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传扬 李传扬
开朗,自信,勤奋,好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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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案”找偏了方向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案已“箭在弦上”。1月13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发出书面敦促函,要求严格依法按时受理案件。去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1月15日《中国青年报》) 连日来,浙江省消保委在网上着实红火,其状告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 的行为,使其在各大媒体的报道中走到了舆论前沿。 通过法律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这是各级消保委的职责所在。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状告上海铁路局,要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这是消保委的权利。但这个案件是否属于“消费公益诉讼”?法院是否必须受理?结论恐怕不是消保委能够给出的,还必须依照法律办理。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各级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消保委们跃跃欲试想打响“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枪的努力值得肯定。但问题是,我国法律对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有明确界定,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对于商品、服务经营者的侵害不特定的消费者群体的利益,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经营行为,法律授权个人、社会组织或国家专门机关为维护消费者公众利益而对其进行司法追诉的制度。对照此定义,铁路部门作出的实名制车票丢失后的相关处理规定是否属于“消费公益诉讼”的对象值得商榷。 首先,铁路部门作出的实名制车票丢失后的相关处理规定是否属于不法行为?我国《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持票乘车是旅客的法定义务,铁路部门依照《合同法》《铁路法》作出相关规定似乎并不违法。 其次,铁路部门作出的实名制车票丢失后的相关处理规定是否侵害了不特定的消费者群体的利益?按照铁路现行实名制车票丢失处理办法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并不必然造成利益的损失。旅客上车前车票丢失,可先挂失再补票,如果期间没有出现异常,到站后可退票;乘车后丢失车票的,应当另行购票,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在乘车站可按规定办理退票手续。这就是说,铁路部门的办法给旅客丢失车票留了“后路”,只是先补票再退票,给旅客增加了麻烦。笔者认为,这可以视作旅客对自己的“马大哈”行为付出的代价,如果车票丢与不丢无所谓,没有丝毫成本代价,谁还会重视保管好手中的这张“纸片”? 再次,铁路部门作出的实名制车票丢失后的相关处理规定是否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这个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大众化交通工具,每天有700万的客流量,如果没有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火车上岂不乱了套?又如何保证旅客安全和正常的运输秩序? 因此,笔者以为,浙江省消保委状告上海铁路局实名制车票丢失相关处理是否属于“消费公益诉讼”值得商榷,媒体将其定性为“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案”似乎跑偏了方向。法院部门对于此类案件应该持审慎态度,不能由于舆论压力和消保委的“敦促函”就匆忙作出决定。毕竟,这个案件是否属于“消费公益诉讼”,法院部门是否必须立案?媒体说了不算,消保委说了不算,铁路说了也不算,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由法院部门来依法公正作出裁决。(东方匀)
“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案”找偏了方向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案已“箭在弦上”。1月13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发出书面敦促函,要求严格依法按时受理案件。去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1月15日《中国青年报》) 连日来,浙江省消保委在网上着实红火,其状告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 的行为,使其在各大媒体的报道中走到了舆论前沿。 通过法律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这是各级消保委的职责所在。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状告上海铁路局,要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这是消保委的权利。但这个案件是否属于“消费公益诉讼”?法院是否必须受理?结论恐怕不是消保委能够给出的,还必须依照法律办理。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各级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消保委们跃跃欲试想打响“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枪的努力值得肯定。但问题是,我国法律对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有明确界定,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对于商品、服务经营者的侵害不特定的消费者群体的利益,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经营行为,法律授权个人、社会组织或国家专门机关为维护消费者公众利益而对其进行司法追诉的制度。对照此定义,铁路部门作出的实名制车票丢失后的相关处理规定是否属于“消费公益诉讼”的对象值得商榷。 首先,铁路部门作出的实名制车票丢失后的相关处理规定是否属于不法行为?我国《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持票乘车是旅客的法定义务,铁路部门依照《合同法》《铁路法》作出相关规定似乎并不违法。 其次,铁路部门作出的实名制车票丢失后的相关处理规定是否侵害了不特定的消费者群体的利益?按照铁路现行实名制车票丢失处理办法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并不必然造成利益的损失。旅客上车前车票丢失,可先挂失再补票,如果期间没有出现异常,到站后可退票;乘车后丢失车票的,应当另行购票,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在乘车站可按规定办理退票手续。这就是说,铁路部门的办法给旅客丢失车票留了“后路”,只是先补票再退票,给旅客增加了麻烦。