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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要监督行政机关的违法和渎职行为不与司法部合并 1977年10月,邓小平在谈到公、检、法问题时指出:林彪、“四人帮”要砸烂公、检、法,他们不是搞无产阶级专政,而是专无产阶级的政。我们的很多制度都要恢复起来……。 1978年,宪法恢复了检察机关的设置,1979年底,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基本上建立起来。 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发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特别要求“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据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王汉斌回忆,20世纪80年代初期,有人提出,为了精简机构,可以不再设立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而采取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由司法部行使检察机关的职能,把最高人民检察院同司法部合并。 但经研究,检察机关要监督行政机关的违法和渎职行为,它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比较超脱,更有利于处理这类案件。最终,小平拍板决定:检察院仍维持现状,不与司法部合并。 被撤销多年的司法部也得以恢复。1979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恢复设立司法部,到1980年年底,从中央到地方都恢复了司法行政机关。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确定了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地位。 伴随着司法部的恢复,律师制度也得到恢复。1979年12月,司法部恢复不到三个月,司法部就发出《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明确宣布恢复律师制度。1980年8月,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律师暂行条例》,这是我国关于律师制度的第一部法规。 1980年年初,邓小平在回顾粉碎“四人帮”以后的各项工作成就时,就把司法机关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成就来说,“我们的公安、检察、司法工作……都开始走上了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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