宙神 惹我者死
奇思手机公司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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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生斌家的猫金宝被烧死? 转吧友:2017年6月21日(火灾发生前一天),星期三!请注意是星期三!林某说让孩子奶奶把孩子接走,那么请问:星期三,孩子们明天要上课,要写作业,要辅导,明天需要保姆开车送,让孩子奶奶接走?接走干什么呢?让奶奶辅导作业(视频中林说他妻子对孩子教育非常重视)?林都是小学毕业,奶奶爷爷肯定是没能力辅导作业的吧?家里雇的有保姆,又不是节假日或者特殊节日(夏至?),为什么要孩子奶奶把孩子们接走?林说出事的前三天还在看女儿在学校里表演(这证明孩子们在正常上学,并没有休假!)两口子打架闹矛盾要把孩子接走?那为什么又说晚上跟妻子通电话嘘寒问暖?孩子奶奶打麻将忘记接孩子了,为什么没有打电话问一下?正常情况下,安排父母帮自己办事,结果父母没做,至少要打电话确认一下父母是不是出了什么事情,报个平安?结果确是与妻子通完电话之后就睡觉了! 有的人可能会说,他是先跟自己的母亲打完电话才打给妻子的!那么请问:为什么又说没想到孩子们会在家?如果你事先已经知道是孩子奶奶忘记把孩子接走了,那么你怎么会没有想到孩子们会在家呢? 接下来我们再聊聊狗,林带走的狗,名字叫喜宝 m,是一只金毛(根据照片来看,事发时大概4个月,本人养过金毛,一般接近3个月狗主人才会卖,不然很容易养不活),金毛作为陪伴犬或者是导盲犬,对需要陪伴的人是最理想的犬种之一,那么喜宝买来是陪伴谁的?很显然不是用来陪伴正在忙事业的林,而是用来陪伴孩子们成长或者是陪伴林妻子的(聊天记录中说回家投票决定,更可能是买给孩子们的),视频里林说与孩子们的关系很融洽,孩子茶余饭后都会给自己打电话,自己每天晚上也都要看看孩子们盖没盖被子。那么请问:一个拥有三个孩子的父亲,事发时需要带走自己家的宠物犬来陪伴自己?他是该有多孤独?他急需要一只宠物来安慰自己?金毛犬在6个月之前都是很脆弱的,带出去很容易得细小之类的传染病而死掉,那么林为什么要带这么小的狗走呢?事发时家里还有一猫叫金宝(这更能说明,这只狗是属于孩子们和女主人的) 最后谈一下,正常人在遇到重大危险时,会激发出求生能力,表现出远远超过本身能力之外的潜能(更何况是身边有三个孩子的母亲),大家肯定看到过被水淹没的汽车,为了能撞破玻璃,在没有工具的情况下,遇难者甚至把头骨撞碎的情况!那么遇难房间是落地窗,这里假设女主人当时手中没有任何工具(事实上屋子里面还是有一些工具的),那么在最后关头,也一定会用身体去敲打玻璃,显然不会坐以待毙,最起码手脚一定会撞伤,而不仅仅是一氧化碳中毒,判决书里并没有描述女主人有任何的挫伤。女主人手机也没有打给自己的父母,哥哥,而是打给了邻居,那么请问:为什么中间15分钟的时间,没有打给自己至亲之人,即便明知自己面临死亡,我想最先想到的也是父母和自己的哥哥吧。至少也会发一条求救微信出去吧!而且女主人也没有打电话给保姆,有人会问为什么要打电话给保姆呢,很显然打电话给保姆让她搬救兵来呀,叫邻居快来帮忙呀,哪怕是给自己扔过来一些破窗用的工具也可以呀,这样比自己打给邻居要强的多吧!请注意!这里就有一个非常矛盾的地方!非常矛盾!那就是,为什么没有打电话给保姆,而是打给邻居,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女主人认为保姆不可能帮到自己!为什么保姆不可能帮到自己,那就是女主人已经知道是保姆放的火!然而打给110的报警电话,女主人有没有提到保姆呢?显然是没有的,不然警方一定会说是女主人报的警而不是事后侦察!所以,这里出现了及其矛盾的点,女主人知道是保姆放火作案但是报警电话没有提到凶手!在临死之前也没有提到凶手!怎么解释这个矛盾呢?(女主人遇害时已经失去了自己的通讯设备,女主人被不可抗力的因素限制)最后!最后!最后!,女主的苹果手机怎么损害的呢?肯定是敲打玻璃撞坏的呀!而事实是被火烧坏的?被水泡坏的?矛盾的地方实在是太多太多了! 如果是顶天立地,问心无愧,如今的林某,凭借你的财力,想要平息谣言,我想是轻而易举!请站出来让所有怀疑人性至恶之极的网友们闭嘴!我想,网友们真的希望错的是自己,人性还不至于如此险恶?也不枉你做一件好事以告慰妻儿的亡灵?如果你是人,那么万亿网友自会还你清白,如果你不是,那么举头三尺有神明,她们不会放过你,万亿网友更不会放过你!
反转 转:根据判决书,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火导致失火,是来自于莫焕晶旳自述。没有任何人证的。也就是说即便莫焕晶说谎,也没人能够辩白。 法律原则上,这种关键部分的自述,是不可以作为呈堂证供的。必须有其他佐证:有目击者,或者坚实的证物。可惜判决书中都没有。 第一,莫焕晶供词的变化 第一,如果莫焕晶说成是不小心走火,并确认为事实的话,那么量刑是完全不一样的,可以逃脱死刑。 第二,如果莫焕晶说成是不知道怎么就着火了,那么他就完全可以逃脱刑责,属于意外失火了。 总之,这个环节缺乏关键的旁证,法庭上只能用证据不足,无法定案。无法定案成故意纵火,过失走火,或者意外火灾。三者的量刑完全不同。 第二,证人。 如果有人亲眼看见莫焕晶在用打火机点火,并导致火势蔓延,那么这个证人大概率也会被作为同案犯。一般情况下,亲眼看见用打火机点火,火势尚未蔓延时,第一时间正常人都是救火救人和报警的,那时是可以挽救的。无动于衷的,没有极端特殊情况(被人强力控制)下,那么多半是纵火的同案犯了。检察官完全可以质问“证人”当时在干什么。 第三,自首。 如果莫焕晶所说的全部被认定为事实,那么这是重大自首情节,免去了大量火灾原因调查,刑侦调查的人力物力成本,给尽快结案提供帮助。这种自首是可以酌情从轻判决的,也就是可以酌情免去死刑,采用较轻的死缓等量刑。 莫某就是一个谜 一个人完成纵火,救人,捞取感谢费,还赌债。(莫某的供认大致意思是求财不害命) 现实是:纵火。 显然是违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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