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徐水」 金盾「徐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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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针对普通百姓涉嫌三项侵权 针对“人肉搜索”涉及的种种法律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民法硕士王智柱律师指出,由于“人肉搜索”多数针对普通百姓,即使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也很可能构成以下侵权。 名誉权:杜撰事实要吃官司 是否侵犯名誉很容易界定,若网友捏造事实,造成当事人伤害的,就有可能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是要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其刑事责任,则可能因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而被处以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 隐私权:个人情况不愿泄露属隐私 有网友说,对于不道德的人,披露了他的个人信息有错吗?难道他不应该受惩罚吗?根据民法精神,只要披露了他人不愿外界知道的隐私,如银行存款、地下恋情等,就很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但披露如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和电话号码等,当事人周边朋友也可能知道的信息,就不一定了。 安宁权:扰乱他人生活或被治安处罚 对于由“人肉搜索”延伸到现实中的侵扰,扰乱了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将构成侵犯个人生活安宁权。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如很多网络暴力事件中,网友号召或相应号召,跑到当事人及其亲朋处进行滋扰、甚至书写“血债血还”等字眼,或不断以电话骚扰、谩骂等,就涉嫌此类侵权行为。(城市快报)
关于网络诽谤他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我国,诽谤行为可能构成违反民法,诽谤行为人被追究民事责任;也可能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诽谤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诽谤行为既可能构成侵权(民事的),也可能构成犯罪(刑事的)。   网络诽谤的责任承担者   在网络诽谤案件中,有可能涉及诽谤责任的主要有三方,即网络服务商、公告板服务商及图片、文字的作者。   如果有人在报刊上撰写文章诽谤别人,不仅作者可能被起诉,编辑、报刊出版机构也可能被起诉。由于法律规定不同,在有的国家印刷商也有可能被起诉。如我国清末的报律就规定,如涉官司,作者和印刷者要共同负责。在网际网络上,网络服务商类似印刷商的角色,而公告板服务商类似编辑和新闻机构。   那么如果有人在网络上撰写文章、散布谣言诽谤他人,网际网络服务商(ISP)是否也须负法律责任呢?一般来说是不用的,这就好像在我国的新闻官司中,印刷单位一般不负责任,因为印刷单位只负责印刷技术工作。   对于网络服务商不负诽谤责任这一点,在有的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新加坡就有电子交易法。该法令有条文规定,网络服务商无须对第三方在网上所提供的资料负责,因为网络服务商只是提供技术上的服务,让第三方能在网上提供资料。所谓第三方也就是指不在网络服务商控制范围内的人。也就是说,网络服务商无须负诽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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