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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航智能--河北邯郸首次动态调整应急减排清单  河北东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广平县汇合铸业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因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由原有级别降为最低级别,执行最严格减排措施。这是河北省邯郸市首次动态调整应急减排清单。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召开了今年首次新闻发布会,就《邯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动态调整情况向社会进行发布和解读。   据介绍,此次动态调整中,治理水平、整改效果、守法情况等是企业升级或者降级的主要影响因素,旨在通过动态调整鼓励企业进行污染治理,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从源头减少污染排放。   84家   新增企业纳入减排清单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专员李建亮介绍,此次动态调整,主要包括3方面:一是对新增企业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差别化减排;二是对完成提标改造申请绩效复核的企业进行重新复核,调整环境绩效评级和应急减排措施;三是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降低环境绩效评级,执行更加严格的减排措施。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督查中心大队长王俊峰说:“为更好地实施差别化减排,科学指导企业开展深度治理或对治污设施提标改造,邯郸市政府聘请技术单位编制了工业企业排放绩效评级导则,作为评定依据,并组织技术单位、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企业三方进行现场评定,根据得分情况确定企业环境排放绩效等级,其中A级≥90分、89分≥B级≥80分、79分≥C级≥65分、D级<65分。在差别化管控中,D级企业执行最严格管控措施。”   经过全面排查摸底,邯郸市对84家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了补纳。其中,22家企业是近期建成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按照环境绩效评级情况执行差别化减排,其中A级企业3家、B级企业16家、C级企业2家、D级企业1家;其余62家企业因自身原因之前未按要求纳入减排清单,纳入后按照D级企业进行管控,执行最高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期间执行停产减排措施。   64家   企业完成提标改造评级上调   积极进行污染治理、效果较好的企业在此次动态调整中成了受益者。过去一年中,邯郸市全力推进重点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工作,不少企业完成提标改造,106家完成提标改造的企业申请了绩效复核。   李建亮介绍说:“对提出申请的企业,我们经过严格的现场复核和环境绩效评级,最终认定64家企业较上次评级时整改提标进步明显,根据环境绩效评级结果升级至相应级别,其中升级为A级的5家,升级为B级的44家,升级为C级的15家。从区域上看,武安市、峰峰矿区、临漳县升级企业最多,分别为14家、11家、8家。评级上调意味着企业在邯郸市差别化管控中,停限产的比例进一步减少。”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为便于执法人员核查企业错峰生产以及应急减排量,邯郸市还对6家企业减排措施或设备进行了相应调整,确保“一企一策”,将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的生产线和装备上。   12家   问题企业降为最低级别   有升有降,有保有压,邯郸市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在严处重罚的同时,降低企业环境绩效评级,执行更加严格的减排措施。   据了解,此次动态调整中,邯郸涉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涉县天利煤化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因环境违法问题被媒体曝光,因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由原有级别降为最低级别D级,执行最严级别减排措施。   此外,邯郸市吉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东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广平县汇合铸业有限公司、广平县金佳纸塑制品有限公司、成安县鑫燎精细铁粉厂、成安县宇翔碳素有限公司、丰达冶金有限公司、曲周县瑞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河北科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伍永饲料加工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由原有级别降为D级,执行最严级别减排措施。   据悉,邯郸市将每季度对应急减排清单进行动态调整,遇有特殊情况,适情适时调整。企业建成通过验收或完成提标改造后可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现场核定和绩效评级后,根据结果纳入清单管理或调整管控级别。
德航智能---春节过后,4大环保风暴要来了! 2019年的春节已经过去,各行各业都要重新进入工作状态。春节过后,环保也将迎来新的时期,这4件大事将是核心工作:   一、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   前段时间,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明确强调,将从今年开始启动新一轮的中央环保督察工作,为期4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都将纳入督察范围。这些都是百分百板上钉钉的事情,毫无悬念。   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的准备工作正在紧张筹备中,督察小组初步确定,相关的督察人员调度正在进行中。可谓“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只要中央一声令下,几大督察组将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出动,再次掀起轰轰烈烈的绿色风暴。   二、蓝天保卫战   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9年将是关键性的一年。在春节之后,蓝天保卫战工作继续推进,生态环境部也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划路径。   具体来看包括:散煤治理稳步推进、实施柴油车污染治理行动攻坚方案、相关行业加速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强化VOCs治理、重点区域秋冬季污染防治延续,以及“散乱污”企业打击和治理等。   三、碧水保卫战   几日前,生态环境部对外通报,2018年开展的饮用水水源地环保专项行动,成绩斐然,完成了99.99%的工作任务,保证了5.5亿人的饮用水安全。春节之后,碧水保卫战将更进一步的扩大和纵深。   长江修复、黑臭水体治理、渤海治理、农村污水治理等多项攻坚行动将批次展开,饮用水水源地环保工作还将继续推进,范围更大,手段更强硬,惩罚更严厉,确保真正打赢碧水攻坚战   四、净土保卫战   土壤污染防治已经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春节以后,这部法律的落地实施将成为环保工作的中心。根据可靠消息透露,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配套细则将陆续出台,有关的治理行动也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   春节后,已经明确的工作内容有:农业农村用地详查、工业企业用地调查、建设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和示范试点……
德航智能---环保装备市场将聚焦五大方向、九大领域 2020年万亿 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形势日益严峻,国家加快了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修复等方面政策的出台,而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和治理标准,为新增和升级改造现有的环保设备提供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环保装备制造业实现产值7440亿元,较2010年增长了近三倍,年复合增速保持在20%以上。预计到2020年全国环保装备制造业产值将超1.2万亿,超国家政策目标预期。 政策激励环保装备市场前景光明 2020年万亿市场将形成 环保装备制造业是节能环保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技术基础,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形势日益严峻,国家加快了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修复等方面政策的出台,而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和治理标准,为新增和升级改造现有的环保设备提供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 数据显示,近年来,在政策支持和市场需求的双轮推动下,我国环保装备制造业实现了快速的发展。2016年全国环保装备制造业实现产值6200亿元,较2010年的2000亿元增长了2.1倍;2017年全国环保装备制造业实现产值7440亿元,同比增长20%。2010-2017年行业年复合增速达20.6%。   2017年10月,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2020年环保装备制造业产值达到10000亿元的目标。而按照当前我国环保设备行业发展形势,前瞻预计,2019行业万亿目标就有望达成,2020更是有望突破1.2万亿,行业发展速度超过规划预期。   我国环保设备行业集中度低 总体大而不强 随着近年来环境治理的巨大需求带动环保设备产业的日益增长,根据工信部部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从事环保设备制造的企业约7000家,行业产值规模7440亿元,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市场。