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花绝风姿 飞花绝风姿
开疆展土夏侯惇,枪戟丛中敌万军。拔矢去眸枯一目,啖睛忿气唤双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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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探讨--青春损失费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案情介绍]   陈女士的丈夫早亡,只留下她一个人辛辛苦苦的将儿子拉扯长大。为了给儿子结婚,陈女士几乎倾其所有的给儿子买了房子,并出钱装修。考虑到陈女士有再婚的可能,应儿子和儿媳的要求,陈女士在房产证上写了儿子的名字。本以为安排好儿子的终身大事,她终于可以安享晚年了。哪曾想,儿媳的泼辣和不安分早早的就给小两口的婚姻画上了句号。   因为不堪女方无休止的吵闹,儿子在协议离婚时,同意将房子赠与儿媳,并与其办理了过户手续。陈女士虽然很舍不得房子,对儿子的不争气也感到很愤怒,可木已成舟,也只能无可奈何的接受了。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落幕,在儿子与儿媳办理了离婚手续后不久。女方又反悔要求陈女士的儿子拿出十四万元钱作为青春补偿费。陈女士在买房子的时候几乎已经拿出了自己的全部积蓄,哪还有钱来补偿女方的青春呢?在多次交涉未果后,陈女士等来的是女方带着几个大汉架走儿子的事实。   陈女士很想报警,但一想儿子毕竟在人家手上,很害怕他们会伤害他。在担忧中有过了几天,儿子终于回家了。这件事给陈女士敲响了警钟,她很担心类似的情形会再次发生。于是与儿子商量,要将这件事情告到警察那里。谁料胆小怕事的儿子十分惧怕女方的报复的行为,说什么都不肯报案。看着儿子被折磨得憔悴不堪的身影,陈女士即心疼又愤怒,她觉得儿子前妻的行为太过分了,她很想给自己和儿子讨回一个公道,可是又不知道该怎么办? [案情分析]   律师建议   首先,对方勒索行为明显是触犯了刑法,要到公安局报案。明显在精神上受到胁迫,如果儿子不敢报案,陈女士作为受害人的家属可以代为报案的。   其次,如果陈女士能有收据之类的证据证明可以要回装修的钱。但是要回房子的难度很大了,要是离婚前过户的,还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回房子,现在只能建议陈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但是希望不大。 [案情结果]   首先,对方勒索行为明显是触犯了刑法,要到公安局报案。   其次,如果陈女士能有收据之类的证据证明可以要回装修的钱。
法律探讨--关于彩礼问题的思考 2007年5月甲与乙经人介绍相识,6月按乡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甲家按乡俗给付乙家彩礼2万余元钱财;甲与乙同居生活数月后,甲以双方感情不和提出分手,并要求乙家退还给付的2万余元彩礼;乙家同意分手但不同意退还彩礼钱。甲将乙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乙退还2万余元彩礼。判决生效后,乙一直未履行,甲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乙外出务工,甲向法院申请追加乙的父母为被申请人。 [案情分析]   针对本案有二种执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宜追加乙方父母为被执行人。其理由是:判决书已明确是由乙给付,并且乙已经是成年人其债权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其亲属没有义务为其承担债务。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追加乙方父母为被执行人,其理由是:乙方父母实际占有并使用了彩礼,是实际占有人和受益人。根据《民法》中财产所有权依法取得和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理,无论其是否愿意均应退还。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婚姻法》第三条明文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这一陋习,索要行为应视为不当得利。无论由谁借婚姻关系索要彩礼都属于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索要行为因婚姻关系而存在,行为人往往是女方父母,是索要行为的受益者,索要财物的实际占有者,那么其父母的行为明显属不当得利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由谁返还并未区分,返还主体应是实际占有和受益的女方父母。《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但由谁返还并未明确规定。现实生活中,索要财物方往往是女方父母,并由女方父母实际占有和受益,在执行中如果仅按判决执行,即只能由女方返还显然不公正,也难以执行。笔者认为,即然《解释》第10条对返还主体未做规定,应广义理解为:无论主体是谁,均应按规定返还,以谁索要、谁占有、谁受益,谁返还的原则执行;即返还的主体应是实际占有该财物或实际受益人。因女方父母是索要财物的实际占有者和受益者,其财物的占有和取得没有合法的依据,所以其父母具有返还财物的义务。   三、追加女方父母为被执行人,符合立法精神,即有利于缓和双方离婚时的矛盾冲突,维护社会安定,也有利于杜绝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不法行为,让借机谋财者无机可乘。 [案情结果] 应该追加乙方父母为被执行人,其理由是:乙方父母实际占有并使用了彩礼,是实际占有人和受益人。根据《民法》中财产所有权依法取得和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理,无论其是否愿意均应退还。 [相关法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解释》第10条对返还主体未做规定,应广义理解为:无论主体是谁,均应按规定返还,以谁索要、谁占有、谁受益,谁返还的原则执行;即返还的主体应是实际占有该财物或实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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