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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浙江省杭州两级检察机关自2005年以来,共立案查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共67件75人落马,分别占同期立案总数的7.1%和6.7%。其中,仅2009年一年,便立案查处18件23人。 据介绍,在杭州市检察机关5年来查办的村官案件中,村党支部书记35人,村民委员会主任23人,二者合计占立案数的77.3%。而其他村委或报账员、出纳也大多是村支书和主任职务犯罪的共犯,村一把手犯罪占绝对数量。 村官犯罪主要集中在受贿、挪用公款、贪污3类案件,共64件70人,占案件总数的95.5%。同时,办一案带一串挖一窝的群体腐败现象屡见不鲜,发生在集体资金管理使用环节的案件占查办案件总数的90.4%。 杭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吴春莲告诉记者,村官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问题,容易激起民愤。杭州检察机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一方面加强涉农职务犯罪惩处,一方面加强制度建设,探索涉农犯罪惩防工作的长效机制,并与纪委、农办等多部门进行有效联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滋生村官腐败土壤仍很肥沃 家长式管理大搞一言堂 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 本报记者 马岳君 陈东升 本报通讯员 刘波 尽管杭州市检察机关近年来高举反腐利剑,不断加大村官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坚决遏制村官职务犯罪易发高发势头,但仍然有不少腐败分子相继落网。 村官犯罪为何会频频发生? 杭州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发现,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知识匮乏是大多村官的共同特性。从五年来查处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看,涉案的75名村官小学、初中文化程度超过60%,最高学历的也仅为大专文化程度。加之大部分村官是从土生土长的农民中选任出来的,传统的家长制管理模式被复制到乡村管理中,我行我素,搞一言堂,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官自治。 桐庐检察院查办的王某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身为村报账员的王某在村委会主任邱某的指使下,擅自将政府下拨给村里的15万元土地征用补偿费借给邱某营利所用。王某一直认为自己是在执行村委会主任的命令,即使产生后果也是村委会主任的责任,不关他的事。直到检察机关传唤他时,他仍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在办案中,还有些村官坦言,自己的主观认识存在极大偏差,动机有待改进。很多人说当村官就是为了光宗耀祖,或者图个吃喝方便,甚至就是为了"多捞几个钱",有"国家的钱不拿白不拿,拿来就算数"的错误认识,千方百计在公路、学校等公益建设项目上通过虚报工程量和青苗、拆迁等补偿费上动脑筋。 而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不够有力也是让村官走上犯罪道路的客观条件。单就经常涉及的征地补偿来说,相关立法补偿标准的规定不一,有的仅含糊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补偿,人为操作空间极大。 从查处的犯罪案件来看,案发村的财务管理都非常混乱。有的资金往来随意,不按财务管理的原则办事,开支不严肃、做账不及时、帐外帐以及"白条"等现象依然突出。更严重的是,有些村官浑水摸鱼,将以招待费的名义套取的工程款部分予以侵吞。 我国现行刑法对村官职务犯罪的一些规定不尽完善,致使对一些村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还是属于**机关管辖都产生不同的意见。一些村官侵吞、挪用公共财产后,因主体身份认定上的歧义,管辖权不明,容易造成**、检察两家对案件都不能及时立案查处的情况,甚至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仍因侦查管辖权异议而导致案件不能及时办结,降低了诉讼效率,影响了对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同时对村官职务犯罪现象认识不足,打击上失之过宽,有些村官即使被立案侦查,但最终多被处缓刑,对他们起不到应有的惩罚、警示作用。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王伦建议说,预防村官犯罪,既要依法严厉打击村官职务犯罪,更需要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力量整合,完善制度性防范屏障,形成预防合力。 为村民谋利益滥伐
多问一个为什么 矛盾的激化要多问一个为什么,是为民的官就要为民的利益着想,适心处地的为民利益考虑,现在官民关系比较紧张,民有冤要倾听呵,要耐着性子倾听.别听不进批评,人民是主人,为官的是人民的公仆,别随便动用专政工具,随便动用不当的话只能激化干群关系. 最终导致鱼死网破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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