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行者🐴 骑行无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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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招录258名乡镇机关公务员 3月19日起开始报名*每日 甘肃省招录258名乡镇机关公务员 3月19日起开始报名 * 每日甘肃网 3小时前·每日甘肃网官方帐号 我省招录258名乡镇机关公务员 3月19日起开始报名 每日甘肃网3月17日讯(西部商报首席记者丁炜娜 记者马莉)经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2018年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本次招考工作共确定考试录用258名。 考录职位分为两类 此次招录计划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258名乡镇机关公务员,考录职位分为两类:1.面向大学生村官的考录职位,考录计划195名,考录对象为2016年选聘到甘南州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2015年选聘到其他市(州)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2.面向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考录职位,考录计划63名,考录对象为全省所有符合条件的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2016年选聘到甘南州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2015年选聘到其他市(州)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且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3年以上;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对特别优秀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学历可放宽到中专、高中,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 笔试面试均实行百分制 报名时间:2018年3月19日~25日。报名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笔试定于2018年4月21日进行,笔试实行百分制。每市(州)设1个考点,报考人员在所在市(州)参加考试。笔试主要测试报考者从事乡镇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考录对象为大学生村官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录对象为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笔试科目为《公共知识和农业农村知识》。 面试实行百分制,每市(州)设1个考点,应试者在所在市(州)参加面试。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面试成绩,并由应试人员签字确认。 按照要求,从优秀村干部中录用的公务员占乡镇行政编制,试用期1年,期满考核合格后,按有关规定转正定级,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录用资格。新录用人员,录用后须在乡镇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方可向县(市、区)及以上机关流动。
甘肃省招录258名乡镇机关公务员 3月19日起开始报名* 甘肃省招录258名乡镇机关公务员 3月19日起开始报名 * 每日甘肃网 3小时前·每日甘肃网官方帐号 我省招录258名乡镇机关公务员 3月19日起开始报名 每日甘肃网3月17日讯(西部商报首席记者丁炜娜 记者马莉)经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2018年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本次招考工作共确定考试录用258名。 考录职位分为两类 此次招录计划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258名乡镇机关公务员,考录职位分为两类:1.面向大学生村官的考录职位,考录计划195名,考录对象为2016年选聘到甘南州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2015年选聘到其他市(州)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2.面向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考录职位,考录计划63名,考录对象为全省所有符合条件的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2016年选聘到甘南州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2015年选聘到其他市(州)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且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3年以上;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对特别优秀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学历可放宽到中专、高中,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 笔试面试均实行百分制 报名时间:2018年3月19日~25日。报名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笔试定于2018年4月21日进行,笔试实行百分制。每市(州)设1个考点,报考人员在所在市(州)参加考试。笔试主要测试报考者从事乡镇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考录对象为大学生村官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录对象为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笔试科目为《公共知识和农业农村知识》。 面试实行百分制,每市(州)设1个考点,应试者在所在市(州)参加面试。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面试成绩,并由应试人员签字确认。 按照要求,从优秀村干部中录用的公务员占乡镇行政编制,试用期1年,期满考核合格后,按有关规定转正定级,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录用资格。新录用人员,录用后须在乡镇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方可向县(市、区)及以上机关流动。
手把手教你举报贪官,最高可奖50万!全国举报方式都告诉你! 2017-09-24 政策最前沿   对于见钱眼开、以权谋私的贪腐官员,你还在担心举报无门?你还不清楚举报方式?如果举报人有重大贡献,最高可以拿到50万奖励!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配上详细的图解,手把手告诉你怎么举报贪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有关内容 第二条公民依法向各级检察机关举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检察机关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1、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2、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 3、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 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4、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6、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7、在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中,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六条以各种借口和手段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论处。 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编:100726 电话:010-12309 全国检察系统举报电话 最高人民检察院:010-65252000 /65592000 地址:北京市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编:100726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010-8891200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022-27422000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0311-3012000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0351-722200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0471-6962000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024-86232000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0431-7632000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0451-2622000 /2362000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021-64152000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025-3702000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0571-8822000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0551-3642000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0591-7832000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0791-8332000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0531-8552000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0371-5952000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027-88852000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0731-4732000 /4412000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020-87362000 