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剑走天涯🍭 IP暂时无法显示
与君之伴行,路遥不知其远。从阴雨走到艳阳,路过泥泞,路过风。一路走来,你不曾懂我,我亦不曾怪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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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是第33个“世界艾滋病日” 12月1日是第33个“世界艾滋病日”,今年我国宣传活动主题是“携手防疫抗艾,共担健康责任”。记者了解到,今年1-10月青岛新发现的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中,男性占九成以上,全部是通过性传播感染。为了抗击艾滋病,有多家社会组织积极有序的参与艾防工作,为青岛市的艾防工作做出了尤为突出的贡献。 男性患者占九成以上 根据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10月青岛新发现的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中,男性占92.0%,女性占8.0%,男女之比11.5:1;汉族占98.0%,少数民族占2.0%;本市人口占37.6%,流动人口占62.4%;从感染途径看,全部经性接触传播,其中有80.9%是经男男性接触感染;在职业分布中前五位分别为商业服务人员、工人、干部职员、农民和学生,分别占17.5%、16.2%、10.9%、7.6%、6.2%。 经疫情分析发现,青岛艾滋病流行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数量在继续增加,疫情依然呈上升趋势,但仍属于低流行地区。二是经性传播是青岛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今年报告病例全部为性接触传播。经男男性接触感染的人数上升较快,所占比例已由2008年的28.9%上升到今年的80.9%,是异性性接触感染的4.2倍。三是自愿咨询检测、术前检测、性病门诊检测及其他就医病人临床检查、依托项目开展动员检测是青岛发现艾滋病感染者的主要途径,占感染者总数的90.0%。四是青岛今年发现的艾滋病感染者以流动人口为主,占62.4%。五是青岛今年发现的艾滋病感染者中职业分布以商业服务人员、工人、干部职员、农民和学生为主,占58.4%。
山东推进全面消除大班额 年底前增加中小学学位50万个 我省正式印发《全面消除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到2020年年底增加中小学学位50万个,全面消除中小学56人及以上大班额,建立健全大班额防控长效机制,探索实行多校联合划片的招生办法,缓解热点学校压力,防止起始年级出现大班额。 《方案》要求加大学位资源供给,确保年内全面消除大班额。加快学校内部配套、教学设施设备配备,强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资源的统筹配置,积极通过教师招聘、优秀退休教师返聘等方式充实教学一线;鼓励高等院校采取组织师范专业学生到中小学实习支教、参加“三支一扶”等举措,确保新建学校及时投入使用。2020年8月底前,推进已建成的136所小学、98所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28所高中投入使用,增加学位33万个。 在学校建设方面,《方案》明确2020年开工建设129个新建中小学校项目、189个改扩建中小学校项目,优先保障用地,确保2020年8月底前投入使用学位17万个。在科学划分学校服务区域上,要求落实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根据生源分布和学校容纳能力,调整优化学校招生范围,探索实行多校联合划片的招生办法,缓解热点学校压力,防止起始年级出现大班额。对消除大班额问题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开辟立项审批、施工建设、工程招标等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间,加快建设进度;对设备购置等项目,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审批事项外,全部放权于主管部门和采购人,加快采购进度,尽快投入使用。对所有新建、迁建、改扩建学校建设项目,严格落实现有收费减免政策,鼓励各地加大减免力度。 《方案》还提到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止大班额问题反弹。要求科学编制2020—2030年中小学布局规划,落实城镇中小学校与居住区“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审批供地、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要求,在旧城改造、新区开发、产业集聚区、住宅小区建设过程中,有序推进城镇义务教育扩容,优化学校空间布局,确保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中小学教育资源有效供给。同时采取城区高中(含职业学校)外迁办学,初中利用高中校舍、小学利用初中校舍梯次补位办学的方式,扩大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空间。各地闲置的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要优先改建为中小学校。 此外,我省将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弥补公办教育资源不足,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转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调动社会投资。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将中小学建设要求纳入相关地块出让条件,推动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配套中小学校。在提升薄弱学校办学水平方面,将推进城乡协作、校际协作,鼓励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联合办学,实现集团化发展,开展多种方式的教师交流轮岗、结对帮扶活动,推动结对学校一体办学、协同发展、综合考评,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水平。完善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政策,招生指标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增加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吸引力。
【即日起,青岛公开征集群众“不满”!诚恳接受群众吐槽】 日前,青岛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信访局、青岛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全市开展“我爱青岛·我有不满·我要说话”民声倾听主题活动的意见》。 《意见》提到,之所以出台该文件,是为了弘扬“爱青岛”主旋律,凝聚“家里的事家人商量着办,青岛的问题就在青岛解决”的社会共识,让“有意见随时提、有想法尽管讲、有不满大胆说”成为推动工作的新常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意见》提出,要“最大限度化解群众心中不满”,让“每一个观点都得到及时倾听,每一种不满情绪都得到适度宣泄。 ”倾听哪些方面的“民声”? 《意见》提到,聚焦教育、环境、医疗等民生领域,对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普遍不满的共性问题,进行强化专项整治。 如何做到更好地“倾听民声”? 《意见》提到,依托各级服务大厅、窗口、热线等实体渠道,听取办事群众呼声。突出运用线上、网上、掌上等“不见面”方式收集民意,通过广播电视、政务网站、“两微一端”等媒体平台,开辟通道专栏,为市民表达诉求、袒露心声创造更加多样、更为便捷的途径。青岛日报社要开设专题栏目,市广播电视台要开通新闻热线,12345政务服务热线、人民网市委书记留言板、市长信箱以及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要发挥主渠道作用,广泛收集群众意见,认真倾听群众心声,诚恳接受群众吐槽,及时汇总整理群众来信来电,分析研判情绪、引导民意倾向。
