妖千树8 妖千树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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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祥西苑A区过渡期间小区保障工作方案》公示期存在的异议 泰祥西苑A区物业脱管处置专班(“工作专班”): 2021年12月5日泰祥西苑A区物业脱管处置专班在小区的公告栏、微信群、入户门张贴了《关于泰祥西苑A区过渡期间小区保障工作方案(试行)的公示》(以下简称为《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12月5日12:00至2021年12月12日12:00,公示期间业主如有异议请拨打0354-4621139 (地点: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工作专班”反映。现本人对该《公示》存在以下异议,特向“工作专班”反映,异议如下: 事实和理由 一、《公示》中写道:小区党支部立即开始组织筹备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合适。请问:“工作专班”国家、省、市哪个文件规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的党支部组织筹备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3、《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4、《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均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报告: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5、《晋中市物业管理办法》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物业管理专职机构,配备 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换 届和备案工作,监督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自治管理活 动,协调处理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 矛盾纠纷。 社区(村)负责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监督工作,参与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服务项目考评等相关工作。国家、省、市各级的法律、法规、办法都没有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事由小区党支部来组织筹备,认为“工作专班”的做法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应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合理合法来组建,不能违规组建业主委员会。 二、《公示》中写道“公示征求意见的方式,无异议人数超过本小区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后开始执行”,这种方式是否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公示》中写道“过渡期间本着小区党支部引领,小区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原则”,这个提案非常好,坚决拥护,这估计也是大家的心声。《公示》中写道“通过公示征求意见的方式,无异议人数超过本小区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后开始执行”。请问:1、那条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可以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方式?2、期间无异议人数超过小区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本《公示》即生效执行,这又是依据的哪款法律、法规、条例?3、难道公示期间即使有一个或者多个业主对你的《公示》有异议,无论这些业主提出的异议是否合理、合法,都是没用的?我们小区共计398户,是不是必须有异议人数达到三分之一(134人)才算数。4、三分之二(265人)无异议,如何来确定这些业主无异议?用什么方式?难道必须265户业主去社区告示你们才行。按你们公布的逻辑思维是不是只要265人不说话,不发表意见,就是说明他们无异议,该《公示》就立即生效,也不管《公示》的内容是否合理、合法。5、如果有的居民人有异议,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去找你们,或不去找你们反应,是不是就默认他们没有异议?6、举个例子:明天要动用大家的公共维修基金,是不是也是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方式,不用全体业主参与表决,如果业主不来找你们反应,是不是就是默认他们同意。就可以随便动用大家的公共维修基金,是不是这个逻辑。为什么就不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让业主参于表决,入户征求业主的意见,有党支部、网格员,两天就能办的事为什么不办?要业主有异议去找你们,为什不能主动来征求业主的意见?让业主参与表决。你们的公示征求意见的方式,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三、党支部有收费的权利吗?《公示》中写道鉴于目前“工作专班”无收费权限。请问:小区党支部就有收费权限了吗?它的收费权限是全体业主授予它的,现在是“工作专班”赋予它收费权限,工作专班”凌驾于业主之上。这样做合理,合法吗?举个例子,如果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要收费,也必须全体业主来授权业主委员会来收费,业主委员会才有权力收费。小区党支部收费同样要进行全体业主参与表决,而不是公示征求意见,难道不发声就是没有异议,这是什么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所以必须业主进行参与表决,同意并授权党支部收费,这样才合理、合法。 四、业主2021年垃圾清运费已交,再收费是否属于重复收费?宏安物业已经收取了小区业主2021年全年30元垃圾清运费(收物业费的时候单独收取的),“工作专班”决定垃圾清运费由小区全体业主均摊属于重复收费,业主出双份垃圾清运费是否合适?“工作专班”是否进行了调查核实,宏安物业和鹏城清洁服务公司签订的垃圾清运合同年底才到期(A区、B区一个合同),而且宏安物业已经收取了业主2021年全年的垃圾清远费,宏安物业也没有欠鹏城的费用,鹏城有什么理由不给小区进行倒垃圾。 五、公共用电由业主公摊,公共收益应该归谁所有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小区的自来水净水器的收入、车棚充电装置的公共收益应该归谁所有?占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可公共的收益却归其它人所有,这样不太合理吧! 六、买水系统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为什么买水还的到B区买水?既然宏安物业已经撤场,就必须把属于全体业主的买水系统归还给小区业主,买水系统是购买房屋的时候就已经有的,是开发商留给小区全体业主的供水配套设施,是因为入住的时候就是卡式水表,卡式水表就必须配备买水系统,所以买水系统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宏安物业拿走属于全体业主的东西,这算什么行为?请求“工作专班”或党支部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产要回来。我们要用自己的买水系统在自己的小区买水。 七、自制组织没有与前物业进行承接查验,如果给业主造成损失应该由谁负责?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二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是否应该纳入自制范畴? 例如楼道等公共用电维护保养,,下水道堵塞疏通,化粪池清理等等。 综上所诉,本人对《关于泰祥西苑A区过渡期间小区保障工作方案(试行)的公示》存在异议,在公示期间提出本人的异议。望“工作专班”认真调查核实,对本人提出的异议给一个文字性的书面答复。
寿阳物业乱象何时休? 整治物业乱象有法可依,为何要让业主以破头的代价换取破题? 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政策 的提醒告诫函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等规定,现对各相关经营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各物业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5〕122号)文件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具体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如有政策调整或新的收费标准出台,各物业企业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并遵照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5〕122号)、晋中市发改委、住建局《关于转发《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市发改价格字〔2015〕118号)、原晋中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关于晋中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的通知》(市价管字〔2014〕118号)的相关规定: 1、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严格按照原晋中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关于晋中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的通知》(市价管字〔2014〕118号)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月、季、年计收,也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2、住宅物业电梯运行服务费,包括电梯日常维护养护费、直接物质消耗费用及相关检测检验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原晋中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关于晋中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的通知》(市价管字〔2014〕118号)的相关规定,在不超过最高限价内据实收取。 