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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闪存盘”相关方法专利维权案一审宣判(附:判决书全文) 朗科公司起诉美光公司等发明专利侵权6起案件一审有果。因涉案专利已于2019年11月13日到期,故朗科公司放弃了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仅要求三被告在各案中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2万元。北京知产法院一审判决美光公司在6起案件中,各案赔偿朗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销售商嘉合忆美公司赔偿合理开支2000余元。 以下是“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案的判决书,本案涉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解释、朗科公司是否存在违反禁止反悔原则的情形、被控侵权产品能否再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方法能否延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以及赔偿数额的计算等多个争议焦点。 详情见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73民初323号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10号朗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魏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兆文,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敏。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美光消费产品集团公司(Micron Consumer Products Group,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弗里蒙特,贝塞得路。 法定代表人:麦克·路易斯·梅尔斯,诉讼与技术许可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斐斐,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全,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朗科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嘉合忆美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美光消费产品集团公司(Micron Consumer Products Group,Inc.)(简称美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朗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陆兆文,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被告美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斐斐、刘永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合忆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朗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2.三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万元;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朗科公司拥有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99117225.6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1999年11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24日。朗科公司从美光公司的官方网站得知,美光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32GB LEXAR M20”闪存盘产品(简称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及中国商标网查询显示,美光公司系“LEXAR”“JUMPDRIVE”商标的商标权人,经美光公司授权,嘉合忆美公司在淘宝、天猫、京东商城等电商平台设有“嘉合忆美数码专营店”,并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2016年3月,朗科公司从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购买了由嘉合忆美公司发货的被控侵权产品。经对比分析,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而嘉合忆美公司、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美光公司的涉案行为均未获得朗科公司的许可。同时,嘉合忆美公司、美光公司在收到朗科公司邮寄的《关于贵司闪存盘产品应取得朗科科技专利许可的提示函》及相关附件后,直至起诉前仍未停止其涉案行为。综上,嘉合忆美公司、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美光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了朗科公司的发明专利权,侵占了朗科公司闪存设备的市场份额,损害了朗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嘉合忆美公司辩称:一、嘉合忆美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收到朗科公司《关于贵司闪存盘产品应取得朗科科技专利许可的提示函》,在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尚未定性之前,嘉合忆美公司已于2016年3月22日主动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二、美光半导体咨询(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于2014-2016年授权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怡亚通公司)为其Lexar(雷克沙)等存储产品中国地区总分销商,怡亚通公司又先后于2014-2016年授权嘉合忆美公司作为其总代理的Lexar(雷克沙)闪存产品的核心代理商和京东商城指定网络经销商。