【【紧急通知】】寻2月5日下午隧道5路、306路、523路公交车同乘 紧急通知 2月8日,青岛西海岸新区收到协查函:2月7日,日照市确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50岁女性,五莲县人,患者自述1月28日出现发热、乏力症状,现在日照市人民医院隔离治疗。2月5日由青岛市第九人民医院附近乘坐公交,经过西海岸新区返回日照市。 经相关部门排查,患者当日乘坐交通工具信息如下: 1.2月5日14点02分左右乘坐隧道5路公交车在西镇站上车,14点40分左右停靠在新城吾悦广场站,下1名女乘客,14点49分左右在灵山卫公交枢纽站下车,与患者先后下车的还有另1名男乘客。在灵山卫枢纽站内候车过程中有1名女子向该患者询问是否有306路公交车,该女子2月5日乘坐16点发车的511路离站。 2.从灵山卫枢纽站乘坐306路公交车(鲁B08681F),16点30分发车,车上3女1男共四名乘客,包括患者。16点42分左右停靠游艇会展中心站,上2名男乘客,1人打老年卡,1人打普通卡;16点48分左右停靠墨香路站,下男乘客1名,无人上车;16点54分左右停靠隐珠地铁站,下1男1女乘客,无人上车;16点59分左右停靠西海岸汽车总站下2名女乘客,包括患者,无人上车;17点09分左右停靠十中站下男乘客1名,无人上车,车上无乘客。 3.当日,患者于17点02分左右进入西海岸汽车总站大厅,17点08分左右进入洗手间,17点09分左右出洗手间后立即返回洗手间,10秒左右再次出洗手间。从西海岸汽车总站17点10分左右乘523路公交车(鲁UJ2703),17点18分左右停靠人民医院东站,上1名男乘客,无人下车;17点26分左右停靠袁家村北站,上1名女乘客,无人下车;17点31分左右停靠海滨花园站,上1女乘客,无人下车;18点13分左右停靠周村站下1名男乘客,无人上车;18点32分左右停靠小营站,下1名女乘客,无人上车。18点37分左右停靠大场西站,下2名女乘客,包括患者。 乘坐相关车次的乘客朋友和有关人员需采取如下措施: 1.同乘及有关人员要第一时间到当地所在社区及区疾控中心报告登记,联系电话:86167996,86163110。 2.如出现发热症状立即到就近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就诊过程中,要全程佩戴口罩,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各项部署,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通告如下: 一、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二、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故意向他人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四、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等阻断交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或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五、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六、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七、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八、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九、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进行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十、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十一、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十二、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十三、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十四、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十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十六、贪污、侵占、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款物,或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定罪处罚。 十七、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十八、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或者拒不执行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疫情加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十九、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十、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二十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上述犯罪行为以及借机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将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区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治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违法犯罪所得的追缴和罚金、没收财产刑罚的适用力度,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希望全体公务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文明执法、恪尽职守,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协助打击违法犯罪,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 特此通告。 2020年2月5日
今下午17:00,青岛的“民用口罩预约系统”开始试运行了! 1. “民用口罩预约系统”自2月6日17:00至2月7日20:00进行试运行,全市50家门店定量投放,市民自愿购买,各门店每日预约数量达到上限后停止预约。 2. 2月6日17:00—21:00、2月7日8:00—20:00,市民登陆“青岛政务网”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城市服务”青岛站、青岛政务通APP进入“口罩预约”应用,如实准确填写身份证号码、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后,选择就近的门店,每次限购10只,每只2元,预约成功的系统自动发送短信确认,并根据预约时间自动分配取货时段。 3. 市民按照取货时段,凭预约成功二维码、短信和有效证件原件,到预约门店购买,可委托他人持预约证件原件代领。同一身份证每日只可预约一次,购买成功后,7日后方可再次预约。 4. 未在预约时间和预约门店实现购买的,视为放弃预约。如需再次预约,须于放弃预约之日次日起重新预约。如果同一身份证在7日内放弃预约2次的,则在第二次放弃预约7日后方可再次预约。 5. 本系统试运行期间,如造成不便,敬请宽容。后续在试运行基础上,将逐步扩大投放门店范围,完善领取方式,调整投放频率。 6. 当前口罩供需矛盾突出,请广大市民节约使用、按需预约、有序购买,共克时艰。前期在系统测试过程中引起的误解,敬请谅解。