但从行业集中度来看,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诸如三聚环保、启迪桑德等一批领先的环保设备企业,但行业内企业仍然以中小型的私营企业为主。   前瞻通过统计2017年全国环保设备行业前十大上市企业营收数据得到,2017年前五大企业营收合计500亿元,仅占环保产业的6.72%;前十大企业营收合计676亿元,仅占环保产业的9.08%。环保设备行业呈现出大而不强局面。   从各上市企业具体情况来看,三聚环保2017年营收达224.78亿元,成为环保设备上市企业唯一一家进入两百亿的企业,其余企业均在100亿元以下;进入50-100亿元的企业有桑德环境、龙净环保、华光锅炉三家,其余企业营收则均在25-50亿元之间。   政策引导 环保装备业未来将聚焦五大方向、九大领域   环境保护和治理,必须依靠政策的引导和支持,当前我国进入全面环境治理攻坚阶段,那么作为环境治理重要的基础设施,未来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在哪里呢?   全面推行绿色制造,提升环保装备制造业水平,促进环保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未来环保装备制造业将聚焦五大方向:1)强化技术研发协同化创新发展;2)推进生产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发展;3)推动产品多元化品牌化提升发展;4)引导行业差异化集聚化融合发展;5)鼓励企业国际化开放发展。   根据行业发展发现,《指导意见》提出了未来环保装备业将重点发展九大领域,分别为:大气污染防治装备、水污染防治装备、土壤污染修复装备、固体**处理处置装备、资源综合利用装备、环境污染应急处理装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环境污染防治专用材料与药剂、噪声与振动控制装备。   因此,不管是环保装备企业、环保企业转型做装备企业、投资资本、跨界企业未来对环保装备企业的布局均可从以下方向和领域进行布局。
德航智能--天津印发《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 日前,天津印发《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 全文如下: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8日 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的监督与管理,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负总责。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镇污水应当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对尚不具备建设污水处理厂条件且污水不能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制镇,应当建设城镇污水处理站。   城镇污水处理站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本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污泥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排水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污水收集管网系统设计和建设应当优先或同步于污水处理厂设计和建设,保证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发挥合理效益。 第六条 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时,审查机关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污水处理厂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进度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确定污泥处置方式,保证污泥处置无害化。   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其运营单位应当对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同步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已投入运行但未建设在线监测系统的污水处理厂应当补建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包括进水口、出水口的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指标。进出水口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出水口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监测台账,并公开环境信息。 第九条 新建0.5万吨/日以上(含0.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中控系统;已建成投入运行的2万吨/日以上(含2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完善中控系统;已建成投入运行的2万吨/日以下污水处理厂应当逐步建设中控系统。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 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污泥处置厂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进行现场检查和检验; (二)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三)就提出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要求,制定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等,并将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污泥处置厂应当建立生产运行记录及报表,保管期限为3年。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处理后的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不达标的污水不得直接排放。   污水处理厂废气排放、污泥、噪声控制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规定的控制指标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每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上月每日进出水水质、水量等检测数据。 第十八条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作为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负总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有关区加强对污泥产生、贮存、运输、处理等环节的监管和污泥处置厂运行的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泥污染环境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市污泥处理处置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和污泥分配管理制度。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置厂应当订立污泥处置合同,禁止随意丢弃、遗撒污泥,严控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临时堆放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防渗措施,杜绝二次污染。 第二十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出厂污泥定期进行检测,对于检测结果达到危险废弃物标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污泥处置厂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进出厂泥质定期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污泥处置厂应当于每年3月2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运营报告。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其所管辖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严格按照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办法使用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站,是指本市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设计日处理能力1000吨以下且出水水质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C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德航智能--天津印发《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 近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文件对污水厂运营管理中的诸多事项进行规定,包括:污水收集管网系统设计和建设应当优先或同步于污水处理厂设计和建设;应当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水超标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不达标的污水不得直接排放。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的监督与管理,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负总责。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镇污水应当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对尚不具备建设污水处理厂条件且污水不能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制镇,应当建设城镇污水处理站。   