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大叔1982 资深大叔1982
关注数: 4 粉丝数: 289 发帖数: 7,666 关注贴吧数: 42
这能水经验吗? 日前,济源旅游部门正在搞一个济源旅游广告语的征集活动,参与者也不少。一方面是大家对济源旅游事业的支持,另一方面说明大家对奖金非常感兴趣! 事实上,全国口碑好的旅游目的地也没多少,看的是不一样的景,领略的是不一样的风土人情,见识的是不一样的人文地理……济源的景区确实没有多少优势,虽然有山有水有猴有古庙,然而多年来一直不温不火。周边的晋城,焦作,洛阳的景区名头都比济源大,都比济源更值得光顾。想要在全民旅游的市场中捞点干货不想点办法是不行的。 黄河三峡景区是民营企业,他们的办法就很值得研究和借鉴,比如母亲节叫妈免费游景区,人体彩绘……我们可以说这是噱头,但是景区的营业额提升是硬道理,因为游客买账。 现在人才不去考究一个地方的人文历史是否厚重,就算你罗列一大堆或真或假的历史渊源,各种国家颁发的各种名头,游客不买单,一切都是扯淡! 我们可以搞有奖旅游来刺激一下嘛,大肆宣传,景区门票统一印制,同时也是刮刮乐,奖品立马兑现,还得设置大奖,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道理都懂,效果绝对不一般,游客绝对蜂拥而来!具体办法,旅游部门可以结合实际,调查研究。 以上纯属胡扯,异想天开一下,如果真被旅游部门采用了,请联系本人, 给我发个奖金! 给我发个奖金! 给我发个奖金!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王天胜出来了吗?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新中刑再字第6号   原公诉机关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天胜。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6年4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4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06年6月20日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辩护人邓建新、廖宏浩,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天胜犯受贿罪一案,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0日作出(2006)凤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王天胜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王天胜不服,向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申诉,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6日作出(2011)凤刑申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原审被告人王天胜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1)豫法刑申字第179号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建林、庞丽贤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天胜及其辩护人邓建新、廖宏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天胜于1993年2月—2001年3月在担任济源市交通局局长及济源市副市长兼城建局局长期间,为原任济源市交通局劳动服务公司副经理后任平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原某某承揽工程,为原某某谋取利益。被告人王天胜于1998年11月份,以购房为由向原某某索要现金60万元,1999年4月份,收受原某某现金35万元,2005年春节收受原某某现金5万元,上述款项王天胜用于购买在北京怡景园的住房及济源市的个人住房装修和日常支出。2005年6月初,在省纪委开始调查其经济问题时,王天胜要求给原某某打借条,原某某未要,后被告人王天胜于2005年6月7日以原某某的孩子出国为由,给原某某6千元美金。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天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现金60万元,非法收受他人现金40万元,受贿数额达1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天胜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声誉,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应依法惩处。索贿60万元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赃款已全额追缴,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天胜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王天胜受贿所得人民币10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王天胜申诉意见:其没有收过原某某的钱,也没有花过他的钱,原来供述收原某某的钱不符合事实,要求判决其无罪。   原审被告人王天胜辩护人意见:一、起诉书指控王天胜于1998年11月向原某某索贿现金60万元和1999年4月收受原某某现金35万元的犯罪行为,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形,应依法不予认定王天胜构成受贿罪。原因是:1、原某某行贿和王天胜受贿没有犯罪动机;2、公诉方获取的王天胜供述和原某某证言不具有合法性,属于非法证据;3、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中,涉及到案件的关键事实有诸多矛盾;4、关于行贿资金的来源,公诉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5、王天胜供述和原某某证言中,有关陈述索贿和接受贿赂中的陈述有悖常理。二、起诉书指控王天胜2005年收受原某某现金5万元。虽然事实成立,但系人情馈赠,不应当认定为受贿。向法庭提交的新证据:1、赵某某自书证言,证明原某某于2004年11月1日从济源豫港焦化公司取走一张200万元汇票;2、冯某某自书证言,证明王天胜在2004年给了原某某一张200万元汇票;3、收据1份,证明冯某某从济源豫港焦化公司财务部门取走200万元汇票;4、金融机构凭证3份,证明原某某将上述200万元汇票兑现;5、原审卷宗所存王天胜亲笔写给辩护律师的两封信证明王天胜向原审律师陈述给过原某某汇票去新疆做生意;6、胡某某证言,证实王天胜称收到60万元放到保险柜的事实不成立;7、赵某某证言,证实原某某送35万元时王天胜家正在装修,原某某送钱装修事实不存在。   经再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天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现金60万元,非法收受他人现金40万元,受贿数额达1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关于原审被告人王天胜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原某某从王天胜处拿过200万元汇票的相关证据,因原某某证实这笔钱是公司给其的投资分红,与王天胜个人没有关系,故不予采信。关于原审被告人王天胜辩称其没有收原某某的钱的辩解意见和辩护人认为指控王天胜索贿60万元和受贿35万元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王天胜在侦查阶段、公诉阶段及原审中多次作出稳定供述,承认收受原某某100万元的事实,原某某也多次在侦查阶段、公诉阶段作证送给王天胜100万元,且有证人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及书证等相关证据证实王天胜受贿的犯罪事实,故其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06)凤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付 广                        审判员 邢梅霞                        审判员 李彦海 二O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博
这是大动作啊! 河南沁阳市委书记被监视居住 济源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被查 中国新闻网 2015-07-29 20:35:38 中新社郑州7月29日电 人口大省河南反腐再发力。29日,该省权威方面消息称,中共沁阳市市委书记魏新洪被监视居住、济源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薛兴国和洛阳市栾川县委书记樊国玺被查。 29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许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河南省人大代表魏新洪实施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这也就意味着现任中共沁阳市委书记的魏新洪由地方“一把手”变成了犯罪嫌疑人。官方称其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协调项目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 河南省纪委同日消息称,该省济源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薛兴国和洛阳市栾川县委书记樊国玺均因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59岁的薛兴国在今年4月连任济源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他是2012年4月由济源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任上,转岗人大继而任现职。 这是中共十八大以来,河南省“落马”的第二名在职市级人大常委会“一把手”。2014年8月,该省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雷凌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完)
首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