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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签到900天。 黑河吧,理想的家园,
感谢各位吧务,让黑河吧焕发青春。 非常怀念黑河吧辉煌岁月。
不仅仅是留恋 好端端一个支柱企业
求50、60年代出版的西游记连环画《六耳猕猴》 哪位朋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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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醇汽油导致满地冰,还有人唱赞歌。 东北的症结说的很透! 【本文由“hhtv”推荐,来自《在东北,治好了我的房价焦虑》评论区,标题为hhtv添加】 吃柿子找软的捏,坑地方找穷的整。东北这几年沦为全国最穷的省份之后,还有一些部门也落井下石,别的不说,单就乙醇汽油,就把东北三省特别是高寒的黑龙江省坑苦了。2003年要全国实行乙醇汽油,说是太环保了,先试点7各省区,包括东三省、安徽、北京还有……,结果,北京没实行,因为北京人有见识,知道这玩意坑人,更主要的是北京GDP高,不指望某个部门给钱。 东三省穷呀,志短,指望着决定使用乙醇汽油的部门给计划呢,不敢抗争。结果,乙醇汽油的动力不足无铅汽油的70%不说,排气管子滴滴答答的不断淌水,伤发动机不说,冬天满地都是冰,被老百姓誉为“溜光大道”,交通事故因此频发…… 刚使用那几年,以为乙醇汽油特别环保,大气污染肯定能降,以哈尔滨为例,用了23年了,好像没什么作用。 起初,黑龙江省的人大代表不断呼吁,取消乙醇汽油,还黑龙江一片安宁,某部门闻之,狡黠一笑,在零下10度、20度、30度的实验室里得出与现实完全相反的结果:使用乙醇汽油从发动机里淌出来的水,比使用无铅汽油淌出来的水还少!呜呼,神不神奇、惊不惊艳?用实验室能做出比现实中还精确的数据,可谓奇葩! 不要总喷东北的基层干部,他们非常辛苦,为了东北的振兴(叫唤了20多年,东北振兴办主任都没了好几个了)他们献了青春献子孙,献了子孙献终身,工资只有内地的60%左右,漫长的冬季一年超过7个月,供暖费都交不起。但是,他们都有一颗火热的心、热爱东北、建设家乡。 东北不需要同情、不需要输血,东北只求不要无偿调拨原粮、原木、原油、原煤,只需要优惠政策,哪怕是某改革前沿的1%,东北就会渡过难关! 作为东北人,我在这里给大家作揖了!
乙醇汽油导致满地冰,还有人唱赞歌! 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s%3A%2F%2Fuser.guancha.cn%2Fmain%2Fpreview%3Fid%3D1369681&urlrefer=f5b3879ac82596d5a358a641f3d2d2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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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爱的旺财
2023年10月3日从黑河自驾车到北安火车站 2023年10月3日北安火车站K38413:00发车 2023年10月4日14:07北京火车站
我可爱的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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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8点到7月26日8点黑河市区停水24小时 黑河市小金厂取水泵站及其附属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需要对取水泵站底部工艺管道进行更换。为满足施工工艺要求和最大限度的确保城市供水安全,需要分二次施工,对取水泵站停泵。 第一次停水时间定为2023年7月25日早8:00至7月26日早8:00,施工计划在24小时内完成,届时将全市停水,请各用户提前做好储水工作,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第二次停水时间另行通知。 黑河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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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6日早黑河到北安 中午12点50K384北安到北京 8月17日中午13点07到北京站
这是电视连续剧《激情燃烧的岁月》吧,怎么改游戏吧了? 哪位朋友能介绍一下,这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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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为暴徒“护航” 苹果公司想清楚了吗?
祝福伟大的党98华诞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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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奕迅吧】2005年听十年,一晃过去十四年 【陈奕迅吧】2005年听十年,一晃过去十四年
人为何少? 人为何少?
吴老好 吴老好
天南地北,五湖四海 天南地北,五湖四海
祝福大家新春快乐,万事如意! 祝福大家新春快乐,万事如意!
