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刘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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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普通的胖子,性格OPEN,人品五五开,不算老实,但天生胆小,杀人不犯法我也下不去手,总体而言属于对人群对社--会有益无害的一类。生在北京,长在北京,永远有那么一缕绿色在心中!!!北京就是我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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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小普法~ 哺乳期女员工遭遇非法辞退怎么办 小丽(化名)于2007年4月16日进A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08年4月15日届满。双方约定税后工资6500元/月。2007年7月10日因小丽向A反映加班太多而被A以口头方式辞退,A于2007年7月13日为小丽办理了退工手续。小丽曾于2006年9月30日生育,被解除劳动关系时尚在哺乳期。 小丽认为,A以小丽反映加班太多为由而单方面解除与小丽的劳动合同,并无法律依据,且小丽尚处于哺乳期,依法不应被解除劳动合同。故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撤销A解除与小丽劳动关系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A补发自2007年7月1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全部工资(按税后6500元/月标准)。 3、请求裁决A支付2007年4月16日起至2007年7月10日止的工作日加班费11011元、双休日加班费11884元。 A答辩称,小丽没有证据证明是A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上是小丽自2007年7月10日起即擅自旷工,且A从来不知道 小丽处于哺乳期,故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也不同意补发工资。双方之间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小丽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因此,A无需支付小丽加班工资。请求驳回小丽的全部仲裁请求。 【专家意见】 作为委托代理律师,针对公司的答辩意见,可以提出了如下主要代理意见: 一、本案系A无故辞退小丽,故应当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首先,A于2007年7月13日解除与小丽的劳动关系是事实。A虽然抗辩2007年7月10日系小丽自行离开,但A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证明小丽自行离职的举证责任应该在A,但A并无确切证据证明小丽是自行离职,故应推定为是A无故辞退小丽。 其次,即使如A所述,小丽自2007年7月10日即旷工,截至到7月13日也仅仅连续旷工3天,A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有“连续旷工3日即可予以辞退”等类似规定。国家法律法规也均没有“劳动者连续旷工3日者单位可以辞退”等类似规定。所以,A以小丽连续旷工3日为由即解除与小丽的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也没有企业自身规章制度的依据。 再次,2007年7月13日,小丽尚处于哺乳期,公司不能无故解除与小丽之间的劳动关系。 综合上述三点理由,A有义务恢复与小丽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补发自2007年7月1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全部工资。 二、双方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一)项关于不定时工时制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A应按小丽实际出勤计发加班费。理由如下: 首先,《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是法律层面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要求,即其前提必须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而且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沪劳保福发(2006)40号)明确规定了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但是,A实行的所谓“不定时工作制”却从来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即擅自实行,明显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因此,双方劳动合同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约定因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应被认定为无效,A应按小丽实际出勤情况支付加班费。
每日小普法~ 单位有权对职工罚款吗?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进行罚款(比如迟到一分钟扣发工资10元,旷工一天扣发工资50元,等等),那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上述规定是否合法呢?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就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而言,关于罚款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的法律依据也在于此。 此外,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但是,自2008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以后,用人单位直接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失去了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也大都认为用人单位无权直接对职工进行罚款。不过,由于国家层面尚没有明确禁止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很多用人单位依然在规章制度中大量规定罚款的内容,并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笔者认为,罚款是一种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才享有行政处罚的权利,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单独罚款的权利。 虽然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具体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但是地方却已有明确规定。根据2013年5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罚款内容应有法律依据,否则人社部门可责令改正;用人单位在没有法定依据情形下扣减劳动者工资的,人社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将给予行政罚款。 其实,即使不进行经济处罚,用人单位同样可以通过规范合理的绩效考核来实现相同的管理目的。但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绩效考核过程中,用人单位绩效考核的项目设计、考核程序等必须合理合法,并且将考核结果依法送达给员工,否则仍会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每日小普法~ 偷一罚十”与“假一罚十”法律怎么看! 我们在中小规模的超市或书店里,经常会看到几面墙上用黑色墨汁书写的四个醒目大字“偷一罚十”!极个别的消费者,好奇心很重,就是想“体验”一把被“偷一罚十”的乐趣,那么“体验”行为发生之后,超市或书店有没有这个权利向该消费者进行十倍罚款呢?法律依据在哪儿呢? 再或者,商家们在自己店里墙壁上张贴出 “假一罚十”,然后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后,其商品还真是假货,那么买到该假货的消费者,是不是有权对商家主张十倍索赔呢? 哪个“罚十”更有据,法律视角来分析: 一、“偷一罚十”无法律依据 “偷一罚十”的“罚”是行政处罚,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商家不是行政机关,无权设置处罚规定。如果消费者对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对于商家自行处罚消费者,法律却没有赋予他们这种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商家自己制定“偷一罚十”的店规不具有法律效力。看来商家这“偷一罚十”的标语不论有多么的醒目,也都是唬人的。 二、“假一罚十”有拘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并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商家承诺“假一罚十”,为自己设定义务,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因此,商家对消费者进行“假一罚十”的承诺有效。 综上所述,就是简单一句话:偷一罚十,商家说了还真不算!假一罚十,商家违约就按十倍这么算!
