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音丶先生 观音丶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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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两姐妹蹊跷车祸,是灵异事件还是有人滥用职权 求救各位领导及朋友:   2013年6月5日夜里11:29分,我(李春献,河南浚县人)接到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用我妹妹手机拨打的电话,才得知我大妹妹李爱玲,小妹妹李爱霞出了车祸在该院抢救。   凌晨0:35左右我们家属到了医院后得知,我妹妹李爱霞驾驶豫FL5266、李爱玲坐在副驾驶位置,由南向北在京港澳高速569+6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可是,新乡高速交警三支队对该案的如下处理,更使此案扑朔迷离,使我们疑惑不解:   首先,该事故发生在新乡卫辉路段,向北两公里就到鹤壁市界、向南几公里就是豫北最权威的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卫辉),为什么舍近求远送到几十公里外的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抢救伤者(并且当时伤者已生命垂危),我们的伤者何时送到医院抢救,这一切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新乡三支队都无以回答,而根据公安部通字【2002】8号文即《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就近抢救交通事故伤者。   其次,新乡高速交警声称救人的事是医疗部门的事,在他们到达事故现场时人以被医院拉走,而事故发生时是21:10分左右,报警是21:39分,救护车到现场是22:20分,舍近求远到医院又耽误多久?如果人员就近施救,伤者不一定会撒手人寰。因为,对于抢救生命来说分分秒秒都十分珍贵。公安交警几时到达现场?为什么比医院晚到现场?为什么在现场未与家属联系?而国务院国发【2012】30号文即《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第七项第20条明确规定,健全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的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也就是说交警在有人命的交通事故中如果启动救援机制、及时到达现场和就近治疗伤者不存在任何障碍。因此恳请新乡高速交警三支队回答如上问题。   再次,车祸发生时,四车同向相撞,而车牌号为豫A0C332丰田霸道明显与我们的豫FL5266有相撞痕迹,当时有目击证人在定速119码行驶,该豫AOC332号车飞快的超过该车之后,随即发生了车祸,坐在副驾驶的我的大妹妹当即被挤压致死,而驾驶车辆的我的小妹妹仅是昏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32条规定,交警应通过照相、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37条规定,交警应注意查到证人录音、录像予以保全,高速公路摄像头众多,而且在事发现场附近两端都有摄像头,新乡高速交警三支队本应对证人查找、肇事车辆是否超速是举手之劳,而高速交警新乡三支队却说摄像头年代久远。那么,请问用什么来保障高速车辆安全行驶,靠什么查明事实?而证人也是由我们偶然得知向警方提供。   第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办案过程应该公开化,而现在新乡高速交警至今未使我们能够了解办案过程和依据,毕竟是一案两命较大交通安全事故。一方面声称副驾驶的死者与其碰撞的豫AOC332车有关(不是有责任?!),另一方面却声称同一车辆的司机伤亡与豫AOC332车无关,这自相矛盾的说法何以自圆其说?   第五,在2013年6月9日下午法医去停车场采集豫AOC332车前部的血迹时,却发现血迹消失了。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交警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痕迹或者证据)。   第六,与其相撞的车辆豫AOC332号车当时也有受伤者伤是如何受的?车上有几人?何人驾驶车祸现场摄像能否印证?这一切对交警都不是难事,为何至今不予公布?   第七,在当时处理交通事故的同时,安阳警方孙少一、刘相虎却来到现场,言称肇事车辆豫AOC332车辆涉嫌贩毒(另一警官说是绑架)要带回调查。并声称如果豫AOC332车有损害,我豫FL5266车辆还要赔偿。请问,到底豫AOC332号车辆什么背景?安阳警方是如何得知消息赶到新乡的?到底豫AOC332车有没有涉嫌其他案件人员?   第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使用规定》规定,应在现场勘查结束后24小时内,将事故快报信息录入事故处理系统。《交通事故统计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统计、分析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综上,一起发生在高速公路一案两命的交通事故在抢救伤者时舍近求远,交警比医院迟到,是否存在联动不畅、紧急救援机制是否完善?高速公路摄像头林立,查明事实、接近真实本不是难处,为何没有这些佐证来还原真相?应有的证据(血迹)为何没有得到保全?在处理事故时为何其他警方要带走相关涉案人员?根据以上有关交通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整个程序应该公开以保公正。为何我们无从得知这些情况?豫AOC332车到底何种背景?事实真相离我们有多远?   我们知道,事故天天有,交警日夜忙,但我们一家一下子失去两条人命,我们要求相关部门尽职依法处理不算为过。我们仅要求新乡高速交警解决我们上述合理请求,公布案件每个环节,依法查处上述违规之处,毕竟是关乎一家两条人命的较大交通事故。   在此感激不尽。    ——我是观音丶先生,信我者永生!
