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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的特殊性已成为公交管理者们违法用工唯一的 “ 自从公交需要大规模外聘司机以来,公交公司一直都在用“公交的特殊性”来为他们违法用工寻找依据,为了能最大限度的剥削一线司机,能最大限度的节约用工成本,他们总是利用开会学习的机会不厌其烦的向司机们灌输:由于公交的特殊性,公交司机这个岗位不可能和其他行业一样,无法做到朝九晚五工作制,所以只能用不定时工作制来计算劳动时间,为此,还制定一套非常详细的公交司机劳动时间的计算方式,一条线路一天能跑多少趟,一趟需要多少时间,趟次之间给予多少休息时间等,然后累计相加乘以你上班的天数,得出你一个月你劳动的时间(当然,这里面不包括你加气加油的时间,不包括你路堵的时间,不包括你包车、保养车、年审车辆的时间,不包括你上下班三检的时间,不包括你救急、修车的时间,不包括你在班次间短暂的休息时间,不包括你生理中断时间,如吃饭、解手、喝水等)。如果你是一休一,这样得出的结果往往是一个司机每天只有几个小时在岗,一个月绝不超过最低的法定劳动时间“167个小时”。打个比方,如果是正班,从我们离家上班到下班回家,多的有15个小时,少的也有13个小时(如果遇到到加气难,时间肯定还会增加),但问题是,你只有不到8小时被计入劳动时间,剩下的时间被公**理者给蒸发了,为什么这么说呢?原因很简单,13—15个小时有近一半的时间你没有上班,没有在家照顾家人,也没有去某风景娱乐场所消费,你不是人间蒸发了是什么?可见公交的管理者们是何其的荒唐、何其的强盗、何其的流氓、何其的毫无人性? 不知各位伙计注没注意到没有,近一段时间,大家的劳动强度普遍在增加,大量线路工作制被强行改为2休1,上下班的改为7休1,每个伙计的工作时间在原来的基础上每月至少要增加60—70小时,问题是收入并没有伴随着劳动量的增加而增加,反而是降低了。他们为了这一次大的调整,同样,祭出的还是 “公交的特殊性”这一不二的法宝,并且拿出了所谓的GPS这个看似高科技的工具,并以此来界定司机是否在岗的依据,公交公司敢如此肆无忌惮的违法用工,肯定是有恃无恐的,有那些因素呢?笔者试着分析一下。 1、 为了一个貌似一号工程的项目 2、 为了各级政绩,借口方便老百姓出行需要,新开了很多线路和车辆 3、 为了弥补因承受不了公交长期低工资、高强度、高压力的工作环境而流失的大量有经验的司机缺口 即然需要大量司机,又无法一下子从外面招到如此多的廉价司机,就只有从现有的基础上打主意,从各线路大量“挖潜”,说白了就是增加每位伙计的工作量,有了“公交特殊性”这个法宝就不用增加用工成本,就只能挖空心思的在工作时间上做文章,如果要在工作时间做文章就必须借用“公交特殊性”这张遮羞布,也就是说,我们要主张我们的权利,首先要戳穿“公交特殊性”这张遮羞布。公交司机这个岗位有他连贯性、所涵盖的内容应该应该是一个整体,任何斩头去尾,抽筋剥皮都是非人性的。在此,我先骂一句,去TMD公交特殊性!!我理解的公交特殊性就是:起早贪黑、劳动强度大、工作生存压力大、工资收入低、休假制度不规范(即便是挂羊头卖狗肉的年休也要扣这样、扣那样,我去他NND)。 他们(公交的管理者们)之所以要坚持“公交的特殊性”,坚持用不定时工作制,目的就是:企业可以用不定时工作制为名随意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员工的加班工资,达到廉价使用员工的目的。因为在实际操作中,不定时工作制给了公交公司侵犯一线司机权益的机会。因为不定时工作制表面上看是法律说了算,但很多时候是公交公司说了算。 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长期以来公交公司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而广大的司机们则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二是当前就业形势不好进一步降低了一线伙计的谈判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决定权显然在公交公司。 从我们公交公司来看,他们利用不定时工作制,悄悄“稀释”了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加班费、超时费,所以有关专家曾经提醒有关部门:警惕企业将不定时工作制扩大化,让不定时工作制成为企业不给付加班工资、不给休息时间的借口。 附:一工作时间 1、标准工作时间(标准工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按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时制度。我国的标准工时为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1周(7日)内工作5天。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1)准备结束时问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2)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3)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4)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附:二延长工作时间 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紧急生产任务,如不按期完成,就要影响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2)必须与工会协商。用人单位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把延长工作时间的理由、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同意后,方可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3)必须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应进一步与劳动者协商,因为延长工作时间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所以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除要符合以上条件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即: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欢迎各位伙计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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