城镇污水处理站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本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污泥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排水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污水收集管网系统设计和建设应当优先或同步于污水处理厂设计和建设,保证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发挥合理效益。 第六条 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时,审查机关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污水处理厂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进度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确定污泥处置方式,保证污泥处置无害化。   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其运营单位应当对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同步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已投入运行但未建设在线监测系统的污水处理厂应当补建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包括进水口、出水口的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指标。进出水口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出水口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监测台账,并公开环境信息。 第九条 新建0.5万吨/日以上(含0.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中控系统;已建成投入运行的2万吨/日以上(含2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完善中控系统;已建成投入运行的2万吨/日以下污水处理厂应当逐步建设中控系统。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 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污泥处置厂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进行现场检查和检验;   (二)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三)就提出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要求,制定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等,并将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污泥处置厂应当建立生产运行记录及报表,保管期限为3年。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处理后的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不达标的污水不得直接排放。   污水处理厂废气排放、污泥、噪声控制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规定的控制指标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每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上月每日进出水水质、水量等检测数据。 第十八条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作为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负总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有关区加强对污泥产生、贮存、运输、处理等环节的监管和污泥处置厂运行的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泥污染环境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市污泥处理处置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和污泥分配管理制度。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置厂应当订立污泥处置合同,禁止随意丢弃、遗撒污泥,严控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临时堆放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防渗措施,杜绝二次污染。 第二十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出厂污泥定期进行检测,对于检测结果达到危险废弃物标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污泥处置厂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进出厂泥质定期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污泥处置厂应当于每年3月2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运营报告。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其所管辖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严格按照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办法使用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站,是指本市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设计日处理能力1000吨以下且出水水质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C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德航智能--特许经营模式下,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责任该如何划分? 由污泥集中堆置产生的污染责任归属谁家?在污水厂不具备污泥处置设施且水价中未包含污泥处置费用的前提下,污泥处置责任是否依然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一并转由企业承担?若《协议》中明确政府负责污泥处置,污水处理企业仅负责污泥的简单脱水和运输,那么污泥处置的政企责任如何划分?   污泥作为污水处理的副产物,一直被轻视,“重水轻泥”的现象普遍存在。污泥处置是城市污水处理的“最后一公里”,如处理处置不当,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二次污染。而且,在目前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下,污泥处置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这滋生了种种社会矛盾纠纷,成为当下社会的一大顽疾。其中,污水处理厂“背黑锅”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目前,沈阳市的污泥处置就面临着此种困境。   由污泥集中堆置产生的污染责任归属谁家?在污水厂不具备污泥处置设施且水价中未包含污泥处置费用的前提下,污泥处置责任是否依然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一并转由企业承担?若《协议》中明确政府负责污泥处置,污水处理企业仅负责污泥的简单脱水和运输,那么污泥处置的政企责任如何划分?   地方政府是城镇污泥处置的法定责任主体   污泥处置应该按照固体废弃物相关规定处置还是作为水污染物进行处置呢?关于污泥的定性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尚没有明确。经过专家讨论,这两种归属并不矛盾,污泥作为城镇公共服务的组成,不管是水污染物还是固体**,都是市政公共服务的重要环节,地方政府是上述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因此,处理污水、处置污泥是地方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根据现场法律专家的讨论,地方政府也是城镇污泥处置的法定责任主体。污泥的处理处置是伴随着污水处理事业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我国污泥处理处置事业发展缓慢,一直滞后于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纵观我国相关环保法律的发展历程,我国污泥处理处置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其责任主体也在不断明确。   2014年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51条提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专家讨论指出,污泥处理处置作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服务,其责任主体应该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可以委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或其他专业公司处置污泥。   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本不具备污泥处置的条件   经过专家讨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一般的排污工业企业不一样,一定要把城镇污水处理厂和一般的排污工业企业区分开。城镇污水处理厂不直接产生污染物,污水是市政设施收集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只是替排污者处理收集来的污水,只是在提供一种污染消减服务。未配备污泥处置设施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不能承担污泥处置的法律责任。   从目前行业实践来看,污水处理厂也是主要负责污水的处理处置,以及对由此产生的污泥做简单的基本处理,比如污泥脱水、污泥外运。   从专业角度来讲,城镇污水处理厂也不能处置污泥。