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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呼市中院 依法判案 还我公平 内蒙呼市中院 依法判案 还我公平 国家在惩治腐败的工作上,加大了打击的力度,并向全国各地派出了中央巡视组。对腐败分子,产生了极大的威慑。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拥护。特别是处于下层的弱势群体,更是双手赞成,期盼巡视组也能解决自己在具体的生活中遇到的不公平的事情,但巡视组毕竟时间有限、精力有限,而且是针对的是高层次的大问题, 我在一起具体的民事房产纠纷案中,(2013)赛民初字第2129号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民中字第00001号案中,原本并不复杂的案件,在具体办案人员的操作下变得很深奥、很复杂。 法院认定的“自书遗嘱”根本连个日期也没有。 依照《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可见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是自书遗嘱成立的必要条件,三者是并重的关系,缺一不可。日期只能标注在自书遗嘱上,而不是可以标注在自书遗嘱以外的任何地方。法律的规定是很清晰的,人人都看得懂。 如果判案人员能依法判案,问题很简单。 再如 依照《继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但在这份受到两级法院追捧的、附有条件的“遗嘱”,不但继承人没有履行“遗嘱”中附加的条件义务,而且法院非法强加的时间还是处于个人对公共财产的非法处置。 依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可以按照本法规定,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界定了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凡是违反这一规定的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 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凡是超越这一界限的无效。” 由此 不难看出,无论是从哪一方面来看,这份“遗嘱”都是无效的, 但判案人员根本就有法不依,寻找各种借口,千方百计的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相反,对合法的本应成立的遗嘱却要横挑鼻子竖挑眼,一定要置之死地而后快。 这就是依法判案吗? 法律是法院手中的百变金刚吗? 正所谓无利不起早,不然又该任何去解释? 中央提出的“要让每一个公民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公正” 我怎么就一点也感受不到?我不算是一个公民吗? 如果连法院都不讲法,百姓还能到什么地方去讲理。 本人强烈要求—— 依法判案 还我公平 内蒙古农业大学王常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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