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天理的好心人 没天理的好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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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记分新规4月1日起施行 ○记分行为共50项,其中7项记12分,7项记9分,11项记6分 ○推行学法减分措施,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 ○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于记分 ▢ 全媒体记者 王佳丽 本报讯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近日,公安部发布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对驾驶证记分规则进行了大调整。 据了解,新的记分管理办法坚持宽严相济,本次修订主要围绕优化记分管理制度,调整记分项目和分值,根据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影响的程度,在保持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记分。调整后记分行为共50项,其中7项记12分,7项记9分,11项记6分,15项记3分,10项记1分。 其中,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9分: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此外,本次修订还对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记3分、记1分的处罚。同时,推行学法减分措施,对于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参加相关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等,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此外,本次修订还调整了满分学习考试制度,严格多次记满12分驾驶人学习和考试,对多次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管理;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于记分。
天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 做好人民群众就地过年 1月27日,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人民群众就地过年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的长期性、严峻性、复杂性,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全力做好春节假期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工作,及时解决群众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安心安全过好年。《通知》全文如下。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近期,境外新冠肺炎疫情持续扩散蔓延,我国多地接连出现局部聚集性疫情和零星散发病例,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提倡春节假期非必要不流动,有利于减少疫情传播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天津市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及市防控领导小组、市防控指挥部有关部署,抓紧做好群众就地过年各项服务保障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民群众就地过年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引导群众就地过年。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沟通组织,倡导群众就地过年,非必要不出行,确需出行人员原则上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人员要带头就地过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国资等部门要摸清人员底数,逐人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在津务工人员、尚未离校的师生就地过年。 二、做好就地过年群众生活保障。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组织重要生活物资和能源供应保障工作,强化监测预警,全面掌握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部门要全力组织粮油肉蛋菜奶等农副产品生产。商务部门要引导和支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卖场、生鲜电商、物流配送企业保持正常运营,做好蔬菜和肉蛋奶收储管理工作,确保生活必需品不断档、不脱销,倡导社区、乡村零售网点春节假期每日营业时间不少于8小时。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部门要做好天然气、电力保供以及供热保障工作,加大风险排查力度,加强安全监管,确保能源安全稳定供给。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要组织增加网络、电视、广播等文化体育节目供应,积极提供免费线上服务;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公园、体育场等公共活动空间要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前提下,保障开放时间,为群众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服务。各旅游景点要按照限量、预约、错峰等要求,保障旅游产品供给,丰富假日旅游活动,更好满足群众旅游休闲需求。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群众春节需求,探索提供非接触、少聚集的消费项目和社会服务。 三、强化就地过年群众管理服务。各区要进一步强化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充分发挥村、社区“两委”等基层组织作用,实施网格化、精细化管理,第一时间回应和满足就地过年群众需求;要组织用人单位全力做好就地过年员工特别是外地农民工假期餐饮、住宿、医疗等服务保障。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周密制定并实施学生食堂保供稳价和住宿保障等工作方案,做好对留校师生的关心关爱和安全教育管理。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全面落实社保政策措施,视情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条件的区和企业可结合实际适当向困难群众发放节日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做好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对养老、社会福利等特殊机构,对困难老年人、孤儿、留守妇女和儿童、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残疾人、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包括因就地过年无法探望的老年人、儿童等,民政部门和各区要组织全面摸底排查、走访探视,有针对性提供帮扶关爱,做到妥善照顾、服务到位、安全无忧,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心坎上。 四、加强就地过年群众运输服务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统筹做好就地过年群众运输服务保障,强化运力供给调配,组织运输企业储备调配足够的客货运力和应急保障车辆,确保节日期间就地过年群众购物、休闲、娱乐出行便捷,应急物资、生产生活物资顺畅流通。完善春运工作协调机制,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气象、海洋、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智能监控交通动态,及时发布出行信息,公交集团、交通集团、轨道交通集团、天津港集团等企业和各区公共交通企业要合理调整公交、地铁和出租汽车等城市交通运力和运营时间。强化便民服务举措,持续开展“保畅通、有温度、优服务”活动,在交通枢纽为乘客提供“无忧”服务,保障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传统与智能、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出行服务。及时调整实施票务退改签政策,落实好春节前后免收退票费规定。做好常态化客运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通风消毒、体温检测、载客率控制、乘客信息登记等措施。邮政管理部门要支持指导快递物流企业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前提下,积极为寄递快递创造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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