在工艺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艺根本处理不了污泥,也没有污泥处置设施,这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而是技术和设施的问题。污水厂处置污泥还涉及到污泥占地的问题,这不是污水处理厂能够解决的。而且,城镇污水处理厂在项目审批的时候,在批文里一般都会附加一条:污泥问题另行处置。   特许经营模式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   污水处理作为市政公用行业一直由政府主导,2005年前后,为解决其资金投入巨大问题,政府以特许经营方式将原本属于行政体制内的污水处理厂剥离,由企业履行义务,财政支付对价。但是由于技术发展等客观原因,污水处理副产物——污泥处置设施并未同步建设,导致污泥很长一段时间处于无组织排放状态,部分城市由市政垃圾填埋场接收或采用集中堆放方式。   由特许经营权的定义上来看,特许经营权是指由权利当局授予个人或法人实体的一项特权。特许经营制度之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是个透明体,是受地方政府委托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主体,它的责任和义务是由《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   特许经营协议的甲方是地方政府,乙方是污水处理企业,污水处理厂的产权是地方政府的,污水处理企业在特许经营期内,使用污水处理厂的设备、技术等为政府处理污水,提供服务,确保水质达标。污水处理厂不拥有水的产权、也不完全拥有污水处理厂的产权,只是提供劳务,所以不可能取代甲方责任主体的地位。   在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条款中,关于污泥的排放及标准条款中规定,污泥排放应满足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要求、污泥脱水后泥饼含水率满足一定的要求,污泥应由乙方负责运送至甲方指定的污泥堆放场地进行堆放,运送过程中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不良影响。条款中没有关于污水处理厂污泥后续处置的责任约定,而且,乙方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权是由甲方政府方授予的,污水处理企业在特许经营期内,只是使用污水处理厂的设备、技术等在为政府处理污水,提供服务,确保水质达标。因此,乙方不可能取代甲方责任主体的地位,污水处置和污泥处置的责任主体还是政府部门。   未来污泥如何健康发展?   地方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的责任主体,关于污泥的去向,地方政府需要发挥责任主体的作用,推动污泥行业的健康发展。关于未来发展,与会专家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政府明确自身责任主体地位。首先,要尽快解决污泥的欠账问题,要将这么多年来堆积下来的污泥处置掉,将这部分污泥减量化、无害化,以免再次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其次,要处理处置新产生的污泥,为污泥找到真正的出路。政府有权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污泥处置,也可以另行委托专业的污泥处置企业承担污泥处置服务。   二、加大环保督察力度,开展污泥专项督查。目前,污泥仍然是地方生态环境治理的一个“死角”,环保督查取得了一定效果,未来更要加大对污泥的督查力度,引起地方政府对污泥处置问题的重视。   三、地方政府要制定污泥专项规划。城市本身应该规划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理设施,但目前绝大多数城市没有污泥处理设施。虽然国家在每个五年计划中都会出台《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规划中明确指出污泥的建设资金,也明确指出地方政府要落实污泥处理处置的建设资金,但是真正落实的却很少。所以建议地方政府出台污泥专项规划,加强对污泥专项资金的督导和监管,保证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   四、明确污泥定价问题。在污泥定价上,当下污泥处理处置收费机制尚未形成,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行费用也未能和污水处理费用同步落实。政府应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的构成结构,将市政污泥处置费纳入污水处理费价格体系。   五、明确污泥去向。污泥的处置路线不畅通,目前还未找到合适的出路。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基本形成四大主流技术发展路线,但最终都没有走通,其根本原因是国家没有明确的指导方向,大部分城市的污泥仍然无处可去。目前污泥大部分的处置方式还是填埋,很容易形成二次污染,资源化程度低。
德航智能--2019年环保行业呈现五大趋势 国内的环保产业已经迈入2019年,纵观环保产业的发展,2019无疑是一个全新的局面,水土固废气的大监管格局已形成。新的格局下,环保产业已从政策播种时代进入到全面的政策深耕时代。在政策深耕时代,三个维度的发力将对环保产业的发展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政策的时间维度:大限将至倒逼产业提速   过去4年,环保行业涉及水、土、气、固废处理全方位的政策法规虽然来的有些迟,但终究还是到位了。   《水十条》、《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等相继出台。   到2020年,七大重点流域Ⅲ类水比例达70%以上;   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   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   京津冀区域劣V类下降15个百分点;   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   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   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   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   《气十条》、《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   到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5%以上;   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比2015年下降18%以上;   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   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 VOCs 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 VOCs 污染减排,排放总量下降 10%以上;   到2020年底前,在电子、包装印刷、汽车制造等 VOCs 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   《土十条》、《“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20年,全国工业固体**综合利用率提高到73%;   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和粮食主产县基本实现农业资源循环利用;   到2020年,各城市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基本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公共机构普遍实行垃圾分类,作为先行先试的46个城市要初步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   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政策的实施力度:环保督察   种子撒下去了,能不能有所收获,有多大的收获,最终还要看浇水施肥和护养的功夫。所以,从政策层面看,接下来的重点必然是要在环保政策法规的执行上下功夫,而且这将是生态环境部2019起最重要的工作。   2019年开始,以生态环境部为主导牵头的环保督察将会做大大小企业全覆盖,民企和央企也会做到一视同仁。随着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就位,涉及环保的处罚,包括罚款与刑事责任,将会得到极大落实。   政策的持久性:督查的常态化   2018年,环保部更名为生态环境部,这名字变化的背后是职能与态度的变化。地方的环保局也在逐步升级为生态环境局,新的机构将会承担起常态化的环保督察任务。   去年年底和一位在南通做记者朋友聊天,他告诉我现在政府对环保的态度真变化真的好大,我问题何以见得?他说他们报社内部得到的一个关于2018年全年的南通市环保举报案件受理率的数据,这个数据是2017的5倍,是2016年16倍。   不仅是案件受理数据上有惊人的提升,处理的效率也提升明显,很多企业被举报后,确实被查处甚至还上了报纸,而这都是因为一个普通公民的举报,这在以前是很难想象的。   现在的环保督察不是一阵风式运动,而是化为了各个地方生态环境局日常的核心的工作。   市场趋势——形势大好,深耕存量,拥抱增量   都在谈寒冬,但到底什么才是寒冬?环保行业的寒冬意味着什么?其实真没必要过分的渲染冬天的气氛,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作为行业的从业者也不用过分焦虑。我们要做是思考自己所处领域的机会。只要真实的用户需求还在,行业就是春天。即便是寒冬,环保行业仍然存在旺盛的需求:   领域一 环境监测   纵观世界各国的环保发展史,环保都会经历一个从工程向服务过度的进程。环境监测作为环保治理产业链里关键的一个环节,通常情况下会缺席环保行业的上半场的发展,但绝不会缺席环保行业下半场的发展。   作为掌握智慧环保数据端的环境监测企业,在未来的智慧环保的发展过程中具备了先天优势,能够逐渐实现从设备商到系统集成商,再到平台运营服务商的转变。所以,从环保全局的角度来看,环境监测将会是环保行业数据化迭代的牵头部队。   环境监测领域很大程度上就是环保行业的大数据。   对于公司而言,抓住了环境监测这枚未来的棋子,就相当于给自己的公司的战略加了一个智能雷达。只有配备了雷达的公司才能实现第一时间的高效布局和精准打击。而竞争对手将会面临来自你的不公平竞争,因为你是上帝视角。   领域二 危废处理   危废将会是2019年环保行业,营利性最好的一个细分领域。从行业发展来看,大多数产废企业危废产量有限,但由于危废处理成本较高,再加上过去监管缺失,隐藏、倾倒、丢弃相对容易,瞒报、漏报现象严重,导致危废处理需求得不到有效释放。所以政策一直是危废需求的那道闸门,一旦闸门打开,危废的时代就会到来。清晰的商业模式,巨大的需求缺口,而且随着政策的监管驱动,这个需求逐步释放。   目前我国每年危废产量8000万吨左右,远大于公布的4000万吨。同时环保督察力度、政府监管力度持续加强,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企业盈利能力提升,支付意愿变强,在此背景下,危废处理需求也将加速释放。   