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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非要硬凹,还用一些攻击性的语言,进来看仲裁案例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里工资是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6个部分组成。 注意6个。 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对《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进行了解释: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总共4个组成部分,剔除了第5个组成部分,也就是加班工资。 所以补偿金的月工资里不含加班工资。 案例: 陈某于2012年9月1日进入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性质原因,陈某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存在加班情况。公司均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2014年8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陈某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陈某对于公司在补偿金计算中剔除加班费存在异议,与公司交涉无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足额发放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为: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如何确定? 陈某认为:经济补偿金基数应当将其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计算在内,包括加班工资。 公司方认为:公司方在计算陈某的经济补偿金基数时按其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所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计算,但不计入加班费,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致使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已根据法律规定支付陈某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现陈某要求用人单位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应将加班工资计算在内,补足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双11的红米note8pro使用感受 双11弄了个红米note8pro 西安产的,没看到什么缝隙 到手后,装了微X、优酷等十几个常用软件, 然后前几天又升级了一下版本 使用了1个礼拜,简单的谈一下感受 不满意的地方: 6400万摄像头,老实说普通拍照感觉和2000万摄像头没啥区别,选择6400万1次放大后和2000万差不多清晰,但是没有普通拍照的时候那么多功能了。夜景感觉也没另一个国产品牌好,可能小米的摄像研发团队还没跟上。 NFC模式,让我感到失望的,只支持某个频率,虽然我用的门禁卡和手机里的图片一模一样,但是频率不对,不能模拟。 慢动作摄影,这也是广告宣传点。但是……给10秒的时间能拍什么?其中2-3秒还是预备时间。难道不能和普通摄像一样,想拍多久就多久么? 满意的地方: CPU,本来不喜欢联发科的,觉得他们做CPU好高骛远,这次能把G90T放在这个价位卖,也算他们认识到自己的位置。但是14纳米……会导致耗电和发热量增加。实际使用下来还好,不烫,不知夏天会怎样。 至于游戏速度,我目前玩梦幻模拟战,感觉还行,毕竟二维动画,进组队模式,大部分人都差不多一个时间点到图, 续航能力,没出现贴吧里面很耗电的情况,玩梦幻模拟战,从早上8点,能开到晚上17点,还余5%-10%,一个游戏能撑8-9个小时,我觉得不错了。
做了坏事迟早会受到惩罚的。 記者陳亭伃/綜合報導 做了壞事就不能想僥倖。13年前一名台籍男子翁瑞凱在加拿大居住,當時為了80加幣(約台幣1800元)的夜店門票錢,與中國留學生當街爆發口角,兩人皆找來朋友嗆聲,最後翁瑞凱掏槍當場開槍重傷2名中國留學生,之後搭隔天的飛機回台,因台加沒有引渡條款,於是就這樣逃過多年。直到去年翁瑞凱想到南韓求學,沒想到一入境即遭到逮捕,並引渡回加拿大接受審判。 根據加拿大《CBC新聞網》報導,翁瑞凱2006年1月22日凌晨,與朋友在溫哥華的一間夜店外停車場和當時19歲的中國留學生張少新(Shaoxin Zhang)發生口角。據悉原本張少新要向翁瑞凱購買8張夜店門票(約1800元台幣),但卻突然反悔,於是雙方相約談判,更各自帶來自己的人馬。 沒想到在談判的過程中,開始出現肢體衝突,翁瑞凱當場掏槍向對方的人開槍,一槍打在吳姓留學生肩膀、另一槍則在張少新的尾椎,最後張少新傷重不治。 翁瑞凱犯案後,立刻搭機返回台灣,但因台加之間並沒有引渡條款,因此返國後也無需面對刑責,甚至還在台灣將原名翁立嘉改為「翁瑞凱」,娶妻生下2名小孩。加拿大法院表示,翁瑞凱自1993年以投資簽證到加拿大,直到1997年離開,並在2003年返回加國取得永久居留權。 翁瑞凱天真以為12年過去,2018年3月準備到南韓求學,沒想到一抵達就遭到韓警方逮捕,且韓加之間有引渡條款,於是翁瑞凱立刻被引渡至加拿大。卑詩省法院今年8月宣布翁瑞凱二級謀殺、企圖謀殺罪成立。死者張少新的母親因為多年來沒有抓到兇手,至今仍未走出傷痛;當時在場的吳姓同學也表示,根本不敢再想起這件事,也無法面對張少新家人。
问问胜算多大。 有个员工,2016年产假结束后,未来单位上班,多次催促后,也不来上班, 过了哺乳期后2个月,也就是2017年2月单位以该员工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并未做任何回复, 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时间为2018年5月,单位办理退工日期为2018年5月,社保也在该月份停缴。 现2019年8月,该员工得知单位部分车间正在搬迁,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未给,故其申请劳动仲裁。 员工拒绝上班的理由:单位实行倒班,哺乳期内影响哺乳,故拒绝上班。哺乳期后单位未通知其应该上班,所以一直未上班。 员工要求支付补偿金的理由:不知道单位给他调整了岗位;也不知道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也不知道自己合同到期了,所以,员工认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他不认可,单位为给其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也不认可,故应按事实劳动关系解除,给予补偿金。 单位的理由:员工以倒班影响哺乳的观点接受,顾单位为其安排了常日班,由其部门主管电话通知、同村同事口头传达等方式通知其本人,其本人口头答应,但都未来上班。因过去时间较长,电话记录以及相关证人已经无法取证。 在员工哺乳期结束2个月后,单位又以书面方式通知,并以其留下的联系方式发送挂号信,要求其上班,如不来就视同旷工严重违反厂纪厂规,解除劳动合同,挂号信留底文件以及中国邮政信件编码为证。该员工未作任何回复。 这里有两个问题: 1、从劳动合同终止角度:单位虽然发送了长期旷工,不来上班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真正的退工退保日期是其合同到期时间。合同到期后,单位也并未通知员工应该来续签。 2、从劳动合同解除角度:单位是发送了长期旷工,不来上班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退工和社保,属于多给员工的利益,劳动法规定不能少于劳动法规定的底线,但可以利益高于劳动法并不违规。 问仲裁会不会受理?如果受理,谁赢的概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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