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独寻碎又狠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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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城市房价领涨全国 地方相继落实新“国五条” 日前,在上海工作刚刚半年的小刘接到了父母下的“死命令”:必须于近日出手买房。迅速加入“看房大军”的他对记者坦言:售楼处的人满为患以及房东的跳价连连,着实让人感到惊讶。 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在刚刚过去的1月份,70个大中城市中,房价环比上涨的个数超过七成,其中一线城市连续5月领涨全国。楼市的高烧不退,遭遇了自2009年12月份房地产调控启动以来,政策的第五次升级,新“国五条”的出台也让原本不断看涨的预期出现一些微妙的变化。 值得一提的是,新“国五条”出炉后,广州、深圳等城市的房管部门已经表态,将及时制定并公布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加快出台落实新“国五条”的贯彻意见,确保实现房价控制目标。 一线城市领涨全国 国家统计局最近公布的数据显示,在70个大中城市中,1月份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环比上涨的城市有53个,持平的城市有7个,下降的城市有10个。 相比去年12月份,价格上涨的城市减少1个,下降的城市增加2个。虽上涨城市有所减少,但上涨城市中环比最高涨幅达2.2%,比去年12月的1.2%高出1个百分点。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的报告则显示,1月份,一二三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环比分别比上月上涨1.9%、0.70%及0.3%,相比去年12月份环比涨幅均有所扩大。1月份,一线城市涨幅继续高于二三线,具体来看,深圳、北京、广州、上海环比涨幅分别为2.2%、2.1%、2.0%、1.3%。 此外,一手房市场的持续活跃继续带动二手房价格涨幅扩大。1月份,70个大中城市二手住宅价格比去年12月上涨0.24%,涨幅继续扩大。 国家统计局城市司高级统计师刘建伟对此分析称,影响1月份房价上涨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大部分开发商前期采用以价换量销售策略取得了效果,现阶段优惠促销力度削弱甚至取消;二是潜在购房者预期不明,担心房价进一步上涨,导致首次置业的刚性需求和改善性置业的升级需求的购房人群入市意愿较强,拉动了性价比较高的住宅价格上涨。 地方落实新“国五条” 在房价上涨预期不断高涨的环境下,新“国五条”释放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摇、力度不放松的信号。市场分析人士认为,政策能否真正给市场降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对政策的跟进与执行。 据报道,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广州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将结合新“国五条”的要求,及时制定并公布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加快出台落实新“国五条”的贯彻意见,确保实现房价控制目标。 深圳市规土委相关负责人对媒体称,深圳市将按照新“国五条”的要求,尽快研究制定深圳市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综合采取财税、金融、土地、市场监管等联动措施,确保房地产宏观调控各项目标的实现。 同策咨询研究中心总监张宏伟分析认为,在新“国五条”刚刚出台的市场背景下,由于政策层面对于价格的影响预期在3~6个月,因此商品住宅的价格在全国范围内,尤其是2~3月内应不会出现大幅反弹。 刘建伟称,随着新“国五条”的推进和实施,去年四季度以来房价上涨的压力将会减弱,房价尚不具备全面大幅反弹的基础。
今年国内GDP增速预计7.5%左右 外贸目标或调低至8% 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将明确今年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基于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判断,多位经济专家分析认为,2013年经济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估计与去年相比变化不大。其中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速大约确定在7.5%左右,居民消费价格(CPI)涨幅控制在4%左右。 而去年外贸增长10%的目标未能实现,在外需疲弱的大背景下,专家预计今年增长目标或将调低到8%左右。 据分析,今年宏观调控“宽财政、稳货币”主基调不会出现调整。其中,财政赤字率将达到2%以上,较去年上升0.5个百分点;广义货币(M2)增速目标大概在13%至14%左右,但不会高于去年14%的目标值,信贷投放目标则在8.5-9万亿元。 相关人士对记者说,考虑到财政收入高增长态势难以为继,且结构性减税等积极财政政策仍需持续,2013年财政赤字规模可能将从去年的8000亿元提高至1.2万亿左右,赤字率将达到2%以上。 除了结构性减税外,今年积极财政政策的重点还包括继续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居民即期消费,投资方面将增加生态环保类基础设施投资、第三次工业**相关新型基础设施和新型网络教育和远程医疗基础设施建设,并将会出台更多措施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全年的信贷投放目标则在8.5-9万亿元。这一目标既考虑了今年经济增长所需要的资金支持,也符合避免过度投放、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 与此同时,社会融资规模也是观察货币政策传导的重要指标。业内人士预计今年社会融资规模会保持高位运行,同时结构会做出一定调整。一方面,向债券、股票等融资渠道适当倾斜,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另一方面,规范委托贷款、信托贷款行为;再者,改善信贷投放结构,扩大中小企业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占比。 