鹤壁两姐妹蹊跷车祸延续,请吧友帮忙 求救各位领导及朋友:   2013年6月5日夜里11:29分,我(李春献,河南浚县人)接到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用我妹妹手机拨打的电话,才得知我大妹妹李爱玲,小妹妹李爱霞出了车祸在该院抢救。   凌晨0:35左右我们家属到了医院后得知,我妹妹李爱霞驾驶豫FL5266、李爱玲坐在副驾驶位置,由南向北在京港澳高速569+6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可是,新乡高速交警三支队对该案的如下处理,更使此案扑朔迷离,使我们疑惑不解:   首先,该事故发生在新乡卫辉路段,向北两公里就到鹤壁市界、向南几公里就是豫北最权威的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卫辉),为什么舍近求远送到几十公里外的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抢救伤者(并且当时伤者已生命垂危),我们的伤者何时送到医院抢救,这一切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新乡三支队都无以回答,而根据公安部通字【2002】8号文即《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就近抢救交通事故伤者。   其次,新乡高速交警声称救人的事是医疗部门的事,在他们到达事故现场时人以被医院拉走,而事故发生时是21:10分左右,报警是21:39分,救护车到现场是22:20分,舍近求远到医院又耽误多久?如果人员就近施救,伤者不一定会撒手人寰。因为,对于抢救生命来说分分秒秒都十分珍贵。公安交警几时到达现场?为什么比医院晚到现场?为什么在现场未与家属联系?而国务院国发【2012】30号文即《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第七项第20条明确规定,健全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的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也就是说交警在有人命的交通事故中如果启动救援机制、及时到达现场和就近治疗伤者不存在任何障碍。因此恳请新乡高速交警三支队回答如上问题。   再次,车祸发生时,四车同向相撞,而车牌号为豫A0C332丰田霸道明显与我们的豫FL5266有相撞痕迹,当时有目击证人在定速119码行驶,该豫AOC332号车飞快的超过该车之后,随即发生了车祸,坐在副驾驶的我的大妹妹当即被挤压致死,而驾驶车辆的我的小妹妹仅是昏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32条规定,交警应通过照相、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37条规定,交警应注意查到证人录音、录像予以保全,高速公路摄像头众多,而且在事发现场附近两端都有摄像头,新乡高速交警三支队本应对证人查找、肇事车辆是否超速是举手之劳,而高速交警新乡三支队却说摄像头年代久远。那么,请问用什么来保障高速车辆安全行驶,靠什么查明事实?而证人也是由我们偶然得知向警方提供。   第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办案过程应该公开化,而现在新乡高速交警至今未使我们能够了解办案过程和依据,毕竟是一案两命较大交通安全事故。一方面声称副驾驶的死者与其碰撞的豫AOC332车有关(不是有责任?!),另一方面却声称同一车辆的司机伤亡与豫AOC332车无关,这自相矛盾的说法何以自圆其说?   第五,在2013年6月9日下午法医去停车场采集豫AOC332车前部的血迹时,却发现血迹消失了。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交警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痕迹或者证据)。   第六,与其相撞的车辆豫AOC332号车当时也有受伤者伤是如何受的?车上有几人?何人驾驶车祸现场摄像能否印证?这一切对交警都不是难事,为何至今不予公布?   第七,在当时处理交通事故的同时,安阳警方孙少一、刘相虎却来到现场,言称肇事车辆豫AOC332车辆涉嫌贩毒(另一警官说是绑架)要带回调查。并声称如果豫AOC332车有损害,我豫FL5266车辆还要赔偿。请问,到底豫AOC332号车辆什么背景?安阳警方是如何得知消息赶到新乡的?到底豫AOC332车有没有涉嫌其他案件人员?   第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使用规定》规定,应在现场勘查结束后24小时内,将事故快报信息录入事故处理系统。《交通事故统计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统计、分析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综上,一起发生在高速公路一案两命的交通事故在抢救伤者时舍近求远,交警比医院迟到,是否存在联动不畅、紧急救援机制是否完善?高速公路摄像头林立,查明事实、接近真实本不是难处,为何没有这些佐证来还原真相?应有的证据(血迹)为何没有得到保全?在处理事故时为何其他警方要带走相关涉案人员?根据以上有关交通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整个程序应该公开以保公正。为何我们无从得知这些情况?豫AOC332车到底何种背景?事实真相离我们有多远?   我们知道,事故天天有,交警日夜忙,但我们一家一下子失去两条人命,我们要求相关部门尽职依法处理不算为过。我们仅要求新乡高速交警解决我们上述合理请求,公布案件每个环节,依法查处上述违规之处,毕竟是关乎一家两条人命的较大交通事故。   在此感激不尽。    ——我是观音丶先生,信我者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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