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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计处理规定》),公告称,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发布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会计处理规定》包括,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等内容。 《会计处理规定》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会计处理规定》对十项会计处理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等方面内容。 《会计处理规定》指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16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有关问题解答 目前,2016年度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正在有序进行,现就报名阶段考生反映和关心的问题解答如下: 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滚动周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5年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相应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免试人员参加4个科目考试,其合格成绩以4年为一个滚动管理周期,在连续4年内取得应试科目的合格成绩,可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考虑到2014年考试延期到2015年举行的特殊情况,2012年考试合格成绩的有效期至2017年,2013年考试合格成绩的有效期至2018年。 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是否可以更换考点? 答: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全部采用网络报名,所有报名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考试地点,以前年度的有效成绩会自动记录在考生档案库中。 问:有人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被取消了,还要报名考试吗?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等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27号文件取消的是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许可和认定,而不是取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27号文件决定,是国务院实施简政放权,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优化资产评估师资格管理方式的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评估专业功能作用,促进评估行业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27号文件精神,2015年4月27日人社部、财政部制定发布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5〕43号),明确国家设立资产评估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实行考试的评价方式。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经财政部、人社部批准,2016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将于10月22日、23日举行,目前报名正在进行中,欢迎符合条件的广大考生踊跃报名。
统筹推省以下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改革 “我国现行的审计制度是20世纪80年代初建立的,其中包括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地方政府、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的审计体制。这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不适应现实环境,亟待进行改革。”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党委书记秦荣生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秦荣生看来,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存在明显的不足和缺陷,因而对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进行改革,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在现行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下,地方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管理、人员编制、职务升迁等,都主要受制于地方政府,这会导致地方审计机关发现违法违规时,不得不向地方政府妥协,影响了审计公正性。”秦荣生说,同时,这也导致难以处理好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关系。 “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秦荣生认为,对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进行改革,从本质上讲,就是进一步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领导,整合审计监督资源,形成全国审计“一盘棋”的体制。 “推进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需做好相关统筹工作。”秦荣生说。 第一,处理好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与各级地方人大之间的关系。在现行地方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下,地方审计机关要定期向地方人大报告审计工作,接受地方人大的监督。实行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后,审计结果和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要及时向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地方党委、政府报告,随后按规定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保障人大的知情权、决定权和监督权,能更好发挥人大对审计工作的监督作用。 第二,统筹好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秦荣生表示,对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审计机关将继续发挥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除了参加上级审计机关统筹的审计项目外,还要结合当地中心工作,提出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上级审计机关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组织审计力量,开展本地区的重大项目审计。 