嘉合忆美公司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朗科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且鉴于嘉合忆美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朗科公司要求嘉合忆美公司承担其合理支出和诉讼费用亦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朗科公司对于嘉合忆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辩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所经营的京东商城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不参与商品的实际销售,在其已经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且被控侵权产品已经下架的情况下,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朗科公司对于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美光公司辩称: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方法专利,且不属于产品制造方法专利,被控侵权产品亦非“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能延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朗科公司无权据此主张美光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涉案专利权。二、在案证据表明被控侵权产品系案外人自境外进口而非在中国制造,且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亦由他人实施,美光公司在中国境内并未实施任何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三、朗科公司关于权利要求的解释与其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陈述相矛盾,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同时亦与生效审查决定的认定相矛盾。基于其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自认的解释方法,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四、朗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及嘉合忆美公司、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美光公司因侵权行为在中国的获利,被控侵权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价格极低、销售量极小且利润微薄,且美光公司已于2017年8月将LEXAR全部品牌业务卖给深圳市江波龙电子有限公司。朗科公司就每款产品索赔人民币100万元于法无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朗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与涉案专利权相关的事实 1999年11月14日,邓国顺、成晓华就涉案专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2002年7月24日,涉案专利获得授权并予以公告。2008年6月27日,邓国顺、成晓华将涉案专利转让给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后变更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朗科公司。截至2019年11月13日专利权期限届满前,涉案专利持续有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朗科公司明确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权利要求1具体内容如下: “1.一种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在外存储装置内装用快闪存储介质,同时设置控制其存取数据和实现接口标准功能操作请求的固化软件; (2)对所述快闪存储介质内部数据按单一分块模式组织; (3)建立基于通用串行总线(USB)或IEEE 1394总线的信息交换通道; (4)经由USB或IEEE 1394总线引入所述外存储装置的工作电源; (5)按照USB标准或IEEE 1394标准规定的规范方法在数据处理系统主机与所述外存储装置之间传送要交换的信息。” 涉案专利说明书在背景技术中提到,近年来出现通用串行总线(USB)是一种新的电脑科技,其标准由英特尔(Intel)、微软(Microsoft)、康柏(Compaq)等国际大公司制定,目的是为了使个人电脑的使用变得简单、更容易和更快捷,用于代替现有的串口、并口和键盘插口等。当今所有奔腾Ⅱ或以上的电脑(包括兼容机)均带有USB接口,USB已经成为新的个人电脑行业标准。 涉案专利说明书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有以下内容:所述数据处理系统主机与外存储装置的信息交换通道是USB或IEEE 1394总线,无须另设接口卡,而且没有庞大的驱动器,没有机械转动部分,重量轻,启动快,可即插即用。所述数据处理系统与该外存储装置之间的信息传送方法,不采用专用接口内部自定义的信息传送方法而采用USB或IEEE 1394总线标准所规定的规范方法,由USB或IEEE 1394总线接口两端的驱动程序和固化软件分别按照通讯协议将欲传送的信息打包后,再传送到对方。当上层操作系统接到读操作时,会把该读操作发送给驱动程序。由于该操作属于标准的磁盘读操作,与USB及快闪内存的操作方式不一样,因此驱动程序会把它转换成快闪电子式外存储装置的特定操作方式。之后,驱动程序进一步对转换后的操作进行USB打包,并把打包后的读操作发给底层操作系统,由底层操作系统把读请求通过USB发送给运行在快闪电子式外存储装置微处理器中的固化软件,由固化软件执行该读操作,并把读取的数据及状态信息经底层操作系统返回给驱动程序,然后由驱动程序把该读取的数据及状态信息发送给上层操作系统。至此,读操作完成。 涉案专利曾经历多轮无效宣告程序,其中,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于2007年7月31日作出第109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0970号无效决定)、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第318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31805号无效决定),均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第10970号无效决定记载了以下内容:在2006年4月27日至28日的第二次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艾蒙系统有限公司)指出,证据3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主要结合证据3的中文译文和图4,指出在证据3中固化软件对应图4的控制器,主机和外存储之间有采用USB标准的信息通道。专利权人(邓国顺、成晓华)认为,证据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1)、(3)-(5),证据3中的快闪控制器不是本专利的固化软件,快闪存储器处理的数据是遵循IDE的接口规范的,而本专利采用的是USB规范。合议组注意到请求人主张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1中有关固化软件的特征以及特征3和特征5,然而,第一,在证据3中公开了快闪控制器46通过IDE接口与USB接口44连接,该USB接口44包括三部分并与USB物理接口43连接的内容,由此虽然可以推知快闪控制器46和USB接口44一起,具有存取数据和实现USB接口的功能,但证据3并未记载任何有关闪存设备具有同时设置控制其存取数据和与数据处理系统主机实现接口标准功能操作请求的固化软件实现该功能的内容;第二,在证据3中,PC卡与台式PC之间的外部USB连接仅仅构成信息交换通道的一部分而非完整的信息通道,来自台式PC的信息在接入PC卡后还需要通过USB接口44的转换并借助IDE接口47,才能最终到达快闪存储器,从而完成PC卡与台式PC之间的信息交换,同样,来自快闪存储器的数据也必须经IDE接口47才能被台式PC获得。