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成@✌️ pursue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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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律师:解散足协有法可依 律师从《民法》角度分析——中国足协已无能力承担其应有职能   这场惨败究竟要引发中国足球什么样的变革呢,仅仅是解散国足那么简单吗?对此宋学仁老人分析说:“过去国家队常年集训,说解散等于推倒重来,从球员到教练再到官员都要更换,和我们现在理解的解散不一样。”接着,宋老意味深长地对记者表示:“以前国家队输球就换教练,但这场球输得太耻辱,不是换教练或者解散国家队就能解决问题的,要从深层次找原因。”   不可否认的是,国足此前每每失利,主教练一直都是责任主体,作为管理者的中国足协只要炒掉教练就可以免责。昨日,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前足协官员告诉记者:“国足1∶5输给一群泰国小孩,足协是有很大责任的。都说国脚缺乏代表国家队踢球的荣誉感,我觉得这和足协与卡马乔签订的那份合同关系很大。卡马乔凭什么拿着高薪却不承担因战绩不佳带来的任何风险,如果一支队伍的主教练只拿钱不负责任的话,凭什么要求队员对国家队负责?”   对于足协是否应该解散重组,我省著名律师党小伟从《民法》的角度分析说:“足协作为一个社团组织,如果长期不能履行自身应有的职能,意味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该依法终止其工作,重组。近年来,足坛频发假赌黑现象,中国足球水平日益下滑,加上公众舆论对其长期形成的负面评价,都在说明中国足协已经没有能力承担其应有的职能,我认为解散足协已经不能停留在情绪宣泄的层面。”   10年未开足代会违反《章程》——解散、重组足协的重要条件已具备   如果仅仅把“解散足协”当做球迷的发泄,对中国足球是毫无建设性意义的,舆论对足协本身也难有触动。在党小伟律师的帮助下,记者发现解散足协其实有章可循,有法可依,2003年8月份通过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有很清晰的公示。   记者在这个章程中,看到了解散足协的条款,章程第七章的第四十条规定:“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规定,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同意。”也就是说,中国足协不是不能解散,而是自己内部的章程中就有解散的条款。   但由于中国足协官办色彩浓厚,让其从内部启动解散程序几乎不可能,无论是有权提出解散足协动议的足协执委,还是有权投票表决的下属协会,都是官员的身份,一般情况下他们不会主动解散足协。但足协作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组织,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他们完全可以对足协行使管理权。党律师提醒道:“我看报道说,足协已经10年未开足代会了。民政部门应该查一查,现任足协存在的合理性。”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四章第17条规定:“会员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中国足协自2003年召开足代会后,已经有10年未召开足代会,也没有进行换届选举,明显违反了章程的规定,但这个未按照规定换届选举的足协却依然行使着足协的职能。民政部门对中国足协有管理监督职能,仅凭这一点,就已经具备了解散足协、进行人员和机构重组的重要条件。   华商网-华商报记者梁军
[转载] 律师:解散足协有法可依 律师从《民法》角度分析——中国足协已无能力承担其应有职能   这场惨败究竟要引发中国足球什么样的变革呢,仅仅是解散国足那么简单吗?对此宋学仁老人分析说:“过去国家队常年集训,说解散等于推倒重来,从球员到教练再到官员都要更换,和我们现在理解的解散不一样。”接着,宋老意味深长地对记者表示:“以前国家队输球就换教练,但这场球输得太耻辱,不是换教练或者解散国家队就能解决问题的,要从深层次找原因。”   不可否认的是,国足此前每每失利,主教练一直都是责任主体,作为管理者的中国足协只要炒掉教练就可以免责。昨日,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前足协官员告诉记者:“国足1∶5输给一群泰国小孩,足协是有很大责任的。都说国脚缺乏代表国家队踢球的荣誉感,我觉得这和足协与卡马乔签订的那份合同关系很大。卡马乔凭什么拿着高薪却不承担因战绩不佳带来的任何风险,如果一支队伍的主教练只拿钱不负责任的话,凭什么要求队员对国家队负责?”   对于足协是否应该解散重组,我省著名律师党小伟从《民法》的角度分析说:“足协作为一个社团组织,如果长期不能履行自身应有的职能,意味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该依法终止其工作,重组。近年来,足坛频发假赌黑现象,中国足球水平日益下滑,加上公众舆论对其长期形成的负面评价,都在说明中国足协已经没有能力承担其应有的职能,我认为解散足协已经不能停留在情绪宣泄的层面。”   10年未开足代会违反《章程》——解散、重组足协的重要条件已具备   如果仅仅把“解散足协”当做球迷的发泄,对中国足球是毫无建设性意义的,舆论对足协本身也难有触动。在党小伟律师的帮助下,记者发现解散足协其实有章可循,有法可依,2003年8月份通过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有很清晰的公示。   记者在这个章程中,看到了解散足协的条款,章程第七章的第四十条规定:“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规定,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同意。”也就是说,中国足协不是不能解散,而是自己内部的章程中就有解散的条款。   但由于中国足协官办色彩浓厚,让其从内部启动解散程序几乎不可能,无论是有权提出解散足协动议的足协执委,还是有权投票表决的下属协会,都是官员的身份,一般情况下他们不会主动解散足协。但足协作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组织,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他们完全可以对足协行使管理权。党律师提醒道:“我看报道说,足协已经10年未开足代会了。民政部门应该查一查,现任足协存在的合理性。”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四章第17条规定:“会员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中国足协自2003年召开足代会后,已经有10年未召开足代会,也没有进行换届选举,明显违反了章程的规定,但这个未按照规定换届选举的足协却依然行使着足协的职能。民政部门对中国足协有管理监督职能,仅凭这一点,就已经具备了解散足协、进行人员和机构重组的重要条件。   华商网-华商报记者梁军