3、住宅小区装饰装修服务费按照原晋中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关于晋中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的通知》(市价管字〔2014〕118号)的相关规定,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不超过6元收取,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饰装修服务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业主(使用人)及有关人员收取其它费用。 4、物业服务企业采用IC卡管理的,收取物业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工本费、押金。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IC卡丢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收取最高不超过10元/卡的工本费。 三、停车服务收费 停车服务收费严格按照原晋中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关于晋中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的通知》(市价管字〔2014〕47号)文件执行,严禁超标准收费。 1、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属于政府指导价格,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供有效的管理服务方可收费(小型车需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配置门禁、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需有固定车棚、设置专人管理服务)。 2、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中采用IC卡管理的,收取停放服务费后不得收取工本费、押金;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IC卡丢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收取最高不超过10元/卡的工本费。 3、小型车服务费标准有三档:露天停放不超过40元/月.车位,非露天不超过80元/月.车位,机械式立体车库不超过120元/月.车位。摩托车不超过15元/月.车,电动自行车不超过10元/月.车,自行车不超过5元/月.车,三轮车在上述收费标准上加收50%。 临时停放:小型机动车1小时内免费,超过一小时后,1.0元/车.小时,每天(连续停放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不超过10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1元/辆.次,自行车0.5元/辆.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以上的,每24小时计费一次。 4、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等。 四、代收费 (一)电费: 1、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用电价格(物业企业代收电费的用户)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晋价商字〔2012〕186号)文件规定,执行每度电0.487元的合表价格(低保户和五保户每度电0.477元),不执行阶梯电价,物业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业主分摊用电损耗。 2、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根据山西省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8〕539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9〕261号)文件规定,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转供电场所总表后所有终端用户(包括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和转供电主体自用电等)应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表。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具体电费标准按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除以总表后所有用电量确定。转供电场所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等共用设施电费,一律不得再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商户、租户)收取,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由转供电主体和全体终端用户协商,公平分摊。同时要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将电网企业开具的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所有终端用户用电量明细、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标准以及电费总额、转供电场所共用设施电费分摊清单等进行公示,在电网企业出具电费结算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全部公示内容,主动接受执法检查和用户监督。 4、物业服务企业采用IC卡管理的,收取物业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工本费、押金。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IC卡丢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收取最高不超过10元/卡的工本费。 三、停车服务收费 停车服务收费严格按照原晋中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关于晋中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的通知》(市价管字〔2014〕47号)文件执行,严禁超标准收费。 1、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属于政府指导价格,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供有效的管理服务方可收费(小型车需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配置门禁、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需有固定车棚、设置专人管理服务)。 2、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中采用IC卡管理的,收取停放服务费后不得收取工本费、押金;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IC卡丢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收取最高不超过10元/卡的工本费。 3、小型车服务费标准有三档:露天停放不超过40元/月.车位,非露天不超过80元/月.车位,机械式立体车库不超过120元/月.车位。摩托车不超过15元/月.车,电动自行车不超过10元/月.车,自行车不超过5元/月.车,三轮车在上述收费标准上加收50%。 临时停放:小型机动车1小时内免费,超过一小时后,1.0元/车.小时,每天(连续停放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不超过10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1元/辆.次,自行车0.5元/辆.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以上的,每24小时计费一次。 4、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等。 3、针对今年疫情影响,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我省8部门联合文件(晋市监发〔2020〕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文件规定,除高耗能行业外,一般工商业电价按原到户电价水平95%结算,优惠时间为2020.2.1-2020.12.31。 (二)水费: 1、水费按照原晋中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平遥县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市价管字〔2014〕4号)、原平遥县物价局《转发<关于调整平遥县自来水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平价字〔2014〕1号)、平遥县发改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平发改字〔2017〕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文件规定: (1)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的实行阶梯价格。未实行一户一表的收费标准为2.7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85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生活用水:水费4.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2元/立方米,水资源税0.7元/立方米。 (3)特种用水:水费3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2元/立方米,水资源税3元/立方米。 另外,根据原晋中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关于晋中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的通知》(市价管字〔2014〕118号)的相关规定,小区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可以据实收取每立方米不超过0.3元的二次供水服务费,无设施的不得收取。 物业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业主分摊用水损耗。 2、针对今年疫情影响,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我省8部门联合文件(晋市监发〔2020〕86号)、平遥县发改局《关于阶段性降低我县住宿和餐饮企业自来水价格、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平发改字〔2020〕14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和延长阶段性降低住宿和餐饮行业用水用气价格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0〕301号)文件规定,住宿和餐饮企业用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2020.3.2-2020.4.30降低10%,2020.5.1-2020.12.31在前期降低10%的基础上,再降低10%(累计20%)。 三)垃圾处理费: 城市居民垃圾处理费严格按照原平遥县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居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平价字〔2013〕25号)文件规定统一以户为单位征收,收费标准为每户每月5元。其他单位及经营户垃圾处理费按照《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平价字〔2010〕30号)文件规定征收。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电、供水、环卫、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与物业服务费捆绑收取。 五、对违法收费行为的处罚规定 1、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之规定,如物业企业存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收费或不按文件规定执行优惠政策等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向社会曝光。 2、对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物业企业,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之规定,