领域三 垃圾焚烧   2017年7月发布的《“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明确指出,至2020年末,我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处理能力要达到59.14万吨/日。这些硬性目标的确定,更是进一步掀起了“十三五”时期垃圾焚烧市场新一轮的释放。   过去2年,垃圾焚烧行业的发展节奏可以用“大干快上”来形容。特别是2018年垃圾焚烧领域的高速发展,这与当下整个环保行业大环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很多水务公司在做收缩战线的时候,垃圾焚烧公司正在忙着扩建。   为何垃圾焚烧就敢逆市操作?   底层逻辑还是商业模式清晰,虽然是重资产运营,但盈利稳定,建成一个项目对公司来讲就是一颗长寿的摇钱树,谁不愿多建几个呢?   领域四 工业废水   “水十条”第一个任务,就是要“狠抓工业污染防治”。经过多年的发展,治理工业环保的技术层面瓶颈早已突破。对于环保行业来说,早已到了只欠东风的地步。我们可以看到国内很多企业的治理效果甚至已经超过了国际标准(很多时候国标也是超过国际标准的)。   对于工业废水领域而言,技术与管理是最关键的要素,高性价比的技术解决方案与高水平的管理服务将成为环保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通过并购收购及资本融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可以快速的提升综合服务水平与能力。   目前我们已经可以看到环保行业出现大规模并购,特别是被并购的技术型公司越来越多,这些并购都是在提前布局正在形成的工业环保风口。   水务行业的上半场看市政,下半场看工业。另外,更重要的一点,工业废水的商业模式是非常清晰的,用户兜里不缺钞票,就看你有没有真功夫了。   领域五 流域治理领域   流域治理是环保中空间最大的子领域,大到没人能吃下独食。   水十条明确提出,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流域治理具有系统性强,单体项目投资金额大等特点,要以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为基础,因此相比黑臭水体治理较慢。   随着生活污水处理率、垃圾处理率的快速提升,以及其他各类点源污染得到一定程度控制,流域治理已被明确提上日程。预计到2020年流域治理市场空间超过20000亿元。未来三年将是流域治理空间最大,释放最为迅速的时期。   领域六 农村污染治理   中国环保行业的发展某种程度上就是中国城市化的发展一个侧面的缩影。过去20年,国内的城市化速度非常快,我们的感知也非常强,城里人变多了。但即便如此的巨变,中国城市化才刚刚走到一半,未来的空间还非常大。   城市化对房地产行业的刺激是及时的,这个不用多说,大家都感受的到。但城市化对环保行业的刺激是会又些延迟的,这就是业内经常谈的城市规划的落后与不科学。   城市化对环保行业释放的红利会延迟但肯定不会缺席,现在甚至出现了加速,我们能看到不仅仅是大城市,很多城乡结合的地方也已经开始重视污水处理的问题。   未来的城市化将从土地主导、房地产拉动的城市化,逐渐变成以人为本的城市化。同时,中国会更强调城乡的一体化,乡村振兴会带来更多的投资的机遇。这里面会释放出量级远超城市的环保投资机会,农村污染治理领域是一个大风口。   资金趋势——认清现实,遵循裸奔时代的生存法则   资金和环保行业的故事,戏剧性太强了。环保的政策元年是2015年,可气的是,正当2015年环保行业开始抬头的时候,国内经济的增长开始放缓,所以环保行业产业化水平慢和低的原因也在此。有一种我苦苦等你十年,却换来一面之缘擦肩而过的感觉。资金的故事在2019还将继续,在这种裸奔时代,三点现实是大家需要认清的:   我们身处一个什么样的局中:大环境   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过去40年我们去的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奇迹缔造的背后也有一些需要补课的地方。经济高速发展,一路下来,没有正儿八经地调整过,积压到现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系统出现了乏力,杠杆也到了一个相对较高的位置。但这么高的杠杆率是不可能一两年能降下来的。2018年,大家觉得很痛,但去杠杆的工作我们才做了一点点。如果杠杆不降下来,新一轮的增长是不会到来的。就像一个人背着重物在道路上跑,它跑不快,必须要把这个负担放下。所以未来大环境的趋势,就是放下负担,逐步降低杠杆,这是时间具体是多长不清楚,但肯定不是一两年就能完成的。   我们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政府对环保支付能力的问题   投资人经常会说,环保行业最核心的问题是商业模式的欠缺。所谓的商业模式的欠缺,在环保行业就是谁付钱的问题。对于当下在行业里业务量占比最大的市政环保板块来讲,其付费主体位政府,也就是各个地方的政府城投平台的基建投资及后续维护财政支出。   而如今政 府负债率高达260%,这也就是大家平时所谈的地方政 府的债务危机问题。也正是因为如此高的债务率,才出现了去年的去杠杆政策,经济要想持续稳定的运行,负债是必须要降下来的。更直白点来讲,就是2008年4 万亿投资的刺激效应释放的差不多了,现在要解决的问题是降低债务与产能过剩的制造业的转型。如此一来,政策的开支必然会变得紧缩,作为烧钱大户的环保项目自然会受到影响。   我们能怎么办:环保企业的经营资金   过去5年,环保行业的发展虽然没能赶上4万亿那波高潮,但也有大批资本进入到行业。但资本进入环保产业并不是雪中送炭,最主要的动机是要收割环保政策密集出台所释放的红利。   当红利消失,政府的钱袋子收紧的时候,环保行业自然会进入到裸奔的时代。没有政府资金的持续注入,社会资本也就不会把钱投到或者留在环保公司里。   这也就是我们去年看到的,很多上市环保公司出现了大股东清仓式减持的情况,这种情况会持续到今年,现在仍然在发生,最近上市不久的鹏瑶环保也遭遇类似尴尬。   钱这么紧,那是不是要考虑转型呢?   这是当下很多企业的战略抉择:重资产是不是要向轻资产转型?很多人认为轻资产运营的风险要小于重资产,认为轻资产代表更先进的商业模式。所以很多重资产公司开始焦虑,其实这个问题不能一刀切来对轻资产和重资产公司做优劣定性。资产轻重是由业务类型决定的,有些行业天生就是重资产行业,比如水务工程、垃圾焚烧发电等业务。   对于环保企业来说,在这个时候能做的是什么?降低自己的杠杆率,坚决控制债务,有点闲钱赶紧把银行贷款还了,守好自己的现金流,过好冬天。以往博弈性、高成长投资逻辑在2019年难以复制。在经济下行之后,现金是企业的生命线,守住自己的生命线!任何行业的调整阶段,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现金为王。   谁能接到好实施好回款的项目谁就是爷,谁乱投资乱接项目最后消化不良可能就会面临生存困难的境地。   关于企业管理——修炼内功,抓住技术红利时代   1.单打独斗到抱团作战   从近两年环保行业的发展来看,单体项目规模变得越来越大,服务要求变得越来越综合化,一家企业单打独斗已难以满足市场和项目的需求。在业务形态上,环境服务业比例将会逐渐增加,这是环保产业回归本质标志,也是意味着行业正在走向成熟。在成熟的环保行业业态下,专业化和整合能力将会是环保行业公司重点打造的能力。经过未来2-3年的调整后,生存下来的环保公司将具备更健壮的生命力,能够获得进一步发展。   2.技术红利开始爆发   环保行业的本质是技术服务。但长期以来,行业发展一直不在正轨上。旧的工程时代已经无法为环保行业提供足够的动能,那新的动能在什么地方?   创新!环保企业寻找新的动能,一定是要在创新上。后工业化时期,我们的经济已经从供不应求变成了供大于求,每一个行业我们看到的是产能过剩。我们要依靠自己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商业模式、新服务去打开一片新的市场。在政策红利、资本红利和用户红利逐渐消失的之后,环保行业算是真正迎来了技术红利。新环保时代,不是制造的时代,不是扩大产能的时代,而是研发的时代,创新的时代。   3.弯道超车,打破强者恒强   融资能力一直是区分环保行业企业层级和段位的一个重要指标,在过去的竞争中,一些拥有得天独厚背景的企业,拥有惊人的融资能力,这让其他企业在游戏中长期处于陪练的角色。而技术红利的爆发,将会给陪练企业一次弯道超车的机会。从环保行业的终局看,除了技术服务型的公司,其他类型的公司都只能是过客,无论它过程中绽放过多么耀眼的辉煌,最终难逃局外人的宿命。   写在最后一个优秀的船长——不仅要能驾驭顺风的船,更要能掌握逆风的船   环保行业的企业之所以感到目前的冬天有点冷,感到目前的形势不知道如何去应对,是因为我们开习惯了顺风的船,面对逆风的航行,我们毫无准备。尽管经济形势是40年以来最严峻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经济的增长和产业发展就此停滞。我们面临的挑战是要转换思路,从制造转换到研发,规模扩张转变到创新,保持一个开放的学习态度。曾经努力到无能为力,也曾拼搏到感动自己。但看不清大势,再精彩的时代都跟你没有关系。   2019,每个环保公司都应该至少做好这三件事:   一是,积极培养优秀的管理团队;   二是,保持可持续发展,确保项目稳定达标运行,避免盲目扩张;   三是,持续创新,苦练内功;   最后用一句话总结环保产业眼下的未来和长远的未来:未来五年,中国环保产业是“潮平两岸阔”,未来二十年,中国环保产业是“无限风光在险峰”。
德航智能--除尘设备制造行业发展:应用范围将扩大 行业发展迅速,为超低排放工作作出贡献   除尘设备是指把粉尘从烟气中分离出来的设备,是大气污染控制应用最多的设备,也是除尘工程中最重要的设备,也被称为除尘器。   根据工作原理分类,除尘器可分为静电式除尘器、袋式除尘器、湿式除尘器及旋风除尘器等。其中,静电式除尘器除尘效率高、运行费用较低,但设备庞大、占地面积大,设备制造、安装、维护要求高、对粉尘的特性较为敏感;袋式除尘器除尘效率也高,使用灵活,结构简单,投资小,但维护成本较高;湿式除尘器效率比干式高,处理高温高湿及黏性大的粉尘,结构简单,一次投资小,但不适用于憎水性和水硬性粉尘,防冬季结冰;旋风除尘器结构简单,维护方便。   除尘技术的应用发展与工业化进程息息相关的,早期我国工业化程度较低,主要污染行业排放的烟气量相对较小,环保要求较低,对除尘技术的要求也较低,结构简单且投资少的旋风除尘器和湿式除尘器处于主流地位,电除尘技术和袋式除尘技术发展缓慢。   20世纪80年代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电力、水泥、钢铁、有色金属等行业规模化发展,其排放的烟气量也大幅增长,造成的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环保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因此电除尘技术逐渐取代原有的除尘技术,并得到了较大发展。  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电力、水泥、钢铁、有色金属等行业进一步发展,国家对环保要求进一步提高,袋式除尘技术由于在除尘效率方面的优异性能,获得了快速普及,并呈加速发展态势。  当前,电除尘、袋式除尘和电袋复合除尘已是我国主流的除尘技术,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和电布袋除尘器因此成为治理大气污染的高效除尘设备,其发展在今后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治理中至关重要。   