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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獒伤人推卸责任 不愿举证连带赔偿 人民网洛阳7月26日专电(记者郭新治)7月23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藏獒咬人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维持了涧西区人民法院由藏獒所属的石油公司及其副总经理连带赔偿受害人各种经济损失15000余元的一审判决。 涧西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1年5月4日,李某因到涧西某石油公司院内停放车辆,被该公司院内的藏獒犬咬伤面部,至洛阳轴承集团公司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犬咬伤三级暴露。 李某认为:藏獒犬系石油公司及其副总经理共同饲养管理,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石油公司及其副总经理均称藏獒犬系其公司所有,但均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犬真实的饲养人和管理人。 法院审理认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藏獒犬系烈性犬,石油公司及其副总经理未向法院提交该藏獒犬的合法饲养证明,原告赵某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被藏獒犬咬伤,藏獒犬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石油公司及其副总经理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谁是饲养人谁是管理人,如举证不能,则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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