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苍溪🍁 -
关注数: 34 粉丝数: 165 发帖数: 367 关注贴吧数: 1
关于嘉陵江大桥至火车站连接路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实行交通管制的通 苍溪县交通运输局 苍 溪 县 公 安 局 关于嘉陵江大桥至兰渝铁路庙垭火车站连接路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实行 交通管制的通告 苍交通字〔2016〕02号 嘉陵江大桥至兰渝铁路庙垭火车站连接路 (县城过境公路)建设工程自2015年9月开工建设以来,已完成支线路基工程,即将进入主线高边坡开挖施工阶段。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确保过往车辆和行人安全,决定对嘉陵江大桥至兰渝铁路庙垭火车站连接路(县城过境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涉及的施工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管制时间 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 二、管制路段 (一)嘉陵江大桥全桥封闭,禁止车辆通行。 (二)嘉陵江大桥河西路口至火车站方向路段。 (三)嘉陵江大桥河西路口至江南镇方向路段。 三、管制期间安全措施 1.所有往返火车站和江南镇的车辆,经嘉陵江三桥绕行。 2.嘉陵江大桥河西路段和火车站方向路段设置车辆等待区,依据火车时刻表临时调整放行时间和频率,所有车辆按照红绿灯指示单边排队通行。 3.爆破时间设置在下午无火车到站时间段,并通过高音警报方式告知避炮。 四、各部门要履职尽责,加强配合 公安交警、交通路政、交通运管、陵江镇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加强对施工路段的安全管制和交通指挥,确保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五、过往行人和车辆必须服从管理 请过往车辆和行人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交通提示标志通行,服从交通管制人员的管理和指挥。对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违反治安管理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嘉陵江大桥至兰渝铁路庙垭火车站连接路(县城过境公路)建设工程施工给过往车辆和行人带来的不便,请广大市民谅解。 特此通告 苍溪县交通运输局 苍溪县公安局 2016年3月1日
关于部分吧友咨询“电动自行车”上户相关手续的疑问 亲们:省上规定,2015年9月1日起,所有未纳入我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现在的话,要电动车上牌赶紧了。具体手续如下: 1、购车发票;2、电动车合格证;3、身份证复印件;(带齐以上三样手续,把车开到北门沟交警大队就可以上户了。不用购买保险!手续费30元。) 注意:不管是多少年的老电动车都可以在9月1日前上户,就算没有合格证或者购车发票,只要将车开到交警大队,在二楼车管所拿张证明,到社区盖个章就可以上户了。 苍溪民生交管服务平台已经开通: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cxjjdd.gov.cn&urlrefer=6861ecb281def3caf09f37f0118b67e8 苍溪交警大队官方微博已经开通:weibo.com/cxjjdd 以下是通告原文: 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结合全省实际,现就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5年4月1日起,凡在省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和主要技术参数等必备要件,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社会公告。 二、从2015年6月1日起,凡未纳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省内生产企业不得组织生产。 三、从2015年6月1日起,凡不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在全省销售。 四、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从2015年6月1日起,新购电动自行车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前,可凭合法的购车发票、电动自行车合格证通行。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禁止上道路行驶。 五、在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2015年6月1日前购买的所有电动自行车和6月1日(含6月1日)后购买的纳入我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工作。从2015年9月1日起,所有未纳入我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六、消费者因购买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的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无法办理车辆登记的,有权依法要求销售商更换或退货。 消费者因退(换)货发生纠纷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违法改装和违法载人、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通行。 八、电动自行车因毁损无法继续使用、已交报废回收公司报废或者灭失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应当携带身份证明和电动自行车牌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九、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送交具有回收处置资质的企业规范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十、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驾驶人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经信、工商、质监、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严禁上道路行驶。 特此通告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3月11日
1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