黑河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 黑河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城镇供用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供用热管理。 第三条[责任分工]市、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镇供用热管理工作。 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城镇供用热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镇供用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许可验收]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要求,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和相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供热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协同审查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协调供热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设计、施工全过程及各项技术审查,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设计、施工质量达到行业技术规范标准。 第五条[供热设施保护]在城镇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二)开孔挖渠、挖坑取土、植树;(三)打桩、掘进、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五)倾倒腐蚀性物品,排放污水、废水;(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查询供热设施以及地下管网的相关情况,施工中可能影响供热设施以及地下管网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供热期间规定]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气温状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 第七条[热价及分类]热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热价应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热价,并分别核定。市城区居民用户的供热面积按照建筑面积减去不采暖的阳台和楼梯间面积计算,非居民用户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规定确定当地的计算标准。 房屋的使用性质与产权证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实际用途为准执行相关热价。 第八条[特别热费规定一]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房屋,层高超过三点二米的,每超过零点一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以及保护建筑等公共事业性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上限。对于其他按照层高加收热费超过百分之百上限的,供用热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特别热费规定二]有供热设施的阁楼、地下室,顶板下表面与地面的净高在一点二米(不含一点二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在一点二米(含一点二米)以上,二点一米(不含二点一米)以下的,按照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净高在二点一米(含二点一米)以上的,全部计入建筑面积。 第十条[供热温度规定]供热期内,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供热温度全天不低于二十摄氏度。 第十一条[温度检测]居民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十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热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 现场测温要在连续两天内完成,每天双方约定早、中、晚三个时间段测取三个温度值,连续两天测取六个温度值,以最低值为准。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的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监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采取巡检、抽查等方式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低温退费标准]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相应的热费。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二十摄氏度,高于十八摄氏度(含十八摄氏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十;室温低于十八摄氏度,高于十六摄氏度(含十六摄氏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三十;室温低于十六摄氏度,高于十四摄氏度(含十四摄氏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五十;室温低于十四摄氏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百。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十四条[故障处理]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张贴通知、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第十五条[用户服务]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工作服务热线向社会公示,并应当指派专人处理用户投诉事项。 第十六条[基础热费]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停热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收费标准不得超过热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补救的,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供热单位或者热源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五千元的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供热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补充说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9年1月28日
黑河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 黑河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城镇供用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供用热管理。 第三条[责任分工]市、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镇供用热管理工作。 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城镇供用热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镇供用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许可验收]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要求,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和相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供热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协同审查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协调供热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设计、施工全过程及各项技术审查,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设计、施工质量达到行业技术规范标准。 第五条[供热设施保护]在城镇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二)开孔挖渠、挖坑取土、植树;(三)打桩、掘进、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五)倾倒腐蚀性物品,排放污水、废水;(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查询供热设施以及地下管网的相关情况,施工中可能影响供热设施以及地下管网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供热期间规定]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气温状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 第七条[热价及分类]热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热价应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热价,并分别核定。市城区居民用户的供热面积按照建筑面积减去不采暖的阳台和楼梯间面积计算,非居民用户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规定确定当地的计算标准。 房屋的使用性质与产权证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实际用途为准执行相关热价。 第八条[特别热费规定一]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房屋,层高超过三点二米的,每超过零点一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以及保护建筑等公共事业性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上限。对于其他按照层高加收热费超过百分之百上限的,供用热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特别热费规定二]有供热设施的阁楼、地下室,顶板下表面与地面的净高在一点二米(不含一点二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在一点二米(含一点二米)以上,二点一米(不含二点一米)以下的,按照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净高在二点一米(含二点一米)以上的,全部计入建筑面积。 第十条[供热温度规定]供热期内,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供热温度全天不低于二十摄氏度。 第十一条[温度检测]居民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十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热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 现场测温要在连续两天内完成,每天双方约定早、中、晚三个时间段测取三个温度值,连续两天测取六个温度值,以最低值为准。