因此,PC卡内部的IDE数据传输方式同样是构成PC卡与台式PC之间信息交换通道的一部分,而该部分并不遵循USB标准。因此,证据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1中有关闪存设备具有同时设置控制其存取数据和与数据处理系统主机实现接口标准功能操作请求的固化软件的特征,特别是没有公开有关基于USB总线的信息交换通道和按照USB标准传送要交换的信息的特征3和特征5,同时从证据3中也无从获得对特征1、特征3和5的任何技术启示。因此,与证据3相比,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有创造性。 针对第10970号无效决定,邓国顺、成晓华未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12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高行终字第1386号行政判决,对一审法院作出的维持第10970号无效决定的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第31805号无效决定记载了以下内容:对于请求人(晶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认为的“信息交换通道”不清楚。合议组认为:“信息交换通道”就是主机到外存储装置的接口,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内容表述是清楚的。 以上事实,有涉案专利证书及说明书、专利登记簿副本、涉案专利年费缴纳收据、第10970号无效决定、(2008)一中行初字第555号行政判决书、(2009)高行终字第1386号行政判决书、第31805号无效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商标注册VX13540088140
广州市白云区2019年专利数据分析报告 广州市白云区2019年专利促进工作取得了不错的进展,尤其是个人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增长明显。各专利创新主体中,最为突出的是南方医科大学及其附属单位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无论是新增国内专利申请、国内专利授权还是PCT专利申请方面优势均明显强于其他单位。 一、国内专利申请情况 1、国内专利申请总体情况 广州市白云区2019年新增专利申请21496件,同比增长18.5%,其中新增发明专利申请2735件,占总申请量的12.7%,同比增长5.0%,新增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0090件,占总申请量的46.9%,同比增长12.2%,新增外观设计专利申请8671件,占总申请量的40.3%,同比增长32.5%。与2018年相比,白云区的专利申请量增速明显放缓。白云区2019年平均每月申请专利1791件,与上一年度相比平均每月申请量增加了279件。2-3月份为专利申请量低谷期,月均申请量仅为1200件左右,而5-7月以及12月为专利申请高峰,月均申请量约为2200件,比低谷期月均申请量多1000件左右。对各类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情况进行统计,2019年大专院校、机关团体、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的专利申请量和占比分别为:大专院校新增专利申请770件,占总申请量的3.6%,机关团体新增专利申请533件,占总申请量的2.5%,科研机构新增专利申请85件,占总申请量的0.4%,企业新增专利申请12704件,占总申请量的59.1%,个人新增专利申请7404件,占总申请量的34.4%。 与上一年度相比,机关团体、科研机构、个人的专利申请量均有一定的增长,尤其是个人专利申请量大幅提升,其申请量占总申请量的比例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加了11.4个百分点。而与之相反的是,大专院校和企业的专利申请量与上一年度相比,呈现略微下降趋势,与个人专利申请的大幅增长相反,企业专利申请量占比同比减少了10.3个百分点,下降明显。2019年白云区专利申请人数量4682家,同比增长31.0%,其中发明专利申请人数量960家,同比增长10.9%,且企业、大专院校、个人、机关团体、科研机构等各类型的专利申请人数量与上一年度相比,均有明显的增长。 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人数量分别为2475家、2133家,合计4608家,占总专利申请人数量的98.4%,其中发明专利申请人数量分别为695家、213家,合计908家,占总发明专利申请人数量的94.6%,由此可见,企业和个人是白云区专利申请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专利申请人数量增长情况与白云区的专利促进工作成果密切相关,企业专利申请人数量同比增长率仅为8.2%,增长微弱,而个人专利申请人数量同比增长了72.9%,增长明显,因此导致2019年各主体专利申请量占比中,企业申请量占比明显下降而个人申请量占比明显上升。2019年共有44家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数量达到30件以上,其中大专院校7家,机关团体2家,科研机构1家,企业24家,个人10家,与上一年度相比,这44家申请人中有37家专利申请量实现同比增长,7家专利申请量有所下降。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2019年的专利申请量334件,申请量明显高于其他申请人,稳居第一,紧随其后的是南方医科大学。另外还有,探碳(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陈丹妮等三家申请人2019年专利申请量超过百件,分别位居第三至第五名。 商标注册VX 13540088140
幼儿园擅自使用他人字号及商标的侵权判定 PRdaily导读: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10日,系第1505085号等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的玩具、秋千、滑梯等商品上,曾多次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山东青岛城阳奇特乐幼儿园成立于2016年9月22日,2018年9月4日,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对山东青岛城阳奇特乐幼儿园办学场景拍摄取证。奇特乐集团公司诉称,奇特乐幼儿园以“奇特乐”为字号进行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以及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要旨 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非营利性,但仍然可以从事不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经营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经营者。擅自使用其他企业字号或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即使经营者之间经营范围不同,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 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特乐集团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10日,于2007年9月24日变更为现名,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游乐设备、教具、玩具等,系第1505085号等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的玩具、秋千、滑梯等商品上。