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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帮忙 求大神 李振强与李孝武是叔侄关系。1997年,年仅17岁的李振强到中国石化新疆分公司工作。同年12月1日,李振强因参与倒卖油料贪污公款被公司保卫部门抓住并在之后被处以劳动教养(因其不满18周岁)。同月11日,在看守所接受劳教的李振强通过他人给叔叔李孝武捎去一纸亲笔信。信的内容是:“叔叔:你好!我因在公司里参加倒卖油料,得赃款1600元,现在钱已被我花光,你先替我把钱如数还给公司,等我出去还你行吗?”李孝武接到侄子李振强的信后,尽管他对不争气的侄子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痛恨,但还是在亲情的驱使下,赶到公司替侄子代退赃款。然而,当他代退赃款时,被告知实际赃款数额为2600元,除去李振强本人退赔的200元外,尚有2400元未退赔。李孝武即按2400元向公司代李振强作了退赔。但他多退800元的事情却未告知李振强。 1998年10月15日,李振强被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回到家乡。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李振强非但不提向叔叔偿还代退赔赃款一事,反而同家人对李孝武说三道四,颇有微词。李孝武见李振强及家人如此寡情绝义,即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振强偿还他代退赔的2400元。 被告李振强对向舅舅李孝武写信请其代退赃款一事无异议。但辩称:原告是否代退赃款他未见到,即使真的退了,自己也只能按信上写的1600元认可,而不能按2400元偿还 若按2400退还角度该从什么地方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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