憨厚海洋 憨厚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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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放台海之后,冲绳及琉球的法理定位 1951年,美国连同其他部分战胜国(新中国及台湾地区的国民党当局被排除在外)签署了《旧金山和约》。 这份条约颇具争议性,其中关于琉球(北纬29度以南诸岛)的处理更是焦点。 和约第三章规定将琉球群岛的“施政权”赋予美国,即美国拥有行政、立法及司法权。 条约措辞谨慎,只谈行政管理权暂时移交(托管),对主权归属则保持了模糊,仅指出日本保有“潜在主权”或“剩余主权”。 新中国自成立伊始就明确反对《旧金山和约》,认为其非法无效,严重违背了作为盟国对日共同文件基础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国政府始终主张琉球(当时亦称冲绳)的地位应依照公告精神处理,未明确划归日本,其未来应由相关国家共同协商决定,而不是美日之间私相授受。 《旧金山和约》及后续的《归还协定》,却是在美国主导下,违背了新中国等当事国意愿,绕开了公告框架(尤其是对四大岛以外领土需“盟国共同决定”的核心原则),实质性地将琉球的管理权(虽非名义主权,但实际等同于领土控制权)移交给日本。 四大岛(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四岛)以外领土(如南千岛群岛、冲绳、琉球等)需“盟国共同决定”的核心原则,意思就是新中国仅承认日本本土为四大岛,除四大岛以为的所有海陆均应协商决定。 《旧金山和约》就类似《南海仲裁案》,既然排除我们在外,没有我们参与我们就不会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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