“奇特乐”商号于2012年2月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第1505085号商标曾多次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山东青岛城阳奇特乐幼儿园(以下简称奇特乐幼儿园)成立于2016年9月22日,系提供幼儿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9月4日,奇特乐集团公司对奇特乐幼儿园办学场景拍摄取证。奇特乐集团公司诉称,奇特乐幼儿园以“奇特乐”为字号进行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以及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奇特乐集团公司“奇特乐”字号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奇特乐幼儿园将奇特乐登记字号并持续使用,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奇特乐集团公司存在投资或其他关联,损害奇特乐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奇特乐幼儿园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奇特乐幼儿园系民办非企业单位,非通常意义上的企业经营者,其擅自将与他人企业字号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样作为字号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存在一定争议。 1.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经营者。 奇特乐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观点认为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经营者。1993年通过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故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须是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由此得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故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另一种观点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笔者支持该观点。第一,2017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第二条修改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删去了“服务”的前缀“营利性”,即并不要求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必须是营利性的,从而消除立法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第二,《条例》中“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应当理解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并非为获取利润,允许其开展获得一定收益的经营活动,但取得的收益只能用于实现其组织宗旨而不得进行分配。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第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缺乏足够的政府资金支持和社会捐赠的现实背景下,如果要持续运营,必须获取适当的收益,这就意味着其同样须参与一定的市场竞争。综上,奇特乐幼儿园虽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但仍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经营者。 2.奇特乐幼儿园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奇特乐幼儿园未经许可擅自将与奇特乐集团公司相同的企业字号及相近似的商标作为字号使用,但是否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奇特乐幼儿园与奇特乐集团公司之间经营范围不同,其提供的幼儿教育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亦不同,且两者经营地分属浙江、山东两省,不会造成市场混淆,也不会损害经营者权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笔者亦持该观点。 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竞争关系并不限于直接竞争关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其从事相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奇特乐幼儿园的业务范围虽与奇特乐集团公司的经营范围及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并不相同,但幼儿教育通常采购儿童游乐设备、教具、玩具等产品,均系奇特乐集团公司的主营产品。考虑到奇特乐集团公司“奇特乐”字号及涉案商标极高的知名度,奇特乐幼儿园将奇特乐登记字号并持续使用,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奇特乐集团公司存在投资或其他关联,损害奇特乐集团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奇特乐幼儿园的举办人余某户籍所在地与奇特乐集团公司的住所地均为永嘉县,且余某配偶曾任职奇特乐集团公司在青岛经营部的负责人,故应当认定奇特乐幼儿园系明知奇特乐集团公司奇特乐字号及涉案商标具有极高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擅自使用“奇特乐”字号,主观上存在攀附恶意。 注册商标VX 13540088140