笔者认为,这可以视作旅客对自己的“马大哈”行为付出的代价,如果车票丢与不丢无所谓,没有丝毫成本代价,谁还会重视保管好手中的这张“纸片”? 再次,铁路部门作出的实名制车票丢失后的相关处理规定是否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这个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大众化交通工具,每天有700万的客流量,如果没有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火车上岂不乱了套?又如何保证旅客安全和正常的运输秩序? 因此,笔者以为,浙江省消保委状告上海铁路局实名制车票丢失相关处理是否属于“消费公益诉讼”值得商榷,媒体将其定性为“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案”似乎跑偏了方向。法院部门对于此类案件应该持审慎态度,不能由于舆论压力和消保委的“敦促函”就匆忙作出决定。毕竟,这个案件是否属于“消费公益诉讼”,法院部门是否必须立案?媒体说了不算,消保委说了不算,铁路说了也不算,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由法院部门来依法公正作出裁决。(东方匀)
“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案”找偏了方向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案已“箭在弦上”。1月13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发出书面敦促函,要求严格依法按时受理案件。去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1月15日《中国青年报》) 连日来,浙江省消保委在网上着实红火,其状告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 的行为,使其在各大媒体的报道中走到了舆论前沿。 通过法律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这是各级消保委的职责所在。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状告上海铁路局,要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这是消保委的权利。但这个案件是否属于“消费公益诉讼”?法院是否必须受理?结论恐怕不是消保委能够给出的,还必须依照法律办理。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各级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消保委们跃跃欲试想打响“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枪的努力值得肯定。但问题是,我国法律对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有明确界定,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对于商品、服务经营者的侵害不特定的消费者群体的利益,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经营行为,法律授权个人、社会组织或国家专门机关为维护消费者公众利益而对其进行司法追诉的制度。对照此定义,铁路部门作出的实名制车票丢失后的相关处理规定是否属于“消费公益诉讼”的对象值得商榷。 首先,铁路部门作出的实名制车票丢失后的相关处理规定是否属于不法行为?我国《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持票乘车是旅客的法定义务,铁路部门依照《合同法》《铁路法》作出相关规定似乎并不违法。 其次,铁路部门作出的实名制车票丢失后的相关处理规定是否侵害了不特定的消费者群体的利益?按照铁路现行实名制车票丢失处理办法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并不必然造成利益的损失。旅客上车前车票丢失,可先挂失再补票,如果期间没有出现异常,到站后可退票;乘车后丢失车票的,应当另行购票,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在乘车站可按规定办理退票手续。这就是说,铁路部门的办法给旅客丢失车票留了“后路”,只是先补票再退票,给旅客增加了麻烦。笔者认为,这可以视作旅客对自己的“马大哈”行为付出的代价,如果车票丢与不丢无所谓,没有丝毫成本代价,谁还会重视保管好手中的这张“纸片”? 再次,铁路部门作出的实名制车票丢失后的相关处理规定是否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这个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大众化交通工具,每天有700万的客流量,如果没有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火车上岂不乱了套?又如何保证旅客安全和正常的运输秩序? 因此,笔者以为,浙江省消保委状告上海铁路局实名制车票丢失相关处理是否属于“消费公益诉讼”值得商榷,媒体将其定性为“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案”似乎跑偏了方向。法院部门对于此类案件应该持审慎态度,不能由于舆论压力和消保委的“敦促函”就匆忙作出决定。毕竟,这个案件是否属于“消费公益诉讼”,法院部门是否必须立案?媒体说了不算,消保委说了不算,铁路说了也不算,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由法院部门来依法公正作出裁决。(东方匀)
“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案”找偏了方向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案已“箭在弦上”。1月13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发出书面敦促函,要求严格依法按时受理案件。去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1月15日《中国青年报》) 连日来,浙江省消保委在网上着实红火,其状告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 的行为,使其在各大媒体的报道中走到了舆论前沿。 通过法律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这是各级消保委的职责所在。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状告上海铁路局,要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这是消保委的权利。但这个案件是否属于“消费公益诉讼”?法院是否必须受理?结论恐怕不是消保委能够给出的,还必须依照法律办理。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各级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消保委们跃跃欲试想打响“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枪的努力值得肯定。但问题是,我国法律对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有明确界定,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对于商品、服务经营者的侵害不特定的消费者群体的利益,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经营行为,法律授权个人、社会组织或国家专门机关为维护消费者公众利益而对其进行司法追诉的制度。