第三,协调好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的统一管理与自主管理的辩证关系。“对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强化了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但这并不意味着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安排下级审计机关所有的审计工作。”秦荣生表示,上级审计机关统筹省级范围内的审计资源,积极推进重点项目审计;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要主动接受上级统一管理,同时也要注重本地实际和特点,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一些自选审计项目,对本地重点资金、重点项目等实施审计。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年调整 视野讯 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11个城市部级干部、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以及6个城市的差旅费住宿费淡旺季标准进行调整。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 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通知》要求,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残保金免征亟待统一明确起算时间 残保金作为一个法定的政府性基金,关于它的免征政策执行,在全国各地差别为何如此之大?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所所长施正文教授分析指出,残保金免征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小微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日期”,在中央文件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界定的前提下,各地执行政策大相径庭的乱象,势必会让中央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实行免税优惠政策的社会效果大打折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各地根据自己理解而擅自改变残保金免征的对象和范围,不符合财政部出台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政府性基金,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刘剑文指出,作为法定的政府性基金,残保金的免征及免征对象、范围不是可以随意理解和改变的,必须与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保持高度的一致,否则就会让中央政府的政策失去权威性和严肃性,有违国务院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精神,不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专家建议,残保金免征条件全国应有统一标准,财政部应尽快明确免征起算时间。
会计圈子里的“黑话” 会计人,下面这些“黑话”与“俚语”你都知道哪些呢? 坐支:收到现金后不存入银行,直接用于现金开支; 白条:不正式的票据,如报销时不合规的单据,替代现金的欠条; 小金库:收到现金后不让会计入账,冀图在账外支配,小金库往往与偷税、贪污关联度高; 替票:报销时,因为未能正常取得发票,而用B发票去报销A费用; 套票:印上了真发票号码的假发票,这是发票贩子们骗人的常用手段; 挂账:资金以借款名义支出后,未取得票据报销,也未归还,在会计账上一直以债权面目示人,实质是公司的潜亏; 流水账:资金支出的序时账,按时间先后排列,一般未经人为加工,真实性较高; 两套账:会计人员做一套真账给老板看,做一套假账给税务、银行看; 未账:为粉饰会计信息,隐瞒已发生的经济业务,干脆先不做账务处理,使之不在会计账表中体现,让审计监管更难于发现; 洗大澡:上市公司预计今后数年将持续亏损,索性一次亏够,以期下一年度能扭亏为盈,上市公司面临被ST时惯用的伎俩; 财务金三角:指同时实现收入、利润和净现金流的稳健增长,体现了企业在增长性、盈利性、流动性上的均衡; 盈余管理:粉饰会计报表的雅呼,目的是为了让报表更好看或为平滑业绩,但都会通过形式上合法、合规的手段操作; 清洁的审计报告:事务所出具的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铁公鸡:上市公司有盈利但从不回报股民,既不分红也不赠股,“铁公鸡”是股民对这类上市公司的蔑称; 阴阳合同:为了避税,有意签署两份制式相同但金额不同的合同,金额高的用于执行,金额低的用于纳税,其目的就是为了少交税; 税收筹划:避税的雅称,往往通过事前的策划以合法的手段实现税负减少。
国税总局解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关问题 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扩大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 为加大对传统产业投资的支持力度,激发企业投资和设备更新改造的积极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公告规定,将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要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考虑到适用本次政策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涵盖面广,为增强政策确定性,便于具体操作,对实行加速折旧政策的四个领域重点行业采取目录式的管理方式,在财税106号文附件中直接列明了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的具体行业范围和代码。公告同时明确,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的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文附件规定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执行。 为增加政策可操作性,合理判断纳税人所属行业,公告第一条同时规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超过50%(不含)的,即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二)明确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特殊的加速折旧政策 此次进一步扩大加速折旧政策范围至轻工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较少,为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政策支持力度,根据财税〔2015〕106号文规定,公告第二条规定,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区分单价是否超过100万元,分别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政策。 (三)明确政策适用范围限定在2015年起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考虑到政策适用范围如扩大到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将会给企业带来复杂的会计调整工作,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政策适用范围限定在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四)明确优惠政策的加速折旧方法 公告第三条、第四条对财税〔2015〕106号和本公告规定的加速折旧方法作了具体明确,即企业按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明确优惠政策加速折旧方法选择权 按照现行规定,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很多项,如对企业高腐蚀、强震动的固定资产允许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实行特殊的加速折旧政策,去年以来对生物药品制造等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又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一个企业来说,可能符合多个加速折旧政策。鉴于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为此,公告第五条明确,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六)明确企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要求 为保证优惠政策正确执行,引导企业正确核算,公告第六条对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提出了要求,即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管理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七)明确2015年前三季度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未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处理方法 公告第七条规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由于政策发布较晚,企业熟悉掌握优惠政策也有一个过程,可能存在企业在前3季度未能及时计算享受优惠的情况。为此,公告明确,企业2015年前3季度按本公告规定未能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可将前3季度应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或者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营改增"开创了哪些新局面 作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成功推进,意义非凡。计划之初的优化税制结构、降低产业税负等主要目标,虽历经一些周折,但既定进度悉数完成。这得益于转型过程中,始终坚持由易到难、由点及面、由浅入深的行动策略。如今,一个具有全方位改革特征、兼顾各方实际利益、考虑经济社会可承受能力的税制转型,已稳步跨入收官阶段。回望过去四年,“营改增”绝不仅限于税制调整,一些具有这个时代改革特征的经验,值得细细梳理。 我们给占税收收入比重第一位和第三位的税种“做了手术”。在有可比意义的统计口径下,2002年至今的13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依次位列我国税收收入比重的前三位,且排序从未变动。其中,增值税是中央财政的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是地方财政的第一大税种。纵然我们有千万个诸如深化税制改革、避免重复征税等掷地有声的理由,但在这个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的国度,“动刀”政府主要税种,难度及风险可想而知。正因如此,从上海试点,到北京等10省市跟进,再到全国推广试行,地域上的铺开花了近两年。彼此之间的“干中学”,成为这项改革留下的经验之一。 第一次、正式地将“减税”而非“增支”,作为宏观调控的工具。自改革伊始,“营改增”便烙上了宏观调控的印记。做实减税降负、促进转型升级,是“营改增”的主要调控思路。与之对应,1998年和2008年,两次宏观调控的主线却都是大规模的直接公共投资。可以说,我们这次是在动用一种以往未曾触及、也不太熟悉的方式,间接调控经济运行。进一步看,减税规模大小,成为过去几年评估“营改增”成效是否显著的关键。因为这是真金白银。而事实上更为重要的是,当中国特色大财政模式步入精细化调控阶段之后,有效率地激活经济已不再是“大水漫灌”——在哪些方面减税、减税多少、如何找准减税时机,方才是本次改革提供的最新经验。 企业和行业的反馈,很大程度决定了“营改增”的推进节奏及力度。在一个中央制国家里,全国性税制调整的难度不在于如何推广到各地,而在于如何纵向地深入到所涉企业和行业。“营改增”显然符合这一当初预判。从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起步,到后来的邮政服务业、电信业、建筑业,以及即将展开的金融业。每一步改革,都经过了充分征询利益相关方意见,测算税负变动规模,乃至博弈税率标准。看得出,此项兼顾满足公共财政支出需要和减轻企业、行业负担的改革,旨在实现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宏观福利优化。这与新建或废除一个税种相比,难度完全不在一个量级。经历了大范围科学研讨、多方广泛协调以及追踪式公开报道的“营改增”,体现出不同以往的开放与包容。 以主要税种改革,助推产业转型升级与政府间财税关系调整。增值税的先进性,业已得到世界公认。问题是,如不能完善增值税链条,其税收中性特征将大大折扣,甚至会误导产业发展。步入中低速增长期的中国经济,正面临再造经济增长新引擎的艰巨任务。为集成智力创新的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打造适合其发展的税制环境,十分迫切。放置在此高度的“营改增”,直指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总目标。此外,政府间财税关系调整,一直困扰着新一轮财税改革。“营改增”将原属地方的营业税,变成了新的增值税。中央与地方税权调整很可能将借此启动。特别是在新预算法颁布实施之后,没有了主体税种营业税的地方税体系该走向何方,值得关注。或许,这一领域的改革大幕才刚刚被“营改增”掀开一角。
地方可试点企业简易注销 今天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为落实国务院去年6月印发的《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20号文件)的工作部署,该局近期召开了企业简易注销程序调研座谈,研究起草《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方案》。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说,总局决定选取首批试点地区,并于今年4月30日批复同意上海浦东新区、江苏盐城市、宁波市、深圳市关于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工作方案,支持其正式启动试点。 9月2日,工商总局印发通知,明确只要各地试点方案符合国务院20号文件和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的原则、范围,不必再经总局批准,直接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工作,试点实施方案报总局备案即可。 这位负责人指出,自今年10月1日起,全国将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将意味着原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全部注销,在注销程序上较之前仅仅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会有所变化。 “目前,我们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就‘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如何简化和完善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注销程序作进一步深入研究,积极指导试点地区稳妥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他说。