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0771-588200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0898-535200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023-67752000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028-6752000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0851-6572000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0871-3132000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0891-6822000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029-7292000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0931-8332000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0971-6132000 宁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0951-5012000 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0991-2642000 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三章 举报线索的管理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处理 第五章 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 第六章 举报答复 第七章 举报人保护 第八章 举报奖励 第九章 举报失实的澄清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保障举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审查举报线索,答复、保护、奖励举报人,促进职务犯罪查办工作,保障反腐败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工作。 举报中心与控告检察部门合署办公,控告检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举报中心主任,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设举报中心。 第五条 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靠群众,方便举报; (二)依法、及时、高效; (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 (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五)加强内部配合与制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举报宣传。 第七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检察院鼓励依法实名举报。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举报人发现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二)查询结果。举报人在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三)申诉复议。举报人对人民检察院对其举报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有权就该不立案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举报人是受害人的,可以向作出该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四)请求保护。举报人举报后,如果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保护。 (五)获得奖励。举报人举报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有权根据规定请求精神、物质奖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举报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部门之间举报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举报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与配合,建立和完善举报材料移送制度。 第二章 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举报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场所,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举报线索的处理程序以及查询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和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对以走访形式初次举报的以及职务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举报中心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专门接待,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经举报人、自首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对举报人、自首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 举报人提出预约接待要求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到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地方接谈。 对采用集体走访形式举报同一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要求举报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五人。 第十五条 对采用信函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对采用传真形式举报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通过12309举报网站或者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进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下载举报内容并导入举报线索处理系统。举报内容应当保持原始状态,不得作任何文字处理。 第十七条 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十八条 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不清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后七日以内与举报人联系,建议举报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反映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接收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并层报检察长审批: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四)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第二十条 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实行分级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举报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接收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应当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处理。收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举报线索一般由被举报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管辖。认为由被举报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举报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除举报中心专职工作人员日常接待之外,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和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定期接待举报制度。接待时间和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举报为名阻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章 举报线索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举报线索。本院检察长、其他部门或者人员接收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日以内移送举报中心。 侦查部门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和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线索,由侦查部门审查。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要案线索实行分级备案的管理制度。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要案线索的备案,应当逐案填写要案线索备案表。备案应当在受理后七日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备案之前及时
手把手教你举报贪官,最高可奖50万!全国举报方式都告诉你! 2017-09-24 政策最前沿   对于见钱眼开、以权谋私的贪腐官员,你还在担心举报无门?你还不清楚举报方式?如果举报人有重大贡献,最高可以拿到50万奖励!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配上详细的图解,手把手告诉你怎么举报贪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有关内容 第二条公民依法向各级检察机关举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检察机关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1、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2、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 3、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 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4、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6、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7、在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中,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六条以各种借口和手段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论处。 