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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疫情防控工作中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 关于在全县疫情防控工作中实行 有奖举报的通告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决定对积极提供有价值防控线索的居民予以奖励。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奖励范围及内容 (一)自2020年1月15日以来,从湖北(重点是武汉)来夏津但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未掌握人员,其本人及亲属未主动到所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登记并刻意隐瞒相关信息的。 (二)违反取消聚集性活动有关规定,擅自举办酒席、聚餐聚会、红白事、广场舞等聚集活动的。 (三)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弄虚作假,未尽职尽责,造成重大隐患或重大风险行为的。 二、举报方式及渠道 (一)可采取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的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对象姓名、现居住地址等详细情况。 (二)举报方式 电话举报:3211025 网络举报:邮箱 [email protected] 三、举报奖励办法 (一)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每条线索给予500元人民币的奖励,特别重大关键信息奖励2000元人民币。同一线索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办法自2020年2月6日起执行,根据疫情发生和解除情况适时变更。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夏津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6日
关于文化路便民市场临时停业整顿的通告近日,根据相关疫情通报, 关于文化路便民市场临时停业整顿的通告 近日,根据相关疫情通报,与我县文化路便民市场交集较多的德城区、东昌府区、临清市等地相继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确诊病例。同时,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文化路便民市场管理不到位、卫生状况差、硬件条件落后,且周边临近多所学校、社区,疫情防控措施难以保证。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降低因人群多地流动、聚集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风险,避免二次感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关于I级响应期间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经夏津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文化路便民市场临时停业整顿并进行规范化改造。自2020年2月7日起,文化路便民市场不再允许入场经营,人员及车辆仅允许搬迁进出。 整顿期间市场内经营业户全部迁出,迁移场所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联系,文化路便民市场负责尽快组织市场规范化改造,达到疫情防控条件后再予以营业。文化路便民市场经营业户应自2月7日起3日内完成迁移,2月9日市场封闭。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15725090281 夏津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6日
公告!德州发布全市教体系统疫情防控工作监督举报电话 为有效做好全市教育和体育系统的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教育系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德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要求,对在延迟开学期间违反以下情况的可以拨打举报电话进行反映。 一、延迟学校开学时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开学时间不早于2月17日,高等学校、技师学院、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开学时间不早于2月24日。具体开学时间,将视疫情防控进展情况,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向社会公布。 二、禁止提前返校。各县(市、区)、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学生聚集返校或集体到校上课、补课或到校自习。各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参与各类辅导培训班。 三、立即停止集聚性活动。各学校一律停止组织假期集体活动、文艺演出、研学实践和线下辅导答疑等。 四、严禁培训机构开展线下培训活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开学前,严禁各类培训机构开展任何形式下的线下培训活动,涉及与培训机构有关的所有聚集性活动一律停止。 五、各级各类学校一律暂停校园场地开放。 六、全市范围内各类室内公共体育场馆场地暂停对外开放。暂停体育协会及体育俱乐部所有培训及训练活动,取消或延缓室内外体育赛事活动。 七、加强实习实训管控。各职业院校要对没有安排或尚未重返实训岗位的学生,积极协调实习实训单位,延期组织实习,避免在疫情期间组织外出实习活动。对于在外实习实训的学生,学校要密切关注学生情况,并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在疫情持续期间,涉及车站、机场、码头、商超、酒店、展馆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强的公共场所的实习,一律停止。 八、开展线上教育教学工作。自2月10日起,全市普通中小学正式开始线上教学、辅导和学习支持工作。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各类学校、单位、集体或个人,市教育和体育局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欢迎和鼓励广大社会群众予以监督! 市教育和体育局监督举报电话:2324939 德城区教育和体育局监督举报电话:2100800 禹城市教育和体育局监督举报电话:7221350 乐陵市教育和体育局监督举报电话:6262922 宁津县教育和体育局监督举报电话:5221608 齐河县教育和体育局监督举报电话:5330742 陵城区教育和体育局监督举报电话:8221434 临邑县教育和体育局监督举报电话:2143001 平原县教育和体育局监督举报电话:4257666 武城县教育和体育局监督举报电话:6211660 夏津县教育和体育局监督举报电话:8216969 庆云县教育和体育局监督举报电话:7088365 经开区教育和体育局监督举报电话:2565676 运河区教育和体育局监督举报电话:8105905 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0年2月1日
