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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哈游起诉 “妮可少女”(HomDGCat)起诉状核心内容提炼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主体 原告:Cognosphere Pte. Ltd.(新加坡注册私人有限公司,以 “HoYoverse” 为商业运营名,系米哈游关联方,拥有《原神》《崩坏:星穹铁道》的美国区独家版权及相关知识产权)。 被告:周建诺(音,Jianuo Zhou,中国公民,现居美国佐治亚州亚特兰大),网名 “HomDGCat”“妮可少女”;另有 1-10 名身份未确认的被告(Does 1-10),原告将在确认身份后追加具体信息。 审理法院:美国佐治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亚特兰大分部),案号 1:26-cv-00676-SEG,起诉日期 2026 年 2 月 5 日,原告要求陪审团审判。 管辖依据:法院基于《版权法》《保护商业秘密法》的联邦问题管辖权,以及 “原被告国籍不同(原告为新加坡主体,被告周建诺为佐治亚州居民)且损失超 7.5 万美元” 的多样性管辖权,认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同时因周建诺居住地及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地均在该司法辖区,管辖地合法有效。 二、诉讼核心背景 原告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开发《原神》《崩坏:星穹铁道》,游戏以原创角色、视觉艺术、剧情及开放世界 / 回合制玩法闻名,全球用户数百万,多次斩获 “最佳移动游戏”“年度游戏” 等奖项,需通过定期更新维持用户热度。 未发布的游戏内容(包括版本更新、角色、剧情、活动机制等)是原告核心商业秘密,原告通过多重保密措施保护:与员工、测试者、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涉密内容访问权限;加密测试包(beta packages);服务器密码保护;用户注册 “HoYoverse 账户” 时需同意《服务条款》(TOS),明确禁止侵权、商业使用、破解加密技术等行为。 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商业计划被打乱、用户体验受损、竞争优势流失,且经非正式维权无效后,原告被迫提起诉讼。 三、被告核心侵权行为(2023 年 9 月 - 2025 年 12 月) 搭建侵权平台:运营 homdgcat.wiki 网站及同名 Telegram 频道(截至 2025 年 12 月有 9.63 万订阅者、超 8000 条内容),平台设 “未来信息”“更新追踪”“文本对话检索” 等板块,集中存储、传播侵权内容。 非法获取涉密内容:教唆《原神》《崩坏:星穹铁道》测试服玩家违反保密协议,索要测试包下载链接(2024 年 4 月 19 日在 Telegram 发布相关招募信息,承诺不泄露提供者身份),非法获取加密测试包后,破解原告的技术保护措施(规避 DMCA 规定的数字版权管理技术)。 大规模泄露未发布内容:提前数月公开数千条未发布游戏内容,包括角色立绘、武器设计、BOSS 数据、剧情文本、版本更新路线图等,例如 2024 年 10 月泄露《原神》5.2 版本内容(官方 11 月 20 日发布),2025 年 11 月泄露《崩坏:星穹铁道》3.8 版本新 BOSS 信息(官方 12 月 16 日发布)。 侵犯已发布内容版权:未经授权复制、传播两款游戏的核心角色美术、生物设计、全部剧情文本及对话,并搭建检索功能供公众查询。 拒绝停止侵权:原告多次发送侵权下架通知,2025 年 12 月 24 日通过律师发送正式 cease-and-desist 函(邮件 + 联邦快递送达),但被告仅部分配合,拒绝停止解包、教唆测试者泄密等核心侵权行为,平台侵权内容仍大量留存。 四、七大诉讼主张(诉由) 违反《美国保护商业秘密法》(DTSA):被告侵占原告商业秘密(未发布游戏内容),要求禁令、赔偿及惩罚性 damages。 违反《佐治亚州商业秘密法》(GTSA):基于州法重复商业秘密侵权主张,补充联邦法救济范围。 版权侵权:被告未经授权复制、传播受版权保护的游戏内容,系故意侵权,要求实际损失 / 法定赔偿(每项故意侵权最高 15 万美元)、没收违法所得及永久禁令。 违反《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被告破解测试包加密技术,规避版权保护措施,要求法定赔偿(每项侵权最高 2500 美元)、实际损失及律师费。 违约:一是未知被告违反测试保密协议,二是所有被告违反《服务条款》(侵权知识产权、商业使用、非法破解等),要求损害赔偿及禁令。 故意干涉合同关系:被告教唆测试者违反保密协议,干涉原告与用户的合同关系,系恶意行为,要求补偿性、惩罚性 damages 及禁令。 律师费赔偿:依据佐治亚州法律,因被告恶意侵权、导致原告产生不必要的诉讼成本,要求被告承担全部律师费及诉讼开支。
离婚诉讼期间男子将个人名下房产赠与父母,法院:赠与合同有效 难怪说是条狗都要托身在北京 一片**法院里的清流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发生的纠纷,引起人们关注↓↓ 离婚诉讼期间男子将个人房产赠与母亲 李某系赵某二母亲,赵某一系赵某二父亲。2016年1月,张某与赵某二登记结婚,同年11月离婚,又于2017年1月复婚。 2020年11月,赵某二购买位于北京市的一处房屋,价款共计547万元。赵某二通过北京银行个人账户陆续向某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22年3月办理了产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确定某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二,单独所有。 2023年2月,张某起诉赵某二离婚,同年5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张某于2023年2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就该房屋办理了异议登记。2023年6月,赵某二将该房屋赠与其母亲李某,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并办理了转移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所有权人李某,单独所有。 张某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赵某二与李某于2023年6月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判令将上述房产恢复登记至赵某二名下。 被告赵某二辩称,其与李某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不存在张某所述的无效情形,该房屋系其父母出资,其父母也表示该房屋出资系对其个人赠与,案涉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该合同合法有效。其将案涉房屋赠与李某的行为,是有权处分,张某无权要求转移登记。 房屋系男子个人财产,房屋赠与合同有效 法官解析,该案主要涉及两个主要争议,一是涉案房屋是否系赵某二的个人财产,二是赵某二与李某就案涉房屋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因房屋购买于赵某二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涉及赵某二父母的出资,故首先应当查明购房款是否由赵某二父母出资,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2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其父母的出资系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还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从出资情况来看,涉案房屋购房款共计547万元均由赵某二转账支付。经统计赵某二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在购房期间内,赵某一、李某向赵某二转账共计574万元。在整个购房期间,赵某一、李某给赵某二的转账金额574万元多于赵某二支付房款的金额547万元,以及张某没有向付某账户转账过,可以认定,赵某二的购房款均来自其父母赵某一、李某的出资。 从父母的意思表示来看,李某和赵某一均明确表达了房屋的出资款系赠与自己的儿子赵某二,且房屋登记在赵某二个人名下。张某虽然对李某、赵某一与赵某二签订的《赠与协议书》不认可,但是张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某和赵某一曾有过将出资款赠与给其与赵某二夫妻二人的意思表示或房屋属于其与赵某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可以认定,上述房屋为赵某二的个人财产。 至于合同问题,按照法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该房屋为赵某二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保留的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夫妻双方对各自的个人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赵某二与李某于2023年6月就该房屋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且办理转移登记至李某名下,系赵某二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该合同系赵某二与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因此,张某要求确认该《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并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赵某二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平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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