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编:100726 电话:010-12309 全国检察系统举报电话 最高人民检察院:010-65252000 /65592000 地址:北京市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编:100726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010-8891200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022-27422000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0311-3012000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0351-722200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0471-6962000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024-86232000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0431-7632000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0451-2622000 /2362000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021-64152000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025-3702000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0571-8822000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0551-3642000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0591-7832000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0791-8332000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0531-8552000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0371-5952000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027-88852000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0731-4732000 /4412000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020-87362000 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0771-588200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0898-535200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023-67752000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028-6752000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0851-6572000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0871-3132000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0891-6822000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029-7292000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0931-8332000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0971-6132000 宁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0951-5012000 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0991-2642000 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三章 举报线索的管理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处理 第五章 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 第六章 举报答复 第七章 举报人保护 第八章 举报奖励 第九章 举报失实的澄清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保障举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审查举报线索,答复、保护、奖励举报人,促进职务犯罪查办工作,保障反腐败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工作。 举报中心与控告检察部门合署办公,控告检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举报中心主任,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设举报中心。 第五条 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靠群众,方便举报; (二)依法、及时、高效; (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 (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五)加强内部配合与制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举报宣传。 第七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检察院鼓励依法实名举报。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举报人发现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二)查询结果。举报人在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三)申诉复议。举报人对人民检察院对其举报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有权就该不立案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举报人是受害人的,可以向作出该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四)请求保护。举报人举报后,如果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保护。 (五)获得奖励。举报人举报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有权根据规定请求精神、物质奖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举报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部门之间举报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举报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与配合,建立和完善举报材料移送制度。 第二章 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举报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场所,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举报线索的处理程序以及查询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和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对以走访形式初次举报的以及职务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举报中心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专门接待,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经举报人、自首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对举报人、自首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 举报人提出预约接待要求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到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地方接谈。 对采用集体走访形式举报同一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要求举报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五人。 第十五条 对采用信函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对采用传真形式举报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通过12309举报网站或者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进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下载举报内容并导入举报线索处理系统。举报内容应当保持原始状态,不得作任何文字处理。 第十七条 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十八条 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不清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后七日以内与举报人联系,建议举报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反映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接收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并层报检察长审批: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四)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第二十条 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实行分级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举报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接收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应当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处理。收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举报线索一般由被举报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管辖。认为由被举报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举报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除举报中心专职工作人员日常接待之外,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和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定期接待举报制度。接待时间和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举报为名阻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章 举报线索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举报线索。本院检察长、其他部门或者人员接收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日以内移送举报中心。 侦查部门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和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线索,由侦查部门审查。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要案线索实行分级备案的管理制度。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要案线索的备案,应当逐案填写要案线索备案表。备案应当在受理后七日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备案之前及时