每日小普法~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应如何索赔? 案例简介:2014年2月初,凌某进入某化工厂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包括有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的条款。同年9月2日,厂方未与凌某协商,擅自变更凌某的工作岗位。为此双方发生争执。由于凌某顶撞厂方的主管,化工厂遂以凌某严重违反厂方规章制度为由,让他结清工资后走人。凌某表示同意,但要求化工厂同时支付其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两项费用,以及额外支付其1个月工资。那么,凌某的上述各项要求合法吗? 专家说法:凌某与化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本案中,凌某存在顶撞厂方主管的情况,但事出有因,化工厂以凌某严重违反厂方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并不充分。因此,化工厂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凌某只能主张赔偿金。凌某在化工厂工作期限为6个月以上不满1年,其经济补偿是1个月的工资,即凌某有权要求化工厂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其赔偿金计2个月工资。化工厂在支付赔偿金之后,不用再支付经济补偿。另外,本案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凌某无权要求化工厂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额外支付其1个月工资。 相关知识推荐: 一、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1、劳动者在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3、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里所说的“患病”,是职业病以外的其他病症。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上述3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龄给予经济补偿。
每日小普法~ 公司利润分配顺序,你懂多少? (一)利润分配,是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在国家、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分配。利润分配的过程与结果,是关系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企业能否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为此,企业必须加强利润分配的管理和核算。 (二)利润分配的确认目前,企业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采取向投资人支付股利(或利润)的形式以考核企业对投资人的经济责任,采取提取盈余公积金的形式以鼓励企业的不断发展,采取提取公益金的形式以鼓励职工多做贡献,以提高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显然,企业实现净利润的分配是处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特定方面,利润分配的实质是国家、投资者、企业和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 因此,企业利润分配的主体一般有国家、投资者、企业和企业内部职工;利润分配的对象主要是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利润分配的时间即确认利润分配的时间是利润分配义务发生的时间和企业作出决定向内向外分配利润的时间。 (三)利润分配的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一般应按照下列内容、顺序和金额进行分配: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提取法定公益金。根据《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提取的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3)向投资人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分配。 需要指出,不同所有制形式和经营形式的企业都应遵循上述分配顺序。但股份有限公司有其特殊性,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之后,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支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支付普通股股利。 股份有限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例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25%。 另外,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应当用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以及超过用利润抵补期限的也可以用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弥补。 需要指出,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每日小普法~面对霸王条款我们该怎么办?! 随着《新消法》出台,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霸王条款”这个被视为无效的条款,将面临着法律的制裁。工商部门曾对商业购物、旅游、衣物清洗、预付卡消费等常见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专项检查和清理,并公布了20个"霸王条款",均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规定。 让我们一起记住这些“霸王条款”,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收取相关费用” (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 (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保留对本卡消费细则作最终修改之决定权” (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使用须知或终止本卡效力” (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促销商品,售出不退” (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本寄物柜仅作物品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超市购物付款后,出门须验票盖章,否则不予放行” (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持本超市收银条在超市自有停车场停车免费,车辆盗损责任自负” (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 (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超期一个月,衣服损坏丢失概不负责” (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报名人数不足无法成团,旅行社在出发7天前通知旅游者延期或取消旅游,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游客在游玩过程中造成个人伤亡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违反操作程序而造成伤害的,本俱乐部不负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旅游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 (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旅行社由于第三方(例如:航空公司、火车、轮船等客运公司)的原因造成本次出游行程变更或取消的,不承担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霸王条款”为无效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处理“霸王条款”的法律法规:最高罚款三万 工商部门将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使用"霸王条款"的经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该怎么办? 第一,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指出"霸王条款"的不合理之处,相互沟通,争取双方达成合意。 第二,若经营者拒不承认"霸王条款",或者明确拒绝取消"霸王条款",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消协出面调解。 