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木红杉 青木红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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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练车时撞死教练 驾校被判赔70万 法院认定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必垫付 2012年10月,林某参加某驾校学习课程。在练习倒库移库项目时,教练李某在车下查看倒车情况,并通过手势和语言进行指导。林某练习了几次仍没有将车顺利入库,非常着急,慌乱中竟然误将油门当成刹车,车辆迅速向后冲去,正在车后的李教练被撞了个结结实实。   虽经医院治疗多日,李教练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共花费医疗费29132元。驾校支付了李教练的全部治疗费用,并通过协商,赔偿了李教练亲属70万元。   林某驾驶的教练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驾校遂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交强险赔偿金额1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近日,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奇的车祸。   “学员是否算无证驾驶”、“教练车旁跟随是否算随车”,庭审中,保险公司和驾校两方的代理律师就这些焦点问题展开激辩。   法庭最终认定,教练车在副驾驶室均安装有辅助刹车设施,在遇到突发情况时,教练员可以随时处置,起到防范作用。所以,不能因为驾驶培训行业普遍存在教练员车下、车旁指导的情形或者大部分人普遍存在的理解偏差,就认为该行为合法。   这起案件中,林某在教练员未随车指导的情况下单独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应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但赔偿后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教练车发生事故应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本案中教练员又属于职务行为,依法应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现驾校方已经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必再垫付。
商河一男子铁棍殴伤欠债人 债权不够付医药费 8月17日,济南商河一男子邸某一时冲动,用铁棍打伤欠债人,结果被处拘留十日和罚款。邸某十分后悔,借出去的1200元钱,还不够付伤者医药呢,赔了夫人又折兵。   8月17日18时许,济南市公安局商河县沙河派出所接到110指令:报警人称被人持铁棍打了。   民警迅速赶赴案发现场展开调查取证,连夜询问受害人、走访证人,案件事实在最短时间内得以还原:受害人高某17日下午在村中街口帮联通公司工作人员修理设备。高某常年在外务工,所欠同村邸某的1200元钱已逾三年未还。邸某于17日18时许持铁棍找到高某要求还钱,高某称手头拮据无钱偿还。邸某被激怒,操起铁棍就给了高某一个“三连棍”,第一棍狠狠打在了高某颈部,第二棍将要打到高某头部时被高某用胳膊挡开,第三棍打在了高某背部。此时,众人纷纷上前将邸某拉住,边报警边将高某送至医院,事后经法医鉴定,高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18日早8时许,自觉一时冲动酿下大错的邸某来到沙河派出所投案自首,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沙河派出所依法给予邸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处罚。   拿到处罚决定书后,邸某对自己的不冷静行深感后悔:“1200块钱还不够偿还高某的医药费,我还得被拘留、罚款,一时冲动害我赔了夫人又折兵!”   公安机关提醒:遇到经济纠纷要冷静,可寻求诉讼渠道处理,切勿一时冲动酿下大错,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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