手把手教你举报贪官,最高可奖50万!全国举报方式都告诉你! 2017-09-24 政策最前沿   对于见钱眼开、以权谋私的贪腐官员,你还在担心举报无门?你还不清楚举报方式?如果举报人有重大贡献,最高可以拿到50万奖励!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配上详细的图解,手把手告诉你怎么举报贪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有关内容 第二条公民依法向各级检察机关举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检察机关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1、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2、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 3、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 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4、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6、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7、在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中,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六条以各种借口和手段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论处。 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编:100726 电话:010-12309 全国检察系统举报电话 最高人民检察院:010-65252000/65592000 地址:北京市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编:100726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010-8891200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022-27422000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0311-3012000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0351-722200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0471-6962000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024-86232000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0431-7632000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0451-2622000/2362000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021-64152000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025-3702000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0571-8822000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0551-3642000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0591-7832000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0791-8332000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0531-8552000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0371-5952000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027-88852000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0731-4732000/4412000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020-87362000 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0771-588200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0898-535200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023-67752000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028-6752000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0851-6572000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0871-3132000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0891-6822000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029-7292000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0931-8332000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0971-6132000 宁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0951-5012000 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0991-2642000 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三章 举报线索的管理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处理 第五章 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 第六章 举报答复 第七章 举报人保护 第八章 举报奖励 第九章 举报失实的澄清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保障举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审查举报线索,答复、保护、奖励举报人,促进职务犯罪查办工作,保障反腐败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工作。 举报中心与控告检察部门合署办公,控告检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举报中心主任,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设举报中心。 第五条 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靠群众,方便举报; (二)依法、及时、高效; (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 (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五)加强内部配合与制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举报宣传。 第七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检察院鼓励依法实名举报。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举报人发现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二)查询结果。举报人在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三)申诉复议。举报人对人民检察院对其举报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有权就该不立案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举报人是受害人的,可以向作出该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四)请求保护。举报人举报后,如果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保护。 (五)获得奖励。举报人举报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有权根据规定请求精神、物质奖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举报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部门之间举报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举报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与配合,建立和完善举报材料移送制度。 第二章 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举报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场所,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举报线索的处理程序以及查询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和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对以走访形式初次举报的以及职务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举报中心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专门接待,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经举报人、自首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对举报人、自首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 举报人提出预约接待要求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到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地方接谈。 对采用集体走访形式举报同一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要求举报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五人。 