关于反应泰祥西苑A区公共用电被宏安物业私自掐断的事件 寿阳县泰祥西苑A区宏安物业从2021年11月12日晚起擅自掐断小区业主的公共用电。398户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受到破坏,急需处理解决。因为没有公共用电,小区院内没有照明影响业主出行;单元楼内漆黑一片晚上严重影响业主的上下楼,存在安全隐患;小区门禁无法正常使用,外来车辆随便出入,影响防疫;监控系统没有电源,监控系统瘫痪等。和社区、住建局、电业局、110反应都无果,现急需解决,还业主正常的生活秩序。泰祥西苑A区宏安物业9月1日在没有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撤场,11月12日也同样未经业主同意,私自掐断小区的公共用电。 一、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移交资料和供电系统、供水系统,住建部门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进行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罚。 二、违反了《民法典》:《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宏安物业未按《民法典》规定,提前90天通知业主,给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造严重的影响。应当承担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三、违反《晋中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向业主 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 区(村)代管。违反《晋中市物业管理条例》,未按规定移交给社区。小区的公共用电系统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企业私自掐断公共用电属于破坏业主财产,破坏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宏安物业进行处罚。截止目前,小区的公共用电始终没有。已经有业主因为楼道没有照明,在楼道摔倒,造成伤害。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特事特办,先恢复小区的共电,恢复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并对宏安物业破坏小区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处罚。
山西晋中寿阳某物业规范漫漫之路(七)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2021年7月20日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泰祥西苑A区宏安物业乱收费情况进行了立案。宏安物业2021年5月1日前收取的水费为4.1元/吨,后降为3.8元/吨,7月23日才执行政府定价3.3元/吨。宏安物业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晋中市物业管理办法》等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宏安物业长期不按政府定价收取业主水费(代收水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以上为国家文件原文内容) 市管局7月20日立案,业主代表分别于8月5日、12日、18日、25日、9月1日、2日、7日、13日、29日多次向市管局了解立案调查进展情况,至今未有进展。针对宏安物业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业主代表希望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够早日做出结论,给400多户业主一个公平、公正的答复。
山西晋中寿阳某小区(五) 寿阳县纪委监委答复“一人被辞退 山西晋中寿阳某小区(五) 寿阳县纪委监委答复“一人被辞退、二人被组织处理”2021年8月3日泰祥西苑业主代表实名向寿阳县纪委监委反应了《关于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所乔俊发履行公务期间和被调查人员宴请》的事实。8月20日纪委监委将《监察建议书》主要内容为“建议辞退乔俊发;副局长张某某、城区所所长赵某某组织处理,其中张某某书面检查,赵某某诫勉谈话”,下发给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8月31日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县纪委、监委就落实《监察建议书》情况进行了回复,内容如下: 《关于对乔俊发违纪问题落实情况》 寿阳县监察委员会:2021年8月18日我局接到县建议函【2021】15号《监察建议书》后,立即对建议书进行了落实,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迅速召开党组会议,决定从2021年8月23日起辞退城区市场监督管理所临用人乔俊发。二、召开全体职工廉政教育大会,通报乔俊发违纪问题及处理决定,教育全局职工以此事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廉政意识、严守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坚决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用良好的精神面貌重新展现寿阳市管新形象。 (落款为)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盖有印章)(落款时间为)二0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9月17日业主代表向县纪委监委了解副局长张某某和所长赵某某的处理情况,得到的答复为:二人已经进行了处理。
山西晋中寿阳某小区业主集体按红手印 山西晋中寿阳某小区物业不合理收费规范漫漫之路(三) 业主迫于无奈,签字委托代表 2021年6月15日,寿阳泰祥西苑A区部分业主志愿者组织在小区入口联名签字,到底签的什么字?具体了解才得知,原来是该小区服务的宏安物业代收水费的过程中加价收费(3.8元/吨),不按政府定价(3.3元/吨)执行,及其它不合理收费项目、自来水归口等事宜,征求大家的意见,委托业主代表,代表广大同相关职能部门协商。 为什么还需要签字,难道一个人反应不行吗?据说,原因是这样的:住建局针对泰祥西苑a区下发的规范物业收费通知没有起到效果,宏安物业加价收取自来水费继续。政府破题方案迟迟没有出台,一开始就支持物业的业主开始窃窃私语:“就凭他们还想执行政府定价?呵呵!“个别业主去了相关部门反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说你们反应的问题(诉求)不能代表其它的业主,你们只能代表你们自己,你们代表不了所有业主的意愿”。因为业主已经多次向政府、职能部门反应,无果。和物业多次反应,物业找各种理由拒不执行,诸如,全县都是没有执行政府定价,我为什么要执行。上级政府、社区也组织协调过政府定价(水价),可最后的结果是:“该收多少,你们几个业主说了也不算,还的征求所有业主的意见,看到底收多少合适,得全体业主说了算(难道政府定价是可以协商的?)”,最后也是无果。 难道是业主们错了?难道不合理收费,不执行政府定价,还的广大业主亲自向上级部门反应才能落实?难道职能部门不能主动出击,拿出方案,公布举报电话,排查物业不合理收费,通过执法规范物业的行为?在各种压力和阻力下,业主出于无奈,只能联名签字,征求业主意愿,推荐业主代表,委托部分业主代表替大家反应物业不合理收费和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协商,让职能部门介入规范物业的不合理收费行为,要求物业按政府定价执行,所以才出现业主在小区联名签字的场面。 最后,经业主签字认可了部分业主代表,委托为大家跑办相关事宜,从此业主代表开始了和物业、相关职能部门交涉的漫漫之路。(后续将持续更新)。
山西晋中寿阳某小区自来水价格执行政府定价经过 山西晋中寿阳某小区物业乱收费规范漫漫之路(二) “物管会”违规成立,职能部门外出寻求破题思路 西关社区为了“组织管理本小区的物业事务,调处解决小区公共服务方面的存在问题”,2021年4月26日中共西关社区支部委员会、西关社区居委会联合下发了西发【2021】001号文《关于成立泰祥西苑A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通知》,5月10日才张贴,西关社区把物业经理违规安排作为“物管会”的委员。5月7日滨河城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下发了区发【2021】12号文《关于西关社区泰祥西苑A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小区已经具备成立物管会的条件,请社区代表滨河事务中心做好指导工作”。 5月18日业主认为西关社区在组建成立“物管会”当中存在程序违规,随后向滨河城区反应,滨河城区受理了该问题。 5月21日滨河城区把这一违规行为当予盾以“和事佬”方式避重就轻的进行了化解,未给业主明确的答复是否违规。 5月21日晚上,泰祥西苑A区公告栏里张贴《通知》及《批复》居然被人为的撕掉。 6月1日泰祥西苑业主向市管局反应了物业加价收取水费的问题。6月2日物业经理拿着没有备案伪造的“物管会”印章,并打着社区的旗号,给市管局为其违法收费不当得利做掩盖,使业主的利益遭受损失。6月3日业主反应,西关社区才慌忙在小区张贴《公告》说“物管会”5月21日不成立。 2021年5月30日副县长李志刚召集发改、市管、住建等部门和供热、两个物业公司负责人到榆次泰悦御庭等住宅小区,考察学习供暖、供水收费和物业收费、服务等事宜,为规范寿阳县物业管理、收费等提供了破题思路(内容来源于寿阳发布)。 6月8日、10日,由县住建局牵头分别两次组织自来水公司、市管局、物业公司负责人到周边市、县进行考察调研,学习如何规范物业收费,进一步寻求破题思路,为解决寿阳物业乱收费寻找方案。期间泰祥西苑A区的宏安物业依旧乱收费和加价收取水费。全县小区的业主期盼政府“解决物业乱收费”的破题思路,现绝大部分物业依旧乱收费,加价收费,不执行政府文件要求,物业乱收费现象依旧。 期盼!期盼!期盼!