房地产税的五大正面效应(转) 近日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并又一次引发万众瞩目的房地产税,是指包括居民消费住房在内,于不动产持有环节(或称保有环节)的税收,其改革关键是使一部分消费住房保有环节上的税收调节从无到有。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是前些年曾以物业税的名义做了模拟空转和在上海、重庆两地做了以房产税为名的改革试点之后,决策层最权威的指导意见。 在立法先行的前提下,我们应当理性看待房地产税具有的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正面效应,与此同时,也要理智探讨关于此税的一些争议。 正面效应之一 促使供需平衡,增加有效供给 在公众关注的房地产调控问题上,如要体现出“调控新政”的治本水准,制度建设是不可忽视和回避的,而使保有环节的税收成型并与土地开发、房产交易环节的税费负担合理协调,是理顺这方面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的关键。 房地产税改革作为整个税改重要的内在组成部分,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健康发展而形成长久的支撑力量,也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实际利益。此税在住房保有环节从无到有,会影响相关方方面面利益主体的利益预期和行为选择,促使房地产市场上供需更平衡一些,在整个社会即使不增加投入的假设前提下,原来很多的空置房也会进入市场出租或交易。 这在资源配置上看,当然是一件使整个市场中有效供给增加的好事,会减少房价动不动就往上冲的势头。虽然总体而言,它还不足以改变我们城镇化水平一路走高过程中城镇中心区不动产价格上扬曲线的基本大模样,但是可以使这个曲线的斜率低一些,泡沫少一些,发展过程中大起大落的威胁与不良影响少一些。 正面效应之二 推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加强财源建设 目前,我国的地方税体系远未成型。1994年建立的税制框架运行和演变至今,从中央到以省为代表的地方之间分税制的维系,主要是靠共享税的“一刀切”。这几年批评之声不绝于耳的地方基层财政困难,地方天文数字的隐性负债,还有大家不断抨击的短期行为非常明显的地方土地财政倾向,其中确实有体制原因,但并非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造成的——因为省以下的各层级间财政体制安排并没有真正落实分税制。正是省以下的财政体制仍然在延续着种种规范性极差的分成制和包干制,才和其他因素一道导致了基层财政困难、地方隐性负债和土地财政等等不良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出路就是使省以下的财政体制实际贯彻分税制。 地方税基的合理化、主体财源支柱税种的建设,与最适合地方掌握的不动产税或房地产税有着紧密联系。房地产税改革可以助力解决我国地方税体系不成型的问题,为地方提供支柱税种,进而落实省以下分税制,促使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经济健康化。 因此,对于地方税体系来说,这个税制建设很重要,房地产税最适合由地方政府掌握,使他们充分考虑怎样优化本地投资环境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在自觉实行职能转变的同时,地方的财源建设问题也随每隔一段时间重评一次税基的机制而一并解决了,即内洽地结合了地方政府转变职能和财源建设两重目标的一体化实现。 正面效应之三 调节收入分配,优化财产配置 收入分配效应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财产配置演变紧密相连。收入与财产这两个概念在目前的收入分配格局里如影随形,很多收入现金流和财产配置以后产生的收益、溢价和影响力密切相关,而且由于财产配置的作用,致使很多社会成员实际收入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其中有一个更深刻的、也是民怨很大的问题,就是收入分配、财产配置秩序的“不公”。 在与住房相关的财产配置领域中,仅仅由于理财路线的不同,就可能导致差异悬殊。实际上,我国很多“普通人”手上的资产存量是很大的,与他们个人理财方面的住房投资偏好有很大关系。导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和我国当前财产配置格局两极分化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住房所形成的资产存量和存量溢价。 房地产税作为一种直接税,显然是调节收入分配和财产配置的优化机制,可以减少两极分化对于社会形成的负面影响。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的调节下形成合理的局面应该是:先富起来的人、住豪宅的人、有多套房的人,他们适当地对公共财政收入多做一些贡献,这符合支付能力原则,不会对他们伤筋动骨。而公共财政收入中添加了这样一些财力后,在更好地优化税制的同时,可以更好地去扶助处于相对弱势的社会成员。 正面效应之四 提升直接税比重,减少“税收痛苦” 在我国,低收入阶层“税收痛苦”与直接税比重偏低有关。人们已越来越多提到税制方面直接税比重偏低,间接税比重偏高的矛盾,并已体现在现实生活里中等收入阶段。 目前我国的宏观税负大体上就是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明显低于发达国家。但这还并不能够否定我国民众感受到的税收痛苦问题。这种痛苦最主要的来源其实就是间接税。间接税成为国库收入的主体部分,就意味着消费大众是国库收入的主要贡献群体,而我国消费大众的主要构成部分是低中收入阶层。 保有环节房地产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直接税,将在整个税收收入里面提升直接税比重,如果宏观税负不变,也就可以降低间接税比重,减少总体“税收痛苦”。此外,国内外相关研究亦早已表明,选择对土地和房产征税,除了有利于保持税收收入的稳定性以外,更利于市场经济的长期发展。 正面效应之五 推动民主理财、依法理财的制度建设 作为地方税中适合于由地方来掌握、面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房地产税有非常值得重视的对于民主理财、依法理财制度建设的催化作用。可以观察一下美国:地方政府层面主要的税收收入就是直接税里面的财产税(不动产税)。大到1000多万人口的纽约市,小到几千人的一个自治镇,都是美国称为local层面的地方基层级,这个层级的政府收入里面,财产税可以高到80%甚至90%的比重,低也低不到40%以下。 我国未来如果借鉴这一经验,当然就要学习这一税制运行过程中间的做法——透明度很高,地方政府辖区的社会成员,都可以参加讨论:一个年度这个辖区内应收多少财产税(通常是在预算程序中把其他收入算清楚以后,看到一个相对于支出的缺口,再按照填补这个缺口的要求倒算出这一年度当地财产税的税率)以及钱收上去后怎么用。 相关争议及回应 房地产税该不该征? 除上述正面效应外,关于房地产税还有很多争议问题。有讨论者认为:买的房子里面已经包含着缴付的土地出让金了,为什么还要重复地征税?其实土地出让金是地租,租与税性质不同,各行其道,并无“二者只能取其一”的关系,各国皆如此。 还有人强调:别的国家开征有道理,而我国法律上过不去,因为人家是土地私有制,我国是土地国有制。这个说法其实也是不成立的:国外确实存在城乡土地私有制,但也有土地国有制,比如英国,土地终极所有权既有公的也有私的,所有住房的土地所有权可归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直接有一个很清晰的不动产私有产权;另外一种是要签一个契约,比如取得公有土地的使用权,再在上面盖居民住房。无论这两种类型的哪一种,房地产税都是全覆盖的。
