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花绝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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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疆展土夏侯惇,枪戟丛中敌万军。拔矢去眸枯一目,啖睛忿气唤双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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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你好,大神们好 今天晚上到三和,大神们我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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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起诉大龄剩女 亲生女儿和父母大打出手被谴责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这是社会上更古不变的道理。然而,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剩男剩女,这也让很多父母头疼。近日,36岁的陈女士一直没结婚,常和父母起冲突,无奈父母将其诉诸法院。 陈女虽然已经36岁了,但一直没有结婚,常年与父母住在一起。但在生活中,陈女与父母因琐事经常产生矛盾,甚至爆发肢体冲突。派出所、街道司法所都曾介入调解,但未起到效果。父母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女儿搬出卧室,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陈女腾空卧室。
法律探讨--警惕怀人之子后骗婚的真实案例 林某(女)与杨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后发生关系。期间,林某与他人交往并怀孕。不久,林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六个月后林某生育一男孩。婚后林某并未与其情人断绝关系,直至事情败露。后林某以夫妻之间没有建立起好的夫妻感情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杨某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孩子自己抚养,杨某承担抚养费。答辩期间,杨某以林某怀有他子嗣与自己结婚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为由提出反诉,要求与林某离婚,林某独自抚养孩子并赔偿其精神损失5000元。
法律探讨--青春损失费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案情介绍] 陈女士的丈夫早亡,只留下她一个人辛辛苦苦的将儿子拉扯长大。为了给儿子结婚,陈女士几乎倾其所有的给儿子买了房子,并出钱装修。考虑到陈女士有再婚的可能,应儿子和儿媳的要求,陈女士在房产证上写了儿子的名字。本以为安排好儿子的终身大事,她终于可以安享晚年了。哪曾想,儿媳的泼辣和不安分早早的就给小两口的婚姻画上了句号。 因为不堪女方无休止的吵闹,儿子在协议离婚时,同意将房子赠与儿媳,并与其办理了过户手续。陈女士虽然很舍不得房子,对儿子的不争气也感到很愤怒,可木已成舟,也只能无可奈何的接受了。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落幕,在儿子与儿媳办理了离婚手续后不久。女方又反悔要求陈女士的儿子拿出十四万元钱作为青春补偿费。陈女士在买房子的时候几乎已经拿出了自己的全部积蓄,哪还有钱来补偿女方的青春呢?在多次交涉未果后,陈女士等来的是女方带着几个大汉架走儿子的事实。 陈女士很想报警,但一想儿子毕竟在人家手上,很害怕他们会伤害他。在担忧中有过了几天,儿子终于回家了。这件事给陈女士敲响了警钟,她很担心类似的情形会再次发生。于是与儿子商量,要将这件事情告到警察那里。谁料胆小怕事的儿子十分惧怕女方的报复的行为,说什么都不肯报案。看着儿子被折磨得憔悴不堪的身影,陈女士即心疼又愤怒,她觉得儿子前妻的行为太过分了,她很想给自己和儿子讨回一个公道,可是又不知道该怎么办? [案情分析] 律师建议 首先,对方勒索行为明显是触犯了刑法,要到公安局报案。明显在精神上受到胁迫,如果儿子不敢报案,陈女士作为受害人的家属可以代为报案的。 其次,如果陈女士能有收据之类的证据证明可以要回装修的钱。但是要回房子的难度很大了,要是离婚前过户的,还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回房子,现在只能建议陈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但是希望不大。 [案情结果] 首先,对方勒索行为明显是触犯了刑法,要到公安局报案。 其次,如果陈女士能有收据之类的证据证明可以要回装修的钱。