山西晋中寿阳某小区水费执行政府定价经过 山西晋中寿阳某小区物业乱收费规范漫漫之路(一) 物业出尔反尔,毫无诚信可言 水是生命之源,和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水费是广大业主必不可少的一项开支。实际生活中业主和物业因水费矛盾纠纷不断,如物业加价收取自来水水费(不执行政府定价);业主因水费加价不合理拖欠水费不交;物业因业主未交水费采取停水措施;物业长期拖欠自来水公司水费不交而导致小区被停水;水费的计算出现问题;疑似水表计量不准确的问题等等。归其原因主要是物业代收水费中出现的矛盾,唯一解决的方法就是按政府定价合理收费或和自来水公司归口。 4月19日泰祥西苑A区的业主向寿阳县信访局反应宏安物业乱收费、加价收取水费的问题,信访局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解决。信访局领导、住建局物业股孔股长,宏安物业经理郝元林、业主现场调解,经调解宏安物业现场答应水费按政府定价收取3.3元/吨。当天业主回去后把该消息告诉了其他业主,可后来物业并未按在信访局答应的进行执行,依旧按4.1元/吨收取。现场满口答应信访局、住建局、业主的话不算了,反悔了,出尔反尔,毫无诚信可言,依旧加价收费。 业主随后继续和政府部门反应,4月28日下午,由滨河管委会矛调办牵头,组织西关社区,宏安物业,泰祥西苑a区业主在西关社区就物业乱收费进行调解,会上由西关社区牵头组织的(当时还没有宣布成立)“泰祥西苑a区物管会”副主任认为想要执行政府定价必须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专门针对泰祥西苑a区下达的指令性文件,会议无果而终,物业依旧加价收费。5月1日宏安物业自来水价格变成3.8元/吨,(据说是西关社区与泰祥西苑a区物管会以及物业研究决定),拒不执行政府定价3.3元/吨。 5月9日副县长李志刚亲自主持在自来水公司会议室接见了多个小区的业主代表,解决物业加价收取水费的问题,信访局、住建局、自来水公司相关领导参加了会议。会议要求住建局立即给物业下达整改通知,规范收费,按政府定价严格执行。 5月10日住建局给宏安物业下达了整改通知,宏安物业在收到通知后并未执行和整改,依旧违规加价收取水费等。(后续进展持续更新)。
山西晋中寿阳某物业“跑”了,又“回”来了 山西晋中寿阳有这样一家物业 想“跑”就跑了,想“来”就来了 请问一家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提供服务是不是今天想走就可以走,明天想来就可以来的,可以肯定的说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不可能的。可偏偏寿阳就有这样一家物业企业,把不可能变成了可能,今天想走就走了,明天想回来就回来了。难道是法盲?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当废纸了吗? 9月1日上午山西晋中寿阳泰祥西苑A区出了一桩大事,宏安物业在没有提前书面通知全体业主的情况下居然 “跑路”了,仅仅在当天张贴了一张《通知》(后附),掐断了公共设施用电、停止了卫生保洁、拿走了买水系统、拆除了监控摄像头、搬走了物业办公物品,然后居然“跑”了。使小区业主的日常生活受到严重了的影响,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下面是宏安物业想“跑”就跑,想“来”就来的事件经过: 一、《民法典》规定物业不是你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的,要提前90天书面通知全体业主。《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晋中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业主、业主委员会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停止服务。宏安物业仅仅在9月1日张贴了一张通知,就“跑”了。没有和任何人对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进行移交,违法了《民法典》、《晋中市物业管理办法》。小区业主至今仅仅看到了宏安物业撤场的书面《通知》,没有看到继续回来服务的书面《通知》。 二、故意掐断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设施用电。《晋中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 区(村)代管。9月1日宏安物业撤场,没有给任何人做交接,未经任何人同意和授权的情况恶意掐断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设施用电,9月1日晚导致小区的楼道晚上漆黑一片,业主回家上楼都成问题;小区院内路灯没电,导致小区漆黑一片;小区的单元楼宇门无法关闭;小区的门禁系统没电无法运行,导致大门敞开,人员车辆随便出入,宏安物业的该行为严重的影响到了业主的日常生活。据说是在相关人员的说服下及社会舆论的压力下, 9月2日上午宏安物业才给恢复了公共设施用电。公共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是全体业主的财产,不是任何人想掐就掐,想送就送的。 三、为自己的“跑路”提前预谋,打电话欺骗业主缴纳物业费。宏安物业7月中旬给所有业主打电话通知说,“从8月1日要开始上涨物业费,缴纳停车费等(上涨和增加收费项目不是你物业说了算)”。业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缴纳了物业费,可没想到的是8月1日的物业费没有上涨,反而是9月1日物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跑”了。利用电话欺骗业主,不择手段,早有预谋,为自己的撤场提前谋划。可怜的业主全额缴纳了物业费,没享受到应有的服务,盼来的确是物业撤场,黑灯瞎火。 四、强行拆除小区的监控摄像头。宏安物业拆除了前任物业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宏安物业在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强拆了监控系统,对小区业主财产带来了安全隐患。据说9月20日监控摄像头回到了小区,但到目前为止还未进行安装。20多天的时间小区处于未监控状态,有业主的车辆在这期间被剐蹭也找不到肇事者,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 五、强行带走属于全体业主的买水系统。小区业主买水的系统是购房入住时开发商已经安装的系统,理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可宏安物业偏偏强行带走属于全体业主的财产。水是人生存最基本的保障,可物业居然不考虑业主的吃水问题。从9月1日至今,买水系统一直未归还,现在业主还的前往其它小区存卡买水。 六、搬走了物业办公设施,物业办公用房内的办公设施是上任物业留下的财产,宏安物业全部一次清空。 七、不给退还收取的全年的卫生费和物业费。宏安物业收取了业主全年的卫生费(垃圾清运费),不给退还剩余的费用。有的业主缴纳了全年的物业费,至今也不给退还剩余月份的费用。