【【青岛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向全市公布12项重要防控措施】】 关于 “众志成城 共抗疫情”十二项防控措施的通告 目前,我市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防控疫情,人人有责。为了做好各项防控工作,彻底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同时间赛跑,与病魔较量,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青岛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向全市公布以下十二项防控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全体市民要立即行动,全面参与。出门戴口罩,时时勤洗手,做到常通风,不随地吐痰,不乱扔乱倒垃圾杂物;不信谣,不传谣,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的疫情防控规定。 二、做到不串门,不集聚,尽量不外出。倡导每户由一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 三、对全市村庄、小区、单位进行严格管理,做到人员进出一律测温、出示有效证件,并做好信息登记。外来人员、车辆一律严控,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并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 四、市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须及时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第一时间向社区、村庄报告。对出现确诊病例的,视情对小区、村组、住宅楼单元实行封闭式硬隔离。任何社区、村庄不得自行随意封闭、阻断交通,禁止人员进出。 五、有相关流行病学史(包括湖北等重点地区旅居史,曾与重点地区发热或呼吸道症状人员有接触史)的,必须自返青之日起居家隔离14天,原则上不得外出;凡与疑似或确诊病人有密切接触的,都要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按要求主动报告,故意隐瞒事实,或拒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隔离的,将依法依规采取限制措施并追究责任。 六、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场所要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通风消毒,进入人员一律要检测体温、佩戴口罩。快递、投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 七、“红事”停办,“白事”从简,并须提前报社区、村庄备案。对召集集体聚餐、参与聚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严肃处理。 八、市民在所有公共区域要自觉戴口罩。日常防护佩戴普通医用口罩即可,N95口罩首先保证一线医务人员使用。用过的废弃口罩不要随意丢弃,将其扯烂或剪碎后,用塑料袋、保鲜袋密封后,按照分类要求投放在垃圾桶内。 九、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房屋出租人应及时如实向社区、村庄报告承租人的有关信息,如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人的责任。 十、各企业要严格做好上岗人员的健康排查,做好防护人员、物资的配备和厂区消毒,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和就餐卫生管理,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十一、全体学生和家长要一起学习疫情防控知识,开展家庭健康教育。在没有收到开学通知前,家长要监督孩子不参加一切聚集性活动,若出现可疑症状,及时就诊,并及时告知学校。 十二、全市党员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以身作则,带动家人、亲属,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带动街坊邻居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青岛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扩散!来青(返青)人员健康管理告知书】】 刚刚, 青岛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来青(返青)人员健康管理告知书↓↓↓ 为维护市民健康和城市公共安全,按照山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所有来青(返青)人员在进入本市各交通口岸和道口时,必须配合开展体温测量,如实填报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 二、所有来青(返青)人员进入本市后,必须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酒店等居住场所主动报备,每日自测体温,尽量不外出,如需外出,必须按规定佩戴口罩。 三、有相关流行病学史(包括湖北等重点地区旅居史,曾与重点地区发热或呼吸道症状人员有接触史)的,必须自返青之日起居家隔离14天,原则上不得外出;凡与疑似或确诊病人有密切接触的,都要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四、居家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减少与他人接触,避免交叉感染;观察期间必须配合做好每日两次体温测量和健康状况登记,不得外出。出现发热等症状,按要求至就近发热门诊就诊。 五、来青(返青)人员如出现发热、乏力、干咳、腹泻等症状,可通过手机下载“慧医”APP,进入后选择“发热门诊”,或关注“健康青岛”微信服务号,即可进行线上咨询。就医时应戴好口罩,到就近发热门诊就医,主动告知流行病学史,并配合做好查验登记工作。 六、来青(返青)人员如出现心理不适或情绪困扰,且无法自我调适,可通过青岛市24小时免费心理援助热线0532-85669120进行线上心理健康咨询。
【【【注意家中暖气设施!供热启动低温运行!】】】 为尽早发现问题,提高供暖初期的系统整体稳定性,从11月7日,能源供热公司开始低温试运行,并逐步提升管网温度,确保11月16日顺利、平稳、达标供热。 所谓低温试运行,并不是正式供热,仅是供热企业内部开始升温调试,以便发现跑冒滴漏问题及时处理,为11月16日零时正式供热提前做好准备。因此,低温试运行对于温度没有具体要求,管网的水温并不高,预计到居民家中的温度还会更低,而且循环需要一个过程,居民家中暂时可能是感受不到热度的,部分用户家中暖气不热是正常现象,这一点请广大居民理解。 经过非采暖期的紧张准备工作,目前能源供热公司已完成了管网、换热站等主要供热设施的检修维护工作,小区里的供热设备调试和充水试压工作也已完成,供热准备工作已准备就绪。从11月7日凌晨开始,能源供热公司锅炉已经开启,开始低温试运行。能源供热公司的二次管网开始升温,周边各个供热站的二次管网也陆续热了起来。 由于供热初期容易发生暖气跑水现象,供暖初期家人尽量留人,因为供暖初期供热系统温度变化较大,管件、阀门等连接处可能会产生松动,增加了发生漏水的可能性。二次管网升温后工作人员会在每个小区巡检,解决试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果发生室内供热设施跑冒滴漏,及时通知维修人员,或者拨打服务热线85112319,防止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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