高价值专利的表征维度及打造方法 作为专利中的“优等品”,高价值专利是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的利器。高价值专利的权利边界应当是清晰的,能够给予社会公众明确的预期;其权利应当是具有稳定性的,能够经得起无效和诉讼程序的考验。对于一般主体而言,具有良好的技术创新能力并不意味着能够获得高价值专利。能否将其创新的技术和潜在的创意打造成为高价值专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利代理师的水平和工作。为了深入理解和认识高价值专利,本文从多个维度对高价值专利进行表征。进一步地,本文从多个层面的打造手段论述了高价值专利的具体打造方法。 一、高价值专利的表征维度 1、对竞争对手:形成威慑,造成羡慕,阻断无效 2、对公众:明晰边界,公开技术,赢得尊重 3、对法院/行政机关:方便比对,易获支持,彰显稳定 4、对金融机构:方便评估,保障本金,确保盈利 第1表征维度——对竞争对手:形成威慑,造成羡慕,阻断无效 首先,高价值专利要能禁止竞争对手的一些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即威慑其不敢实施专利技术。高价值专利要表现出给权利人带来了竞争优势的特性,比如:覆盖了竞争对手正在生产或者渴望进入的产品或服务领域。 其次,高价值专利使竞争对手产生“羡慕”和“嫉妒”感——这个专利太让人讨厌了!由于覆盖了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该专利会给竞争对手带来的负面心理。这种心理的外部表现就是:竞争对手会想办法请求专利局宣告其无效,必除之而后快;或者会想办法尝试规避设计,必绕而远之。这也就是映衬出了高价值专利的成功。 第三,高价值专利会让竞争对手产生据为己有的冲动——要是这个专利是我的该多好!由于高价值专利能阻断竞争对手的无效,并且能有效防止竞争对手规避,竞争对手在发现这些事实后或会尝试购买,或尝会试获得许可;这种“想买”的心理与其他买家是不同的。比如:有些人买专利是为了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者职称评定等,这些买家由于不是出于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实施专利的需要,所以即使他们购买了也不见得能体现该专利的价值。而竞争对手想买该专利则是为了市场竞争的需要,因此,竞争对手想买,可以确切地说该专利是高价值的。一个不能令竞争对手产生购买冲动的专利,不能说它是高价值专利。比如,在一些专利保护力度过小的国家,竞争对手即使侵犯了该专利权也不会受到什么有力的惩罚,那么,该国的所有专利都不能称为是高价值专利。 第2表征维度——对公众:明晰边界,公开技术,赢得尊重 高价值专利,能赢得社会公众的尊重,这样会更有利于该专利的推广应用和实施及维权。要想做到这一点,则其贡献和权利必须是相适应的,也就是说,它必须向社会公开了一种有贡献的新技术,并且它的权利保护范围是明晰的。如果专利保护的边界处于模糊状态,有时甚至难以与现有技术区分开来,这就导致社会公众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难以产生明确的预期,容易造成非故意侵权和争议。高价值专利的边界应当是明确的,社会公众看了之后能很清楚地了解其权利边界,避免造成非故意侵权和争议而引起讼累。 需要说明的是,有人认为专利描述越模糊越好,这样可以迷惑竞争对手,给竞争对手造成心理压力。但是,专利不只是给竞争对手看的,社会公众也要看、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也要看、法院法官也要看,模糊的专利描述反而会对权利人造成不利的影响,有时甚至会造成盲目诉讼,损失人力物力,劳民伤财。因此,高价值专利应当避免描述模糊的问题。 第3表征维度——对法院/行政机关:方便比对,易获支持,彰显稳定 高价值专利,其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通俗易懂,其必要技术特征应当具有可取证性、可考察性,以便在维权时法院或行政机关能方便与被控侵权物进行比对。其权利范围应当是合理的,而不是过大或过小的。过大的保护范围容易不受法院支持,导致诉讼失败。前面所说的“明析边界”其实对法院、行政机关来说也是“方便比对”的。如果专利保护范围模糊不清,还容易导致权利的不稳定甚至专利被无效,以及导致原本侵权的行为被法院误认为不侵权。 高价值专利还要把其稳定性彰显出来。即使专利权本身是稳定的,但如果不经法院和专利行政机关验证其稳定性,那它的稳定性仍然没有得到彰显。为此,可在专利授权后再次做一次全面现有技术检索,把所有可能的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及与现有技术的可能的结合都找出来,然后主动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便做出一个专利有效的决定,来彰显高价值专利的稳定性。 第4表征维度——对金融机构:方便评估,保障安全,确保盈利 目前,金融机构推出了专利质押等业务,风险投资也经常投资于专利,对于这些金融机构而言,评估专利价值、规避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是其很重要的一个考量。为了方便这种评估,高价值专利应当有客观的实施效果展示,比如:专利权人自己实施的话,要能说明年产值及利润以及专利在其中的贡献,许可他人实施的话要能说明实施许可费的金额等等。 另一方面,由于专利本身并不能保证自己实施,所以最好还要有FTO自由实施检索报告。而一个FTO自由实施检索报告要想有好的结论,是从研发伊始就要注意规避侵权的,这样研发人员才会更有可能开发出能得到一个“好的”FTO报告的技术方案。 注册商标VX 13540088140
保护发展、价值平衡|地标智绘大讲堂第8讲: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发展 地标智绘大讲堂由北京农智地理研究院主办,北京地理标志产业协会合办,IPRdaily、腾讯会议技术团队支持,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协办。地标智绘大讲堂第8讲于2020年5月17日下午15点开讲,本次大讲堂邀请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陶钧法官,授课题目为“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发展——以‘价值平衡’为视角”。在讲座开始之前,主办方对地标智绘大讲堂的基本情况及最近的相关讲座内容做了简短介绍,此后陶法官开始了今天的讲座。本次讲座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一、地理标志价值理念的取舍与确定;二、地理标志法律适用条款的认知逻辑;三、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适用规制;四、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的路径设想。 一、地理标志价值理念的取舍与确定 在地理标志价值理念的取舍与确定部分,陶法官分析了地理标志在保护消费者、权利人、经营者方面的考量。 地理标志权利人、经营者、消费者之间利益如何进行平衡保护,谁是地理标志保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陶法官从国际公约及国内对地理标志的内在需求两方面进行了讲解。陶法官认为,对地理标志保护是我国对国际公约的承诺。陶法官分别对TRIPS协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里斯本协定相关规定进行了讲解,指出国际条约更侧重于对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同时兼顾了相关经营者的利益。国内层面来看,脱贫攻坚战中地理标志是品牌价值资源,虽然保护区域经营者利益,但消费者的认可才是经营者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才是核心,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反射到地理标志的权利人和经营者的利益。二、地理标志法律适用条款的认知逻辑 在地理标志法律适用条款的认知逻辑部分,陶法官介绍了地理标志天然具有的地理描述性与地理欺骗性这两种属性,因此在地理标志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上述两个属性脉络来引用商标法相关条文,主要有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几点:宣誓性条款的合理适用、特别优于一般的规则、规范性文件的内部协调与统一、类型商标的原点考量、违法行为的无缝规制。 