综上所诉,宏安物业把小区当做是自由市场,想“跑”就跑,想“来”就来,违反《民法典》等法规,蒙骗业主、掐断公共用设施电、拿走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等行为,给业主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希望相关职能部门对这样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打击,把有这样行为的物业企业全部清退出场,还百姓真真的幸福感、获得感。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山西晋中寿阳泰祥西苑a区物管会九大谜 寿阳泰祥西苑A区成立 “物业管理委员会” 的九个问题 2021年4月26日西关社区支部、居委会联合下发了西发【2021】001号文《关于成立泰祥西苑A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后附)。5月7日滨河城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下发了区发【2021】12号文《关于西关社区泰祥西苑A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后附)。广大业主认为“物管会”的成立不明的九个问题如下: 一、为何不提前进行公告征得广大业主同意? 二、4月26日下发的通知,5月10日才公示? 三、上级5月7日才批复,4月26日就下发通知? 四、5月21日下发《公告》(后附)已经明确物管会不成立,6月3日才张贴公告? 五、把物业经理安排为物管会的委员,是否执行《晋中市物业管理条例》、《市组通字【2020】46号文》及《寿阳县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哪个文件规定能安排物业经理当物管会委员的,可以出示一下? 六、把物业经理安排进物管会,为何在6月3日《公告》里说成“在公示期间居民对人选提出异议”? 七、按《公告》的逻辑,既然在公示期间业主有异议,说明物管会就一直未成立,为何4月28日安排物管会全体成员参与社区组织的协商政府定价(水价)的会议? 八、从5月21日《通知》被撕,为何业主至今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答复? 九、既然物管会在公示期间就流产,为何物业6月2日拿着物管会印章,为自己的加价收费做证明?
寿阳大事件,这是什么“会” 山西晋中寿阳泰祥西苑A区成立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过程中西关社区个别领导干部是否存在不正确履职、玩忽职守的问题 2021年4月26日西关社区支部、居委会联合下发了西发【2021】001号文《关于成立泰祥西苑A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5月7日滨河城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下发了区发【2021】12号文《关于西关社区泰祥西苑A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广大业主认为在成立物管会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西关社区个别领导不正确履职?使业主的利益遭受损失,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玩忽职守的行为?事实和理由 一、物管会“成立”过程中程序违规、违法,其中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的不正确履职,玩忽职守,乱作为?(一)、存在程序不合法:未提前进行公告征得广大业主同意。4月26日下发了《通知》,内容里已经明确的告知物管会已经成立,主任、副主任、委员已经全部确定。 业主一致认为该《通知》程序不合法,没有提前张贴组建物管会的告知并进行公告(并且公示期不能少于7天)。公告中要明确参加物管会人员的条件,报名方式、起始时间等。公告结束后业主没有异议,社区再根据推荐人选及报名人选情况确定物管会委员人选,再进行公示征求业主的意见,业主对公示的人选没有异议的,再上报给上级滨河管委会进行批复备案。业主都明白的程序,西关社区个别领导居然不明白?是能力问题还是不作为? (二)公示时间不合理:4月26日下发的通知,5月10日才公示。文件《通知》的落款时间是4月26日,说明4月26日已经下发了,可为什么5月10日才进行张贴公示,和住建局给物业的规范收费整改通知一起张贴,是什么原因?望西关社区领导给业主解释清楚,难道背后有什么隐情?为何半个月后才公示? (三)存在流程不合法:上级5月7日才批复,4月26日就下发通知。5月7日滨河城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下发了区发【2021】12号文《关于西关社区泰祥西苑A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批复。批复是“小区已经具备成立物管会的条件,请社区代表滨河事务中心做好指导工作”。西关社区什么时间给滨河事务中心送达的“成立物管会请示”不明。滨河事务中心5月7日才批准说泰祥西苑A区具备成立物管会的条件,西关社区4月26日就已经下达了通知成立了。这是什么逻辑?什么程序?让人看不懂,一头雾水。上级还没回复你具不具备成立的条件,还没给你下批复,你自己就自作主张把事办了,而且是违规、违法办理,来个先斩后奏。社区是居民的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构,物管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一样需要上级具有行政审批权的滨河事务中心同意。 (四)明明是下发的《通知》公示,社区领导居然说这是公示征求意见。6月3日西关社区下发了《公告》,把原来下发的西发【2021】001号的《通知》说成是在公示期间居民对人选提出异议。我们认为该说法不合理,你应该提前把人选进行公示,而且标题应该是《关于物管会人选的征求意见书》,公示期为7天,现征求大家的意见,大家没异议的情况下,再以通知的形式下发。把已经确定的《通知》说成是公示征求意见。请问4月26日下发的通知,5月21日决定不成立,难道公示期为25天。 (五)不成立《公告》张贴时间不合理:5月21日已经明确物管会不成立,6月3日才张贴公告。6月2日物业以物管会的名义为自己的违法收费、不当得利做证,6月3日业主反应,西关社区才慌忙张贴《公告》说不成立。为什么不在5月21日张贴《公告》,等了13天才进行公告?请问社区领导,如果不是物业拿上印章去给自己违法收费做证明,事情不败露,是不是就没有《公告》这一说了,是不是物管会就永久合法了? 六、违反市、县文件精神:西关社区领导把物业经理安排为物管会的委员。 西关社区的领导把泰祥西苑A区宏安物业经理郝元林堂而皇之的安排进了物管会,物业经理居然成了物管会的委员。小区物管会可以说是业主委会的前生,物管会的职能基本等同于业主委员会,监督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晋中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就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其中第四条规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该企业的关联企业中任职的。