第三,因"霸王条款"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依法对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或者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讨回公道,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每日小普法~ 劳动者被迫辞职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张某是一家私营企业职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于2012年1月7日进行变更,约定张某每月工资为5000元。2013年11月,公司为降低用人成本,与张某协商降低工资标准,但张某对此不认可。后公司单方面停发了张某2013年12月和2014年1月的工资。张某继续原岗位的工作至2014年1月31日。 2014年1月31日,张某以公司停发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公司就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张某即日离开公司。张某遂以公司停发工资导致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张某是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调查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规定作出裁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5000元,其工作年限为4年,公司支付张某的经济补偿应为2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因未支付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本案系用人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张某劳动报酬导致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每月5000元,工作年限为4年,所以公司需支付张某的经济补偿为2万元。
每日小普法~夫妻共同财产你真的懂吗?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观点集成 1、住房公积金 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本书编写组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3、买断工龄款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吴晓芳:《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 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页。 5、一方在体育竞赛中所获奖牌、奖金 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的财产。 6、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依照《保险法》第21条第3款、第60条第1款、第63条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依照上述规定和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本书编写组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 7、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夫妻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偿、照顾。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页。 8、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18-123页。 9、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 一、父母出全资 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父母为子女出资所购房屋归属问题时,应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区分父母出资购房的时间、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父母出资购房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等因素来确定该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 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 (1)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2)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地,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 1、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2)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2、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前沿》(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41-244页。 10、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如果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作一方父母放弃对房改房中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而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应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视为对子女的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3期 11、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 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吴晓芳:《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1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1-242页。 12、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法民字[2000]第4号
帮忙帮忙! 人在外地想问一下明天对富力的比赛中央五转播吗?多谢多谢各位大哥大姐了!
个人分析 估计飞机被劫持的可能性非常大,也许恐怖分子已经与马行取得了联系,之所以马行一直遮遮掩掩就是因为没有谈妥调价,但是又怕因为此事影响了马行以后的经营状况,所以一直没有公布,因为如果要真的是坠机了这么多搜救团队不可能一点痕迹都发现不了,而且为什么要公布有两人持假护照登记,4人疑似嫌疑,这有可能都是再为以后公布结果做铺垫,拭目以待吧,无论怎样,只希望飞机上所有的乘客安然无恙,平安回家!
天体-西多夫 天体今天话题有西多夫了,是不是很有可能会来了?其实别说人家老,竞技状态在那呢,人家37的人不比咱们30的差,希望来了真的能起到核心作用,而且还得继续买好前锋,要不他也没人传!
小道消息 今天中信宣布罗宁下课了,已经内部宣布了新的接替者:张建昕。1962 年出生,历任中信国安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中信国安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这些不是重点,他是北京老市长张百发的儿子,在集团分管地产)他的上位很明显,就是要和某地产集团死磕,明年国安有的看了。
求帮助,玩手串的哥们帮个忙 谁认识或者自己在北京开这种店的,我个人不太懂不敢轻易去市场买,能否请懂的朋友推荐个店比如潘家园或者十里河都行,熟人介绍不为砍价只为保真,要是有朋友开这个店的更好,多谢大家!
三比零了 说实话真心觉得这三外援太牛逼了,恒大踢到现在就是七个国脚带着个棒子防守,进攻就交给三老外了,不过没有花钱的不是,真好使,希望国安也能在明年多投入,中秋快乐吧亲们!
加油帮忙踹一下 哇哈哈哈哈,我也到了需要亲们帮忙踹一下的时候了,感谢各位大哥大姐鼎力一踹,早日升级喽
要是国安贴吧也有附近的人功能就好了,哈哈哈哈 随便瞎蛋,混个经验
是用手机客户端发帖三倍经验吗?回帖呢?我怎么回完了不是三倍呢。。。。。谢谢了,为了回馈,大蜜镇楼
吧里有哥们买这本书吗? 想问一下吧里有没有哥们买这本书,我现在有路子9折,无限量供应,下个月这书有签售会,有没有想挣一笔的·~~~回我!!!
请问吧里哪位朋友能帮个忙~~~~ 我想问问北京地区哪有专门卖浮浅装备的店,不想淘宝,想亲自去实体店逛逛,试试,多谢各位指点~~!!!
南城的朋友出来帮个忙~~~ 南城什么地方有特别正宗的褡裢火烧的地方,哈哈哈,多谢多谢~~~贸易是不是虎坊桥附近有啊?求帮助~~~~
有看足球100分的嘛? 哈哈哈哈,看见老李真亲切,突然觉得老李中文真尼玛好,哈哈,其实完全可以不用那小翻译,还不够老李自己纠错的呢,真心祝福老李,早日回到中超赛场,实在不行当个体能教练也行啊!
