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大舅 芝罘大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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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一企业每月给700元糊弄智障女工  开发区一企业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工资,每月给智障女工唐某的工资仅为700元,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智障女工拿着工资条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功,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该公司为唐某补发工资1.5万元。   据介绍,23岁的唐某从小因病有智力障碍,并有二级残疾证。2009年,唐某与某电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700元。2012年8月,因公司经济效益不好,唐某离开了公司。后唐某到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起诉,要求单位支付她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庭审中,单位否认唐某的工资不够最低工资标准,并拿出了一份没有本人签字的工资表,上面记明唐某的工资为每月1400元。而细心的唐某保存了在单位工作期间的每一张工资条,共计38张。   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唐某提供的工资条上既无公司名称也无月份,但是其数额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700元可以相互印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该电子公司作为工资的掌握管理者,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工资表,否则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自2009年至今,开发区最低工资标准已经多次调整,但都高于700元,该公司按照700元发放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补足差额。据此,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做出裁决:该电子公司需要支付唐某工资不足最低工资的差额1.5万余元。 □相关链接: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近年来,最低工资标准多次上调。2008年1月1日调整为每月760元,2010年5月1日调整为920元,2011年3月1日调整为1100元,2012年3月1日调整为1240元。   本案中唐某保存的工资条对案件胜诉起了非常关键的作用。由此提醒劳动者,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作为用人单位,也要对自己掌握和管理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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