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拆迁办 80后拆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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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打。。。 新人结婚,大家都求开开心心。然而,10月1日当天,在合肥湖光路一家酒店内,一对新人的婚礼现场却响起大段哀乐。昨日下午,涉事酒店表示,当天是因隔壁一家正好在办理白事,哀乐是因音响串音所致,酒店工作人员当时存在疏忽。 婚礼现场响起哀乐 10月1日当天,在该酒店的3楼如意厅内,一场隆重的婚礼仪式即将举行。 当日11:45分,如意厅里的亲朋好友们正准备祝福这对新人,不料此时该厅左侧的大音响突然响了起来:“尊敬的亲朋好友,今天我怀着沉痛的心情……”一段白事的悼念词从音响里传出来。瞬间,如意厅内的喜庆气氛被破坏的一干二净。 婚宴现场竟出现哀乐,让人实在是猝不及防。此后经过交涉,婚礼被临时搬到1楼举行。因临时换场地,准备仓促,楼下的桌椅都是临时拼凑,连婚礼的预定仪式也被打乱,一对新人感到非常委屈。 此外,在与酒店交涉中,辖区派出所民警还多次赶到现场协调。当晚,新人的亲属还被传唤到派出所。 酒店回应称音响串音 昨日下午,涉事的恒丰酒店一名吴姓经理表示,当天3楼婚宴大厅内的确发生过此事。“当时在婚宴厅旁边,另一家正好在办丧事,哀乐放出来后,在婚宴厅的确能听到声音。”吴经理称,这是因为发生了音响串音,“这是我们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存在疏忽,但是当时接到反映后,我们立即找到办丧事的那一家,让他们停用话筒。 吴经理说,之后应新人的要求,酒店临时将婚宴酒席搬到一楼举行,“出现这种情况,我们也是不愿意看到的,我们表示抱歉。”吴经理称,但就在双方协商时,现场的宾客们动手打了酒店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我们的总经理嘴巴都被打出血了,不管怎么讲,他们不应该上来就动手打人。” 吴经理称,事后举办婚宴的新人拒绝对酒席买单。“因为宾客们挡住3楼的传菜口,导致楼上另外3家上不了菜,这3家也都没买单。”吴经理最后表示,属于酒店的责任酒店愿意承担,但对于酒店一方遭受的损失,酒店准备走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男子没开车找交警测酒精遭拒 随后竟开着车又来了 男子喝多后与女友赌气,见交警正查酒驾便要吹酒精测试仪,民警因其未开车拒绝,男子随后竟开着车又来了…… 网上有个段子,说是交警在路口查酒驾,二哥醉醺醺地找警察说:“让我吹吹。”警察没理。于是他冲警察喊:“让我吹吹。”警察也怒了:“没开车吹什么吹!”于是二哥扭头走了,十分钟后开着车回来,挤到警察面前:“这下能吹了吧?”然后,吹了,酒驾…… 1月18日晚,这个段子在渭南城区真实上演,让查酒驾的临渭交警大队小什中队民警哭笑不得……民警说,当晚9时许,该中队在胜利大街与三贤路十字设置酒驾查缉点,对过往车辆驾驶人进行酒驾排查。“当时一对男女步行来到查缉点,要求对男子进行酒精含量测试,但因为男子没开车,加上我们都忙着工作,所以拒绝了。”随后两人离开,民警也把这事儿当玩笑没有在意。 谁料大约30分钟后,一辆轿车突然停到酒驾查缉点,之前要测酒精被拒的男子竟开着车来了。随后,民警按照规定对他进行了酒精测试,驾车男子张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根据程序,民警又带张某到医院进行抽血检测。根据医院出具的血液鉴定报告,张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23毫克/100毫升,确定属于醉酒驾驶。 经查,当晚张某喝酒后女友不高兴,但张某否认喝了酒,两人闹别扭时见交警正在路口查酒驾,女友便问他敢不敢去测酒精,于是就出现了段子中的那一幕。 民警表示,张某清醒后,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民警介绍,按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将被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照,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6岁女童称捡到包遭父亲否认,法院判父亲归还1.8万 案情回顾有没有捡到包?