对照此定义,铁路部门作出的实名制车票丢失后的相关处理规定是否属于“消费公益诉讼”的对象值得商榷。 首先,铁路部门作出的实名制车票丢失后的相关处理规定是否属于不法行为?我国《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持票乘车是旅客的法定义务,铁路部门依照《合同法》《铁路法》作出相关规定似乎并不违法。 其次,铁路部门作出的实名制车票丢失后的相关处理规定是否侵害了不特定的消费者群体的利益?按照铁路现行实名制车票丢失处理办法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并不必然造成利益的损失。旅客上车前车票丢失,可先挂失再补票,如果期间没有出现异常,到站后可退票;乘车后丢失车票的,应当另行购票,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在乘车站可按规定办理退票手续。这就是说,铁路部门的办法给旅客丢失车票留了“后路”,只是先补票再退票,给旅客增加了麻烦。笔者认为,这可以视作旅客对自己的“马大哈”行为付出的代价,如果车票丢与不丢无所谓,没有丝毫成本代价,谁还会重视保管好手中的这张“纸片”? 再次,铁路部门作出的实名制车票丢失后的相关处理规定是否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这个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大众化交通工具,每天有700万的客流量,如果没有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火车上岂不乱了套?又如何保证旅客安全和正常的运输秩序? 因此,笔者以为,浙江省消保委状告上海铁路局实名制车票丢失相关处理是否属于“消费公益诉讼”值得商榷,媒体将其定性为“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案”似乎跑偏了方向。法院部门对于此类案件应该持审慎态度,不能由于舆论压力和消保委的“敦促函”就匆忙作出决定。毕竟,这个案件是否属于“消费公益诉讼”,法院部门是否必须立案?媒体说了不算,消保委说了不算,铁路说了也不算,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由法院部门来依法公正作出裁决。(东方匀)
“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案”找偏了方向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案已“箭在弦上”。1月13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发出书面敦促函,要求严格依法按时受理案件。去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1月15日《中国青年报》) 连日来,浙江省消保委在网上着实红火,其状告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 的行为,使其在各大媒体的报道中走到了舆论前沿。 通过法律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这是各级消保委的职责所在。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状告上海铁路局,要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这是消保委的权利。但这个案件是否属于“消费公益诉讼”?法院是否必须受理?结论恐怕不是消保委能够给出的,还必须依照法律办理。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各级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消保委们跃跃欲试想打响“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枪的努力值得肯定。但问题是,我国法律对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有明确界定,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对于商品、服务经营者的侵害不特定的消费者群体的利益,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经营行为,法律授权个人、社会组织或国家专门机关为维护消费者公众利益而对其进行司法追诉的制度。对照此定义,铁路部门作出的实名制车票丢失后的相关处理规定是否属于“消费公益诉讼”的对象值得商榷。 首先,铁路部门作出的实名制车票丢失后的相关处理规定是否属于不法行为?我国《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持票乘车是旅客的法定义务,铁路部门依照《合同法》《铁路法》作出相关规定似乎并不违法。 其次,铁路部门作出的实名制车票丢失后的相关处理规定是否侵害了不特定的消费者群体的利益?按照铁路现行实名制车票丢失处理办法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并不必然造成利益的损失。旅客上车前车票丢失,可先挂失再补票,如果期间没有出现异常,到站后可退票;乘车后丢失车票的,应当另行购票,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在乘车站可按规定办理退票手续。这就是说,铁路部门的办法给旅客丢失车票留了“后路”,只是先补票再退票,给旅客增加了麻烦。笔者认为,这可以视作旅客对自己的“马大哈”行为付出的代价,如果车票丢与不丢无所谓,没有丝毫成本代价,谁还会重视保管好手中的这张“纸片”? 再次,铁路部门作出的实名制车票丢失后的相关处理规定是否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这个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大众化交通工具,每天有700万的客流量,如果没有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火车上岂不乱了套?又如何保证旅客安全和正常的运输秩序? 因此,笔者以为,浙江省消保委状告上海铁路局实名制车票丢失相关处理是否属于“消费公益诉讼”值得商榷,媒体将其定性为“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案”似乎跑偏了方向。法院部门对于此类案件应该持审慎态度,不能由于舆论压力和消保委的“敦促函”就匆忙作出决定。毕竟,这个案件是否属于“消费公益诉讼”,法院部门是否必须立案?媒体说了不算,消保委说了不算,铁路说了也不算,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由法院部门来依法公正作出裁决。(东方匀)(转)
贫道对于最新一章的猜想——实在忍不住了,如果错了道友莫喷 【地球人杰】这章感觉东哥透露了很多信息,贫道打酱油很久了,这次忍不住要发个帖,请各位道友来一起谈论。。。 原文: “哈哈,好,你是黄帝,我知道了,你绝不是他!”轮回之主大笑,而后他又看向了另外几人,道:“你是释迦牟尼,你是李耳,你是神农,不是神话时代的天尊,也不是荒古的大帝,对吧?!哈哈……” 从文中可看出,轮回之主,知道道德天尊、恒宇、虚空的长相,而老子、神农、黄帝却和他们长得一样。巧合的是,他们的姓氏也一样,这就有意思了。 前几章了解,生命禁区的存在是当初的天尊。古皇等为了了活下来,自砍一刀。然后,隔一段时间,出来吸收宇宙中亿万生灵的生命力。那么,贫道的猜想出来了: 这些人族大帝,有大公德的人,一般不会这样做。但他们那个层次肯定了解到一些成仙之事。所以他们选着特殊方法,删除记忆,自毁成为凡人,然后一步步重新修炼到顶峰!!!(老子是用轮回印方式) 这样他们既不用做伤天害理的的事(吸食生命),又可以在成仙的大世重新归来!!! 他们在地球一步步重新走向巅峰的过程中,因为记忆深处不可磨灭的印记,让他们对上一世(相当于前世,但不是,东哥说了没有前世来生)有些印象,所以对生活的地方和姓氏,都命名姬、姜!!! 那么猜想,其他有大德大气魄的大帝可能也选择这些类似的方式来到地球,重新修炼,等待成仙的大世来临。。。 各位大帝,你们看如何?