以燃煤电厂为例,近年来电除尘的技术创新,在煤电行业超低排放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有效地保障了机组长期稳定运行、持续超低排放运行。燃煤电厂电除尘器应用比例从1990年的30%发展到2000年的80%,2005-2010年间占比维持在95%,随后袋式、电袋复合除尘技术兴起,占比有所下降。据中电联统计,截至2017年12月,电除尘在电力行业除尘市场占有率约为66.4%,电除尘器依然是燃煤电厂的主流除尘设备,低低温电除尘技术几乎成为国内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的“标配”。   应用范围将扩大,企业加大海外市场布局  首先,行业应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目前除尘器仍主要应用于燃煤电厂、钢铁、煤炭及电解铝等能耗大、产生灰尘严重的行业,2016年,除尘设备产品主要应用于电力行业,占比达到36.80%;其次是水泥行业,占比23.07%;钢铁行业占比也超过20%,为20.12%。未来随着国家污染控制的要求越来越高,除尘设备产品将应用于更多行业,市场空间也将不断扩张。   其次,效率更高、排尘浓度更低,是除尘设备发展的总趋势。这是因为:排尘标准更加严格;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手段日益先进;对于微细粒子的控制受到重视;公众的环境意识迅速增强。在此背景下,电袋复合除尘以其最高的滤除效率和良好的经济性,将成为主流的除尘方式。  最后,除尘设备制造行业将加大走出去步伐。其中,海外市场仍然是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础建设为主轴,承接大型基建项目的分包任务,仍然是环保企业输出环保设备的主要渠道;随着国际环保法规的趋严,除了东南亚生物质锅炉除尘市场外,印尼、印度、越南的燃煤电站电除尘器、脱硫脱硝系统的改造和新建将是市场的热点,本土化生产、技术合作、技术转让等合作方式或将成为海外市场的新发展方向。
德航智能--北京有望在2019年7月率先实施国六标准 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北京市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可知,北京有望在2019年7月率先实施国六标准。这也意味着,届时北京将不再允许销售国五的新车,所有在售的新车必须要满足国六排放的标准。图片来源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备受业界关注的国六排放标准有望在北京提前落地。来自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消息称,《关于北京市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日在其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北京将从2019年7月1日起分步实行国六排放标准。第一步先主要针对重型燃气车和公交环卫领域的重型柴油车。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北京销售和登记注册的轻型汽油车和其余行业重型柴油车须满足国六b阶段标准要求。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提出部分重点地区可先行实施“国六”标准,北京位列其中。而“国六”指的是国家第六阶段汽车排放标准,比“欧六”的标准更高,和美国水平相当,可以说是目前全球范围内最严格的排放标准之一。其分为“国六a”和“国六b”两个阶段,原计划分别于2020年和2023年全国统一实施。但和其他区域不同的是,北京国六排放标准为分步实施,并且直接实施国六b阶段排放标准。   根据《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轻型车国六标准采用分步实施的方式,设置国六a和国六b两个排放限值方案。这其中,轻型汽油车是指定义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则是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汽车。而且国六汽油不仅适用于国六排放标准的车型,还适用于各种排放标准的车型。图片来源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为保证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顺利实施,北京市相关部门将严格把关。对于已经买了国五车的车主而言,在上述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后的一个月内可继续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办理。也就是自国六标准实施一个月后,北京市的二手车迁入必须要达到国6标准,国五及以下标准将不允许迁入。对于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后销售不符合国六b排放标准车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与国五标准相比,国六标准排放限值更低。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排放限值和国五相比分别加严了77%和67%,并新增了粒子数量(PN)的限值要求。就轻型汽油车而言,一氧化碳、碳氢、非甲烷总烃和氮氧化物排放将比国五阶段降低50%左右,颗粒物排放降低40%左右。对于重型柴油车,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将比国五阶段降低60%以上。如此一来,新标准将有利于提升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水平,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空气质量改善。   除了北京外,迄今天津、河北、广东等多地已明确提出自2019年年中起实施国六标准,而更多省市也在提前落地实施国六标准。在众多业界人士看来,国六标准的执行并不会对北京市内二手车流转造成影响,主要影响针对新车上牌与外迁进入本市的二手车。国六标准正式实施后,国五新车或二手车的落户将受限。据了解,目前多个汽车厂家已注意到国六排放标准实施的紧迫性,开始计划推出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车型 文章链接:中国环保在线
(德航智能)天津2018年12月水环境排名  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2018年12月份我市及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12月份,20个国考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12个,占60.0%,同比增加10.0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3个,占15.0%,同比减少20.0个百分点;主要污染物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32.9%、5.8%、67.7%和48.3%。   12月份,各区水质综合污染指数在0.58—2.65之间,水质较好的是红桥区、和平区、河西区,水质较差的是滨海新区、津南区、西青区;同比变化率在-39.41%至23.02%之间,与去年同期相比,改善幅度排前三名的为蓟州区、宝坻区、南开区,同比恶化幅度排前三名的区是河东区、河北区、河西区;各区出境与入境平均浓度比值在0.39—4.64之间,出境水质比入境水质改善的前三名为宝坻区、武清区、南开区,出境水质比入境水质下降的前三名为河东区、红桥区、东丽区。   按照综合污染指数、同比变化率和出入境浓度比值三项指标进行综合排名,排名较好的前三名为南开区、宝坻区和蓟州区,较差的后三名为河东区、滨海新区和西青区。对照12月份水环境质量综合排名结果,对以下各区给予财政奖补,额度依次为:南开区140万元、宝坻区120万元、蓟州区100万元、北辰区80万元、宁河区60万元、红桥区40万元、和平区20万元。对以下各区实施扣减财力,额度依次为:河东区140万元、滨海新区120万元、西青区100万元、津南区80万元、东丽区60万元、静海区40万元、河西区20万元。按照有关规定,武清区和河北区不予奖惩。
河北开年首次执法行动直击大气污染 中国环境报记者张铭贤 通讯员闫兆静石家庄报道 今年是河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第二年,聚焦涉气违法问题,助力蓝天保卫战,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决定,自1月4日~19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18~2019年秋冬季第四轮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   这也是河北省今年以来首次开展执法专项行动。   此次行动把扬尘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同时重点检查企业错峰生产落实情况,尤其是A类免于错峰生产的工业企业,要细致排查其是否真正达到排污绩效评价标准。   执法专项行动中,河北将对重点涉气污染物排放大中型企业开展“解剖式”执法检查,严格落实环境问题“一次性告知”制度,全方位堵住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管理漏洞。   对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整治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及时向企业提供行业最先进的污染治理相关技术信息,有效提升涉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管理能力。   对钢铁、建材、火电、焦化、碳素、食品加工等行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设置、运行和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无组织排放管控情况逐工序逐工艺进行全面排查,帮助制定整治方案,切实解决环境问题。   此外,河北在执法专项行动中还将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前三轮大气环境执法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和正常运行情况等进行执法检查。   据统计,河北省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环境专项执法前三轮行动共查处各类环境问题5876个。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面试行一年,南通累计缴纳赔偿 在江苏省南通市环保局的见证下,前不久,该市开发区环保局与26名企业法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以来,南通涉案主体最广、赔偿总额最大、集中签约最多的一批案件。   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试行以来,南通积极探索,主动作为,过去一年取得了初步成效。   