三、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适用规制 在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适用规制部分,陶法官首先为大家介绍了主要相关法律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北京高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等,然后陶法官结合九个案例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陶法官结合“镜泊乡大豆DAD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讲解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材料提交的程序;结合“山东100”商标驳回复审案讲解了商标申请类型的认定;结合“FIJI PURE MAHOGANY”商标申请驳回案讲解了显著性的判断、域外地标的认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理解;结合“泰山绿茶”商标申请驳回案讲解了申请名称的一致性认定、显著性的判断;结合“西山焦xishanjiao”商标争议案讲解了举证责任的分配;结合“丹东板栗及图”商标申请驳回案讲解了商品类别的限定——“正向清单”;结合“杨柳青”商标行政案讲解了商品保护范围的确定——“反向清单”;结合“螺旋卡帕SCREW KAPPA NAPA”商标异议案讲解了地理标志近似性的认定,不同类型商标可比性判断;结合“祁门红茶及图”商标权无效宣告案讲解了地理标志区域划定错误的法律规制。 比如在“FIJI PURE MAHOGANY”商标申请驳回案中,陶法官讲解了该案二审法院认为斐济政府作为申请人,其申请行为本身已经表明其对诉争商标给予地理标志保护的意图,结合斐济政府在相关程序中提交的文件与翻译件,足以证明该诉争商标在斐济共和国受法律保护的事实,故驳回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理由缺乏依据。 商标注册VX 13540088140
阿里打假特战队“吐槽”打假成打地鼠:何时能“像防控疫情一样防 “心累了,有时甚至无力。”5月20日上午,阿里巴巴集团打假特战队队员景杭的一则朋友圈在公安民警圈子里引发热议。 这名打假特战队员“吐槽”说,打假多年,从线上打到线下,制售假者的生存空间本已受到空前挤压,但现在越来越多出现的“假货洼地”正在让假货死灰复燃,让打假成为“打地鼠”游戏。 “为什么防控疫情时大家可以齐心协力做到‘勤洗手’‘戴口罩’‘每个人都从我做起’,而打击假货就不能各平台都‘从我做起’呢?为什么不能形成‘像防控疫情一样防控假货洼地’的态势?”这名打假特战队员发出几连问。 景杭讲到一个案例。江苏警方查了个疫情物资的案子,一对夫妇在一个社交电商平台销售假冒德国“博朗”耳温枪——无论被测量的人实际体温高低,这款由四处找来的零件组装拼凑成的“体温枪”一律显示36.5度。为防止给疫情防控造成漏洞,民警紧急抓捕了嫌疑人。调查中发现,早在2016年,这对夫妇就曾因销售假货被淘宝关店处理,此后,他们转战社交电商平台继续售假,直到被抓。民警问原因,制售假者的回答是因为这里宽松。 “心里堵得慌。突然很心疼我的团队。”景杭回顾他离开公安队伍到阿里巴巴打假特战队工作的情况:法律规定互联网平台需要对侵权信息尽到“通知一删除”义务,也就是要做到接到侵权举报后要及时删除假货链接,但我们早就往前走了N步——不但第一时间把侵权链接干掉,还把分析出的线索举报给执法办案单位,一起追踪溯源,深挖线下假货生产源头,把生产、销售、仓储、物流、终端网络一锅端掉。 但令他沮丧的是,管控宽松导致制售假者藏匿在假货治理洼地,这样的情形在越来越多发生,“这足以让团队和执法机构联动辛辛苦苦做到的打假成绩一下子打了水漂。” 景杭说,过去的几个月,全国倾尽全力抗击新冠疫情,抗疫胜利,首先在于全社会形成了高度共识和一致行动:公开透明,严防死守,不留洼地死角,不给病毒以任何可乘之机。“在我看来,这不仅是截断病毒传播的必由之路,同样也是解决全社会假货问题的治本之法。” 记者注意到,这名打假特战队员朋友圈发出后,多地公安一线民警点赞,广西一名民警留言“稽查人从来都是默默含泪前行”。 商标注册 VX 13540088140
北京2020年市知识产权资助金开始申报!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申报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商标、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部分)的通知。通知指出,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商标、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部分)的申报采取全程网办方式,申请人需在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详情请参考《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申报指南》。关于申报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商标、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部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知局〔2019〕324号)和《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申报指南》的规定,现就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商标、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部分)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为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且信用状态良好,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商标资助金申请人应为受资助商标的专用权人;如果受资助商标为共有商标,应以共有商标代表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 地理标志资助金申请人应为受资助地理标志的专有权人或地理标志商标的专用权人,且单位类型必须为社会团体;由多个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地理标志,应以第一申请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 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金申请人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金额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的年度进出口统计范围之内。 二、申报方式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商标、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部分)的申报采取全程网办方式,申请人需在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详情请参考《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申报指南》(附件1)。 