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星银月 苍星银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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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大家导论以下哦,万分感谢 哪位仁兄帮忙简单看看,大家也能参与参考下 案例分析 1.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被暴风雨淋湿了10%的货物O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投保人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 2.广州某厂从英国进口货物一批,英商应我方的要求,将货物交给指定运送人经荷兰船运到广州。但在卸货时发生短缺,据船公司回答,所有短卸货物已卸在香港,将安排运回广州,约过了20天,又发现所短货物未全部运来,而且又无法查清货物究竟在何处,致使该厂的生产计划拖延,生产受到损失。   问:(1)船公司应付何责任?(2)该厂是否可就由于生产计划拖延而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赔偿?(3)在多次转船运输中,买方为避免此损失发生应该投保何种险别较好? 3.1981年秋交会期间,我方某出口公司与香港H公司(系我同港商合资企业)驻北京代表L先生洽售出口某工业品 1000件,在广州交货,总值为26.5万港元,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是FOB广州,以D/P即期付款。我方某出口公司作为卖方缮制出口合同并签字后,L先生将合同带往香港,由香港G公司作为买方签字,后经我方公司要求,L先生又在合同上买卖双方中间签字证实。   1981年11月11日,L先生到我方某出口公司办理提货手续,要求我某公司改按D/P见票后30天内向香港G公司托收货款,随后又直接从我工厂仓库将1000件货物如数提出运往广东省揭西县,转售给该县某单位,我方在签发提单当天门五月11日)委托中国银行于11月21日将汇票及单据寄往香港分行,经该行向G公司作承兑提示,但遭到客户拒付。G公司12月初拒付,到1982年1月中国银行尚未将汇票及单据退回,我方某出口公司还不知拒付情况。五月上旬,G公司派人到我方某出口公司送交广东省银行香港分行面额26.5万港元的支票一张,作为支付货款,但因签字不全,我方公司将支票退还G公司。2月8日,G公司重新开来同样金额的支票一张,我方公司立即委托中国银行办理托收。   实际上,G公司在广东省银行香港分行的存款不足,所以这是一张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2月26日,银行将这张空头支票退还我方某出口公司。不久,中国银行把G公司拒付的汇票及单据也一并退回,这时距货物提走已有4个多月的时间了。我方发现G公司的诈骗行为后多次同H公司驻京代表L先生交涉,催索货款,L先生表示承担催索责任,并称已通知G公司派人来公司面洽,但事隔数月,G公司既不偿还贷款,也不来人面议,至今仍为一件悬案。 4.某贸易商从广州某厂取得报价单后,转向意大利某客户报价。成交后国外开来信用证并规定7月底以前交货。哪知在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及原料均烧毁,以致无法交货。   请问该贸易商可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交货品? 5.出口商甲与进口商乙订立买卖合同并提供样品,由乙开出以甲为抬头的信用证,又由甲与制造商丙订立与买卖契约完全相同内容的合同,厂商丙于订货后自行包装交货,而甲因与乙、丙的合同内注明:“以制造厂检验为最后标准”,同时甲与丙的合同内也订明如规格品质不符时,由丙负责调换或赔偿,因此没有另外送样检验及验货。现货物到达国外,进口商发现品质规格皆不符合要求而提出索赔要求。在此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1)甲是否应负完全赔偿责任?或可将责任推给厂商丙?   (2)甲与乙曾多次与丙交涉均未获同意赔款,丙声称信用证并非直接开给丙,在此情况下,乙能否直接控告丙?或必须先告甲再由甲告丙?   (3)如由国际仲裁协会仲裁,则赔款项应由何方负担? 6.某进出口公司于90年11月20日与伊朗签订了一项进口合同,价格条件FOB价,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91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才能派船接,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期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请问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   太原甲公司委托青岛乙公司进口机器一台;合同规定索赔期限在货到目的港30天内。当货到青岛卸船后,乙公司即将货转运至太原交甲公司,由于甲公司厂房尚未建好,机器无法安装,待半年后厂房完工,机器安装好进行试车,发现机器不能很好运转,经商检机构检验证明机器是旧货,于是请己公司对外提出索赔,但外商置之不理。请问,我方对此应吸取什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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