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古城 sxPY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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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人注意!这些行为将被罚款!平遥发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平遥人注意!这些行为将被罚款!平遥发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平遥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清洁、优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山西省平遥县古城保护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遥县包括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县城及县城规划区范围,依照《平遥县城总体规划》执行。 第四条市容管理办公室是县政府授权直接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一是是协调各职能单位在城市管理中的关系;二是监督各部门在城市管理中因职能不到位而出现的各类违纪行为和对妨碍城市市容的行为进行处罚;三是对城市管理中没有明确分工的部分实施直接管理。 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美化市容和维护城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义务,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临街建筑必须保持外形美观整洁,色调和谐清新,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等,要及时维修或拆除,临街阳台、橱窗,不得随意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八条沿街广告应与城市整体风貌相协调,凡设置户外标语、广告、灯箱等,需事先在城建和工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经市容管理办公室审查。建筑物、电杆、树木等物体上严禁乱写、乱画、乱涂、乱贴、乱挂、乱刻。 第九条古城及古城绝对保护区范围内严禁新修各种建筑物,对原有建筑进行维修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要文明施工,悬挂标牌证照,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围挡,建筑材料要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竣工后,应及时平整、清理和修复场地。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和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因施工或其它原因需占用便道者,须到市容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运输垃圾、渣土和其它散装物料的车辆,不得沿街泄露、遗撒,并严格按照指定时间、路线运行。 第十二条凡在城内主要街道生产和销售花圈、寿衣、棺木等各种殡葬品的经营户,要一律在店内进行生产和经营,禁止在店面外乱挂各种殡葬品。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城区主要街道、交通主线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管理处直接负责;清扫、拉运各公共场所、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由各责任单位清扫和保洁,各单位、学校、店铺“门前三包”责任区和内部的环境卫生由城关镇认真划分卫生责任区,并责成所属村委、居委组织居民清扫和保洁。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大街小巷、公共场所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堆粪肥等杂物。所有的生活垃圾一律实行定点集中,定时清运,严禁露天乱堆、乱倒。 第十五条商场、集贸市场等人流密集地区要确保卫生整洁,严禁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或抛弃纸屑、果皮等杂物。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古城内焚烧沥青、油毡、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十七条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保护环境,户外饮食业经营应采用型煤、液化气、煤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直接燃烧原煤。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个人)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出售冷饮、热食、小吃的商店、摊点,必须设置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并对对周围环境卫生负责清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损坏公用市政设施。因建设需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必须事先经建设部门批准,并报市容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主动交纳环境卫生管理费,逾期交纳者,要追加收取滞纳金;拒不交纳者,市容办可申请法院强制进行收取。 第四章交通管理 第二十一条载货车、大型客车、拖拉机(早7:00至晚7:00)不准进入古城内,在规定时间允许(晚7:00至早7:00)进入古城时必须按下述路线行驶:下西门—沙巷街—小南门。 第二十二条小汽车或特许车进出古城必须按下述路线行驶:1、下西门—沙巷街—小南门 2、北门—西大街—沙巷街—下西门(或小南门) 第二十三条畜力车、掏粪车、垃圾车在古城作业必须在早7:00前完成,早7:00至晚7:00不准进出古城。 第二十四条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早8:00至晚6:00)在古城东西大街中间区域、城隍庙街、衙门街必须减速行驶。 第二十五条南大街(明清街)确定为步行街,除规定的古轿车或特别批准外,任何车辆不准通行、停放。 第二十六条一切车辆不准在城内主要街道上乱停乱放,必须停放到指定地点,自觉接受停车场点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南面存车为旧电影院广场,北面存车点为旧邮电局院内及原贸易货栈院内。载重车辆不准穿插城市道路行驶,一律从外环路通行。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容管理办公室有权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300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蒂等杂物的。 (二)不遵守交通规则和本办法,乱停乱放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的。 (三)在古城内建筑物、设施以及电杆、树木上乱写、乱画、乱涂、乱贴、乱挂、乱刻的。 (四)在临街的阳台、窗外堆放、吊挂杂物有碍市容的。 (五)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或不按规定清扫卫生、清理垃圾、维护秩序、保护花草树木的。 (六)临街施工现场不进行围挡,建筑材料乱堆乱放,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七)经营摊点不配备卫生设施,不及时清理垃圾的。 (八)户外饮食业经营者直接燃烧原煤的。 (九)在街道上堆放粪肥等杂物的。 (十)在古城内焚烧沥青、油毡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 (十一)擅自占用道路摆设摊点,堆物作业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容管理办公室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根据情节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和古城形象的。 (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乱搭乱建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影响市容市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四)运输散装货物沿街泄露、遗撒,影响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 (五)大货车、拖拉机等未经允许驶入古城主要街道的。 第二十九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城建部门批准,予以强行拆除,所拆物品一律归公,并处以责任单位和个人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盗窃或故意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并可移交治安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拒不交纳市容罚没款项的,市容管理办公室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侮辱、欧打市容管理人员、环卫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市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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