阏木 阏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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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水贴】你们这样打,然后骂火炮合适吗? 昨天打荒漠小镇,10级房,j2附近出生,我在d4附近收了t110e5过路费以后,发现1线只去了个t10,而且是正准备要去强吃e1的50b和一个lt,喊他不要去他不听,结果刚出去就被秒了。这时候队友大部分都在5线到0线之间,然后j2一个td,h4一个mt,我点了几次注意f1,都没有人理会,没5秒钟,对面lt跑到j4-j7之间收了我们三门火炮,这时候开局才两分多钟。刚点上一支烟,抽了2口,队友就在骂:我们的火炮都是在吃屎吗?喊了半天都不打?本想回敬他一句,后来想想算了,默默的回了车库。 其实,他请求支援的时候我看到了,但看到了又如何,我正在跟身边的lt拼刺刀,旁边的td队友也在艰难的转身,t92和261在狼狈的准备逃命,h4的mt却像个挂机的一样无动于衷,直到对面lt收走了我们三门火炮,去收td的时候他出来把那个lt灭了。你们被敌方火炮炸却得不到队友火炮支援,心里不爽我可以理解,但是你们一开局就摆出一个卖火炮的战阵,难道让火炮一边拼着刺刀一边火力支援?这个图火炮是比较好发挥,有时候我一个白板14-2都能在这个地图打出不错的伤害,前提是不被卖掉。 图是借别人的,只是为了说明位置。 题外话:昨天出了212工程,白板成员,10发命中不了一发。最后在蹲坑卡炸山,山上溃了以后队友喊我们的火炮呢?火化了?我说对不起,一直在炸,太菜炸不中。队友说炸不中我都感激你,起码支援了,我骂的是那个挂机的。
十级作业之三:谬论腰力 只所以叫谬论,因为这只是个人yy的观点。 废话不多少:但凡鱼中钩以后,都会尽力挣扎,向不同方向要线,消耗子线弹性、消耗主线弹性、消耗鱼竿弹性。不同鱼种、大小、状态的鱼要线距离有不同差别,而鱼在要线时候,也要承受鱼线、鱼竿的回弹拉力,实际上是一种带负载的游动,当其冲力慢慢的被抵消后,就会被回弹力带回或者偏离方向,如果回弹力不能抵消其冲力,那么就会出现切线断竿人打窝的现象,但是在垂钓中,决定回弹力的是鱼线(子线)的极限拉里值。当回弹力固定、鱼的力量固定,那么绝对是否能抵消其冲力的决定性因素就是缓冲距离。缓冲距离和消耗的能量是成正比的。小学文化,道理只能讲到这里了。 咱们回过头说说腰力,什么是腰力,可能很多人都会说是鱼竿受力后的回弹力,但是在我看来,这个答案虽然正确,但却不是那么好理解,甚至会把人引入歧途!其实我们不妨把这两个字分开来解读。 先说腰,腰是人体躯干中活动幅度最大的部位,在头上绑个绳子拉一样东西,如果腰不动仅仅靠脖子,你顶多拉出三十公分,如果用上腰,能拉出五十公分都不止,而且同样身高的人,腰以上的长度比例越大,拉出的距离越远。拉东西如此,送东西也一样。同样道理放在鱼竿上,如果受力后仅仅是竿稍弯曲,那么缓冲的距离就很有限,如果是竿身弯曲,同样的弯曲角度,缓冲距离却会大很多。这就是先调和本调的区别,原则上讲,同样长度的本调鱼竿的缓冲距离大于先调鱼竿。 接下来说力,这个力对鱼竿来讲,无外呼是鱼竿受力弯曲以后的回弹力,原则上来说,这个回弹力约等于鱼竿被拉弯所需的力度,鱼竿硬度越大,拉弯鱼竿所需的拉力越大,回弹力也就越大。因此这个力与硬度关系最大,越硬越有力。 回过头整理一下:腰,与受力后的缓冲距离有关,腰出的越靠下缓冲距离越大;力,与鱼竿硬度有关,力越大。那么我们是不是是不是可以认为腰越靠下,硬度越大鱼竿就越有腰力呢?如果真这样认为的话,那么我们就忽略了另一个重要参数:子线能承受的拉力。鱼竿在子线标注拉力附近出腰,才存在所谓的腰力,如果子线都拉断了还没出腰,那叫有力无腰,反过来就叫有腰无力!所以,很多鱼竿会在参数上标注钓重,这个钓重并不是说这个鱼竿能钓多大的鱼,而是最佳子线拉力值,也就是说在这个拉力值附近才能体现所谓腰力! 所以奉劝选鱼竿的朋友,听到那些撇开钓重单说腰力的口号,不妨想想其中的意义,拿个标称钓重600g的鲫鱼竿上3.0线守大物,肯定是没腰力,拿个标称钓重1500的鱼竿上0.2的线钓鲫鱼,有力却没腰,有意义吗?
从理性分析,常丽应该得到多少钱。 有些人觉得剧中的常丽过分,不讲亲情;而有些人觉得常丽原则性强,错在老常夫妇。抛开各个角色性格因素,我觉得有不要从头理清一下,看看常丽究竟应该得到多少钱。 首先分析常德是否应该对常丽父母的死亡负责任: 1、常德是否该为常丽父母去世负责:第一:常德不是交通肇事的责任人,他也同属受害者。第二:是常丽父母是因为交通事故身亡,而并不是为救出现交通事故的常德身亡,从法律上讲,常德对常丽父母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可能有人会说了,常丽父母是护送常德回家途中出事的,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反过来想想,常德是在常丽父母家喝醉酒的,常德如果出事,常丽父母是要负一定法律责任的,常丽父母送常德回去是在避免他们对常德所负的责任。 2、常丽与常德的债权关系:常丽父母死亡以后,常丽由常德夫妇抚养,那么从常理讲,常丽父母就需要支付给常德夫妇抚养费,这点儿毫无疑问,也是事实存在的。而常丽父母死亡,并没有支付给常德抚养费,这是常丽父母所欠下的外债。常丽父母死亡后,其财产由常丽继承,那么常丽父母的债权毫无疑问也应该由常丽继承。说白了,在常丽由常德收养开始,常丽已经欠下了常德夫妇的抚养费。她常丽没有权力只继承遗产不继承债权,如果她不继承债权,那么她就没有资格继承遗产。 3、常德夫妇是否有权处理(变卖)常丽父母的房产:法律规定,监护人有权力为了被监护人利益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常德作为常丽的监护人,他有权力处理常丽的财产来缴纳常丽的抚养费。当然,这其中涉及举证问题,我对这方面不是太了解,欢迎专业人士补充。 4、按照常德遗嘱,常丽应该分得多少钱:常德在遗嘱中说:150万一半用于老四买房结婚,一半留给常丽。这个遗嘱有效性不容质疑,但他忽略了一个事实---这150万是属于常德和常太的共同财产,他的遗嘱,能支配的只有75万。如果按照遗嘱,常太可以分得75万,剩下的75万老四和常丽平分。因此,按照遗嘱,常丽只能分得33.5万。 因此,我觉得按照法律来讲,如果第3条成立,那么常丽应分得的钱是33.5万,如果第三条不成立,那么常丽应分得的钱是180万减去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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