2018年,全市共有36家企业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还有一个首起128万元的个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实际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保证)金逾1亿元。案例实践数与赔偿资金到账额,均位居全国各地级市之首。   2017年9月,南通在省内率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文件出台前,市委深改组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全市污染防治攻坚、环保“263”专项行动,已初步形成责任明确、途径畅通、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工作机制。   案件办理中,南通坚持依法推进,大胆探索。在磋商内容上,做到损害事实不协商,修复方案可商议。   在德威公司污染环境案件中,环保部门在损害评估实施前即与企业签订了500万元赔偿协议,同时推动企业分期设立1000万元的生态环保公益基金。在钢丝绳企业倾倒磷化渣系列案件中,环保部门将生态修复与市政工程建设相结合,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既落实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又避免了简单操作可能引发的不良社会影响。   环保部门在牵头中,注重发挥部门间横向联动和上下级纵向互动作用,适度拓展磋商谈判的主体范围。在当事人认可的前提下,鼓励基层环保部门开展磋商索赔,市级环保部门做好指导、协调、见证工作。案件中,环保部门积极联络检察院、法院、公安、基层政府等单位共同参与,联动推进赔偿磋商工作。   在处理如靖界河污染纠纷案件中,南通环保部门积极组织多部门开展联合排查,主动配合异地公安部门办案,对涉事企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在督促企业及时向跨界污染地政府预交3000万元修复赔偿金的同时,联合地方政府敦促企业对界内污染水体、场地开展生态修复。   针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周期长、费用大、成本高的问题,南通从提升综合效果出发,探索提出了简易鉴定评估程序。   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损害明显的小额案件,索赔部门可邀请专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提出评估报告及修复方案。在此基础上,依托南通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开展小额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解决部分案件鉴定评估与损害赔偿费用倒挂、鉴定机构少、案件办理周期长等难题。   在沈忠金属公司倾倒废酸、诚道机械公司排放废水、政仁公司偷排电镀废水等污染环境案件中,环保部门聘请专家出具损害评估意见,推进案件快速进入司法程序。此项举措获得地方司法部门支持,为广泛深入推进该项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完善信息互通机制,密切司法联动,强化司法保障,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刑事污染案件查办同步推进,“公私财产损失”鉴定与“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同步实施。及时编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及修复方案,为磋商谈判提供技术支撑。   针对企业不愿磋商、不愿赔偿等心理,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侦办、公诉、审理过程中,同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确保尽快达成协议,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履行情况作为司法机关量罚或行政处罚时的重要参考因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率提升明显。   在金阳光公司非法填埋固废案、恒达公司非法处置危险**等案件中,环保部门借助检察院司法介入,分别与企业签订了1500万元修复保证金协议和400万元赔偿金协议。   针对生态损害追偿过程中资金缺乏、鉴定困难等问题,环保部门、属地政府共同参与,垫付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费、应急处置费,保障了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顺利推进。   在损害赔偿追偿工作中,考虑当事人的赔偿能力,允许实施分期赔付,同时引入第三方担保、司法确认,确保赔偿能够落实。   在韩勇军生态损害赔偿案中,考虑赔偿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允许对128万赔偿费用分期支付,除首期支付40万外,其余分4年付清,并对未付款项按照8%的年利率支付利息。引入第三方担保,由损害赔偿义务人提供两名案外人作为担保人参与协议签订,明确担保人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的连带担保责任,确保协议履行到位。开展司法确认,当地法院正式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协议效力,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力。   在具体修复实施上,以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修复方案为基础,强调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者)的主体责任,鼓励“自行修复”或者“自行委托第三方修复”。   为确保修复工作落实到位,创造性地设置履约担保内容,规定企业采取自行修复方式的,按照修复工程预算的比例缴纳履约保证金。在实际案例操作中,企业均按照修复工程预算全额缴纳了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到账后,索赔部门负责对修复进程、实效等进行监督,确保修复效果。   在中兴公司污染环境案件中,环保部门邀请社区群众、基层组织等参与磋商谈判,督促企业接受公众监督,落实社会责任。企业签订协议承诺一年内按规范完成修复并确保通过验收,同时将首轮磋商约定的300万保证金提高到500万,目前修复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天津大气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大气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2.将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外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3.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禁止在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4.将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5.将第七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排放旁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6.将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7.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饮食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一)饮食服务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8.将第八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的物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露天焚烧落叶、秸秆、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外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将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在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0.在第八十九条后增加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负有相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1.将第九十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在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
安徽14城市PM2.5年均浓度降幅超目标要求 中国环境报记者潘骞合肥报道 监测数据显示,2018年安徽全省14个未达标城市(除黄山、池州)PM2.5年均浓度为51微克/立方米,比2015年下降12.1%,超额完成国家确定的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安徽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国英日前就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完成情况作出批示予以表扬。   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安徽省2018年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为:14个未达标城市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0.3%,即必须控制在52微克/立方米以下。   李国英在批示中指出,2018年是蓝天保卫战开局之年。在全省生态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的艰苦努力和奋力推动下,在各地各部门的鼎力配合和支持下,最终取得了PM2.5年均浓度51微克/立方米的好成绩,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同比也大幅度增加,超额完成国家确定的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标志着全省蓝天保卫战首战告捷。   据悉,一年来,安徽省启动了史上规模最大、周期最长、执法最严、效果最好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监督,抽调选派1300余人次,持续开展14轮监督检查,累计检查污染源15035个,发现存在的问题点位7430个,已完成整改4637个,向各市政府交办突出环境问题16批共2502个,公开曝光典型环境问题14批122个,为完成年度目标提供了坚强保障。   据了解,2018年,安徽在全省气象条件与上年相当的情况下,空气质量大幅度改善。全省PM10年均浓度为7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3.6%;全省PM2.5年均浓度为4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2.5%;全省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72.1%,比2017年提高了5.1个百分点,实现了“两降低一提高”,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同比大幅增加。