给大家推荐个新美剧!!! 本人丧尸片钟爱者~~~~行尸走肉间歇期,只能挖掘新的片子,最近出了一部有关超自然的片子,还凑合,可以打发时间时看看,片名《穹顶之下》,有好片会持续推荐~~~~
求助 吧里有英语不错的吗?或者可以推荐一些有趣的英文学习读物,我这人特别懒,也笨,但是最近想开始学习学习英语,又不想循规蹈矩的学习,有没有那种单词边带中文发音,或者配有图片什么的帮助记忆单词的书,多谢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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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人期待这部片子~~~ RT
小弟有个忙看看哪位能帮? 不知道咱们吧里有没有在慈善机构比如壹基金或者嫣然天使基金类似这样的机构工作的,或者曾经有过捐赠行为的?或者是了解例如太阳村希望小学这样的朋友,请留言·~~麻烦了~~~
真弄不懂,卡马乔靠特么什么选人!!! 就特么秦升,赵鹏这样的次次都能进特么国家队,我都服了·~~那特么那么多好后腰中后卫,偏偏用他们,你要是说是因为恒大的整体默契度选的,那特么赵鹏这样机会都上不了几场的默契你妹啊,既然这样,让穆里奇加入中国籍,让恒大都去国家队踢不完了,擦·~~没有孔卡穆里奇,郜飞机连飞机都打不了了·~~~
面对这样的队魂,我们不需要再说什么了! 徐云龙,牛B!!!希望今年别退役!!!
吧里有做进出口的朋友吗? 货代?商检?等?进来聊聊,认识认识,哈哈哈哈!!!
哪位大哥给我发一下42首国安歌曲,谢了!!! 之前有位大哥发了一个贴,可是不能回复了,哪位大哥或者大姐有,麻烦给我发一个吧,跪谢!!!
[email protected]
关于FM 刚看吧里一哥们贴了一个FM里出现的天津钢管队,哈哈哈,我突发奇想,想问问吧里的兄弟姐妹们有木有跟我一样热衷于玩FM足球经理的?是不是一上来首选指教国安?最长一天能玩几个小时不带动地方的?哈哈哈,我现在不行了,因为上班,原来上学时差不多最多一天玩过9个多小时,除了上厕所,不知道为什么就是特别有意思觉得·~~我现在执教的是北京八喜,国安要是买人一律0转会,哈哈哈哈!!!
国安这样的阵容已经很不错了! 冬歇期0内援引进,外援质量又跟其他球队差的不是一星半点,让特么糙哥格隆表现成这样已经很不错了,看看国安现在的中场张10,晓龙,朴成其实已经很优秀了表现的, 但是不可能要求他们从开始到结束都很亢奋,积极~~真希望罗宁高潮包括高层能为国安这两个字好好想想,真希望他们能对得起每场去工体的这几万球迷,还有那些守在电视机前支持国安的球迷们,如果在不投入,失去的将是所有北京人最后的信仰与荣誉!!!
跟各位讨论个小问题·~~ 各位亲们,最近小弟拉屎时总是闲来无事的看看QQ或者微信里附近的人,但是发现身边1公里内小姐众多,但是广告内容大致相同,比如什么东三环双井地铁口什么,团结湖地铁附近什么的,但是进去看了看,别说,姑娘还真不错,哈哈哈哈,你们说这可信吗?是不是尼玛WDB钓鱼的啊?
哈哈哈哈,国安球迷新福利~~ 话不多说,直接上图~~庆祝还有一天就周末了,哈哈哈!!!
一个普通的国安球迷留言 联赛开始之初,其实做为一名国安球迷心里多少会因为京沪多年恩怨的小心里在作祟,希望申花今年表现不好,尤其是看着徐亮跟长庆加盟了死敌心里更不是滋味,但是说实话,联赛开始8轮了,申花的表现真的特别好,表现出了一个强队的底蕴,我这人不是特别会用赞美之词,只希望申花能保持住这种顽强的战斗力,继续加油,也希望徐亮跟长庆能在申花继续自己的足球生涯,加油!我不代表北京,你们也不代表上海,我们只是国安与申花,共勉!一个普通的国安球迷留
我擦,周六比赛安排在下午15:30 你妹啊, 缺心眼吗猪邪,不知道很多人还要苦逼的上班啊~~~妈的,就不能人性化一些安排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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