分析人士称,7.5%的经济增长预期目标与去年持平,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一是考虑到在全球经济增长疲弱的背景下,国内经济增速仍存在下行压力;二是为稳定各方面的信心,增长目标不宜再调低;三是考虑到在各级政府换届之后通常也会出现投资热,为引导各方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质量和效益上,增长目标也不宜调高。 与去年目标不同的是,投资与外贸目标或将出现一增一降的调整。分析人士指出,投资增长的预期目标则可能从2012年的16%适当调高至18%,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现阶段稳定投资对稳定经济仍具关键作用。 外贸方面,尽管去年9月以来外贸持续复苏,但全球经济不振,外需疲弱,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较大,去年10%的外贸目标也没有完成。因此今年的外贸目标可能会有所下调至8%左右。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提速 污染罚款上限或取消 记者27日从多个渠道的权威人士处获悉,在经历两年冬季长时间、大范围的灰霾之后,环保部、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就加速《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达成共识。这是该法2000年实施、2006年修订以来的又一次修订。环保部起草的修订建议稿不仅将企业违规排污的罚款上限提升到100万元,还取消了大气污染事故罚款上限。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钟易看来,这一条款“流露出对被处罚者的同情和宽容”。 上述权威人士透露,环保部已经提出建议,提高罚款数额,加入“按日计罚”;并借鉴2008年修订后《水污染防治法》的体例,对大气污染事故取消罚款上限。 建议稿显示,新建开采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煤矿,排放含有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以及生产煤气和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钢铁冶炼等企业,未配备脱硫脱硝装置或者采取相应措施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该建议稿提出,造成一般或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该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20%处以罚款;造成重大或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该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但环保部相关专家告诉记者,由于缺乏区分不同类型大气污染事故的量化标准,该条款在讨论时受到质疑。 去年初,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立法计划加紧进行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在送审稿的审查、修改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的建议和意见,尽快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去年底,全国人大环资委再度提出类似建议。 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征求意见工作的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会长常纪文告诉记者,从目前的形势看,今年多地频发的重污染天气造成了巨大危害,近日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环保部已经针对灰霾污染防治立法举办了专家座谈会。 记者获悉,会上透露的信息是,除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之外,作为“环境基本法”的《环保法》和针对汽车尾气的《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和立法工作也有望提速,“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等新政有望纳入。 多位参与立法专家证实《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已由环保部在2010年1月报国务院法制办,只有未来审查和修改顺利完成,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才能以国务院名义报送全国人大;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之后,报送全国人大环资委。 此前有环保部专家向本报记者透露,草案稿“两三年来一直被列为国务院法制办的二类立法项目”。据国务院法制办介绍,第一类立法项目是指环保部门“已报出需要配合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有关立法工作机构审查的立法项目”;第二类立法项目是指环保部门“力争年内报出的立法项目”。 上述权威人士表示,目前环保部正在根据有关部门的新要求,对上述建议稿进一步增补和修改,建议该法在下届全国人大从第二类立法项目上升为第一类立法项目。但该人士承认,环保部在向国务院法制办上报上述建议稿后,主导权已经不在环保部了。 常纪文说,在环保部起草的建议稿中“霾”一度作为专章来设置,但后来又被拿掉了。他认为,下一届全国人大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与“霾”有关的条款肯定会扩容。但上述权威人士认为,由于“霾”属于细颗粒物一类,根据立法体例,未来单独成章的可能性不大,但专门针对灰霾天的机动车限行、企业限产等条款有望纳入。其他章节中对机动车、燃煤排污条款的加严,也有助于灰霾防治。 环保部政研中心环境经济与管理政策研究室主任沈晓悦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在取消罚款“天花板”等行政手段之外,还应该重视市场机制,这有助于建立企业的内生激励和优胜劣汰机制。比如,为电力企业安装和运营脱硝装置制定更“划得来”的电价措施,通过绿色信贷措施约束“高排放、高环境风险”企业,为大气治污环保企业提供税收减免、政府补贴等优惠政策。但她强调,由于立法太滞后、执法不严格,当前一些企业靠“打擦边球”而非市场手段降低环保成本,必须通过健全法制保证市场机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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