[转载] 律师:解散足协有法可依 律师从《民法》角度分析——中国足协已无能力承担其应有职能   这场惨败究竟要引发中国足球什么样的变革呢,仅仅是解散国足那么简单吗?对此宋学仁老人分析说:“过去国家队常年集训,说解散等于推倒重来,从球员到教练再到官员都要更换,和我们现在理解的解散不一样。”接着,宋老意味深长地对记者表示:“以前国家队输球就换教练,但这场球输得太耻辱,不是换教练或者解散国家队就能解决问题的,要从深层次找原因。”   不可否认的是,国足此前每每失利,主教练一直都是责任主体,作为管理者的中国足协只要炒掉教练就可以免责。昨日,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前足协官员告诉记者:“国足1∶5输给一群泰国小孩,足协是有很大责任的。都说国脚缺乏代表国家队踢球的荣誉感,我觉得这和足协与卡马乔签订的那份合同关系很大。卡马乔凭什么拿着高薪却不承担因战绩不佳带来的任何风险,如果一支队伍的主教练只拿钱不负责任的话,凭什么要求队员对国家队负责?”   对于足协是否应该解散重组,我省著名律师党小伟从《民法》的角度分析说:“足协作为一个社团组织,如果长期不能履行自身应有的职能,意味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该依法终止其工作,重组。近年来,足坛频发假赌黑现象,中国足球水平日益下滑,加上公众舆论对其长期形成的负面评价,都在说明中国足协已经没有能力承担其应有的职能,我认为解散足协已经不能停留在情绪宣泄的层面。”   10年未开足代会违反《章程》——解散、重组足协的重要条件已具备   如果仅仅把“解散足协”当做球迷的发泄,对中国足球是毫无建设性意义的,舆论对足协本身也难有触动。在党小伟律师的帮助下,记者发现解散足协其实有章可循,有法可依,2003年8月份通过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有很清晰的公示。   记者在这个章程中,看到了解散足协的条款,章程第七章的第四十条规定:“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规定,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同意。”也就是说,中国足协不是不能解散,而是自己内部的章程中就有解散的条款。   但由于中国足协官办色彩浓厚,让其从内部启动解散程序几乎不可能,无论是有权提出解散足协动议的足协执委,还是有权投票表决的下属协会,都是官员的身份,一般情况下他们不会主动解散足协。但足协作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组织,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他们完全可以对足协行使管理权。党律师提醒道:“我看报道说,足协已经10年未开足代会了。民政部门应该查一查,现任足协存在的合理性。”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四章第17条规定:“会员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中国足协自2003年召开足代会后,已经有10年未召开足代会,也没有进行换届选举,明显违反了章程的规定,但这个未按照规定换届选举的足协却依然行使着足协的职能。民政部门对中国足协有管理监督职能,仅凭这一点,就已经具备了解散足协、进行人员和机构重组的重要条件。   华商网-华商报记者梁军
基尼系数0.4是警戒线? 指出2005年中国的基尼系数是0.447,而印度基尼系数只有0.325,因此得出结论认为,中国尽管经济社会发展非常快,带上发展出现严重的不平衡,尤其是收入差距扩大和不平等程度严重超过了印度的不平等。 对于这个结论,从数据上看,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是这个数据以及由此得出的结论无论如何与笔者在印度对其收入差距的实际感受不一致:闹市区黑压压的贫民窟,忙忙碌碌穿梭于马路上各种高档名牌行车间的一群群乞丐以及农村里面数以万计的贫困人口,等等;根据官方公布的数字,尽管印度近几年已经步入了经济增长快速车道,但是截止去年仍然有占全国总人口近27%的人仍然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而这一数据在中国则是6%。-------------------------------------------------后来专门查阅了这个文件,发现世界银行对于不同国家采用了不同标准进行基尼系数的计算:中国计算的是收入的基尼系数,而印度计算是消费支出的基尼系数。显然,收入与消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人收入可能很高,但是一般说来,消费只是收入的一部分,其他部份则以储蓄形式存在。-------------------------------------------------- 因此,在中国当根据收入计算基尼系数与在印度根据消费计算基尼系数之间出现的计算结果方面的差异则是显而易见的:用全部收入计算的反映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无疑高于根据消费支出计算的反映消费差距的基尼系数;包括运用经济学上五等份或者十等份方法进行比较时,也需要注意,因为在中国用的是10%的人口拥有的收入,而在印度用的则是10%的人口的消费支出。 所以,当我们运用这个数据进行国际比较时应当考虑,在运用计算工具相同的情况下,采用的数据及其含义不一样,那么结论可能会不一样。尤其是媒体或者学术界在用这个数据进行比较中国和印度不平等时,应当谨慎,至少应当对这个数据及其含义予以说明,否则,笼统地说印度基尼系数是0.327,中国基尼系数是0.447,这显然会出现误解。根据笔者的计算,即使运用同样的消费支出计算中国与印度的消费基尼系数,2004年中国全国居民消费基尼系数是0.26左右,这一结果比印度要低。  实际上,在印度的相当多的研究机构里面,多数学者和教授都反对简单套用世界银行的数据,他们认为这样的数据及其比较有时候毫无意义。笔者专门与尼赫鲁大学经济系教授交流,他们认为,如果用收入指标结算基尼系数,印度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有可能是0.6-0.7。当然这只是个估计,因为据说印度方面只有个人消费支出的数据,没有对可支配收入的数据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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