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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看资料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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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去仲裁了,来大佬帮我看看这个申请书和证据有没有问题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x医院(于20xx年xx月和第xx医院合并组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学中心) 请求事项:  劳动合同期满,被申请人不再续签,终止劳动合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xxxxx元(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XXXXX元*8)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自2011年11月15日到被申请人处实习,从事护士工作。2012年07月01日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已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合同期限为8年,合同约定到期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 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有:从建设银行处打印的工资卡流水明细,有被申请人每个月发给申请人的工资转账明细的记录;被申请人办理的印有申请人照片以及身份信息的工作证、单位门禁卡、内部食堂员工专用饭卡;2012年12月04日由总后勤部卫生部发的护士执业证书中的执业地点是被申请人单位;2014年5月21日从被申请人取得的考核合格证明及上岗合格证。申请人工作期间的工作交接报告。以上证据可以证明自2012年07月01日开始一直存在劳动关系。 2020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下发《关于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劳务派遣的通知》以及《劳务派遣申请表》和《同意书》,通知内容明确指出劳动合同到期后要求申请人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务派遣合同。 2020年5月25日,申请人给人力资源部座机打电话,表达了希望劳动合同到期以后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被人力资源明确拒绝,然后人力资源部表示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而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同时还表示,如果申请人不签《劳务派遣申请表》和《同意书》就视为主动离职,并且不会支付任何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五款(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是被申请人,而改签劳务派遣合同法律意义上用人单位就不再是被申请人,而是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的实质是被申请人终止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然后再以用工者的身份通过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让申请人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派遣回医院工作。被申请人存在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情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七条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XXXXX元。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至合同期满申请人共工作八年,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xxxx元,工资依据是在建设银行打印的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工资明细。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决。 此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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