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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撞男童离开遇阻争执中身亡 劝阻路人被判无责 原标题:男子骑车与男童相撞后离开遇阻 争执中发病身亡 路人被判无责) 不久前,河南信阳的一个小区门口,一名骑车男子与一个小男孩相撞后欲离去,目睹了全程的孙女士上前劝阻,不料这名男子在争执过程中突发疾病身亡。事发两个多月后,孙女士和小区物业一同被骑车男子的家属告上了法庭,索赔40万元。今天上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为郭某某的近亲属,郭某某患多种疾病,2019年9月住院后于当月16日出院。2019年9月23日19时40分许,郭某某骑着自行车从信阳市羊山新区十六大街博士名城小区南门广场东侧道路出来,在南门广场与5岁的罗某某相撞,造成罗某某右颌受伤出血,倒在地上。同住这一小区的孙某见状后将罗某某扶起,并联系罗某某的母亲,让郭某某等待罗某某家长前来处理。郭某某称是罗某某撞了自己,自己有事需要离开。就此,郭某某与孙某发生争执。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面阻拦郭某某,不让郭某某离开。双方争执过程中,郭某某情绪激动。某物业公司保安李某、吴某某前来相劝郭某某。郭某某将自行车停好,坐在小区内石墩上,不到两分钟倒在地上。孙某拨打急救电话。郭某某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阻拦郭某某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其行为符合常理,不具有违法性。在阻拦过程中,虽然孙某与郭某某发生言语争执,但孙某的言语并不过激,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本案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孙某有其他不正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孙某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某死亡的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郭某某自身患脑梗、高血压、糖尿病、继发性癫痫等多种疾病,事发当月曾在医院就医,事发前一周出院。从时间上看,孙某阻拦行为与郭某某死亡的后果先后发生,但孙某的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某死亡的结果,郭某某实际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孙某对郭某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虽然孙某阻拦郭某某离开,诱发郭某某情绪激动,但事发前双方并不认识,孙某不知道郭某某身患多种疾病。孙某阻拦郭某某的行为目的是保护儿童利益,并不存在侵害郭某某的故意或过失,对郭某某的死亡无法预见。在郭某某倒地后,孙某拨打急救电话予以救助,没有过错。孙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郭某某与罗某某相撞的地点位于小区南门广场。南门广场的功能主要是供小区居住人员在此休闲娱乐,行人及非机动车也可从南门广场通行,但南门广场并非行人及非机动车专用通道。罗某某及其他人员在南门广场进行休闲娱乐并未超过一定的限度,没有影响正常通行和公共秩序。郭某某与罗某某在南门广场相撞不是南门广场正常通行受阻的结果。在郭某某与孙某争执过程中,某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前去相劝,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郭某某因心脏骤停而死亡,与某物业公司对南门广场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某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汽车撞死未拴绳宠物犬 狗主人直接扣车:赔偿10万 装修工人张先生这两天很苦恼,因为他的车被扣了。可扣他车的不是交警等执法部门,而是一条狗狗的主人 。因为他把对方的宠物狗撞死了,由于对赔偿不能达成一致,他的车被对方锁在了车库。 12月14日下午,湖北的张先生开车到武汉市东西湖区翡丽英伦小区办事。可是在小区外的一条马路上,张先生意外撞死了一条宠物狗。张先生说,因为狗体型较小,当时他并没有注意到,直到狗的主人找到他,他才知道自己撞了狗。 事发后,对方找张先生赔偿,但开出了十万的赔偿额,张先生认为这是“天价”。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张先生的车被狗的主人锁在了自家车库里。 记者找到狗的主人刘先生,提到爱犬被撞的事情刘先生十分伤心。据他介绍,被撞的博美犬自己精心饲养了两年多时间,很有感情,当时提出十万赔偿也是因为伤心气愤不过。事后他担心找不到张先生,所以才留下对方的车。经过协调,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张先生选择报警。很快,辖区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民警要求刘先生立即还车,并将双方带到派出所调解。记者了解到,在民警的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张先生赔偿8000元钱,并拿回自己的车。 对此事律师表示,张先生撞死宠物狗,行车时没有尽到充分注意,的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狗的主人没有牵绳也有一定的责任。
银行误操作致客户多拿4万元被判返还 律师这样说 (原标题:银行误操作致客户多拿4万元被判返还 律师:“离柜概不负责”系单方声明无法律效力) 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储户300元存款误存为49000元,要求储户归还时遭拒,银行方面将该储户告上法庭。12月5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法院清水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客户属不当得利应退还。 此案件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银行规定“离柜概不负责”,但在实际中只约定储户却不进行自我约束,属于霸王条款。对此,律师表示,不当得利是法律问题,而“离柜概不负责”只是银行单方声明,没有法律效力。 据肃州区人民法院消息,今年8月,郝某到肃州区某银行存款,当值银行员工李某疏忽将300元的存款金额误输入为49000元,导致郝某银行卡多了48700元,直到下班交接时,李某才发现自己操作失误导致账目不符,急忙与郝某联系要求返还多余的款项。郝某认为是自己朋友打的还款,已经还了信用卡,没有能力立即返还,涉及银行规定,李某无奈之下只好自己垫付48700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郝某的行为触犯了《民法总则》中的不当得利条款,并向被告郝某做了法理解释,告知了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之后又对被告郝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被告郝某认识到了自己所为不当,承诺分期尝还欠款,李某也当庭对自己工作失误向郝某致歉,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件发布后有网友认为,各大银行都规定“离柜概不负责”,这次操作是银行柜员的失误,而且是在储户离开后才发现,按照“离柜概不负责”原则,储户不应该担责。但也有网友表示,无论是不是银行操作失误,该储户都拿了不属于自己的钱,应该退还。 北青报记者查询到,此前也曾有因银行方面失误引发关于“离柜概不负责”的争议。2012年,一位浙江储户到银行取22400元,结果柜员操作失误给了她24000元。银行当日查账时发现了这一失误,要求该储户返还多给的1600元。 但该储户认为,是银行的失误而非她的过错,在这件事上她也要求“离柜概不负责”。催讨无果,银行将储户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该储户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对此,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周浩律师告诉北青报记者,“离柜概不负责”只是银行单方声明,不能起到法律效力。而本案中的不当得利是法律问题,《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因此,任何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行为,受损失的一方都有权要求返还,银行和储户都如此。 周律师告诉记者,如果储户出现损失,也同样可以要求银行予以返还,但需提供相关证据, 比如银行柜台监控、凭证等等。 本文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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