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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 冀公交字〔2014〕190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的通知 各市、冀中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定州、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现将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印发给你们,请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执行。 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14年5月30日 发: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 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 根据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有关数据,确定河北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22580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 9102元 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 13641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6134元 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42532元 分行业在岗职工工资 行 业 平均工资(元) 农、林、牧、渔业 13664元 采矿业 61913元 制造业 40065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70213元 建筑业 35498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7249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1099元 批发和零售业 32544元 住宿和餐饮业 27639元 金融业 80341元 房地产业 39096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7635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62690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0614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 28409元 教育 41913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 40357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6294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34211元
河北省“单独两孩”政策开始实施 (2014-06-03 07:34:47)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再生一胎 昨天下午,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规定:“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落地。 昨天下午,省卫生计生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我省“单独二孩”政策进行解读。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妻再生育,实行再生育审批,申请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单独夫妇,可在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一方户籍地申请再生育。符合在我省申领生育证的单独夫妇,应按《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县级或市级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为了保证“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的公开透明,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严格的监督流程。对拟批准再生育的单独家庭,在单位、村(居)委会公示10天并逐级公布监督电话,群众可通过举报电话监督。省级举报电话为87046044,也可直拨12356计生热线举报。 适用范围和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或者一方户籍在本省;2、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即夫妻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或生育(含收养)过一个以上子女,但现只存活一个子女。3、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即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依法收养的独生子女视为独生子女(依法收养以县级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协议、收养公证为依据,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以单位或居委会出具证明为依据);非法生育或收养的独生子女,依法征费并已发给《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的,也视为独生子女。 办理再生育手续应提供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2、已生育(包括收养)子女户籍登记卡;3、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件或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第一个子女是违反政策生育的,应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4、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河北集中整治酒后驾驶和工程运输车交通违法行为 我省公安交管部门自11月25日至12月31日在全省组织开展集中整治酒后驾驶和工程运输车交通违法行为统一行动,进一步加大对酒后驾驶和工程运输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查酒驾重点查公务车 在整治酒后驾驶工作中,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将以周末和节假日为重点时段,突出城郊结合部、城市支路小巷、县市城区、有民俗活动的村镇,突出城区餐饮、娱乐场所、私人会所、主要公路沿线饭店、旅馆周边,重点查处公务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营运车辆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交管部门将在交通流量较大的路口,抽查等候交通信号灯的过往车辆,同时,根据违法犯罪嫌疑人可能采取的走小路兜圈、驾车闯卡、弃车逃逸、找关系说情等逃避、躲避检查的情况,灵活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巡逻相结合、集中整治与日常查处相衔接、多警种联合检查与交警设点相补充、本地统一行动与组织异地执法相运用等方法,提高查处酒驾、醉酒的实效性。对检查发现的酒驾、醉驾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获一起,处罚一起。 工程车满12分不发运输证 在整治工程运输车严重交通违法工作中,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将联合城管、市容卫生等部门,监督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开展源头安全检查、违法治理,实行“违法不出门”责任制,杜绝报废车、拼装车、套牌车、无牌车和非法改装、加长、加高、加宽栏板、车辆逾期未检验、车身反光标识不达标以及其他车辆安全隐患等问题,对记满12分、驾驶证暂扣期间的驾驶人,坚决停驶。对查获的工程运输车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记分情况和处理的工程运输车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将通报运输企业,抄报工程运输车资质管理、市场准入许可部门。凡工程运输车发生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存在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超载运输、不按规定装载、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两次以上的,由有关部门收回该车的建筑渣土运输许可;对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以及有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行驶违法记录的驾驶人,依法处罚并通报运输企业解除聘用。