也就是和物业有关联的人都不能当业主委员会的的委员。参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2021年3月实施)第六条规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业主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也做出了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和物业有关连和利益的人都不能进入物管会,反观西关社区领导居然把物业经理安排进来当了物管会委员。是不是很可笑,难道是故意为之?这难道也是工作能力的问题?这是否是乱作为的表现?2020年10月26日寿阳县滨河城区委员会出台了《关于推进成立小区(片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四项第一条明确要求,“物管会人员组成由社区“两委委员”、业主代表、物业使用人代表等组成”。其中规定的是物业使用人可以进入物管会,而西关社区领导偏偏把“物业使用人”改为“物业经理”安排进物管会。违法了滨河城区委员会的文件要求。对放在自己办公桌上文件也不了解,这是否是不作为?2020年9月14日晋中市组织部、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了市组通字【2020】46号文《关于加强社区物业党建联建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的十五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通知第3条推动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建设。也明确要求,“物管会成员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由社区“两委委员”、业主代表、物业使用人代表等组成”。可西关社区把物业经理安排进物管会,违背了晋中市文件规定。这是否是乱作为?晋中市市组通字【2020】46号文通知第3条推动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建设,明确要求,“在社区可以下设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委会职责。既然物管会要行使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业主委员会的职能就是监督物业更好的为小区业主服务,业主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国家各级文件里明确规定和物业有直接利益或亲属不能进业主委员会(前面已经明确指出)。西关社区领导居然把把物业经理安排进物管会当委员,物业经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自己监督自己,这样合适吗?违反了市级的文件精神和初衷。 (七)哪个文件规定能安排物业经理当物管会委员的,请把文件给拿出来看一下。西关社区下发的《通知》里明确写到,“根据有关规定、上级文件精神、广大业主的意愿,组织管理本小区的物业事务,调处解决小区公共服务方面的存在问题”。我们想问,你们是根据的哪个规定,哪个上级文件精神执行的,又是哪个上级文件精神规定物业经理可以当物管会委员的?给拿出来看看,我们是没看到,也不知道。《通知》里还提到要“组织管理本小区的物业事务,调处解决小区公共服务方面的存在问题”,我们想问,物业经理在里面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小区的物业事项能调处吗?《通知》里还提到“根据广大业主的意愿”,我们想问,社区征求我们业主的意愿了吗?什么时候征求的?什么方式征求的?我看你是征求了物业经理和个别物管会成员的意愿了吧! (八)自己的“错”嫁祸给业主不合理。明明是自己违规把物业经理安排进物管会,居然在6月3日《公告》里“嫁祸”业主,说成“在公示期间居民对人选提出异议”。请问西关社区领导你对人选有异议吗?《通知》必须过了公示期才具有合法性,既然在公示期间业主有异议,说明该通知就没有通过,说明物管会就一直未成立,既然没成立,说明物管会就是“伪物管会”。可4月28日社区领导违规安排“伪物管会”全体成员参与社区组织的协商政府定价(水价)的会议。是故意为之?还是想用“伪物管会”来打压维权业主?这是为人民服务的体现?还是给人民制造绊脚石? (九)物管会通知及批复5月21日半夜居然被人为的撕掉,社区至今没有通报被撕的具体原因,想贴就贴,想撕就撕。成立“物管会”是一件大好事,大家都期盼着“物管会”成立后能够带领广大业主进行维权,为业主争取权益,监督物业更好的进行服务,业主都很支持物管会的成立。公然撕毁政府公示文件算违法行为吗?是谁干的?难道是社区工作人员做的?还是物业做的?为什要撕掉,是前期下的通知或批复不合适了?就是不合适也要在撕了后下发个告示告知原因?告知400多户业主,为什么要撕掉?是什么原因?要在告示里说清楚,让广大业主明白是什么原因,这样不明不白的撕掉,广大业主会进行猜测,业主会对社区和滨河城区的公信力会带来质疑,会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伪物管会”《通知》被撕了,该《通知》还有效吗?“物管会”还算数吗?“物管会”还能继续行使职责吗?还能继续为业主维权吗?业主至今没有得到社区领导的一个明确答复。《通知》社区人员撕的还是物业撕的?社区领导至今没有告知业主。 (十)5月21日已经明确物管会不成立,为何13天后才张贴通知告知业主。既然5月21日已经确定物管会不存在了,为什么6月3日才张贴通知说物管会不成立。期间13天的时间,在这13天里伪物管会行使的职责是不是算不合法行为?他们具体行使了哪些职责?仗着物管会的名义有没有做违法的事情?望调查清楚,给业主一个交代。13天才告知物管会不成立,这是否是社区领导干部的不作为?(十一)物业经理居然伪造了物管会的印章,社区领导居然不知情。既然物管会公示期间就流产了,说明物管会压根就没有成立过,可后来居然出来一个物管会的印章。社区领导既然是物管会成立的牵头人员,居然不过问印章的问题,是否应该物业去刻章,是否进行备案,印章由谁来保管,是否应该对此事知晓。业主代表给社区领导反映物管会印章的问题,社区领导居然说不知道此事,这是否是社区领导干部的不作为?二、因“伪物管会”使全体业主的利益遭受损失,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是否是西关社区个别领导干部不正确履职,玩忽职守造成的?(一)物业6月2日拿着没有备案伪造的物管会印章,并打着社区的旗号为其违法收费、不当得利合法化做保护,使业主的利益遭受损失。5月21日已经说清楚物管会压根没成立过,可6月2日物业还拿着物管会的印章给县市管局为自己的违法收费、不当得利做证明(后附)。给业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个别物管会成员为物业代言和政府文件抗衡,公开支持物业违法收费,并在公开场合为物业代言,不经业主同意,居然给业主定价水费(政府定价),居然去市管局为物业“打抱不平”,说“为什么泰祥西苑宏安物业就必须执行政府定价,其它小区就不执行”。物管会保护违法收费,打压合法维权业主。物管会成员公开支持物业违法收费,并公开场合殴打业主代表,导致住院,社会影响恶劣。个别物管会成员伙同物业人员和市管局的执法人员一起宴请,被业主发现后居然殴打业主,导致业主代表住院。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县市管局参加宴请人员(乔俊发)纪委监委已经下达了《监察建议书》,现乔俊发已经被市管局辞退。物管会成员殴打他人的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 诉 求 综上所述:希望上级部门能调查清楚,不包庇、不袒护,从人民的利益出发,百姓身边无小事,针对业主提出每个疑问进行书面回答。对泰祥西苑A区成立物管会当中是否存在西关社区个别领导不正确履职、玩忽职守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如果调查属实,希望上级部门进行严肃问责处理,给小区全体业主及全县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给党和给政府一个满意的答卷。
