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候高达MK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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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烧野猪肉的家常做法 ## 🛒 所需食材 * **主料:** 野猪肉 1000克左右 (最好选择带点肥肉或筋皮的部位,如五花、前腿、肋排,纯瘦肉容易柴)* **焯水去腥料:** * 姜片 4-5片 * 葱段 2-3段 * 料酒 2-3汤匙 * 花椒 1小撮 (可选,去腥膻效果好) * 清水 足量* **炖煮香料 & 调料:** * 食用油 3-4汤匙 * **冰糖 🍬 30-40克 (炒糖色用,或用老抽替代部分上色)** * 姜片 5-6片 * 葱段 3-4段 * 蒜瓣 5-6瓣 (拍松) * 干辣椒 3-5个 (可选,根据口味增减) * 八角 2-3颗 * 桂皮 1小块 * 香叶 2-3片 * 花椒 10-15粒 (可选,增加麻香去腥) * 料酒 3汤匙 * 生抽 3-4汤匙 (调味) * 老抽 1.5-2汤匙 (上色) * 蚝油 1汤匙 (提鲜,可选) * 黄豆酱 或 豆瓣酱 1汤匙 (增加酱香风味,可选但推荐) * 开水 足量 (必须用开水!) * 盐 适量 (最后调整)* **可选配菜:** 板栗、笋块、土豆块、胡萝卜块、香菇等 (在肉炖到半软时加入) ## 🔪 制作步骤 1. **预处理野猪肉:** * 将野猪肉切成大小适中的块(麻将块大小,约3-4厘米见方)。 * **冷水浸泡(重要):** 将肉块放入大盆中,加入足量冷水浸泡至少1-2小时,中间换水2-3次。这一步能有效泡出血水和部分腥膻味。 * **彻底焯水(关键):** * 浸泡好的肉块冷水下锅,加入焯水去腥料(姜片、葱段、料酒、花椒)。 * 大火烧开,撇去浮沫(血沫杂质,腥味来源)。 * 保持沸腾状态煮5-8分钟,确保血沫完全煮出。 * 捞出肉块,用**温水**(不要用冷水,防止肉质收缩变柴)冲洗干净,沥干水分备用。仔细检查并去掉残留的毛发等。 2. **炒糖色(或煸炒上色):** * **方法一(炒糖色):** 锅中放油,冷油放入冰糖。中小火慢慢加热,用锅铲不停搅拌,直到冰糖完全融化并变成**枣红色**的泡沫(注意不要炒糊,否则会发苦)。**立刻**下入焯好水并沥干的野猪肉块,快速翻炒,让每块肉都均匀裹上糖色。 * **方法二(简易法):** 锅中放稍多一点的油,烧热后下入沥干的野猪肉块,中大火煸炒至肉块表面微焦、边缘有些金黄,逼出部分油脂(野猪肉油脂少,但煸炒更香)。然后加入姜片、葱段、蒜瓣、干辣椒、八角、桂皮、香叶、花椒等香料,一起煸炒出香味。之后用较多的老抽(约2-3汤匙)来上色,翻炒均匀。 3. **烹香调味:** * 沿锅边烹入料酒,快速翻炒去腥。 * 加入生抽、老抽(如果用方法二炒糖色,这里老抽量减少)、蚝油、黄豆酱/豆瓣酱(如果用的话),翻炒均匀,让酱料香味激发出来。 4. **加水炖煮:** * 加入**足量**的**开水**,水量要完全没过所有肉块,并高出2-3厘米左右(因为炖煮时间长)。 * 大火烧开后,再次撇去可能产生的少量浮沫。 5. **慢炖至软烂:** * **方法一(普通锅):** 转小火,盖上锅盖,慢炖至少 **1.5 - 2.5 小时**。具体时间根据肉的部位和老嫩程度调整,中途检查水量,如果水少了要加热水补充。用筷子能比较容易地插入瘦肉部分,且带有一定阻力但不费劲时,说明快好了。 * **方法二(高压锅 - 推荐):** 将烧开的肉和汤一起倒入高压锅。上汽(开始呲呲响)后,转中小火压 **25-40 分钟**。同样根据肉的老嫩程度调整,较老的肉需要更长时间。自然泄压后再开盖。 6. **加入配菜(可选):** * 如果用普通锅炖,在肉炖到约1小时左右(约7成熟)时加入容易熟的配菜(如土豆、胡萝卜)。 7. **大火收汁 & 调味:** * 当肉和配菜都达到理想的软烂程度时,打开锅盖,转中大火开始收汁。 8. **出锅装盘:** * 拣出里面大块的香料(如八角、桂皮、香叶、葱段等)。 * 将红烧野猪肉盛出,淋上浓郁的汤汁即可。
关于str分型在qj案中的作用 (2016)云刑终262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强奸案例24:强j杀人案即使被告人认罪、指认现场,证据不足也应该宣判无罪 人民法院案例库强奸案例24:强奸杀人案即使被告人认罪、指认现场,证据不足也应该宣判无罪——卢某新故意杀人、强j案 2023-06-1-177-004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1.06 / (2016)云刑终26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达不到定案标准的,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在排除非法证据工作中应当注意:(1)发现证据存在重大问题,特别是关键证据可能系非法证据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补查补正。(2)对被告人审判前有罪供述取得的合法性应依法启动专门程序审查,对于有罪供述的收集合法性不能证明的,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认定被告人卢某新故意杀人、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卢某新有罪。据以定案的从锄头柄部检出卢某新DNA的鉴定意见 、卢某新的有罪供述、现场指认录像、指认笔录均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他在案证据均不能证实卢某新与被害人邓某某被强、杀害的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 第一,鉴定书中用于DNA鉴定的锄头柄部擦拭物、卢某新的血样均来源不清,办案机关所做的情况说明存在矛盾,锄头柄部检出卢某新DNA的鉴定意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且经重新鉴定,锄头柄部未检出卢某新的DNA,无证据证实现场提取的锄头与卢某新存在关联。 第二,卢某新唯一一次有罪供述的讯问地点、时间和讯问录像存在重大瑕疵,公安机关亦未作出合理解释。卢某新有罪供述的取证程序违 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第三 ,现场指认不能排除存在诱导的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现场指认录像与指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第四,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经重新鉴定,从邓某某的阴道外阴擦拭物、阴道擦拭物上均检出邓某某及其丈夫和第三人的生物物质,从邓某某内裤上检出其丈夫和第三人的生物物质,且上述鉴定均未检出卢某新的生物物质,故本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在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达不到定案标准的,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在排除非法证据工作中应当注意:(1)发现证据存在重大问题,特别是关键证据可能系非法证据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补查补正。