房企契税风险防控十三个要点及注意事项111213 十一、回迁安置房建造支出契税处理是否正确 回迁安置房建造支出指房开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时,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在受让的土地之外配套修建房屋,建成后无偿转让给回迁安置户,或由政府按约定的价格回购,其发生的建设支出。 上述回迁安置房建造支出属于房开企业为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经济利益,依据财税〔2004〕134号、国税函〔2009〕603号文件规定,应征收契税。 十二、融资性售后回租房地产契税的处理是否正确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租赁公司)后,又将该项资产从金融租赁公司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房地产给金融租赁公司时需将房地产过户到金融租赁公司名下。 依据财税〔2004〕82号文件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房开企业将房地产出售给金融租赁公司时,金融租赁公司应缴纳契税;房开企业回购前述房地产的,免征契税。 十三、房开业务契税申报缴纳时间确定是否正确 (一)一般情形契税申报缴纳时间的确定 与房开业务中涉及的营业税等税种申报期和缴纳期一致的规定不同,契税的申报时间和缴纳时间不同。《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部分省份统一规定了契税的缴纳期限,如《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4〕208号)规定,四川省缴纳契税的期限统一规定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即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二)特殊情形契税申报时间的确定 土地、房屋权属证办理之后房开企业发生的以下支出也应申报缴纳契税。 1.拆迁还房支出 2.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支出 3.回迁房建设支出 4.未建成房地产转让 5.划拨土地转让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上述支出应在实际发生(或结算)之日起十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结合现行地方各税申报管理的实际情况,实务中也可参照营业税申报缴纳期限,在上述支出实际发生(或结算)之日的次月十五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项契税。
税总发文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2015年10月1日将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为确保“三证合一”改革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具体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国税、地税之间的协作合作,做好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配合,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确保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平稳过渡。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通知》规范了“三证合一”有关工作流程,即由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随时可能引爆的财税七大埋区(七) 七:会计处理不规范之雷 案例摘要:(深圳地方税务局) 案例一:某公司于2010年3月签订租赁合同,租入一栋厂房用于扩大生产规模,租赁期限为5年。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该公司于2012年6月出资40.84万元对租入的厂房进行了装修改造,在支付价款并取得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后,在税前一次性列支记入营业成本。检查人员调取了相关年度账册凭证,并要求该公司提供以前年度的租赁合同进行检查后发现了以上问题。检查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固定资产改建支出40.84万元按照剩余33个月的租赁期限进行了分摊,计算出每月可摊销1.237万元,2012年可在税前列支7.42万元,其余的33.42万元相应地调减了该公司当年自报的亏损额。 案例二:检查发现该公司有一部分租金收入没有入账,一部分租金收入记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还有一部分管理费收入、垃圾处理费以及车辆月卡费记入了“管理费用-其他”二级科目,以此隐瞒收入,少申报缴纳租赁业营业税。另外,该公司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也没有申报缴纳金融业营业税。 个人漫谈: 关于会计处理这块,本人曾写过小文《会计分录的六种性格》。主要说了一下企业会计处理之乱象。现状是企业账务处理:随性而为,任性而为。关于会计处理这块,我们都知道会计和税法是,桥归桥,路归路的关系。不少财税专家都说了税法不能唯会是论。不少财税人甚至认为我账务做错了,我改还不行。此处借用海涵老师的观点:“以前是用税收角度看税法,现在是用会计角度看税法”税收立法原则的变化。即指会计处理结果就是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证据【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时必须作出保证“真实的、可靠和完整”承诺声明】。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该证据进行审核判断:纳税证据的税法上的真实性【认可的准予扣除,不认可的作为纳税调整】。所以会计处理,会计分录如果处理不当就是一个不定时的雷,只代稽查一到就可引爆。
随时可能引爆的财税七大埋区(三) 三:发票开具管理之雷 案例摘要: 福田某大型商场开具发票把关不严被处罚 福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福田区国税局稽查局)收到贵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贵阳市国税局稽查局)的定性函,称深圳市某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了虚开发票。该公司是一家比较正规的大型商业企业,为何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福田区国税局稽查局对此展开了检查,查明:在2011年5月期间,一位尹姓客户于该公司商场内购买了一批手机,持个人银行卡支付货款并直接在该公司提货,交易完成后未当场要求该公司商场开具发票。6月,又有一名自称江某的人出现在该公司商场,持5月尹姓客户购货款的电脑小票,以及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资料,要求该公司商场开具这笔销售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商场查验上述资料无误后,按照江某的要求向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了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达290万元,随后,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持这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42万元。 问题就出在了这后来补开的三份发票上,经贵阳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实,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该项业务是在无资金往来、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把进项税款进行抵扣的,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贵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鉴于以上情况,福田区国税局稽查局对该连锁商业企业开出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认定该公司向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票、货分离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罚款21万元。 