山西晋中寿阳纪监委处理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乔俊发违纪问题后续 《关于对乔俊发违纪问题落实情况》后续9月13日业主代表一行到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落实市管局县纪检监察委《监察建议书》的情况。市管局弓局长亲自接待了业主代表,业主代表要求查看市管局给县纪检监察的回复,弓局长告知业主代表:“具体书面回复材料要去纪监委查看,因为我们业主代表是给纪监委反应的情况,市管局不能提供”。仅口头进行了告知。 9月17日下午业主代表一行去了县纪检监察委了解情况,县监察委工作人员张某某亲自接待了业主代表,并出示了县市管局给纪检监察委《关于对乔俊发违纪问题落实情况》的回复,内容如下: 《关于对乔俊发违纪问题落实情况》 寿阳县监察委员会:2021年8月18日我局接到县建议函【2021】15号《监察建议书》后,立即对建议书进行了落实,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迅速召开党组会议,决定从2021年8月23日起辞退城区市场监督管理所临用人乔俊发。 二、召开全体职工廉政教育大会,通报乔俊发违纪问题及处理决定,教育全局职工以此事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廉政意识、严守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坚决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用良好的精神面貌重新展现寿阳市管新形象。(落款为)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盖有印章)(落款时间为)二0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业主代表继续追问关于副局长张学明和所长赵旭东的处理情况,张某某告知他们已经叫过来进行了处理。 业主代表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下午
出大事了!出大事了!寿阳泰祥西苑A区的宏 安物业“跑路”了! 9月1日上午山西寿阳泰祥西苑A区出了一桩大事,宏安物业在没有提前书面通知全体业主的情况下(仅仅在9月1日张贴了一张通知)“跑路”了,小区业主的日常生活受到严重了的影响。 下面是宏安物业违法撤场的事实: 一、未按《民法典》提前90天书面通知全体业主。《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宏安物业仅仅在9月1日张贴了一张通知,就“跑”了。没有和任何人对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进行移交,给业主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宏安物业的撤场行为严重的违法了《民法典》,对业主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宏安物业来承担。图为:宏安物业9月1日张贴的撤场通知 二、恶意掐断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用电。宏安物业掐断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用电,导致小区的楼道晚上漆黑一片,业主回家上楼都成问题;小区院内路灯没电,导致小区漆黑一片;小区的单元楼宇门无法关闭;小区的门禁系统没电无法运行,导致大门敞开,人员车辆随便出入,严重的影响了到了疫情的防控。宏安物业的该行为是卑劣至极,严重的影响到了业主的日常生活,未经任何人同意和授权的情况恶意掐断小区业主的公共用电是一种违法行为。图为:大门的门禁无法关闭图为:路灯无法照明晚上小区漆黑一片 三、打电话蒙骗业主缴纳物业费,为自己的“跑路”提前预谋。宏安物业7月中旬给所有业主打电话通知说,从8月份要开始上涨物业费,缴纳停车费等,业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缴纳了物业费。可没想到的是8月份的物业费没有上涨,反而是物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撤了。利用电话蒙骗业主,不择手段,早有预谋,为自己的撤场提前谋划。可怜的业主全额缴纳了物业费,没享受到应有的服务,盼来的确是黑灯瞎火。 四、不退还预交的物业费,携物业费“跑路”。部分业主缴纳了全年的物业费,现在宏安物业“跑路”了,可怜的业主,9—12月份的物业费问谁去要,这个损失应该由业主来承担吗?宏安物业携物业费“跑路”,不退还预交的物业费,难道这样的违法行为就没人管了吗? 五、强行拆除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监控摄像头。小区院内的监控系统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为这是前期物业留给小区业主的,宏安物业在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强拆了属于全体业主的监控系统,对小区业主财产安全造成了隐患。该行为公安机关应该介入调查,追回属于全体业主的财产。图为:未经业主同意拆除属于业主的监控摄像头五、强行带走小区的买水系统。小区业主买水的系统是购房入住时开发商已经安装的系统,理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宏安物业不移交买水系统,不考虑业主的吃水问题,水是人生存的基本保障,宏安物业居然不考虑业主的死活,做出如此卑劣的举措,实在不是正常人的思维,这样的物业,真的是坏到骨髓里了,还能让他在寿阳存在吗? 六、搬走属于业主的物业办公设施,物业办公用房内的办公设施全部是前期物业留给小区业主的财产,宏安物业全部一次搬空,这种行为是不是公安机关也应该介入调查,让归还属于业主的财产。图为:未经业主同意搬走属于全体业主的办公设施 七、不给退还收取的全年的卫生费。宏安物业收取了业主全年的卫生费(垃圾清运费),不给退还剩余的费用。垃圾没人倾倒,导致垃圾外溢,臭气熏天,苍蝇细菌滋生,疫情防控期间,给小区的卫生防疫带来了隐患。图为:垃圾外溢、蝇虫飞舞综上所诉,宏安物业的违法行为、蒙骗行为、破坏他人财物行为、霸占他人财产等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这样卑劣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二字的体现从何而来,宏安物业的存在就是寿阳物业界的污斑。希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发挥你们的职能,对这样卑劣的物业、采取最强有力的重拳进行严厉打击,发现一家打击一家,把有这样行为的物业败类全部清退出场,还寿阳百姓一个风清气正的物业环境。二0二一年九月一日晚八时业主
