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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国家“偏心”女性的规定,你们公司都有吗?2018-03- 这些国家“偏心”女性的规定,你们公司都有吗? 2018-03-08海川化工论坛    妇女放假半天的规定,出自国务院出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三八妇女节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因此妇女节放假属于“法定的半天节假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发放妇女节福利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里面有约定,或者规章制度里面有规定,应该按此约定、规定处理。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并不包含福利费用。 而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因此,用人单位在“妇女节”向女职工发放的福利不计入工资总额。  三八妇女节是部分公民的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的并没有全体公民法定节假日一样的加班费待遇。但这样一来就会出现当日上班和不上班工资待遇相同,可能会有部分员工有工作需要却拒绝或借故不上班,出于公平合理及调动员工积极性考虑,实践中大多企业一般会自主规定对当日上班的员工给予加班费或调休。 律师:胡锐利,隆安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劳动法咨询热线解答人、天津市高企协人力资源专委会副秘书长兼特约讲师、中国法学会会员 除了半天假,职场女性还有这些专属权益! 1公平就业同工同酬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 多地产假延长 最多可休一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区、市)修订了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女性的产假时长。2017年,西藏通过政府部门联合下发文件明确延长产假时间至一年,这也是全国各省份中最长的产假。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各地修订后的条例均增加了生育奖励假或延长产假,普遍达到138天至158天,并有男方陪护假或叫护理假,一般为15天至30天。 3 “特殊时期”照顾多  3月1日起,《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施行,为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及哺乳期提供特别的劳动保护。值得一提的是,该规定对“痛经假”进行了详细说明,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向单位申请1至两天的休假。 目前,至少19个省份实施了“痛经假”,允许女职工在特殊时期休息1天或2天,但各地规定并不一致,有的规定只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即可,有的则限定了工种,只允许“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从事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等工种的女职工休“痛经假”。 4 同时享受产假和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由此,产假和带薪年休假之间不存在冲突,女职工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和带薪年休假。 5 专属休息室很贴心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对于商场、超市等需要长期站立工作的促销员、售货员等岗位的女职工,单位要在其工作场所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6 “补贴”每月多一份  目前,许多地方都明确了女职工每月可领取一定卫生用品补助费。近年来,随着物价上涨,这笔“补贴”也随之上涨。 如河北从2015年11月1日起,女职工卫生费每人每月4至6元或相应的卫生用品调整提高为每人每月30元或相应的卫生用品。 黑龙江从2009年3月1日起,女职工卫生用品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元。 山西则明确用人单位需为女职工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一年至少一次妇科检查、“两癌”专项检查、2%的一次性营养补助、职业健康检查。 7 “人生大事”不折腾  面对结婚、生子等“人生大事”不用再烦神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 8 “三期”内备受保护  “三期”指女职工的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我国有多项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在“三期”内权益不受侵害。 ①岗位、工资有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②夜班、加班尽量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7个月内的,可以安排,但建议用人单位尽量不要安排。另外,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③劳务派遣用工不得退回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处于“三期”内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因经济性裁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三期女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④劳动强度可减轻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9 更年期关怀不能少  除了孕期、产期、哺乳期之外,《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把更年期保健纳入其中。它要求用人单位要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为了保证更年期女职工身心健康,《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还要求用人单位对她们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同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的,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10 繁重体力劳动可拒绝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有权拒绝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等繁重体力劳动: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也有权拒绝从事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等。 来源:新华社、津工E家、工人日报 编辑:麋鹿
男人不坏女人不爱啊 1996年年初,在南京某银行任票据交换员的22岁姑娘潘某,在一辆大巴上遇到了35岁的男子陈某。“大叔”身上那种成熟男人的味道,游走社会的神秘感,让少女心的潘某倾慕不已。而在陈某眼里,在银行上班的潘某单纯可爱,和社会上那些风尘味的女人完全不同,心里当下也非常喜欢。如此,两人在大巴车上相谈甚欢。 潘某不知道的是,她眼中很有“味道”的陈某,其实前科累累,分别在1979、1981、1989年三次因盗窃被司法机关处罚过,前两次判刑,第三次劳教。 1996年年中,潘某就不顾家人的反对,与陈某偷偷结婚。短短半年时间内,潘某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单据,前后将1408万元转入陈某名下。随后两人一起逃离南京。 潘某和陈某两人先是跑到了北京隐居下来,此后,两人还去过成都、上海、武汉等地,最后在广东落下了脚跟。直到多年后,警方才知道,陈某和潘某其实一直在国内,只是花钱漂白了身份,在珠海改名换姓,定居后还育有一子,现在已经成年。 2017年9月9日,陈某送刚刚成为大一新生的儿子到国内某大学报到完毕,在返回广州站时被警方当场按倒。随后,警方赶赴广东江门,将潘某抓获归案。面对突然出现的民警,潘某显得很镇定,长嘘了一口气,喃喃自语道:“没想到还是躲不掉。” 印吧基佬请回复:这种人都有老婆
还有人记得这个劝吸烟索赔40万的案子吗? 终审判决劝阻吸烟者无责 无需补偿 1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公开宣判,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纠正了一审中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驳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的诉讼受理费共计1416元由田女士承担。 法院在审判书中写明,杨先生劝阻段先生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过程中,杨先生保持理性,和平劝阻,双方之间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杨先生有呵斥或其他不当行为。 此外,法院认为,段先生自身患有心脏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心脏病发作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先生劝阻吸烟的行为与段先生死亡的结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先生没有侵害段先生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也不知道段先生有心脏病史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劝阻吸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不存在加害的故意。另一方面,在段先生发病后,杨先生还及时发挥专业技能对段先生积极施救,对其死亡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 综上,法院认定,杨先生劝阻吸烟的行为与段先生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先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作出了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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