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辰⚡ 初心0539
天依然蓝,我依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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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经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兵役法》分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法律责任、附则12章74条,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八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一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
2018年军校招生体检标准13大变化 增加5项辅助检查内容 2018年军校招生体检标准13大变化  增加5项辅助检查内容   1.增加了心脏超声、血清肌酐、血清尿素、空腹血糖和妇科超声5项辅助检查。   规范8类体检标准   2.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装甲、测绘、水面舰艇、潜艇、潜水、空降、雷达和特种作战等特殊专业的身高、视力、骨关节、心血管、耳鼻喉和口腔等项目合格标准。   3.细化增加了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肛旁脓肿、气胸及气胸史,以及性传播疾病、免疫性疾病、传染性疾病、精神类疾病的不合格标准,增加了低视力者的矫正视力、屈光不正矫正术后眼底检查项目。   4.明确了肘关节过伸、肘关节外翻、鼻中隔穿孔、鼻粘膜糜烂的不合格标准。   5.进一步细化了良性肿瘤和囊肿、正畸拔牙、急性感染性疾病治愈后的合格标准,明确了腹部超声、心电图辅助检查结果判定标准。   6.修正了血压、心率、血细胞分析、血生化分析的合格区间,规范了颈、胸、腰椎和四肢的骨、关节疾病的专业表述方式。   7.调整了斜视检查方式和合格标准。   8.进一步细化增加了7项女性学员不合格标准。   9.将心理检测更名为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并完善检测内容;增加军校报考动机检测项目;精简健康人格测验内容,更换职业人格检测项目,删除疑病症、精神衰弱检测项目,增加了“情绪稳定性”、“尽责性”、“自律性”、“怀疑性”、“忧虑性”、“紧张性”检测项目。   适当放宽3类合格标准   10.将体重标准上限放宽了5%,其中音乐学专业体重标准上限放宽了10%,舞蹈学专业体重标准下限放宽了5%。   11.将不影响军事训练的轻微缺陷,如单纯关节弹响、轻度下蹲不全、单纯性甲状腺肿、轻度耳部湿疹、轻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单色色弱、轻度牙龈炎、包茎和包皮过长、轻微非传染性皮肤病、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的结核、大致正常心电图等,纳入合格范围。   12.调整放宽了文身、瘢痕等部位和大小限定,明确了实验室检查结果应结合临床进行判定,减少单项淘汰。   取消7项检查项目   13.将难以在体检中操作的传染性麻风病人接触史、晕车、晕船、慢性副鼻窦炎等检查项目,以及临床意义不大的尿液外观、PH值和比重标准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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