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的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监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采取巡检、抽查等方式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低温退费标准]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相应的热费。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二十摄氏度,高于十八摄氏度(含十八摄氏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十;室温低于十八摄氏度,高于十六摄氏度(含十六摄氏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三十;室温低于十六摄氏度,高于十四摄氏度(含十四摄氏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五十;室温低于十四摄氏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百。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十四条[故障处理]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张贴通知、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第十五条[用户服务]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工作服务热线向社会公示,并应当指派专人处理用户投诉事项。 第十六条[基础热费]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停热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收费标准不得超过热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补救的,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供热单位或者热源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五千元的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供热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补充说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9年1月28日
黑河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 黑河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城镇供用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供用热管理。 第三条[责任分工]市、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镇供用热管理工作。 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城镇供用热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镇供用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许可验收]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要求,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和相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供热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协同审查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协调供热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设计、施工全过程及各项技术审查,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设计、施工质量达到行业技术规范标准。 第五条[供热设施保护]在城镇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二)开孔挖渠、挖坑取土、植树;(三)打桩、掘进、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五)倾倒腐蚀性物品,排放污水、废水;(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查询供热设施以及地下管网的相关情况,施工中可能影响供热设施以及地下管网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供热期间规定]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气温状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 第七条[热价及分类]热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热价应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热价,并分别核定。市城区居民用户的供热面积按照建筑面积减去不采暖的阳台和楼梯间面积计算,非居民用户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规定确定当地的计算标准。 房屋的使用性质与产权证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实际用途为准执行相关热价。 第八条[特别热费规定一]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房屋,层高超过三点二米的,每超过零点一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以及保护建筑等公共事业性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上限。对于其他按照层高加收热费超过百分之百上限的,供用热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特别热费规定二]有供热设施的阁楼、地下室,顶板下表面与地面的净高在一点二米(不含一点二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在一点二米(含一点二米)以上,二点一米(不含二点一米)以下的,按照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净高在二点一米(含二点一米)以上的,全部计入建筑面积。 第十条[供热温度规定]供热期内,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供热温度全天不低于二十摄氏度。 第十一条[温度检测]居民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十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热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 现场测温要在连续两天内完成,每天双方约定早、中、晚三个时间段测取三个温度值,连续两天测取六个温度值,以最低值为准。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的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监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采取巡检、抽查等方式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低温退费标准]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相应的热费。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二十摄氏度,高于十八摄氏度(含十八摄氏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十;室温低于十八摄氏度,高于十六摄氏度(含十六摄氏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三十;室温低于十六摄氏度,高于十四摄氏度(含十四摄氏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五十;室温低于十四摄氏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百。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十四条[故障处理]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张贴通知、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第十五条[用户服务]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工作服务热线向社会公示,并应当指派专人处理用户投诉事项。 第十六条[基础热费]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停热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收费标准不得超过热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补救的,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供热单位或者热源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五千元的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供热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补充说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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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全吧女同胞节日快乐,更加年轻靓丽!
祝福全体女同胞节日快乐、更加年轻靓丽!
今天吃面条 今天吃面条
新春快乐,狗年吉祥!
黑河的“招手停”为什么这样牛? 每天乘坐“招手停”上下班、周六周日坐“招手停”去购物,在车上看见无数人被”招手停”司机损哒,因与己无关而沉默。 但是,最近几次遭遇,让我无法沉默,只好在此抒发胸臆。 1、一次着急去中医院,在易达宾馆站看见“招手停”,上车投币后,问司机:“去中医院吗”?司机“杵倔横丧”地说,你去哪里不看清楚几路车,你问我?我不知道!!!我无语,也不敢吱声,在众目睽睽之下到了联通那站默默地下了车…… 2、今天去市政府站坐2路公交,由于走得较慢,到了公交站点,正赶上2路公交关车门,我大喊一声:“师傅请等等,我要上车——”,司机瞅了我一眼,加大油门走了……过了5、6分钟,又来了一辆没有牌照的2路公交,我上车投币后,听见后面有人喊:“请等等,我要坐车”,我跟师傅说,请等一下,有人上车;师傅无动于衷,继续关车门,另一位乘客也说:请等一下,后面有人上车,司机跟没听见似的,一踩油门,开车了…… 眼瞅冬天到了,外面冷,乘客早点上车,早点回家。可是不知为什么,黑河的“招手停”司机都像冷血一样,黑河的“招手停”为什么这样牛?
道路参与者,雪大路滑,注意安全。 行人走红绿灯、人行道。 驾驶员,慢点开。 安全第一!
哪位有@心语视界 的联系方式,谢谢!
请教:吉娃娃肛门肿胀、发硬,总蹭,如何治疗 谢谢各位吧友
哪位同学在4号楼住宿 哪位同学在4号楼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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