第十五条 对采用信函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对采用传真形式举报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通过12309举报网站或者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进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下载举报内容并导入举报线索处理系统。举报内容应当保持原始状态,不得作任何文字处理。 第十七条 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十八条 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不清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后七日以内与举报人联系,建议举报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反映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接收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并层报检察长审批: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四)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第二十条 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实行分级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举报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接收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应当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处理。收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举报线索一般由被举报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管辖。认为由被举报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举报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除举报中心专职工作人员日常接待之外,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和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定期接待举报制度。接待时间和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举报为名阻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章 举报线索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举报线索。本院检察长、其他部门或者人员接收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日以内移送举报中心。 侦查部门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和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线索,由侦查部门审查。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要案线索实行分级备案的管理制度。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要案线索的备案,应当逐案填写要案线索备案表。备案应当在受理后七日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备案之前及时报告。 接到备案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于
人穷不坑三人,没钱不沾三情,失意不犯三贱,说的真好 2017-09-10 做人做事智库  人的一生有起有落,心情有好有坏,当然也会有穷有富,但在我们穷时,没钱时,失落难过时,一定要记住: 一、人穷不坑三人 【1】不坑同路人——所谓同路人,就是和自己处境差不多的人,在我们处于穷困潦倒之时,同路人之间相互鼓励,相互搀扶,一同走出困境,凡是在这个时候坑同路人的,最后肯定没有好下场。  【2】不坑两头人——所谓两头人,就是年纪大的人和小孩子,特别富的人或者特别穷的人等等,说实话,两头人要么太强太老,要么太弱太小,选择这样的人下手,会激起众怒或者报复,到时候你不但不能改变现状,还会把自己搭进去。 【3】不坑气大人——所谓气大人,就是名气大,或者脾气大之人,名气大之人影响太大,你会无功而返,脾气大之人性格通常刚烈,容易做出极端之事,所以,还是不要惹这两类为好。  二、没钱时不沾三情 【1】不沾同窗情——在你不是太富裕,生活很糟糕的时候,千万不指望同窗之情来改变你的现状,关系好的同学或许会曆你,但是那种面子和自尊心对你心理的打击,不但无助于你信心的恢复,还可能让你的负面情绪无法释放而失去奋斗的决心,所以,这种同窗之情,可以维持,但决不能寄托。  【2】不沾富养情——所谓富养情,就是指望和富家人建立感情来改变自己的现状,记住小编的话,不管你所指望的有钱人多么有修养,但是绝大多数的人富人是不愿意与穷人结成有感情关系的,你把仅有的那点钱有用来维持这种感情,可能更加加剧你的经济状况。 【3】不沾红颜情——常言说红颜薄情皆为利,如果在你生活不如意的时候,确定遇到了所谓的红颜知己,你便会投入更多,更大,更弱智的精力去幻想美好的未来,哪里还有那股子冲劲去往前冲啊,情累人,情更会把一个好端端的人给毁掉。  三、失意不犯三践 【1】不犯对自己的作践——作践自己只会让自己的失落加重,感觉自己非常的无用,但凡是失落的时候,人对于自己是十分不满意的,这个时候一定要有意的控制自己,如果你有这个倾向,在你清醒的时候把不再作践自己的标签贴到最明显的地方,让自己能看到,不管如何,人在失落的时候,越是作践自己,失落的情绪越会加重。  【2】不犯对感情的糟践——这更是个雷区,也是很多人失落时发泄最多的地方,要么拿感情开玩笑进行奚落,要么拿自己的出轨当作对感情的报复,当发泄完之后,往往是两眼泪加两成苦,所以,越是失落,越要学会冷静,千万不能拿感情开玩笑。 【3】不犯对旧恋的踩践——很多人对于失落的原因往往会怪罪到过去感情上面,要么对过去的感情恋恋不舍,意欲寻回,要么是对过去的感情恨之入骨,意欲报复,这两种对旧恋的踩践都无异于解决内心的失落,只会让自己更痛苦。
人穷不坑三人,没钱不沾三情,失意不犯三贱,说的真好 人的一生有起有落,心情有好有坏,当然也会有穷有富,但在我们穷时,没钱时,失落难过时,一定要记住: 一、人穷不坑三人 【1】不坑同路人——所谓同路人,就是和自己处境差不多的人,在我们处于穷困潦倒之时,同路人之间相互鼓励,相互搀扶,一同走出困境,凡是在这个时候坑同路人的,最后肯定没有好下场。 【2】不坑两头人——所谓两头人,就是年纪大的人和小孩子,特别富的人或者特别穷的人等等,说实话,两头人要么太强太老,要么太弱太小,选择这样的人下手,会激起众怒或者报复,到时候你不但不能改变现状,还会把自己搭进去。 【3】不坑气大人——所谓气大人,就是名气大,或者脾气大之人,名气大之人影响太大,你会无功而返,脾气大之人性格通常刚烈,容易做出极端之事,所以,还是不要惹这两类为好。 二、没钱时不沾三情 【1】不沾同窗情——在你不是太富裕,生活很糟糕的时候,千万不指望同窗之情来改变你的现状,关系好的同学或许会曆你,但是那种面子和自尊心对你心理的打击,不但无助于你信心的恢复,还可能让你的负面情绪无法释放而失去奋斗的决心,所以,这种同窗之情,可以维持,但决不能寄托。 【2】不沾富养情——所谓富养情,就是指望和富家人建立感情来改变自己的现状,记住小编的话,不管你所指望的有钱人多么有修养,但是绝大多数的人富人是不愿意与穷人结成有感情关系的,你把仅有的那点钱有用来维持这种感情,可能更加加剧你的经济状况。 【3】不沾红颜情——常言说红颜薄情皆为利,如果在你生活不如意的时候,确定遇到了所谓的红颜知己,你便会投入更多,更大,更弱智的精力去幻想美好的未来,哪里还有那股子冲劲去往前冲啊,情累人,情更会把一个好端端的人给毁掉。 三、失意不犯三践 【1】不犯对自己的作践——作践自己只会让自己的失落加重,感觉自己非常的无用,但凡是失落的时候,人对于自己是十分不满意的,这个时候一定要有意的控制自己,如果你有这个倾向,在你清醒的时候把不再作践自己的标签贴到最明显的地方,让自己能看到,不管如何,人在失落的时候,越是作践自己,失落的情绪越会加重。 【2】不犯对感情的糟践——这更是个雷区,也是很多人失落时发泄最多的地方,要么拿感情开玩笑进行奚落,要么拿自己的出轨当作对感情的报复,当发泄完之后,往往是两眼泪加两成苦,所以,越是失落,越要学会冷静,千万不能拿感情开玩笑。 【3】不犯对旧恋的踩践——很多人对于失落的原因往往会怪罪到过去感情上面,要么对过去的感情恋恋不舍,意欲寻回,要么是对过去的感情恨之入骨,意欲报复,这两种对旧恋的踩践都无异于解决内心的失落,只会让自己更痛苦。
提醒丨出现交通违章先别急着交罚 提醒丨出现交通违章先别急着交罚款,这8种情况可以申诉! 2017-07-28 中国政府网 丨来源:中国普法微信 不敢查违章?一查就心塞?然而,不一定每一次违章都是正确无误的,电子眼也不一定了解真实的违章原因……  温馨提示:出现下列情况,先别急着交罚款,因为这些违章是可以申诉的! 1、车辆被套牌 遇到这种情况,驾驶人需要做的一件事情就是证明这个违章不是你犯的。 如果套牌车和你开的车不是同一款车,只要带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车主身份证、车主驾驶证和涉案车辆到场拍照取证即可; 如果套牌车与你同款,则需要证明被拍违章时,你的车辆不在违章地点,这时候停车票、高速收费票、监控录像等都有效。 除了套牌车,还有可能是号牌录入错误,这种情况也可以申诉。 2、重复录入 现在很多交通违章都是依靠电子眼和电脑来记录的,虽然准确度比较高,但偶尔还是会出现重复录入违章的情况,即车辆未移动过,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被拍摄两次违停并都被录入,这也可以申诉。 3、电子警察抓拍的违法记录资料不清晰 电子警察抓拍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是处罚的依据,所以资料必须要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若车主查询到的违法记录资料不清晰,也允许申诉。 4、避让特种车辆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中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识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如果这个时候你为了避让它们而不得已压线、掉头、逆行等违章,都可以申请撤销。 提醒:避让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是每个司机应尽的义务,如驾驶人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未按规定让行,将被扣3分。特种车包括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5、避让故障、事故、违法车辆 如果遇到有故障车、事故车、违章的非机动车或违章停放车辆,而不得已需要压线,然后被拍违章时,你也可以申请撤销。当然,这个时候你需要证明当时所处的情况,你可以用行车记录仪或者手机拍下当时的实际路况。 6、视线被大型车辆遮挡 如果驾驶的机动车恰好跟在一辆大货车后,在驶进路口时,才发现绿灯早已变成了红灯,因此导致的违章记录可以申诉。目前,跟在大车后面闯红灯是否应该被处罚一直都有很大的争议,但是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若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进行申诉。 提醒:跟在大车后行驶时一定要保持车距,司机在刚变红灯时没刹住车过线,视频设备一般不会记录为闯灯。但需要注意的是,刚过线的车辆不要冲线或者倒车,视频设备将拍摄车辆移动形成一次完整的违法记录。  7、信号灯故障 因为交通信号故障而造成的违章,比如不变灯、灯光交替错误等,如果因为交通信号灯的故障造成违章,可以进行申诉。你需要证明的是当时信号灯的确是坏了,最好的办法就是录视频或者用行车记录仪记录下来。 8、标识不明 由于没有及时清除停车线的痕迹,并且附件没有树立停车的标识,这种情况可以进行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提醒:路遇道路标示不明的路段,驾驶应谨慎,并按照一些通用的交通法规来约束自己驾驶行为,如果真的因为交通标识问题带来罚单,这样的情况申诉成功率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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