“十三五”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中国环境报记者牛秋鹏1月7日北京报道 生态环境部今日向媒体通报了2018年12月和1-12月空气质量状况。   2018年12月,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7.0%,同比上升9.8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5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8.5%;PM10浓度为8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4.6%;O3浓度为7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3.3%;SO2浓度为1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4.6%;NO2浓度为3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3.6%;CO浓度为1.8毫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3%。1-12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9.3%,同比上升1.3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3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9.3%;PM10浓度为7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3%;O3浓度为151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3%;SO2浓度为1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2.2%;NO2浓度为2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6.5%;CO浓度为1.5毫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1.8%。   从“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两项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来看,PM2.5未达标的262个城市平均浓度为4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0.4%;338城市优良天数比例为79.3%,同比提高1.3个百分点,均达到序时进度和年度目标要求。   2018年12月,169个重点城市中临汾、漯河、安阳市等20个城市空气质量相对较差(从第169名到第150名);海口、舟山、福州市等20个城市空气质量相对较好(从第1名到第20名)。   2018年1-12月,169个重点城市中临汾、石家庄、邢台市等20个城市空气质量相对较差(从第169名到第150名);海口、黄山、舟山市等20个城市空气质量相对较好(从第1名到第20名)。   从空气质量同比改善程度看,2018年1-12月,169个城市中,哈尔滨、长春、衡水市等20个城市空气质量同比变化幅度相对较好(从第1名到并列第19名);西宁、常州、信阳市等20个城市空气质量同比变化幅度相对较差(从倒数第1名到倒数第20名)。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12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54.1%,同比上升1.1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80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7.0%。1-12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50.5%,同比上升1.2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60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1.8%。   北京市12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86.7%,同比上升2.8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3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1.4%。1-12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62.2%,同比上升0.3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5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2.1%。   长三角地区41个城市12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1.7%,同比上升18.2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55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9.5%。1-12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4.1%,同比上升2.5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4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0.2%。   汾渭平原11个城市12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48.5%,同比上升12.4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8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4.7%。1-12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54.3%,同比上升2.2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5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0.8%。
投身生态环境保护科普 共建绿色发展美好未来 为隆重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普及,提升全民环境意识,12月25日,中国环科院联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环保科普系列活动,邀请北京市朝阳实验小学润泽校区学生来环科院和监测总站参观和学习。 在中国环科院,同学们参观了环科院分析测试中心生态毒理实验室和土壤温室。在生态毒理实验室,研究人员以展板的形式,生动形象地向同学们介绍了实验室常用的毒理学测试模式生物以及污染物对斑马鱼等生物生长的影响,在交流过程中同学们热情高涨,与研究人员积极互动,并提出很多问题。在土壤温室,环科院工作人员向同学们介绍了我国不同种类的土壤,讲解了土壤重金属污染对水稻生长的影响,以及植物垂直流人工湿地对污染物的去除机理。通过聆听讲座和参观,同学们充分认识了土壤污染的危害及保护土壤的重要性。 随后,同学们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参观了国家环境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及大气环境监测实验室。国家环境质量预测预报中心的首席预报员为同学们演示了空气质量预报业务系统,讲解了环境空气质量预报的具体内容及其制作发布流程,并细致地解答了大家提出的各种问题。在总站相关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同学们步入大气环境监测实验室。研究人员首先通过展板向同学们科普了可吸入颗粒物定义、分类、性质及其对人体的危害,随后介绍了环境空气颗粒物、组分分析自动监测设备以及环境空气采样、数据采集和监测分析系统,现场展示了近期大家关注的大气中臭氧、PM2.5等监测要素的连续变化情况。总站通过一系列深入浅出的示范、讲解,向同学们普及大气环境监测与预测相关知识,充分调动了大家的兴趣,激发了大家的学习动力,以期为建设绿色未来埋下种子、打好基础。
国家气候中心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合会商指出12月北方大气污染扩 中国环境报记者牛秋鹏北京报道 近期中国气象局国家气候中心和生态环境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针对12月大气污染扩散气象条件组织了联合会商,主要预测意见如下:   12月气候趋势预测   预计12月,全国气温呈东暖西冷趋势分布。东北中南部、华北平原、内蒙古中部、黄淮、江淮、江汉、江南、华南、西南地区南部等地区气温接近常年同期到偏高,其余地区气温偏低。东北北部、内蒙古东部、华南东部沿海、西南、青藏高原、西北地区东南部、新疆南部等地区降水接近常年同期到偏少,其余地区降水偏多。   12月大气污染扩散气象条件预测   目前赤道中东太平洋海温处于厄尔尼诺状态。受其影响,2018/2019年冬季欧亚中高纬大气环流总体以纬向型为主,东亚冬季风强度偏弱,影响我国的冷空气弱于常年。预计12月欧亚中高纬大气环流有明显的阶段性波动,其中上旬中后期以经向型环流为主,中旬开始调整为纬向型,不利于冷空气扩散南下,北方地区静稳天气发生概率随之增高,污染物扩散条件转差。   预计12月,影响我国的冷空气活动较常年同期略偏少,京津冀气温接近常年同期,湿度偏高,大气污染扩散条件接近近十年平均,较去年同期偏差。汾渭平原气温较常年同期略偏低,湿度接近常年同期到略偏高,大气污染扩散条件接近近十年平均,较去年同期偏好。长三角气温偏高,降水偏多2~5成,大气污染扩散条件接近近十年平均和去年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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