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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有不少人都认为巨人之力是不能和平共处的,可我不觉得。 怎么说呢,不少人甚至觉得艾族是另一种生物,可能这就叫种族歧视吧。是真心不把别人当人。。。 言归正传。不讨论剧情目前的矛盾冲突,只谈和平共处的可能性。我认为,是完全可以的。 反方主要观点。1.艾族能变巨人,威胁极大。2.始祖巨人能洗脑,艾族是可以被一个人洗脑的危险种族。(更多的请补充) 我方观点。1.人的肉体其实非常脆弱,一把小刀就能要了人命。我们走在路上为什么不怕陌生人突然给我们一刀?这是因为有法律的约束。一个人战力再怎么强,在国家机器面前也是一叶孤舟。巨人的战斗力在轻装步兵以上一点,狙神的枪已经开始有来有回了。同时,巨人的战力远低于坦克,飞机。也就是剧中的巨人之力即将落伍。巨人是能被制裁的情况下,智慧巨人犯罪时和普通人犯罪的考量其实是相似的。危害程度和一个疯子开车在人行道上撞人差不多,不到威胁极大。 2.人其实是很容易被煽动的生物。因为每个人接收到的信息是有限的,而获取这些信息的渠道更是有限。媒体掌握着民众可以知道什么不知道什么,这样长久的引导不比始祖洗脑来的差。就像我们现在知道宣传战,舆论战,话语权的重要性一样。始祖巨人充其量算个对特定群体极有发言权的一个媒体。 3.除了解构艾族威胁论的观点之外,我方也应提出相应的社会治理模式。真正有威胁的巨人是九大智慧巨人,在被目的不纯的人获取力量的时候。简言之,坏的是人而不是工具。消除他人获取巨人之力,也就是吃人即可。将九大巨人集中,满期自然死亡,力量随机到新生儿体中。新生儿只能活13岁,可能力量还没来得及觉醒就病死了,可以把继承智慧巨看成一种发病率极低的先天性绝症。若满期之前力量觉醒,政府应及时收容起来。政府成立一个专项基金帮扶不幸的家庭,即可。坏人无法准确的找到智慧巨婴儿,巨人之力也就不会被任何人利用了。 暂时想到这么多。欢迎补充。
关于刚才的6元群,我觉得有必要给大家普及一下法律知识 法律啊法律,人没犯的时候总说自己遵纪守法,犯了之后总说不知己有罪 第一项是,出自《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项是,出自最高院的《意见》 原文见court.gov.cn/fabu-xiangqing-2903.html 十三、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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