首都之窗办理网址: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yzt.beijing.gov.cn%2Fam%2Foauth2%2Fauthorize%3Fservice%3DbjzwService%26response_type%3Dcode%26client_id%3D000021231_05%26scope%3Dcn%2Buid%2BidCardNumber%2Breserve3%2BextProperties%26redirect_uri%3Dhttp%253a%252f%252fzizhu.bjzldbc.org.cn%252f%2523%252findex&urlrefer=e30ba52f7c1b02eb6b3f9043d1ab8375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zizhu.bjzldbc.org.cn&urlrefer=f99dccd290dd7e477aabb90dfba64cc0 三、资助范围 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商标、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部分)对国外商标、中国地理标志以及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的资助分别划定资助范围,申请人不能超范围申报。具体资助范围如下: (一)国外商标 1.商标注册日(或签发日)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外注册商标。 2.商标注册日(或签发日)的确定: (1)商标申请途径为其他途径的,网上公开商标注册(或签发)日期和纸质商标注册文件所记载的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下,以纸质文件记载的日期为准; (2)商标申请途径为其他途径的,纸质商标注册文件所记载的注册日期和签发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下,以在后日期为准; (3)商标申请途径为马德里体系途径的,以注册国家或地区的核准注册日(“Statement of grant of protection”中的“Publication number and date”项目对应的日期)为准; (4)商标申请途径为马德里体系途径的,获得注册的商标没有“Statement of grant of protection”项目的,或是通过马德里体系途径后期指定程序获得注册的国家或地区没有“Statement of grant of protection”项目的,根据所指定国家或地区,以“Date of recording”项目对应的日期推算指定国家注册日期,双重缔约方的推算方法为上述日期增加12个月,纯议定书缔约方的推算方法为上述日期增加18个月 商标注册VX 13540088140
丰巢公司收不到会员费!建议去试试收专利许可费 我国快递柜行业据说始于2012年的中邮速递易,但当前的行业市场龙头是丰巢公司,市场占有率超过40%,典型的占有市场却亏损的互联网公司。在此给丰巢公司提个建议,根据市场变化改变商业模式:除收会员费之外,还可以考虑收专利许可费。 快递柜国内专利相关分析如下六图上述四图反映我国快递柜行业已经处于技术成熟期、丰巢是行业专利龙头、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超过80%。上述两图反映快递柜的技术分布,G部的互联网基因占主导,丰巢的核心技术是互联网基因的技术。 快递柜公司收费是一个老问题了,快递柜收费问题是商业问题而非技术问题,那就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为何丰巢公司强势收费,真的是因为亏损20亿元,陷入了不收费即退出市场的困境? 翻看丰巢公司融资历史,号称融资55亿,按实际到账40%,那好像差不多亏损完了,但大股东可是顺丰王卫呀。 作为知识产权理想国的创始人,难道原因是丰巢公司凭借专利掌握了行业话语权? 要么市场出会员费,要么市场出专利许可费! 上海的小区积极反抗,甚至说小区自建快递柜,意思就是我们消费者不出会员费但我们必须要有快递柜,那丰巢能收到市场的专利许可费吗?丰巢公司2015年才在深圳成立,在2017年并购了同行中集e栈,据说还要收购中邮速递易,占我国快递柜市场70%以上。上述两图反映丰巢公司专利工作是不错的,2019年行业专利申请量下降30%的却仍增长18%、已结案发明专利授权率50%、拥有有效授权专利214件。专利布局领域全面,互联网基因专利占比超过70%,高于同行业平均占比。拥有一位2018年开始作为发明人的神秘人,追溯不到该发明人的过往,唯一相关的是2011年的施耐德申请专利。 CMO和CEO均是前三专利发明人,CTO仅是一件专利的发明人。 丰巢公司是快递柜行业快速发展期进入的,拥有机械结构的核心专利可能性无,拥有互联网基因的核心专利的可能性不大但却可能拥有外围的重要专利,如管理系统、快递检测和广告系统等。 在丰巢公司打算真去收专利许可费之前,先要逐个梳理梳理自己的专利,只要你的专利稳,发现和固定专利侵权证据不是难事,比充电宝专利战更容易。 传闻丰巢公司要从To C转型至To B,专利可以助你转型,专利价值直接来源于B,因为C享有权利用尽。 商标注册VX13540088140
泰国天丝集团宣布将投资逾10亿元深化在华布局 全球红牛品牌及“红牛”商标的创始者和所有者——泰国天丝集团于今日宣布,未来三年将对其在华业务进行一系列投资,总额高达10.6亿人民币。具体包括深化在华合作伙伴战略关系、在中国设立新的代表处、组建国内团队、扩建新的生产基地以及推出集团旗下更多新产品,从而扩大品牌在华影响力。这项投资计划将为红牛业务在中国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开启一个激动人心的全新篇章。天丝集团首席执行官许馨雄先生 加大在华投资 持续深耕中国市场 作为投资计划的一部分,通过对进一步扩建在华生产基地进行一系列可行性研究后,天丝集团决定将在北京市怀柔区建立新的生产工厂。尽管相关进度受到疫情的影响,但是在怀柔区区委及区人民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相关工作仍取得了显著进展,天丝集团将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促使该项目尽快落地。 为持续深耕中国市场,天丝集团还在中国注册了新公司。新公司的建立将帮助天丝集团更好地了解中国消费者的需求、消费习惯和偏好,从而更好地增强其营销和研发能力,开发出更好满足本地消费者特定需求的产品。随着中国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天丝集团将通过不断创新和引进更多新产品,增加产能以确保满足本地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 天丝集团首席执行官许馨雄先生表示:“我们计划未来三年在中国市场投资10.6亿元。中国一直是我们实施全球‘品牌之家’宏伟战略的前沿和中心,新的投资计划将有助于实现这一雄心壮志,为天丝集团赋能,给中国消费者带来更多优质的产品,为此我们感到十分自豪。我们十分感谢北京市政府和怀柔区区委及区政府一直以来为我们提供良好的商业和投资环境,感谢他们对我们下一阶段在怀柔区扩建生产基地的支持。在新冠疫情得到全面控制即将结束的特殊时期,我们可以携手实现促进当地经济增长、持续履行天丝集团对助力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长期承诺的共同目标。” 全新合作伙伴关系和商业模式 开创红牛在华新未来 为确保“红牛”在中国的长期发展,持续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合法的红牛产品,我们采用了新的合作伙伴关系和新的商业模式。新的商业模式与天丝集团在全球的战略布局保持一致,通过携手彼此信赖的本地合作伙伴,共同建立强大的国际业务网络。 天丝集团携手本地战略合作伙伴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广州曜能量”)以及普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普盛”)成功在中国市场先后推出了授权国内生产的红牛®安奈吉饮料和进口红牛——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红牛®安奈吉饮料具有一脉相承的功效和品质,并新添西洋参提取物。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自泰国原装进口,是红牛品牌经典风味与高品质原材料结合的产品。作为天丝集团全球“品牌之家”的最新成员,这两款饮品受到了广大中国消费者的喜爱。去年半年时间里,在合作伙伴的共同努力下,新产品在中国的销售额超过了10亿元,覆盖全国24省、直辖市的227个城市并在快速的拓展中。