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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方案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交叉补贴,建立合理的电价机制,国家发改委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方案。 一、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主要内容 1.电量分档设置方案 本次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以吉林省境内一户一表居民月用电量为依据设置三个阶梯,即三档。分设两个方案。 第一方案 第一档按月用电量1-130度确定,其电价维持现行价格水平0.525元/度不变,覆盖全省居民用户82.1%;第二档按月用电量131-220度确定,电价按国家规定,“提价标准每度不低于0.05元”,我省按低限0.05元/度安排,为0.575元/度,覆盖全省居民用户95.2%;第三档按月用电量221度以上确定,我省按提价0.30元/度安排,为0.825元/度,覆盖全省居民用户4.8%。 第二方案 第一档按月用电量1-150度确定,其电价维持现行价格水平0.525元/度不变,覆盖全省居民用户86.7%;第二档按月用电量151-240度确定,电价按提高0.05元/度安排,为0.575元/度,覆盖全省居民用户96.5%;第三档按月用电量241度以上确定,电价按提价0.30元/度安排,为0.825元/度,占全省居民用户3.5%。 2.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电量安排 本次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后,国家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户分别给予10度/月免费电量。 二、其它相关问题 1.用电居民“户”的确定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2.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 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试行阶梯电价。电价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按第一方案执行时,每度提高2.5分钱;按第二方案执行时,每度提高2.1分钱。 3.电采暖用户电价 对于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已采用电锅炉或电地热采暖的居民用户,通过适当提高采暖季用电量标准或采取其它适当减轻用户负担的方法予以解决,具体办法待采暖期来临前另行研究制定。 4.鼓励峰谷分时电价 按国家鼓励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要求,“在推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基础上,可同时制定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办法。是否执行峰谷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 。峰时为8∶01-21∶00时,谷时为21∶01-次日8∶00时。以实际执行价格为基准,峰时上浮50%、谷时降低50%幅度确定峰、谷用电价格。电网企业应按用户要求制定峰谷计量表改造计划,逐步给予解决,对电采暖户和用电大户应尽量优先安排。 5.更换电表费用 电网企业对居民合表用户“一户一表”改造以及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表均不得收取费用。 6.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月免费电量收费返还办法 电网企业以民政部门提供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数为依据,按每月10度的免费电量计算电费,统一上交省财政部门,由省财政部门拨付给民政部门,统一返还给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其中返还电价中所含政府性基金及税收差额由电力公司承担。 7. 电量查抄 (1)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一户一表的非电卡表用户按抄表周期执行阶梯电价,抄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2)电卡表用户,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可按购电量以年为周期执行阶梯电价。8.本方案拟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来源: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jj.jl.gov.cn%2Fxw%2F201205%2Ft20120518_1209472.html&urlrefer=4141524189074085f2315e634e968a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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