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遂 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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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辟谣了,关于三峡的防洪 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news.sina.com.cn%2Fc%2F2010-07-22%2F023617843155s.shtml&urlrefer=b06e60b2072ee8f2f4663a069cc23726 2003年,“三峡大坝能防万年一遇的洪水”,2007年,“大坝能防千年一遇的洪水”,2008年,“大坝能防百年一遇的洪水”,2010年,“大坝蓄洪能力有限,不能把希望全部寄托在大坝上”,以上四种说法都来自于权威媒体。从“万”到“千”到“百”到“有限”,三峡把“牛皮吹破了吗”?昨日,三峡大坝方面在接受记者专访时对此作出澄清:“大坝的防洪能力从来就没有变过,是媒体在不同时期截取了不同概念,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四种说法都对。” “万年一遇洪水”:大坝不会垮      赵云发表示,三峡大坝的防洪标准从来就没有变更过。大坝的“设计标准”是“可防千年一遇的洪水”,大坝的“校核标准”是“可防万年一遇的洪水,再加固10%”。      什么是“设计标准”?什么是“校核标准”?赵云发解释称,“大坝可抵御万年一遇洪水”是指“大坝这个工程本身的标准。这意味着,当遭遇万年一遇的特大洪水时,大坝的主体结构不会受到影响,但其他方面可能会受到影响。”      “千年一遇洪水”:大坝运行正常      三峡大坝的防洪标准则是“可以抵御千年一遇洪水”。这是指,“当千年一遇的洪水来临之际,大坝的各种运行指标都不会受到影响。”      既然是能抵御“千年洪水”,那么防“百年洪水”的说法又是怎么来的呢?赵云发解释称,“防百年一遇的洪水”主要是针对大坝对下游河段的保护作用而言的。      “百年一遇洪水”:保障下游安全      大坝的防洪能力究竟如何?可以用三句话来描述:      “第一句,大坝建成之后,有了大坝的拦蓄调节,能保障下游安全,让下游荆江河段的防洪能力从原来的‘能防十年一遇的洪水’变成了‘能防百年一遇的洪水’,这就是‘防百年洪水’的来源。”      “第二句,如果发生‘百年一遇’到‘千年一遇’之间的洪水,三峡大坝配合分洪和蓄洪工程,可以保障洪水安全下泄。”      “第三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满足城陵矶河段的防洪要求。”      “蓄洪能力有限”:我们没到人定胜天的程度      赵云发最后表示,“三峡蓄洪能力有限,勿把希望全寄托在三峡大坝上”这种说法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对。
山东特大传销案涉案巨资去向成谜 山东金华海特大传销案备受社会关注,缘于此案的部分“受害人”几年来不断向有关部门和媒体举报惠民县有关部门,认为此案中的亿万元涉案资金去向不明。 据了解,金华海公司是一家生产保健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2005年10月开始,其生产的保健食品“喜多安”使用了一个据称闻名世界的营销模式。该模式是,每个人只要一次性购买10瓶“喜多安”,也就是支付4470元货款,最高可得到促销返利8700元(这个返利最高限后来被修正为6700元)。这种销售模式让该产品的销售额呈几何级上升。后来,惠民警方将此认定为传销,并立案侦查。 记者了解到,金华海特大传销案涉案人员多达26万人,遍布全国各地;涉案金额高达44.2亿元。而单笔罚款高达1.7亿元,更是创下同类案件最高纪录。但是,该案从侦破之初,到终审判决的三年时间里,却始终没有来自官方的任何消息。 2009年12月18日,惠民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万泉等15名被告人一年至六年半不等的实刑和缓刑,并判定被告人所有违法所得和被在案扣押的赃款、赃物由扣押、冻结机关一并依法处理。今年1月29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此案二审判决后,举报者质疑,如此巨额的涉案资金怎么能让公安机关自行处理,而没有收缴国库和发还受害者呢? 据此前媒体披露,举报办案机关“隐匿”和“转移”的涉案钱款共有三项: 一是判决书显示的公安机关在办案时扣押冻结的1.08亿元资金。据媒体报道,至一审判决,警方已从扣押、冻结的存折、银行卡中支取现金8702万多元,而至二审判决,剩下的钱款只有150万元; 二是被通缉或抓捕归案的“小组长”所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和罚款。据媒体调查,该案共有“小组长”570人,其中被抓捕和通缉的“小组长”为办理取保候审,分别要缴纳7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保证金和罚款。后来这项款项有的被公安机关直接隐匿,有的被办案人员个人转移,具体数额至今无法统计; 三是该案案发后第52期到57期的“货款”。有媒体调查称,该案案发后,警方并未按照规定发布预警信息,致使一些“小组长”们源源不断地向货款账户打钱,仅一个名为“白羽”的货款账户,在此期间共吸取“货款”5000多万元,而这样的货款账户据统计有241个,这笔累计的巨款至今去向不明。 专家建议引入“专项审计” “公检法等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如果最后的执法结果是为了某个人、某个部门或某个地方谋取利益,执法显然就失去了公信力。”山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于向阳说,“因此,像此类涉及巨额罚没、扣押款项的公诉案子,办案过程中的资金去向问题必须阳光化、公开化,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安机关的罚没收入有两大块:一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案件和不予起诉的刑事、经济案件的经济处罚,这类罚没收入往往由公安机关自行处理;二是那些需要移送起诉案件中所扣押的钱款,这些钱款应当随案移交,法院在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界定其合法去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前一项资金一旦暗箱操作,就很难监督和厘清,后一项资金经过公检法三家审查、审理和判决,基本能实现阳光化。像金华海传销案这样的‘模糊’判决是极为少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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