遮天 正文 第一千一百四十章 圣人机甲 清风拂面,院中的竹林沙沙作响,天色将晚,火烧云洒落,余晖染红草木与屋脊,这里很安静与和谐。 叶凡拔起紫葫芦的木塞,顿时有一种清香溢出,很快满园飘芳,仙气流动,如烟似霞,让人身心皆醉。 他很快就确定,这比当初自紫瞳女子他们那里夺来的进化液要强,液体晶莹,香气迷蒙袭人,让人有将要羽化飞仙的错觉。 “不愧是以古代神明炼丹的古法提炼出来的,仅花了几个月时间而已,就能如此!” 一般人服用进化液需要精心准备,让身体与精神都达到最为巅峰的状态,然后凝神静识,抱守道心,不然可能会出大问题。 这个前期准备过程马虎不得,不能出一点砒漏,不让将前功尽弃,白白糟蹋神液。 然而对于叶凡来说,却没这么多顾虑,他与永恒国度的人不同,注重开掘肉冇身宝藏,温养元神,很少仰仗外器,随时能进东 “不愧是天命岩石、陨星枯藤心、太初命石等各主料熔炼在一起的神性矿物,而今化液,神效惊人!” 后半夜,满园极静,唯有如水的月光洒落,让这片竹林庭院升起一缕缕洁白的薄烟,看起来袅娜而神秘。 叶凡向掌心内倒出一点神液,顿时化成一股清气绕体而行,顺着他的毛孔没入了进去,让他的血肉抖动,雷鸣阵阵,像是在做一种特别的体术训练。 这是初体验,仅仅是试验而已,他觉得效果不凡,需认真与谨慎对待! 院中早已准备了一个玉池,叶凡盘坐在当中,取出紫葫芦,准备将所有进化液都倒出来,放进池中进行炼化。 紫葫芦看起来不大,是一株灵藤结出来的只有半尺多长但是其实内蕴了不少神液,镌刻有空间法则,能将半方玉池装满。 天命岩石、陨星枯藤心等溶解出了有效成分液体为天地灵气所化,真正的精华是太初命石等内蕴的至精至神的物质。 “若是对我有神效,能够破关晋阶,永恒国度将是我的‘得道,之地!”叶凡自语。 突然,一阵怪笑冷飕飕的传来,天上皎洁的明月都被一片黑云挡住了,院中瞬间冰冷。 白色的月光消失,圣洁气息荡然无存,竹林幽森漆黑一片,有人以大法力封了竹园,阴冷杀意弥漫。 在黑暗中一道银白身影出现,于黑色雾气中格外明亮与醒目,整片黑暗的园子唯有他是亮的。 这是一个老者,留着一撮山羊胡,拥有银色的瞳孔,身体干巴巴,如一根老树权成精似的。 他虽然看起来短小干枯但是精气神十足,尤其是一双眸子跟两盏灯火般,让人难以正视。在他的身上,是银色的金属甲衣锃亮烁烁,在黑夜中很刺目。 “你是谁,为何闯我的住处?”叶凡沉声问道盯着此人,且将紫葫芦收起没有将进化液倒出来。 “年轻人不错,道行不浅,不要说仙羽星海,将来永恒国度都可能会有你一席之地。”他的银色瞳孔神光流转,镇定自若,来到园中的石桌石椅前,径自坐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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