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柠檬泪 M柠檬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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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的发现········ 原告苗富华与被告邓州市佳美副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邓州市佳美副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佳美购物广场人民路店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 原告苗先生,男 被告邓州市佳美副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杰,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立新,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邓州市佳美副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佳美购物广场人民路店 原告苗先生与被告邓州市佳美副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邓州佳美公司)、邓州市佳美副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佳美购物广场人民路店(以下简称邓州佳美人民路店)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原告苗富华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苗先生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苗先生撤回起诉出于自愿,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也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先生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苗先生负担。 审 判 长 王 付 令 审 判 员 龚 跃 伟 审 判 员 樊 立 兵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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