湖南衡阳法官自行放假 称元宵节后上班是传统 本报长沙2月21日电 (颜珂、匡滢)湖南省衡阳市的全小姐向本报反映:春节假期过后,到衡阳市石鼓区法院办事,却遭遇法官“自行放假”。该法官表示,要农历正月十五以后才上班,并称这是“中国的传统”。 全小姐的老家在衡阳市石鼓区,现已在外地工作定居。 2004年,她在老家打了个债权官司,胜诉,但过了近10年判决至今仍没有执行。今年,她趁春节回家并向单位请了几天假,打算找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了解案件执行情况。 2月16日是农历正月初七,也是国家规定新年上班的第一天,下午2时左右,全小姐来到石鼓区人民法院,值班人员告诉她执行局没有人,并让全小姐自己直接和执行法官联系。 全小姐通过电话联系一位姓任的法官,询问对方什么时候上班,任法官回答“农历十五后上班”,“没有出节都办不了事”,并称这是“中国的传统”。 记者于2月18日(正月初九)下午3时左右拨打了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在网上公布的电话,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法院是按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放假,并已于初七上班。 2月18日下午4时左右,全小姐再次来到石鼓区法院,值班人员认出了全小姐,并表示任法官仍不在,让她直接和任法官联系。 全小姐告诉值班人员任法官不上班,希望找院长或者别的法官,值班人员马上回答他们都不在,都出去办事了。 全小姐再次致电任法官,任法官仍然回复要“出节”(农历正月十五后)才上班,他说明自己在乡里,要出节后才能回来,并表示“没办法,别人不上班”。 电话录音 2月16日 全小姐:“喂,你好,任法官,请问你是阳历15号上班还是农历十五上班?” 任法官:“农历。” 全小姐:“阳历15号?” 任法官:“农历十五上班。” 全小姐:“你们能不能提前一下上班?我这边比较急一点,我还要回家,因为我家在外地。能不能帮点忙呢?” 任法官:“没有出节都办不了事。” …… 全小姐:“为什么办不了事?现在你们都上班了,怎么办不了事呢?” 任法官:“这是中国的传统。” 全小姐:“国家规定是农历初七上班。” 任法官:“国家规定的?你到那里哪个给你办事呢?” 全小姐:“国家规定初七上班,怎么都不上班呢?” 任法官:“十五以后你再来吧。” 2月18日 全小姐:“你好,任法官吗?” 任法官:“你哪里?” 全小姐:“我这边要办案子,请问你什么时候上班?” 任法官:“上班啊,上班要出节了。” 全小姐:“正式上班要元宵节过后啊?” 任法官:“嗯。” 全小姐:“我这边有急事呢,你能不能方便过来下呢。” 任法官:“我没有在市里,我在乡里。” 全小姐:“你们不是正式初七上班吗?” 任法官:“是的。” 全小姐:“那你为什么不来上班呢?” 任法官:“上班,我上班,别人不上班。” 全小姐:“那我这个案子交到你手里嘛。” 任法官:“交到我手里我知道。” 全小姐:“那你能不能行个方便,急着过来下呢,我们自己也是走不开,好不容易赶回来一次。” 任法官:“没办法,别人不上班。” 全小姐:“我现在就在你们单位,你们单位说别人都上班了。” 任法官:“上班不好说。” 全小姐:“那你非要出节再上班啊?” 任法官:“银行不上班。” 全小姐:“银行现在都在上班哦,您能不能赶回来下,事情拖了那么多年了。” 任法官:“回不来,要出完节以后吧。”
【普法案例】出具真名借据就不是诈骗吗? 案情:2010年3月,犯罪嫌疑人郭某结识了包某。在取得包某信任后,郭某谎称自己为某集团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承诺给包某介绍工作业务并为其亲戚解决工作。同年4月至10月期间,在自己没有正当职业、无稳定收入的情况下,郭某以朋友住院、孩子生病等虚假事由,多次向包某借款共计21万余元,并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向包某出具多张借条。之后,郭某将借款挥霍一空。还款期限届满,郭某多次找借口搪塞包某,并通过搬家、关闭手机等方式断绝与包某的联系。包某随即向**机关报案。  分歧意见:对于郭某行为的定性,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普通的民事债务纠纷。虽然郭某在向包某借款时虚构身份,编造理由,但其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了借条,并未冒用他人名义,其事后逃避追偿的行为只是其不能还款而暂时外出躲债,并不能说明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双方当事人之间始终是债权债务关系,包某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追偿手段或者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民事欺诈,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包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借款行为无效,请求变更或者撤销。郭某在向包某借款的时候就虚构了事实,隐瞒了真相,致使包某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将钱借出。故郭某的行为可以界定为民事欺诈。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借贷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了诈骗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郭某以真实姓名向被害人包某出具了借条,而不是用虚假姓名骗取借款,这是案件认定中的难点与分歧所在。此行为究竟是普通借贷纠纷还是民事欺诈抑或是以借贷为名进行的诈骗,需要对法律关系进行厘清。  1.本案不是普通借贷纠纷。正当、合法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多是以真实身份提出,注明正当用途,在借贷双方相互了解、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合法关系。而以借贷形式的诈骗,行为人多编造虚假情况,隐瞒真实姓名和身份,虚构借贷用项,使对方受蒙骗,是一种非正常交往。  正当的民事借贷关系,使用人即便事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归还,失去偿还能力,但是其仍然具有偿还的诚意,积极履行偿还义务,即便暂时外出躲债,一旦情况好转便会归还,这说明借用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那些采取捏造虚假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借款后大肆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致使不能按期还债,甚至携款潜逃、断绝联系的,行为人既无偿还诚意,也无归还能力和行为,应按诈骗罪论处。  2.本案不是民事欺诈。所谓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使对方陷于错误,故意向对方示以不真实的事实,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行为。民事欺诈和诈骗有着近似之处,客观上都采用了欺骗方法,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主观上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不存在过失问题。但两者却泾渭分明,一是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行为人没有履约的能力或者诚意,民事欺诈的行为人虽然也有欺诈的故意,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有履约的诚意和一定的履约能力。二是客观表现不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在客观上都有欺骗性行为,但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基本上依靠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的款物,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更谈不上付诸行动;民事欺诈的行为人也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行为,但行为人只是对其履约能力的夸张或虚构,其中仍有真实的民事内容,行为人通过民事活动取得经济利益,而不依靠欺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款物。  3.本案属于以借贷为名进行诈骗。本案中,郭某无正当职业、稳定收入,可以说没有履约能力;通过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为某集团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承诺给包某介绍工作业务和为其亲戚解决工作,取得被害人包某信任,并编造借款事由取得借款,可以说没有履约诚意;借到款项后,用于个人消费和其他挥霍,在约定还款时间到后,采取搬家、关闭手机等方式断绝与包某的联系,可以说没有履行行为。这一切已经让“借”的性质改变为“骗”。客观行为上,郭某在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仍然虚构事实无限度借款,无节制消费,从其主观心态并结合事后对偿还债务的态度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虽然出具了借条,仍然难以掩盖其以借贷之名,行诈骗之实的真相。本案应该以诈骗罪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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