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零后的精彩 八零后的精彩
过往的人啊,请不要为我的死而悲伤因为我活着,你们都别想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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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疯狂别车还泼奶茶 警方通报来了 北京警方刚刚发布情况通报,9月21日下午,有网民发布视频,反映在朝阳区安定路一辆黑色小客车多次别停后车,并在后车从右侧车道超车时,向后车前挡风玻璃泼洒深色液体。 针对此情况,警方迅速开展工作,当晚将涉事两车驾驶员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查,9月21日8时50分许,在朝阳区安定门外大街至安定路,苏某(男,29岁)驾驶黑色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驾驶白色小客车的王某(男,35岁)因变更车道产生纠纷,双方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均存在多项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苏某向王某驾驶车辆前挡风玻璃泼洒深色液体(经查为咖啡),造成王某视线受阻的行为,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目前,苏某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对双方涉及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事件回放:昨日,一段车辆行驶中前挡风玻璃被泼奶茶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来自被泼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昨日早8时53分,视频车正在安定路上向北行驶。在经过北土城路口时,突然从右后方斜插进一辆黑色大众轿车,接连三次踩刹车将其逼停。视频车向右变道后,又被黑色大众轿车向右别了一下,紧接着一杯奶茶泼向前挡风玻璃,完全遮挡了司机的视线。等视频车司机打开雨刷将玻璃清理干净时,黑色大众轿车已扬长而去。 该事件在网络发酵后,昨晚有网友贴出一张自称是黑色大众车主手写的道歉信,称早上的事儿是因为两车并线时发生了不愉快,一时冲动将饮料泼出。
班主任多次奸淫未满14岁女学生致对方怀孕,获刑10年半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近期对杨某某强奸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根据判决书,杨某某身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教师,多次奸淫未满14周岁学生,且导致被害人怀孕,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刑十年六个月等刑罚。 杨某某,男,1970年4月出生,本科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2011年4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惠州市惠城区法院判刑3年2个月,2013年8月释放。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是东莞市某镇某学校教师,与女学生小丽(化名)是师生关系。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杨某某任小丽的班主任。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共三次从某学校将被害人小丽带到其租住的某镇某号203房,与小丽发生性关系共三次。每次发生性关系后,杨某某带小丽返回某学校。 2020年1月5日,被害人小丽经检查发现已怀孕。2020年1月6日,公安人员在某镇某学校教师宿舍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同月,被害人小丽引产一女性死胎。经鉴定,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支持杨某某的血样、小丽的血样所属个体和小丽体内的胚胎组织所属个体符合亲生关系。 东莞市第三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教师,多次奸淫未满14周岁学生,且导致被害人怀孕,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利用了教师的这一职务便利实施强奸儿童犯罪,应禁止被告人杨某某从事教育、培训、辅导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认罪,法院在量刑上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杨某某提出不知道小丽当时未满14周岁的意见,法院经查,杨某某曾供述知道初一的学生一般是13至14岁,证人证言也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从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任小丽的班主任,班主任任职期间都有每个学生的花名册,花名册里都有个人信息,能准确掌握学生的年龄等信息,被害人亦陈述被告人杨某某曾是其班主任,知晓其信息且明知其未满14周岁,且有东莞市某镇某学校班级学生花名册及《证明》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仍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故被告人所提上述意见,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指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教师,多次奸淫未满14周岁学生,严重违背道德伦理、师德底线,且导致被害人怀孕,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被告人供述前后反复,避重就轻,意图逃避处罚,没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禁止被告人杨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培训、辅导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肇庆通报“交警队长之子酒驾肇事逃逸找人顶包案”:其继父广宁交警 肇庆发布援引肇庆市联合调查组消息,关于广宁县梁某勇交通肇事案,肇庆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调查,现就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梁某勇饮酒后驾驶车辆肇事逃逸并指使他人作伪证,涉嫌妨害作证罪已被逮捕。 鉴于该案先后两份伤情鉴定意见存在较大差异,肇庆市检察院依法委托国家级鉴定机构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经鉴定,被害人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外伤与被害人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轻微因素的不利影响。另,调查核实发现,第二次伤情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梁某权受人请托,违反规定出具了“重伤一级”的鉴定意见,涉嫌作伪证被立案侦查。因该案交通事故未造成被害人重伤以上损害,梁某勇的行为依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肇庆市检察院决定变更广宁县检察院酌定不起诉决定,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综合中队中队长梁某淦(梁某勇继父)、当时分管交警工作的广宁县公安局原政委邱某智、广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某明等公职人员涉嫌违规干预案件查办,已被立案审查调查。 我们将继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坚决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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