女童和爸爸说法不一 去年11月,赵女士家正在进行新房装修。11月25日,赵女士带着一个挎包,准备给装修工人结款。当天下午,她先到当地一所小学附近接孩子,谁知竟不慎将挎包丢失了。赵女士表示,包内装有18000多元工程结算款。 庭审中,赵女士回忆,她当时把挎包夹在腋下,可能是帮孩子拿书包的瞬间,挎包掉落了。回到家后,赵女士才发现情况并报警。第二天,她在学校附近寻找线索,校方老师帮忙在学校里进行询问。有几名孩子称,他们曾看到一名叫甜甜的6岁女童捡到了一个挎包。赵女士找到了女童,孩子亲口承认前一天放学时,捡到了一个包,回家交给了父亲。据了解,事发地点没有监控探头。为保留“证据”,赵女士录制了询问过程。 然而,校方反馈信息表示,女童父亲否认了孩子的说法。赵女士称,她曾与女童父亲周先生当面对质,周先生一直否认自己把包收了起来,并说孩子根本没有捡到。“当时孩子就在一旁,一直用稚嫩的声音重复,‘我把包交你了’。”因为多次协调不成,一气之下,赵女士把周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法官详释两大争议焦点 因为案情复杂,铜山法院没有当庭宣判,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合议庭研究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 焦点一:6岁孩子的话能否认定为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女儿虽然只有6岁,但其智力状况和精神状况均正常,对捡钱包交给被告的案件待证事实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可以自己回忆并清晰的陈述该事实,该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故被告女儿的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女儿捡到原告丢失的钱包并交给被告的事实。 原告赵女士在丢失钱包后,多方打听得知被告女儿捡到钱包,并进行了询问和录像,是为维护自身权益采取的自助行为,被告女儿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被告周先生拒绝承认捡到钱包的事实后,赵女士向当地媒体寻求帮助,在被告也在场的情况下,被告女儿仍陈述捡到钱包交给被告,该陈述与其之前向原告陈述的内容相吻合,综上,足以认定被告女儿捡到原告丢失的钱包并交给被告的事实。 焦点二:1万8千元的数额如何认定 对于原告赵女士主张钱包内装有18000元,被告周先生认为无直接证据证明。法院认为,赵女士不可能预见自己丢失钱包的事实,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钱包内的具体现金数额。在被告拒不承认捡到钱包的前提下,其只能提供间接证据证明钱包内装有18000元。 赵女士说,她准备用这些钱支付拖欠的建房工程款18700元,对于这点,包工头朱某作为证人当庭予以证实。 另外,第一时间的报警陈述往往最接近事实真相,赵女士与其丈夫两次报警均声称钱包内有18000元,该陈述的真实性较高。 原告已经证明携带该款项有正当合理性,报警陈述亦相互吻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周先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18000元。 法官有话说 最受影响的是孩子 谈及本案,主审法官史良感慨很多,他表示,案件受影响最大的其实是被告的女儿。作为一名6岁的儿童,拾金不昧四个字可能她还不会写,却一定知道其中的涵义。在路上捡到钱包回家交给爸爸,是一件她认为无比正确的事情,却因此遭到父亲的多次训斥,斥责其“胡说八道”、“不要再说话”,她不明白自己到底做错了什么,对人间世事的懵懂认识和对父亲的相信依赖相互碰撞,让内心单纯简单的孩子的认知出现了混乱。直到现在,被告女儿还整天闷闷不乐,情绪受到很大影响。 史良说,作为父母,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孩子是个超级模仿者,有着很高的复制能力,而且是个忠诚的学习者。如果不做好自己,当你发现孩子身上有了坏脾气和坏性格,莫要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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