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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善意取得和效力选定问题 今天刚刚看到的一个例题: 一13岁男孩甲,将家里的一台钢琴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卖给了一家琴行乙,此行为是一效力待定的行为,在没有得到孩子父母的追认时,琴行乙将此琴卖给另外一人丙,在此情况下丙可否获得此琴的所有权?如果能获得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的吗?在此情况下,甲的父母有什么权利,还能否要回此琴? 琴行乙应该如何承担相应责任? 路人甲回答: 一般认为,追认行为完成若使效力未定行为生效要件补足,除非追认权人有特别声明,效力未定行为溯及自始发生效力。因此,个人认为,如果事后获得父母追认,则买卖合同有效,丙可基于买卖合同取得该琴的所有权。如果事后父母拒绝追认,则买卖合同无效,琴行属于无权处分,在琴行以自己的名义将琴卖给丙的情况下,丙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琴的所有权。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如有错误,敬请指正。 我认为:首先这个答案的前半段我很认同,这的的确确是一个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这却是一个基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导致的效力待定行为。效力待定引起的原因有以下4种情况:(1)、狭义无权代理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 (3)、无权处分 (4)、债务承担,4种情况的权利人(监护人、被代理人、原物真实权利人)都有追认权和拒绝权,相对人仅在第(1)、(2)种情况中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具体到本案,首先我认为,琴行不具备善意取得中的善意要件,除非这孩子13岁就少年老成,身高一米八,否则谁会相信他有独立处分能力?再者从法理角度看,无权处分被追认的情况下,引起继受取得;在被拒绝的情况下有可能导致善意取得,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是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因此,本案中父母一旦拒绝,则合同自始无效,商家必须返还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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