针对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该公司商场重新制定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加强了对货款结算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包括销售额超过一定金额必须通过对公账户结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人必须与付款方一致等,从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上降低税收风险,从而杜绝被恶意骗取虚开发票事件的再次发生。 个人漫谈:此处发票开具管理主要是针对发票细节管理,至于增值税虚开,随便检索裁判文书网,判刑的太多了。个人认为虚开不是雷,是炸药包。企业(一般纳税人)对取得发票及增值税进项管理,大多还是很重视的。但对发票开具管理(细节方面)考虑的不是太多。企业发票的管理,在严防虚开发票这个定时炸弹的同时,也要对其他可能存在引发的发票雷区提前扫雷,注意防范。以上案例中的企业,对于发票开具管理存在的环节控制点没有考虑。于是不法份子就利用企业的漏洞,开展不发行为。如果企业进项管理不加以严格管理,就比如企业手上拿着手雷,不法份子扯开引线。然后手雷就在企业手里炸开了。
大企业很快就会感到秋风秋雨的阵阵凉意 以前的劳保户,如今沦落为五年轮查户。有何感受,有何对策?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 一、除直接立案外,其他均摇号随机抽查 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省税务局名录库包括辖区内的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市、县税务局名录库包括辖区内的所有税务稽查对象。名录库应录入税务稽查对象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和前三个年度经营规模、纳税数额以及税务检查、税务处理处罚、涉税刑事追究等情况。该项工作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 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名录库应包括长期纳税申报异常企业、税收高风险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多次被检举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相关部门列明违法失信联合惩戒企业等,并录入税务登记基本信息以及涉嫌税收违法等异常线索情况。该项工作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 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相关信息应从税收信息管理系统获取。二、随机检查的两种方式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税务稽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数额、成本利润率、税负率、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三、检查比例对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四、检查人员随机确定省、市、县税务局名录库应包括辖区内所有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及其专长、业绩等情况,并按照执法检查人员擅长检查的行业、领域、税种、案件等进行分类。该项工作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 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摇号方式,从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也可以采取竞标等方式选派。五、国地税联合检查国税、地税机关建立税务稽查联合随机抽查机制,共同制订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确定重点抽查对象,实施联合稽查,同步入户执法,及时互通查获的情况,商讨解决疑难问题,准确定性处理。
买发票,多大罪? 王波(自然人)向外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未办理税务登记证,通过网络短信找到卖发票的团伙,按事实交易事项开具了发票,通过快递方式取得了假发票用于结算货款。对于购买发票结于事实结账如何定性? 一、如何定性,请看法院判例: 1.对于有事实交易,且系自然人对外提供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且发票系真实发票的,可能不属于虚开发票发票(或有争议),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但可能会被定性为“逃税罪-个人所得税”; 案例:焦作某运输有限公司、任某某、陈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马刑初字第00003号 法院: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日期: 2015-07-24 2. 对于有事实交易,且是自然人形式提供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且发票为假发票的的,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可能会被定性为“逃税罪-个人所得税”; 3. 如果无事实交易,向其他单位购买假发票在本单位报销的,自然人系国家工作人员的,则构成 “贪污”行为; 4. 如果无事实交易,向其他单位购买假发票在本单位报销的,自然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 “职务侵占”行为; 5. 如果无事实交易,向其他单位购买真实发票在本单位报销的,则同时构成“虚开发票”行为及“贪污”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职务侵占”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1、被告人系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小; 3、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小; 4、积极退缴税款,真诚悔罪。 三、判决案例焦作某运输有限公司、任某某、陈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5-07-24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马刑初字第00003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焦作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 诉讼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书记。 辩护人闻新华、郭慧,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4年4月7日出生,住焦作市。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4年9月9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保胜,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2014年8月25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于2014年9月11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于2014年12月22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列宾,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公诉刑诉(201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作某运输有限公司、任某某、陈某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延期审理一次。