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鸣邪刀.何荣泽 鸿鸣邪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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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廖斌要找宝藏,我国有法律规定地下的出土的文物都归国家所有 这些东西是陪葬品,证明墓主人,或者墓主人的继承人,主动放弃了此物继承的权利,所以才埋藏到墓里面,主观上,墓主人的继承人及其后代,不会想去挖掘这些东西。 这时候当墓被盗后,这些东西自然是归国家所有。 如果说这些东西为了避乱或者其他什么原因,被这个家族的人埋藏起来,后来是想挖掘,找不到了,那么这时候被盗,当然有权利主张继承啊! 埋葬物和隐藏物,埋藏物是不同的。 ----------------------------------分割线--------------------------------------------------- 首先,我们按灵魂是不存在的物体,所以不能成为民事主体来分析。 1.死者生前交代要随葬的物品(所有权为生前死者) 第一、遗产继承中,遗嘱继承是高于法定继承,墓主在将物品陪葬的时候,等于是拒绝将此物给他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所以对于此物来说应该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 第二、这时候墓主是将此物做为一个遗赠给特定的民事主体,这个民事主体因为不存在,所以属于“受遗赠人全部丧失受遗赠权” a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集体组织或社会团体,还可以是国家。受遗赠人必须是在遗赠人死亡时尚生存的公民或者尚合法存在的法人。 b 遗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在立遗嘱时,不必征求受遗赠人的同意,即可在其遗嘱中作出遗赠的规定。此遗嘱在遗赠人死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受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与否的影响。 c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a,墓主是清朝人,在清朝,灵魂是被合法承认的,所以属于尚合法存在的法人 根据b,不需要受遗赠人同意,就可以遗赠 根据c,应当在知道受遗赠两个月内,也就是需要有人告知这个灵魂受遗赠这个事情。因为我们都不在现场,所以无法知道灵魂是否得到了通知。但是通过陪葬品已经埋到坟里的这个行为来推测,可见当时已经通知,并且受遗赠人做出了接受的答复。(当然反过来推测也行,可以假定受遗赠人做出了拒绝的答复,这时候物品所有权的情况就归类于2那一条了) 新中国建立后,不承认灵魂,这时候这个法人消失了,但是这个法人没有任何继承人,也没有遗赠 所以,根据“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墓主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所以此物应该归国家所有。 2.其他人给死者随葬的物品(所有权非生前死者)。 PS:此处的其他人,是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又要另说了。 由于赠与的民事主体不存在,受赠与人未同意赠与行为,所以赠与不成立。但是赠与人主动放弃了对此物的所有权,所以属于无主物。 无主物是先占原则,但是这个无主物根据鉴定是文物,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其次,我们假定灵魂是存在的,是合法的民事主体。 1.死者生前交代要随葬的物品(所有权为生前死者) 这时候这个物品的所有权应该属于这个灵魂 2.其他人给死者随葬的物品(所有权非生前死者)。 这时候这个物品的所有权,也应该属于这个灵魂 盗墓者,盗取坟墓,是盗窃罪,此物就是赃物,需要物主来认领。这时候就需要灵魂来认领。 我不太清楚可不可以委托第三方认领的,假定可以委托第三方认领,那么第三方应该拿出委托授权书。 -------------------------分割线---------------------------------------------------------------------- 有人提出如果是迁墓,那么陪葬品是重新埋下去,还是归国家所有? 根据新闻中的描述,应该是重新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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