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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梦谁先觉,平生我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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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柒】网上代购等同走私?   一家淘宝网店店主,长期携带从国外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销售而未申报,涉嫌走私,被判刑 11年。最近,这样一起案件引发广泛热议。网上代购涉嫌走私?获刑11年是否量刑过重?面对遍地开花的网上代购,相关法律问题应如何解决?   带化妆品入境逃税上百万,一审获刑11年   9月5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离职空姐走私化妆品案。   被告人李某,曾担任某航空公司空姐。因多次大量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高达113万余元,9月3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李某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褚某经预谋,由褚某提供韩国免税店账号,并负责在韩国结算货款,由李某伙同被告人石某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货物后,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并通过李某、石某在淘宝网的网店销售牟利,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人民币113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李某等三被告人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褚某、石某分工配合,共同采取以客带货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化妆品进境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三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系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褚某、石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罪名成立,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7年、5年,并分别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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