法律探讨--关于彩礼问题的思考 2007年5月甲与乙经人介绍相识,6月按乡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甲家按乡俗给付乙家彩礼2万余元钱财;甲与乙同居生活数月后,甲以双方感情不和提出分手,并要求乙家退还给付的2万余元彩礼;乙家同意分手但不同意退还彩礼钱。甲将乙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乙退还2万余元彩礼。判决生效后,乙一直未履行,甲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乙外出务工,甲向法院申请追加乙的父母为被申请人。 [案情分析] 针对本案有二种执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宜追加乙方父母为被执行人。其理由是:判决书已明确是由乙给付,并且乙已经是成年人其债权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其亲属没有义务为其承担债务。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追加乙方父母为被执行人,其理由是:乙方父母实际占有并使用了彩礼,是实际占有人和受益人。根据《民法》中财产所有权依法取得和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理,无论其是否愿意均应退还。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婚姻法》第三条明文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这一陋习,索要行为应视为不当得利。无论由谁借婚姻关系索要彩礼都属于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索要行为因婚姻关系而存在,行为人往往是女方父母,是索要行为的受益者,索要财物的实际占有者,那么其父母的行为明显属不当得利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由谁返还并未区分,返还主体应是实际占有和受益的女方父母。《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但由谁返还并未明确规定。现实生活中,索要财物方往往是女方父母,并由女方父母实际占有和受益,在执行中如果仅按判决执行,即只能由女方返还显然不公正,也难以执行。笔者认为,即然《解释》第10条对返还主体未做规定,应广义理解为:无论主体是谁,均应按规定返还,以谁索要、谁占有、谁受益,谁返还的原则执行;即返还的主体应是实际占有该财物或实际受益人。因女方父母是索要财物的实际占有者和受益者,其财物的占有和取得没有合法的依据,所以其父母具有返还财物的义务。 三、追加女方父母为被执行人,符合立法精神,即有利于缓和双方离婚时的矛盾冲突,维护社会安定,也有利于杜绝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不法行为,让借机谋财者无机可乘。 [案情结果] 应该追加乙方父母为被执行人,其理由是:乙方父母实际占有并使用了彩礼,是实际占有人和受益人。根据《民法》中财产所有权依法取得和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理,无论其是否愿意均应退还。 [相关法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解释》第10条对返还主体未做规定,应广义理解为:无论主体是谁,均应按规定返还,以谁索要、谁占有、谁受益,谁返还的原则执行;即返还的主体应是实际占有该财物或实际受益人。
法律探讨--恋爱三年女友投他人怀抱 谈了三年的女友却跟别人登记结婚,陶先生实在难以接受,一气之下将女友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在恋爱期间所花费用。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终审判决,陶先生获赔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 三年前,陶先生与张小姐共同参加了一个培训班。在培训中,两人互生好感谈起了恋爱。三年中,张小姐一度以结婚买房为由,要求陶先生先将部分购房款汇入张小姐账上,由张小姐来办理购房手续,于是陶先生先后三次汇入张小姐帐户共计38万余元。本想抱得美人归的陶先生怎么也没想到他用心谈了三年的女朋友竟然背着他跟别人登记结婚,并正在热火朝天的筹备婚礼中。陶先生难咽这口气,将女友告上法庭,要求她偿还三年恋爱期间所有费用39万余元。
个人观点,请吧主与同仁指正 我以为,上天赐予女人一张伶牙俐齿的同时,也赐予男人一双健壮的体魄和强有力的双手,目的就是为了在的必要的时候可以用拳头来维护男人的尊严,可悲的是现在不知道什么时候冒出来的观念,男人就应该忍让,不能动手等等,我想问这是老天赐给男人的权利,为什么就不能用呢?
女权在中国未来发展的一些想法 女权主义在中国没有市场,因为中国女人非常聪明,女权主义的胜利对女人并没有利益上的好处,女权主义的发展是建立在女性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基础上的,美国女人普遍讨厌男人对自己横加干涉指手画脚,因为美国女人普遍拒绝依附于男人,经济的独立和社会责任的承担让美国女人的权利得到尊重,女权主义也被普遍接受。 但是,很多中国女人并不打算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也不愿意自我经济独立,所以她们将继续成为有钱男人的附庸和玩物,享受不劳而获的生活,一旦搞女权主义,她们就得放弃不劳而获的生活,这是他们不愿意看到的。当然,还有少数中国女人正在凭借自身对社会的贡献赢得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她们不需要谈女权,因为她们是独立的,不是男人的附庸。 而那些既不想承担社会责任,又天天嚷嚷喊着女权的,除了遭人白眼唾弃,没有什么实质意义。
有个剧情不知道结果,请朋友们告诉一下。 就是跟柳爷一起下地洞之后,那个墨镜在雾中是被谁打死的啊?
一个女人问我这样一个问题,大家帮忙参考答案 她问:“你是愿意座在宝马车里哭,还是愿意座在自行车上笑?” 请问如何作答?
与诸君并肩作战,力战阉奴贼妇! 我华夏正气岂能容一帮无知无德的贼婆娘信口污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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