2020年1月30日12—24时,山东省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新增确诊病例20例,新增重症病例2例,新增危重症病例1例(青岛市黄岛区),新增出院病例1例(德州市)。其中:新增确诊病例中,烟台市5例(海阳市3例,芝罘区、福山区各1例)、威海市5例(乳山市3例,环翠区2例)、临沂市4例(兰山区2例,沂水县、临沭县各1例)、济南市2例(市中区、槐荫区各1例)、聊城市2例(东昌府区、莘县各1例)、潍坊市1例(奎文区)、德州市1例(宁津县)。 目前有疑似病例90例,其中:青岛市36例,菏泽市12例,济南市10例,泰安市8例,枣庄市7例,威海市、德州市、聊城市各3例,淄博市、济宁市、临沂市各2例,潍坊市、滨州市各1例。 截至1月30日24时,山东省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178例(含重症病例10例、危重症病例1例、出院病例2例,无死亡病例),其中:济南市16例(市中区11例,历城区、天桥区各2例,槐荫区1例)、青岛市21例(黄岛区6例,市北区4例,崂山区、即墨区、平度市各2例,市南区、城阳区、李沧区、胶州市、莱西市各1例)、淄博市8例(博山区4例,张店区、淄川区各2例)、枣庄市9例(市中区5例,薛城区、滕州市各2例)、烟台市18例(芝罘区5例,福山区、海阳市各4例,莱州市2例,莱山区、牟平区、莱阳市各1例)、潍坊市8例(奎文区3例,临朐县2例,高密市、安丘市、昌乐县各1例)、济宁市8例(任城区6例,曲阜市2例)、泰安市3例(东平县2例,新泰市1例)、威海市19例(环翠区9例,乳山市5例,文登区4例,荣成市1例)、日照市9例(东港区7例,岚山区、五莲县各1例)、临沂市20例(兰山区7例,河东区5例,沂水县、费县各2例,莒南县、郯城县、临沭县、沂南县各1例)、德州市16例(德城区、乐陵市各4例,禹城市、宁津县各3例,庆云县2例)、聊城市7例(东昌府区3例,莘县2例,临清市、东阿县各1例)、滨州市9例(邹平市5例,惠民县2例,滨城区、阳信县各1例)、菏泽市7例(巨野县3例,牡丹区2例,成武县、东明县各1例);出院病例中,青岛市、德州市各1例。 目前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4869人,其中已解除医学观察223人、诊断为疑似或确诊49例,尚有4597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备注:根据国家卫健委关于疫情信息报告新要求,按病例确诊时医院所在县区统计。
德州一女司机醉驾被查,不料牵涉多名在职人员判刑 10月24日,一份二审判决书曝光。这份判决书中记录了发生在2018年7月份,德州一位女司机夜间醉驾被查,前往德州人民医院抽血时发生的一幕: 事件关键词:吹气检测仪显示醉驾,抽血结果却明显不同,究竟谁捣了鬼?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刑终176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勇,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原山东省德州监狱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系德州市德城区,因涉嫌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19日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尚均涛,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敏,女,1972年8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德州市人民医院护士,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系德州市德城区。因涉嫌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19日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齐永久,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岩,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德州市人民医院职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系德州市德城区。因涉嫌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19日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晓光,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子祥,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石台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石台县,住德州市德城区。因涉嫌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19日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硕,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勇、姜敏、李岩、沈子祥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8)鲁1402刑初42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勇、姜敏、李岩、沈子祥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李勇、姜敏、李岩、沈子祥,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听取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建议不开庭审理。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7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李勇的妻子吴某(已判刑)涉嫌醉酒驾驶被交警查获,李勇联系被告人姜敏、沈子祥,让在德州市人民医院工作的姜敏抽取沈子祥的血样以调换吴某血样,姜敏将抽取的沈子祥的血样交给当晚在德州市人民医院采血处值班的被告人李岩,在交警带吴某到李岩值班的采血处抽取血样时,李岩将吴某的血样换成沈子祥血样交给交警,致使交警部门未能获取正确的血液检测结果。被告人姜敏、李岩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被告人李勇、沈子祥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2份,证实本案立案、受理情况及吴某犯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受理情况。 2、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2份,证实案件的侦破经过及被告人李勇、姜敏、李岩、沈子祥的归案情况。 3、人员档案表4份,证实被告人李勇、姜敏、李岩、沈子祥分别出生于1971年2月16日、1972年8月29日、1991年7月23日、1978年8月26日,四被告人作案时均具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情况。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沈子祥、姜敏、李勇的手机、吴某的手机予以扣押及公安机关将以上手机予以返还情况。 5、照片、监控截图、监控视频说明,证实吴某所驾驶车辆及2018年7月14日23时28分至55分德州市人民医院采血室的监控内容情况。 6、通话记录清单,证实被告人李勇、姜敏、沈子祥、及吴某的手机号码的通话记录情况。 7、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德州监狱委员会、山东省德州监狱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勇系中共党员的情况。 8、视频资料说明,证实2018年7月14日晚至次日凌晨,民警查获吴某及带吴某到德州市人民医院抽血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吴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14日21时37分左右,其酒后驾驶鲁N×××**号黑色吉普车在德州市德城区一个路口被交警查获。交警带其到交警大队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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