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的刘邦
十二月的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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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25条:。。。。。。。。。。。。。。。。。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贴吧),挖坑(刺眼)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提示戴墨镜),致人伤害的(包括瞎了我的狗眼),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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