天丝集团新的投资计划预计将推动红牛产品在华的生产和销售大幅增加。 许馨雄先生表示,“我们与广州曜能量和普盛的合作伙伴关系汇集了红牛产品的全球统一标准、一流的运营和管理经验、出色的营销实力,以及团队对红牛品牌的热忱和信念。所有这些要素整合在一起,我们坚信,将创造一番强大、创新、拥有无限潜能的宏伟事业。未来我们将继续深化与合作伙伴之间的战略合作关系,为推动整个饮料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展望未来,许馨雄先生表示:“受新冠全球疫情影响,2020年将会是几十年来最具挑战的一年。尽管困难重重,天丝集团将坚定不移地持续为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他补充道:“在宣布新的投资计划之前,我们已经达成了许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项目,比如在相关机构的支持下,设立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基金,联合在华合作伙伴捐赠了1200多万元现金以及大量红牛产品帮助中国抗击疫情。未来,我们期待与合作伙伴和中国消费者携手,共同创造和分享红牛品牌在中国新的繁荣前景。” 关于天丝集团 天丝集团是泰国领先的食品和饮料公司之一,拥有包括四个产品类别(能量饮料、电解质饮料、功能饮料和休闲食品)的多元化产品组合和九个产品品牌下的 30 多个产品线。这其中包括红牛,世界领先的能量饮料,由其创始人许书标先生于 1975 年研发成功。天丝集团是全球唯一红牛香精的生产商,与许氏家族共同拥有红牛全球商标。 许书标先生于 1993 年在其父亲的出生地同时也是许氏家族的祖籍所在地海南省成立了海南红牛饮料有限公司,并首次在国内使用中文“红牛”命名。由于红牛饮料的日益流行,许书标先生和他的家人于 1995年与其他股东成立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资公司),以向全中国的消费者提供红牛饮料。2018 年 9月,在合资公司的合资期限到期后,天丝决定采用新的合作伙伴以及全新商业模式,从而持续为广大中国消费者提供优质、合法的红牛产品,确保其继续成为中国最受欢迎的饮料之一。 天丝集团在华授权和运营的红牛产品 红牛®安奈吉饮料:作为一款全球知名能量饮料品牌在中国推出的新产品,红牛®安奈吉饮料是目前天丝集团在中国内地有效授权产品、并获得中国食药监局批准的红牛品牌饮料。红牛®安奈吉饮料具有一脉相承的功效和品质,并新添西洋参提取物,成为红牛全球产品矩阵中的重要成员,红牛®安奈吉的创新成分来自于西洋参提取物。 泰国原装进口红牛:作为红牛全球产品矩阵中的全新成员,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自泰国原装进口,主要成分如牛磺酸、肌醇、维生素B族等按照科学配比,由天丝集团旗下工厂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生产。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是红牛品牌经典风味与高品质原材料结合的产品。 商标注册VX 13540088140
全国首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保险落地广州 原标题:全国首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保险落地广州 5月14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联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贸促会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广东分中心,在广州科学城会议中心举办“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共同见证全国第一单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保单在广州市黄埔区落地。此举旨在探索建立区内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强化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为实施企业“走出去”战略提供强有力支持,进一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签约仪式上,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向金发科技、京信通信两家企业签发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保单,为企业提供725万元的出海风险保障。据介绍,这是该险种在全国范围内的首单落地,开创国内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先河,为国内企业海外维权迈出里程碑式的一步。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范围的扩大,企业在境外受到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诉讼日益增多。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为企业量身定制的‘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保险责任基本覆盖国内企业应对海外侵权案的主要损失,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局长蓝伟锋表示。 据介绍,通过政府部门、保险公司、贸促会三方战略合作,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企业海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得到升级和完善。人保财险和贸促会将成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侵权案的专门服务机构,协助企业快速响应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请求,对企业遭遇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 同时,人保财险将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风险数据库的建立,风险数据有一定累积之后,编制发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风险防控和预警报告,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实务培训。 此外,整合协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资源,建设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的专家库、国际专业调解团队、海外律师团队等等,作为保险增值服务深入企业侵权案件,切实协助企业解决问题。 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的出台,不仅为广州开发区区内企业拓展海外业务、有效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未来还将为更多“走出去”的民族企业保驾护航。截至记者发稿时,广州开发区已有30余家企业对该险种表示投保意向。 来源:羊城晚报 记者:丁玲 通讯员:丁文雄 李爽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VX1354008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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