(2)对被告人审判前有罪 供述取得的合法性应依法启动专门程序审查,对于有罪供述的收集合法性不能 证明的,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36条 一审: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213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4年6月9日)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刑终字第10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 定(2015年4月2日) 重审一审: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 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5年12月20日) 重审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刑终2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017年1月6日) https://news.qq.com/rain/a/20240814A06XAO00【图片】【图片】
关于str分型在案件定罪中的作用 (2016)云刑终262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强奸案例24:强奸杀人案即使被告人认罪、指认现场,证据不足也应该宣判无罪 人民法院案例库强奸案例24:强奸杀人案即使被告人认罪、指认现场,证据不足也应该宣判无罪——卢某新故意杀人、强奸案 2023-06-1-177-004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1.06 / (2016)云刑终26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达不到定案标准的,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在排除非法证据工作中应当注意:(1)发现证据存在重大问题,特别是关键证据可能系非法证据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补查补正。(2)对被告人审判前有罪供述取得的合法性应依法启动专门程序审查,对于有罪供述的收集合法性不能证明的,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认定被告人卢某新故意杀人、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卢某新有罪。据以定案的从锄头柄部检出卢某新DNA的鉴定意见 、卢某新的有罪供述、现场指认录像、指认笔录均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他在案证据均不能证实卢某新与被害人邓某某被强奸、杀害的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 第一,鉴定书中用于DNA鉴定的锄头柄部擦拭物、卢某新的血样均来源不清,办案机关所做的情况说明存在矛盾,锄头柄部检出卢某新DNA的鉴定意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且经重新鉴定,锄头柄部未检出卢某新的DNA,无证据证实现场提取的锄头与卢某新存在关联。 第二,卢某新唯一一次有罪供述的讯问地点、时间和讯问录像存在重大瑕疵,公安机关亦未作出合理解释。卢某新有罪供述的取证程序违 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第三 ,现场指认不能排除存在诱导的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现场指认录像与指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第四,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经重新鉴定,从邓某某的阴道外阴擦拭物、阴道擦拭物上均检出邓某某及其丈夫和第三人的生物物质,从邓某某内裤上检出其丈夫和第三人的生物物质,且上述鉴定均未检出卢某新的生物物质,故本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在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达不到定案标准的,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在排除非法证据工作中应当注意:(1)发现证据存在重大问题,特别是关键证据可能系非法证据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补查补正。(2)对被告人审判前有罪 供述取得的合法性应依法启动专门程序审查,对于有罪供述的收集合法性不能 证明的,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36条 一审: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213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4年6月9日)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刑终字第10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 定(2015年4月2日) 重审一审: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 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5年12月20日) 重审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刑终2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017年1月6日) https://news.qq.com/rain/a/20240814A06XAO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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