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秋叶、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被告人、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陈某某以个人名义与山西榆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承运烧碱到山东东岳能源交口肥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11年11月份至2013年7月份,陈某某个人运输4,929,217.8元,其他散户运输13,650,194.64元,共运输18,579,412.44元。陈某某为了开具运输发票,联系被告单位焦作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运输公司)经理被告人任某某,任明知运输公司只有普通货物运输资质,该运输业务也不是由该公司承运,为了单位利益,仍为陈虚开运输发票282张,票面金额为18,579,412.44元,虚开税款数额为899,845.11元,致使国家税款损失548,301.51元。 被告人任某某协助抓获同案犯陈某某。 案发后运输公司退回赃款330,778.5元;被告人陈某某退回赃款15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有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焦作交运集团城东运输公司、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陈某某虚开运输发票,其行为应当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和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协助抓获同案犯,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运输公司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认为:1、本案开具的发票所涉及的运输业务均实际发生,不属于虚开。2、运输公司均依法向国家缴纳了税款,指控的税款损失错误。 被告人任某某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认为:1、任某某执行集体决定,是职务行为。2、任建平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代事实,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属于自首。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认为:1、本案中陈某某及其他散户有实际运输,陈某某开取发票不以骗税为目的,不应定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2、陈某某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代事实,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属于自首;3、指控的虚开税款数额899,845.11元没有事实、法律依据。4、将当地政府财政上扶持运输公司的269,610.33元计入陈某某犯罪数额,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以个人名义与山西榆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榆社化工公司)签订运输协议,承运烧碱到山东东岳能源交口肥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肥美公司)。自2011年11月份至2013年7月份,陈某某个人运输4,929,217.8元,其他散户运输13,650,194.64元,共运输18,579,412.44元。陈某某为了开具运输发票,联系被告单位运输公司经理被告人任某某,任明知运输公司只有普通货物运输资质,该运输业务也不是由该公司承运,为了单位利益,仍为陈虚开运输发票282张,票面金额为18,579,412.44元,虚开税款数额为621,153.94元。致使陈某某和其他散户偷逃了个人所得税。其中,陈某某偷逃应纳个人所得税73,938.27元。后运输公司利用与修武县政府、新区的协议骗取扶持资金269,610.33元。 案发后,在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前,办案人员到运输公司找到任某某,并留下其电话,后办案人员电话通知任某某到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任某某交代了该公司涉嫌的犯罪事实。后任某某按照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的安排,以打电话的形式约陈某某到运输公司。 任某某电话通知陈某某到运输公司配合检察院调查山西榆社化工公司运输及发票情况。陈某某明知该情况,主动按约来到运输公司配合,办案人员将陈某某从运输公司带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陈某某交代了涉嫌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运输公司退回赃款330,778.5元;被告人陈某某退回赃款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焦作某运输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任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采取隐瞒的手段不申报个人所得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其辩护人认为陈某某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任某某按照检察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方式将陈某某约至指定地点,是立功,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自首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自首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单位焦作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积极退缴相关款项,量刑时本院予以考虑。结合被告人任某某、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三款、第二百零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焦作某运输有限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10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被告人任某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犯逃税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收缴的480,77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郑承涛 人民陪审员申雯哲 人民陪审员吕爱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窦婧娴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 二、实务操作 1.