关于山西寿阳泰祥西苑a区业主代表向市管局反应民生问题及被打事件 2021年5 月因为泰祥西苑A区(保障性小区)对宏安物业长期违规收取居民水费及其它乱收费行为不满,在获知政府具体定价、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等后,部分业主代表向社区、住建、信访、市场局等部门反应,并寄希望于职能单位秉公执法。曾因有部分工作人员质疑部分业主动机和代表性,几位业主代表在小区内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并得到多数业主的联名书面同意书,并交给各职能单位,市场局主要领导多次表示将重视小区广大业主意愿严格依法处罚,(市场局曾在县政府组织下多次前往市、兄弟县调研)。但市场局迟迟末能依法履行其职责且指定承办人多次以宏安物业自我说明(宏安物业私刻物管会公章、编制文书,详询公安局治安科)为市场局调查结果搪塞小区业主。在7月13日中午小区业主偶遇市场局指定承办人乔俊发与宏安物业工作人员史某某、崔某某小区党支部书记(前物管会主任)、韩某某(前物管会委员)在某饭店共餐畅饮,后以乔俊发与韩某某为主抢夺业主手机并殴打业主致其脑后外伤血流不止送到就医。现针对此事件对泰祥西苑A区(保障性住宅小区)民生反应过程进行汇总如下:一、业主代表首次通过12315反应,无果:6月1日泰祥西苑A区业主代表通过12315反应泰祥西苑A区宏安物业乱收费情况。6月3日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所乔俊发给于业主答复,宏安物业收水费3.8元/吨是有依据的,是有西关社区,泰祥西苑A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宏安物业会议研究决定的,并且盖有泰祥西苑A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宏安物业印章。二、第二次市管局反应,要求书面答复,无果:6月4日业主代表继续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所找到乔俊发要求其对于宏安物业乱收费给予盖有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答复,未果,后乔俊发要求业主代表签字意思是他们已经给予答复,业主代表拒绝任何形式的签字,后宏安物业仍然按照3.8元/吨收取水费。三、物业无端开启加压、市管局第三次反应,无果:6月20日晚上,宏安物业为了收取水费中的0.3元加压费名正言顺,在泰祥西苑A区自来水水压正常,业主吃水正常的情况下,强行合闸加压,后来业主们怕加压损坏小区及住户自来水管道的情况下打110报警。当晚住建局物业股孔股长来小区解决纠纷,并表态,要求宏安物业按政府定价三块三执行收取业主水费,并明确告诉业主住建局没有罚款权,住建局已经于五月十日给宏安物业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宏安物业按(2018)3号文件严格执行,如果宏安物业不执行政府定价,业主们可以找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应情况,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宏安物业乱收费进行处罚。6月21日上午泰祥西苑A区业主代表再次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应宏安物业乱收费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张智答复业主代表如果泰祥西苑A区没有加压他们可以要求宏安物业停止收取业主们0.3元/吨加压费,随后三天宏安物业依旧还是按照3.8元/吨收取业主自来水费。四、第四次市管局反应,要求取消加压费,无果:6月24日号业主代表再次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应情况,张智的答复是县发改价格字(2018)3号文件第四条,住宅二次供水运行服务费包括……,闭口不谈泰祥西苑A区多层住宅自来水入户不需要宏安物业二次加压,业主代表们对其解释不满意,于是找到张局长继续反应情况,张局长的答复是,当天下午会陪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宏安物业乱收费进行暗访,随后几天宏安物业收费依旧。五、通过政府热线12345反应物业乱收费,无果:6月28日业主代表通过12345政府热线反应宏安物业乱收费,下午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所打电话叫业主依旧拿二次运行和损耗来回答业主,并说调查后答复,无奈之下业主代表打电话向山西综合广播反应宏安物业乱收费情况。六、市管局第五次反应,无果:7月5日业主代表再次找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所询问乱收费进展情况,所长要求我们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反应,以便他们配合执法。七、第二次拨打12315反应,无果:7月8日上午业主代表继续向12315投诉宏安物业乱收费情况,无果。7月9日业主代表们再次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局长反应宏安物业乱收费情况,张局长表示过了星期天,星期一派人去泰祥西苑通知宏安物业规范收费。八、市管局打六次反应,无果:7月12日业主们上午十点后在等不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执法人员到宏安物业执法的情况下,再次找到张局长反应情况,张局长当着业主代表们的面通知张智及城区所下午或者第二天找宏安物业该立案立案,该罚款罚款。九、市管局处罚未果、反而协商给业主增加收费项目:7月13日上午市场监督管理局张智及城区所乔俊发到宏安物业调查了解,依旧没有给解决了水费乱收费的问题,反而商定要给泰祥西苑A区的物业费要从0.4元/M2涨到0.6元/M2,原来汽车、电动自行车、存车全部免费收费,现在反而要收费。十、市管局和被调查人员聚餐、殴打业主。7月13日中午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所乔俊发、宏安物业工作人员史某某,原物管会主任崔某某,原物管会委员韩某某在段王小区底层商铺赢鑫源酒楼酒楼畅饮被在业主们撞见。之后出现业主被打事件,至今还在住院。综上,为什么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执法部门,处理群众反应的民生问题乱收费就如此的艰难,是什么原因在作怪?是什么力量在阻挠?是否存在不当利益?就如此的感叹老百姓永远地弱势群体!不知道政府能否为老百姓申张正义?图为:被打业主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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