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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tr分型在qj案中的作用 (2016)云刑终262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强奸案例24:强j杀人案即使被告人认罪、指认现场,证据不足也应该宣判无罪 人民法院案例库强奸案例24:强奸杀人案即使被告人认罪、指认现场,证据不足也应该宣判无罪——卢某新故意杀人、强j案 2023-06-1-177-004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1.06 / (2016)云刑终26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达不到定案标准的,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在排除非法证据工作中应当注意:(1)发现证据存在重大问题,特别是关键证据可能系非法证据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补查补正。(2)对被告人审判前有罪供述取得的合法性应依法启动专门程序审查,对于有罪供述的收集合法性不能证明的,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认定被告人卢某新故意杀人、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卢某新有罪。据以定案的从锄头柄部检出卢某新DNA的鉴定意见 、卢某新的有罪供述、现场指认录像、指认笔录均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他在案证据均不能证实卢某新与被害人邓某某被强、杀害的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 第一,鉴定书中用于DNA鉴定的锄头柄部擦拭物、卢某新的血样均来源不清,办案机关所做的情况说明存在矛盾,锄头柄部检出卢某新DNA的鉴定意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且经重新鉴定,锄头柄部未检出卢某新的DNA,无证据证实现场提取的锄头与卢某新存在关联。 第二,卢某新唯一一次有罪供述的讯问地点、时间和讯问录像存在重大瑕疵,公安机关亦未作出合理解释。卢某新有罪供述的取证程序违 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第三 ,现场指认不能排除存在诱导的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现场指认录像与指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第四,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经重新鉴定,从邓某某的阴道外阴擦拭物、阴道擦拭物上均检出邓某某及其丈夫和第三人的生物物质,从邓某某内裤上检出其丈夫和第三人的生物物质,且上述鉴定均未检出卢某新的生物物质,故本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在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达不到定案标准的,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在排除非法证据工作中应当注意:(1)发现证据存在重大问题,特别是关键证据可能系非法证据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补查补正。(2)对被告人审判前有罪 供述取得的合法性应依法启动专门程序审查,对于有罪供述的收集合法性不能 证明的,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36条 一审: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213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4年6月9日)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刑终字第10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 定(2015年4月2日) 重审一审: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 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5年12月20日) 重审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刑终2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017年1月6日) https://news.qq.com/rain/a/20240814A06XAO00【图片】【图片】
关于str分型在案件定罪中的作用 (2016)云刑终262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强奸案例24:强奸杀人案即使被告人认罪、指认现场,证据不足也应该宣判无罪 人民法院案例库强奸案例24:强奸杀人案即使被告人认罪、指认现场,证据不足也应该宣判无罪——卢某新故意杀人、强奸案 2023-06-1-177-004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1.06 / (2016)云刑终26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达不到定案标准的,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在排除非法证据工作中应当注意:(1)发现证据存在重大问题,特别是关键证据可能系非法证据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补查补正。(2)对被告人审判前有罪供述取得的合法性应依法启动专门程序审查,对于有罪供述的收集合法性不能证明的,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认定被告人卢某新故意杀人、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卢某新有罪。据以定案的从锄头柄部检出卢某新DNA的鉴定意见 、卢某新的有罪供述、现场指认录像、指认笔录均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他在案证据均不能证实卢某新与被害人邓某某被强奸、杀害的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 第一,鉴定书中用于DNA鉴定的锄头柄部擦拭物、卢某新的血样均来源不清,办案机关所做的情况说明存在矛盾,锄头柄部检出卢某新DNA的鉴定意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且经重新鉴定,锄头柄部未检出卢某新的DNA,无证据证实现场提取的锄头与卢某新存在关联。 第二,卢某新唯一一次有罪供述的讯问地点、时间和讯问录像存在重大瑕疵,公安机关亦未作出合理解释。卢某新有罪供述的取证程序违 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第三 ,现场指认不能排除存在诱导的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现场指认录像与指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第四,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经重新鉴定,从邓某某的阴道外阴擦拭物、阴道擦拭物上均检出邓某某及其丈夫和第三人的生物物质,从邓某某内裤上检出其丈夫和第三人的生物物质,且上述鉴定均未检出卢某新的生物物质,故本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在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达不到定案标准的,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在排除非法证据工作中应当注意:(1)发现证据存在重大问题,特别是关键证据可能系非法证据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补查补正。(2)对被告人审判前有罪 供述取得的合法性应依法启动专门程序审查,对于有罪供述的收集合法性不能 证明的,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36条 一审: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213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4年6月9日)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刑终字第10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 定(2015年4月2日) 重审一审: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 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5年12月20日) 重审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刑终2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017年1月6日) https://news.qq.com/rain/a/20240814A06XAO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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