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1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分阶段进行计算 (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年应纳税所得额×20%×50%=年应纳税所得额×10%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按照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计算: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年应纳税所得额×9/12×20%+年应纳税所得额×3/12×20%×50%=年应纳税所得额×17.5%。 需要提醒的是:分段计算是按照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分月份实际所得额计算。 【例1】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9月累计利润21万元,2015年10-12月份累计利润5.1万元,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后年应纳税所得额28.2万元,则: 2015年第四季度申报:5.1×20%×50%=0.51万元; 全年应纳所得税:28.2×9/12×20%+28.2×3/12×20%×50%=28.2×17.5%=4.935万元。 【例2】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可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8万,2015年1-9月累计利润21万元,2015年10-12月份累计利润12万元,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且弥补亏损后年应纳税所得额27万元,则: 2015年第四季度申报:12×20%×50%=1.2万元; 全年应纳所得税:27×9/12×20%+27×3/12×20%×50%=27×17.5%=4.725万元。 (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也就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3.201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不满一年的小型微利企业 (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年应纳税所得额×20%×50%=年应纳税所得额×10%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①本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按照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计算: 自2015年新办月份起至2015年9月30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 新办月份≥3,则应纳税所得额×(新办月份-3)/新办月份数×20%+年应纳税所得额×3/新办月份数×20%×50% 新办月份<3,则年应纳税所得额×20%×50% ②本年注销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按照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计算: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 经营月份≥9,则应纳税所得额×9/经营月份数×20%+年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月份-9)/经营月份数×20%×50% 经营月份<9,则应纳税所得额×20%
房地产税暂未列入今年国务院立法计划 近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环境保护税、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资源税暂行条例(修订)五部税收法规被列入。不过此前热议的房地产税并未列入今年国务院立法计划。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税收系主任朱为群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今年房地产税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估计出不来,也没那么容易出来。 本报记者了解到,尽管房地产税未列入今年国务院立法计划,但已经列入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属于立法预备项目,同时也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这体现本届人大推动房地产税等立法决心,也意味着房地产税立法有望提速。 由于房地产税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的存量财富,对如此巨大的一笔财富征税,其课税的对象、范围、税基和税率等要素的科学和公平就尤为重要,因此税制设计起来也较为复杂。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曾表示,乐观预计房地产税立法最早在2017年提交到两会讨论。 根据《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环境保护税、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资源税暂行条例(修订)被列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急需的立法项目。这类立法项目被要求根据改革进程和改革方案,条件成熟的及时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 朱为群告诉本报记者,上述税收立法工作已经在进行中。比如,环境保护税法已经由国务院法制办6月公布并征求意见,目前正在进一步修改中。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订,主要是要把这几年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的成熟规范的内容吸收进去,为下一步增值税立法创造条件。 本报记者了解到,营改增自2012年1月试点以来,试点地区由点扩面再到全国,试点行业也陆续增加到“3+7”(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7个现代服务业),目前仅剩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尚未纳入营改增试点。 朱为群称,由于资源税和消费税都有较大的政策调整,也应该适时修改相应的税收条例。 去年12月,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正式启动,其他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也在加速推进中。消费税在税率和税目上有不少调整,比如成品油、卷烟等税率有所提高,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等税目被取消。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见附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 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0日   附件:   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序号 税 号 化 肥 名 称 1 28342110 肥料用硝酸钾 2 31042090 其他氯化钾 3 31043000 硫酸钾 4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5 31053000 磷酸氢二铵 6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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