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蔡帅哥 本蔡帅哥
帅还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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坂上准啊给你看点东西 网络隐私权的基本内容    网络隐私权是指网络环境中在最少的干涉下顺应自己的意愿而生活的权利。其核心是网络环境中对隐私权利的控制。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重心,是网络环境中对个人信息资料的控制与利用。    从网络隐私权保护重心的角度而言,网络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信息资料搜集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个人信息资料的控制权、安全请求权以及利用的限制权。    1、网络个人信息资料搜集的知情权    网络环境中,个人不仅有权知道是谁在搜集自己的个人信息资料,搜集了哪些个人信息资料,这些个人信息资料的表现形式是什么,而且个人还有权知道被搜集的个人信息资料将用于什么目的,以及该个人信息资料将会与何人分享。    个人信息资料搜集的知情权应当是全面的、完整的,这是网络隐私权得以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2、网络个人信息资料搜集的选择权    换句话说,个人信息资料搜集的选择权也就是指个人有权许可或禁止某个或某些主体以任何方式搜集自己个人信息资料的权利。这种许可或禁止的内容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局部的。    个人信息资料搜集的选择权主要体现在对个人信息资料的搜集和使用的环节上。在网络经济与网络制度发展的早期或者是初期阶段,由于一系列的原因,使得网络服务的内容和形式还表现的较为单调。致使如果不提供个人信息资料,或者不完全提供网络服务者所要求提供的全部内容,就无法获得绝大部分的网络服务,甚至是拒绝。这样个人信息资料搜集的选择权就局限在“进入”与“退出”的范围内。既不利于选择权的充分实现,也不利于信息的自由流动,当然也不利于网络经济文明与网络制度文明的发展。    应当清楚地认识到网络经济具有很强的突破性,对制度文明所带来的影响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虽然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网络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随着网络服务的形式和内容地不断丰富,个人信息资料选择权也就会得到更全面的实现。由于在网络环境中,绝大多数的网络服务都直接或间接地与个人信息资料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作为对价,个人向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付出的个人信息资料越多,所获得的网络服务也相应地增多。然而,应当明确地指出,制度文明带有明显的“惰性”和“延续性”,如果没有积极性的调整规则,个人信息资料选择权的实现很难与网络经济文明的发展同步。所以,积极性的调整规则要得到充分地体现。    3、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控制权    这一权利包括网络隐私权人通过合理的途径、查阅被搜集和整理的网络个人信息资料,并针对错误的内容进行修改,对所缺少的必要的信息资料加以补充,对不需要的数据信息予以删除,以保证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    有人把其中的部分内容称为“合理的权限”、“保证信息的准确无误权”和“维护信息的完整权”等等。本文认为网络隐私权人的这些权利内容,其相互关系非常密切且相互影响,将之合并为一项权利便于行使。    4、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请求权    不论被收集的是何种网络信息,只要涉及到网络隐私权,就必然与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不论是人为的信息泄露或被窃取,还是技术上的缺陷,操作上的失误致使信息资料或者数据的丢失,甚或是他人故意的篡改和恶意的删除,都将严重地影响着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正常使用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所以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性问题是网络隐私权制度的基本问题之一。    从网络个人信息资料持有人的角度而言,理所当然地负有保证该信息安全的义务。但是仅仅做到这一点还不足够,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角度来讲应当赋予权利人安全请求权。一方面,有权要求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持有人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资料信息的安全;另一方面,当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持有人拒绝采取必要措施或技术手段,以保证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时,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或根据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有关行政职能机构申诉获得行政强制力的支持。    5、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利用限制权    搜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主体,要向网络隐私权人提供服务或以其他的利益作为对价,以实现对网络个人信息资料进行利用的目的。对网络个人信息资料合法、合理地利用,不仅会为提高网络经营的针对性和定位化的网络服务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而且通过对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进一步加工、整理后进入信息自由流通领域,在网络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获得利益的同时,还加大了信息流通量和提高了网络信息资料本身的价值,对整个网络事业的发展是有利的。    但是,不论是上述经营性行为,还是为了网络环境的安定、有序以及公共利益的维护而利用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行为,都要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赋予网络隐私权人合理的利用限制权是必要的。这也是实现利益平衡的客观需要。 换言之我现在随时处于可以控告你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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